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王路: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理论与形而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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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哲学中国》第一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12月出版。
【内容提要】亚里士多德有两个范畴理论,区别在于第一个范畴不同:一个是“是什么”,一个是“实体”。这两个范畴理论构成了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讨论的基础,它们以关于实体的讨论统一出来,形成两个著名的理论,一个是属加种差的说明,一个是形式加质料的说明。这两个说明是不同的,其区别实质在于,前者是关于类的说明,后者是关于个体的说明。由此也就表明,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理论是关于谓述的理论,它的方式开启了关于认识的研究,对形而上学的研究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是什么 实体 种 属 形式 质料
【作者简介】王路,1955年生于北京,祖籍山西;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逻辑研究室主任。曾在德国明斯特大学、英国圣安德鲁斯大学、美国哈佛大学、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比利时卢汶大学、日本东京都国立大学、韩国首尔大学等学习或访问研究。主要著作有:《弗雷格思想研究》、《逻辑的观念》、《理性与智慧》、《“是”与“真”——形而上学的基石》、《逻辑基础》、《逻辑与哲学》、《寂寞求真》、《逻辑方圆》、《读不懂的西方哲学》、《解读(存在与时间)》、《语言与世界》、《一“是”到底论》等;主要译著有:《真与谓述》、《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逻辑大全》、《分析哲学的起源》、《经院辩证法》、《算术基础》、《真之追求》、《亚里士多德》等。
【延伸阅读】劉創馥:亞里士多德範疇論
聂敏里:亚里士多德《范畴篇》中的实体理论——对《范畴篇》第5章的研究
亚里士多德是形而上学奠基人,对形而上学的研究和发展做出重要贡献。范畴理论是他的著名理论之一,在哲学史上影响极大,一直是人们研究的重点。在我看来,范畴理论是亚里士多德早期形成的理论,但是在形而上学研究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是与认识本身研究相关的重要理论。研究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一定要研究他的范畴理论。只有对他的范畴理论有充分的认识,才能更好地理解和认识他的形而上学。
范畴一词的希腊文是kategoria,有谓词、谓述、断定、指控等含义。该词在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时期就被应用,在亚里士多德这里成为专门用语。在亚里士多德研究中,人们对这个词的探讨很多,看法也不一致,翻译也不相同。这些情况如今已是哲学史研究的常识,至少在亚里士多德研究中已是基本共识,因而不必多说[1]。我们直接进入理论探讨。
一、两个范畴理论
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理论非常出名,主要来自他的《范畴篇》。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他在《论辩篇》中还有一个范畴理论,有人甚至认为,后者才是他的真正的范畴理论。这两个范畴理论都完整地给出10种范畴,而且基本一样,区别仅仅在于其第一个范畴不同:《范畴篇》中是“实体”(ousia),《论辩篇》中是“是什么”(ti esti)。研究这两个范畴理论哪一个在先,哪一个更重要,属于哲学史研究的范围,不是我们这里要考虑的内容。我们把这两个理论都看作是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理论,我们要考虑的是,关于它们,亚里士多德有些什么样的论述,这些论述与他的形而上学有什么关系,对他的形而上学有什么样的影响。由此我们进一步思考,他的范畴理论是一个什么样的理论,由此出发,他的形而上学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和特征。
《范畴篇》的范畴理论出名,除了来自其书名外,还来自其中对第一实体的论述:
【引文1】实体,在其最严格、第一层和最根本的意义上说,乃是这样的:它既不谓述一个主体,也不出现在一个主体之中,比如这个个体的人或马。但是在第二层意义上,所谓实体是这样的:它们作为种,其中包含着第一实体,就像属也包含种一样,比如这个个体的人包含在“人”这个种中,而这个种又包含在“动物”这个属中。所以,这些,即“人”和“马”或种和属,被称为第二实体。(2a10-20)[2]
