文化研究的价值关联与客观性——读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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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写作《社会科学方法论》中三篇论文的时间(1904、1906、1917)正是世界政治和思想矛盾重重、剧烈鼎革的时代。在欧洲,德国魏玛共和国陷入重重危机,第一次世界大战暗中酝酿并最终爆发,工人运动此起彼伏。
欧洲思想界已经意识到文明的危机已经降临到了欧洲。到19世纪末,自然科学迅速发展,为人文社会科学带来巨大影响。一部分人文社会科学学者将自然科学的方法引入自己的研究领域,例如奥古斯特·孔德为代表的的实证主义哲学经由迪尔凯姆的学术实践引入了社会学,意图在人文社会科学中寻求自然科学般的可靠性。与此同时,启蒙运动的红利已经消失殆尽,但启蒙主义带来的问题却日益显现,理性主义日益面临质疑和反叛,非理性主义思潮也正在兴起,如尼采的权力意志论、柏格森的生命哲学、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说等。
具体到社会科学领域,虽然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划分已经由韦伯的前辈们完成,但在文化科学的方法论方面,实证主义和新康德主义两种范式发生了严重的对立。实证主义范式认为自然与人类社会领域之间具有连续性,希望将自然科学的方法移植到社会科学领域,在的人类社会现象中寻找如同自然现象般严密的因果性和普适性的一般规律。而新康德主义则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划定出一条鸿沟,认为自然科学的特征是追求普遍法则,而文化科学的特征是寻求个别特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马克斯·韦伯阐述了他关于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观点。
初读《社会科学方法论》,难免不得要领。这不仅是因为译者故意保留了马克斯·韦伯晦涩拗口的文风,也是来源于韦伯的思想与书中提到的其他学者,包括马克思(Karl Heinrich Marx)、伏尔泰(François-Marie Arouet)、李凯尔特(Heinrich Rickert)和爱德华·迈尔(Eduard Meyer)之间复杂微妙的关系——有时好像尖锐对立,有时又好像站在相同的立场上。正是因为韦伯思想中丰富的张力,所以如果对他的方法论的理解不够深入,就会觉得其中矛盾重重,无法触及韦伯真正想表达的内容。
一、韦伯方法论对价值的有限运用
韦伯期望在文化科学领域中寻求客观有效的真理,或者说想要回答“在什么意义上说,在文化生活的科学基地上毕竟存在着‘客观有效的真理’”的问题。对于韦伯来说,具有严格因果性的自然科学知识无疑是最具有“客观有效性”的,但自然科学寻找严格因果性的方法却无法移植到文化科学领域——因为对于文化科学来说,从现象到“客观有效的真理”中间隔着“价值”这一道鸿沟。对于韦伯来说,用简单的终极因素来测量人们的社会实践中的意义是不可实现也不可接受的,“假定有朝一日能够或者借助心理学……根据某些简单的终极‘因素’来分析人类共同生活的各种事件的所有当时观察到的,以及进一步包括所有在某个未来可想像的因果连结,并在概念和严格合规律地有效的规则的巨大决疑中详尽无遗地把握它们,这种结果对于认识历史地给定的文化世界,或者对于认识哪怕其中的某一个别现象——例如资本主义的形成及其文化意义来说——来说,又有什么意义呢?”但是,对于韦伯来说,完全把文化科学交给爱德华·迈尔所主张的的“自由意志”和“巧合”,通过研究者的个人经验和主观意志来研究文化科学,认同“自然科学知识的有效性……并不适用于历史的‘个体’,既不适用于‘价值’在历史中起作用的方式,也不适用于这些价值的样式”,放弃对因果性的追寻也是不可接受的。所以对于韦伯来说,以上两种方法都是行不通的。必须找到一条不同于以上两种方法的道路,才能既能正视文化科学中的价值问题,又能抵达有效的因果性即科学的目的。
作为文化科学研究的前提,韦伯接受了李凯尔特对自然科学和文化科学的划分,将价值和意义作为文化科学研究的基本要素。这就意味着,作为文化科学的研究对象的文化事件就是有价值参与的,如果剥离它的价值关联性,社会行为将失去意义,社会学研究也就不再成立。为了解决价值与因果性的矛盾,韦伯引入了李凯尔特的“价值关联”概念。对于李凯尔特来说,价值关联仅仅是研究兴趣的哲学表述,在此基础上,韦伯赋予了价值关联新的内涵和更多的任务。首先,价值关联决定了社会学家选择与什么研究对象打交道,选择研究的对象与方向。其次,价值关联也牵涉到社会学家理解和组织客观的文化对象的方式,从驳杂的现实中选择合适的材料,并让特定的社会行为显现出意义,也就是价值分析。以价值关联为入口,我们可以通往韦伯方法论中另外两个重要概念——理解和理想典型。韦伯的学说被称为“理解社会学”,这是因为“理解”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中的基本方法,理性的社会行动,无论是目的理性的还是价值理性的,都可以通过理解来研究。“理解”就是“说明性地解释”人类行为的过程,也可以说是“移情”入一种思维来理解行动者为自己行为赋予的意义,哪怕这种思维是与研究者的习惯或价值理念是相悖的。由此,就可以理解社会中行动的目的,并且在事件之间建立合理的联系。学者可以从文化事件中抽象出一幅韦伯称之为“理想典型”的图景。理想典型的概念与柏拉图的“理念”有着明显的继承性,它用来抽象地描述现实生活中的某些联系和事件,从而形成一幅连续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理论模型,获得历史的因果性解释。“理想典型”并不是对现实的直接反映,并不在现实中存在,也不是某种需要抵达的状态,只是学者认识和描述现实的一种思维工具。
韦伯还更加明确地规定了文化科学的研究目的。作为一种科学,文化科学所得出的结论是因果性的理解,而不是教育人们判断好与坏、以及如何行动伦理学思考,也不是能够预测社会未来发展走向的普遍规律,他认为,对于文化科学而言,规律越是普遍,就越是空洞,也越没有价值。而且,由这样的途径所获得的因果性是有限的因果,而不是绝对的因果,只能理解“结果在多大程度上由哪些因素推动和促进”,不能提供“有某一因素则必定导致某些结果”的断定,韦伯将这种因果性称为“恰如其分”的因果关系。
二、价值关联与价值阙如的统一
关于文化科学中的价值,韦伯使用了“价值关联”与“价值阙如”两个重要概念,它们是经验知识所容许的。另外一个概念,“价值判断”是韦伯的方法论所排斥的,在他看来,价值判断是科学所不可能也不应该提供的。如前文所述,价值关联是依据一定的价值来选择和组织研究对象的工具,也是理解文化事件的出发点,而非判断一件事物的价值,为其提供好与坏、正确与错误的评价,而价值判断却是“以某种具体的方式对具有具体特性的对象‘表态’,而我这种表态、我的对这种态度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价值观点’的主观根源,却决不是一个‘概念’”。
韦伯所言的价值阙如也与和稀泥式的折衷主义有着根本的不同。价值阙如意味着超越价值之争,而不是在两种不同的价值之间寻找一条“中间道路”。他说:“调和现存的意见对立与担护其中的一种意见一样……与科学的‘客观性’没有丝毫关系。与极左或者极右的派理想相比,‘中间路线’丝毫不具有更多的科学真理。”那么,价值阙如是否就意味着学者应当远离价值判断,远离政治?其实不然,韦伯反对的是“虚假的价值阙如”,即学者以科学之名义兜售自己的政治见解,而应该将事实与态度明确地区分开,“哪些东西要么是纯逻辑地从他当时的论述中得出的,要么是纯经验的事实论断,以及哪些东西是实践的评价。”韦伯认为大学课堂必须讨论与国家密切相关的实践评价问题,并且学者应该享有在课堂上讨论政治的充足自由。韦伯自己担任普鲁士国民议会议员和德意志帝国国会议员、作为代表团顾问参与巴黎和会的政治实践也恰恰说明,他认为学者应当对政治采取积极的态度、承担社会责任。
由此可见,韦伯对“价值”这一命题的态度,关键在于明确地划分事实与态度、科学与政治,而非将价值判处死刑。例如,研究工联主义形成的条件为社会带来的结果,这是一个文化科学研究的问题(因果的),而是否应当成为工联主义者,则是一个政治问题(价值的)。韦伯的价值关联尽管将价值带入了文化科学中,但是价值只是理解的工具而非目的,所以实际上价值关联与价值阙如这一对概念非但没有矛盾,反而都与“价值判断”对立,二者的内涵是高度统一的。因此,对于文化科学,价值关联是其基础和方法,价值阙如是过程中的理想和态度。只不过,文化科学作为一门科学,它注定只能止步于事实因果性的层面,而无法回答价值问题。这种区分实际上揭示的是科学对于价值判断的无能为力,甚至是人类自身认识世界能力的局限,是现象无限的丰富性与人类认识力的有限之间的矛盾。如果抛弃价值,那作为认识对象的社会和历史只能是一片混沌。价值能够成为科学的材料和分析工具,科学却对解决价值问题毫无助益,用韦伯自己的例子来说,法学能够追问人类行为的因果意义,却“没有责任(也没有能力)证明其存在与“法律”的持存相关的那些文化财富的价值”。在科学之外,学者并非不能涉足政治问题,只是不能因为自己的学者身份而将科学与政治混为一谈,为作为价值判断的政治表态披上科学的外衣。
三、反思与总结
韦伯的方法论揭示和批判了文化研究中事实与价值混淆的陋习,扫除机械决定论和独断论的迷雾,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有效地通往社会领域的确定知识的道路,为社会科学真正获得“科学”的地位奠定了基础,总结出一种沿用至今的研究范式。
韦伯与马克思主义的关系一直为学界津津乐道。人们将韦伯和马克思分别视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康德和黑格尔、个人与集体、文化与经济的代言人,但是抛却这些标签,我们实际上可以找到二者之间在方法论方面极大的共性。韦伯晚于马克思大约半个世纪,所以我们看不到两位思想家之间真正的对话,只能读到韦伯在著作中对马克思的评价。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中,韦伯批判了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庸俗解释——经济决定论,而这实际上也是马克思本人所反对的。马克思在他的《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展现出的作为史家的分析能力,深究微观历史中决定历史走向的具体因素,即便以韦伯的理论来看也是科学有效的。韦伯不仅对马克思充满敬意,甚至他将“理想典型”这一方法归功于马克思——“当然所有马克思主义特有的‘规律’和发展构思——就它们在理论上都是正确无误的而言——都具有理想典型的特征。”两人真正的分歧在于,通过这种手段获得的知识在何种意义上有效:韦伯认为,通过这种方法获得的经验知识应当是“辞典”,而不是预言的《启示录》。与他本人的理论的“有效范围”相同,不能用来得出某种价值判断、预测社会的走向。而对韦伯思想的庸俗解释则抓住“价值阙如”,望文生义、教条地将其理解为“客观中立”,而祛除更加重要的“价值关联”。如果不能同时深究韦伯和马克思两位思想家的思想,很容易将他们摆在极端对立的位置上,这是因为对两位思想家的庸俗解释都因为要服务于一种立场,而偏离了原先的路线。
韦伯的时代局限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他所追求的知识范式,自然科学尤其是经典物理学“科学大厦”的确定因果性在今天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被颠覆,同样要依靠可能性来描述和计量,反倒与社会科学殊途同归。并且,与自然科学一样,由于缺少确定稳固的基础(韦伯所应用的康德确定性的先天范畴面临质疑),也面临着欧洲科学的危机。例如,韦伯的“理解”方法预设了人们“移情”地再体验他人心灵的能力,但实际上连韦伯自己都认同这是可疑并且有限的,也是具有很大主观性和不确定性的。正是由于韦伯预设了这样一种可靠性,由此推理出的结论才可能是具有确定性的。可以确定的是,韦伯对于人类认识能力的边界的认识是清晰且有说服力的,“物有所不足,智有所不明”,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都不可能穷尽对现象的认识,遑论归结某种本质。不可否认的是,尽管有上述局限,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让人类在认识社会中的一次进步,他所提供的方法论具有形式的有效性和实践的可操作性,仍旧可以为今天的研究者提供指导和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