这段论述非常出名,来自《范畴篇》第五章第一段。这一章随后的论述很多,都是围绕这一段的。这一段区别出第一实体和第二实体,区别出个体和类,在类中又区别出种和属,并且明确地称个体事物为第一实体,称类事物,比如种和属为第二实体。应该说,这些论述非常清楚,没有什么歧义。由于后来在形而上学中亚里士多德再次谈到实体,因此这里的论述也成为讨论形而上学的依据。
既然是对实体做出区别,区别的依据就引人注意。这里提到两条原则(假如可以称之为原则的话),一是谓述主体,二是出现在主体之中。它们是在第二章给出的。亚里士多德对“谓述主体”没有解释,对“出现在主体之中”的解释是不能离开所说的主体而存在,意思是依附于主体。但是对这两条原则,亚里士多德给出举例说明,比如“人”谓述这个个体的人,“动物”谓述“人”,所以这个个体的人是人,也是动物。“白的”出现在一个物体中,所以它也可以谓述一个个体的东西,比如说它是白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有了这样的区别,就可以获得一些清楚的认识,比如“颜色”可以谓述“白的”,但是不能谓述白的东西,即可以说这东西是白的,可以说白的是颜色,但是不能说这白的东西是颜色。这样他区分出十种范畴,并对它们做出说明。
在亚里士多德关于范畴的说明中,他关于实体的说明最多,也最充分,被认为是最重要的。而在关于实体的说明中,最重要的有两点,一是如引文对第一实体和第二实体做出区别,比如他说第一实体是构成所有事物的基础的东西,其他所有东西则要么谓述要么出现在第一实体之中;二是对第二实体做出更多的说明。比如他说种和属都是实体,但是它们与个体的东西不同,因而形成第一实体与第二实体的区别。此外,它们都与个体相关,但是,它们与第一实体的关系是“谓述”关系,而不是“出现”的关系。第三,同样与第一实体相关,关系却不相同:种与第一实体的关系比属与第一实体的关系更近。比如“人”比“动物”离这个个体的人更近,“树”比“植物”离这棵个体的树更近。
我认为,把握亚里士多德关于实体的论述,认识他所依据的两条原则十分重要。他将“谓述主体”作为自明的原则陈述,似乎是认为“谓述”和“主体”这两个词的意思是自明的,因此我们要在自明的意思上来理解。“谓述”指语言表达方式,并且指一种主谓结构中谓语表达方式。它所针对的是主语,因此这里所说的“主体”应该是主语或者可以是主语。考虑到古希腊人不太区别语言和语言所表达的东西,他们认为语言是用来表达事物的,因此这里的“主体”指主词所表达的东西。所以,“谓述主体(词)”实际上是从语言角度出发的,依据的是句法方面的考虑。由此可见,不管“出现在主体之中”这一原则是不是清楚,无论亚里士多德的解释是不是清楚,至少依据“谓述主体(词)”这一原则可以看出,这里的区别是可以从主谓形式上去考虑的。比如个体的东西不能谓述类的东西,因此只能被谓述(做主词),类的东西可以谓述类的东西,也可以谓述个体的东西,因此既可以被谓述(做主词),也可以做谓述(做谓词)。
认识到这一点,也就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实体,不仅包含个体,也包含种和属,即类。所以,他说的范畴并不是关于谓词的说明,而是关于一般语词的说明,用他自己的话说,是关于“非符合表达式”(1b25)的说明。所谓非复合表达式指的不是像“人跑”这样的句子,而是像“人”、“牛”、“跑”、“获胜”这样的词(1b15)。所以,实体这一范畴首先在关于一般词的说明中划分出来的,是关于一般语词的说明,适用于一般语言情况,但是由于它的意思有些多样,因此需要做专门的说明。
以上认识是必要的。此外还应该看到,亚里士多德关于实体的论述并不仅仅是关于语言方面的说明。特别是,他区别第一实体和第二实体,最主要的还是关于认识方面的考虑。比如他强调第一实体和其他所有事物的区别,这样就把个体的东西与类的东西区别开来,也与其他东西,比如质、量、关系等等区别开来,而他强调只有种和属是第二实体,这样就把实体与非实体,比如质、量、关系等等区别开来:
【引文2】因此,除了第一实体,其他事物中只还有种和属可以配称为第二实体,这是因为,在所有谓词中只有这些才传达关于第一实体的认识。我们正是通过陈述种或属来恰当地定义任何个体的人;通过陈述种,我们就比陈述属而使我们的定义更精确。我们陈述的所有其他东西,比如他是白的,他跑等等,都与定义无关。(2b30)
这里显然是在强调第二实体的重要性。但是在我看来,更重要的是这里对这一强调的解释:只有第二实体“才传达关于第一实体的认识”。这就说明,第二实体是与认识相关的。所以,表面上看,亚里士多德关于范畴的论述,关于实体的论述是与语言相关的,但是实际上却是与认识相关的。即便他关于认识的直接论述并不是很多,但是这段话无疑显示出关于认识的考虑。人们可以认为,正因为第二实体有这样的认识作用,他才刻意区别出第二实体并予以强调;也可以认为,他是通过区别第一实体和第二实体,才获得这样的认识。无论如何,他的相关区别和论述是与认识相关的。在我看来,这才是至关重要的。此外,这与后面关于形而上学的讨论相关,因此对它的理解和认识就非常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还谈到定义,谈到定义中种和属的作用,这就说明,种和属是在定义中出现的。定义与说明相关,无疑也是与认识相关的。这里还给出“他是白的”这样的例子,以此说明陈述方式。定义也是陈述方式,这就说明,种和属都是以类似的方式表述的,比如“他是人”,“他是动物”。
第一实体构成所有东西的基础,只有第二实体才传达关于第一实体的认识。这样,亚里士多德关于实体的论述不仅与认识相关,而且与认识的表达方式相关。亚里士多德认为:
【引文3】所有实体似乎都意味着这东西。在第一实体这里无疑是真的:它表示这东西。在第二实体的情况,比如当我们说“人”或“动物”的时候,我们的语言形式使人觉得我们这里也在指是个体的这东西,但这严格说不是真的。因为第二实体不是一个个体,而是一个具有某种性质的类;因为它不是像第一实体所是的那样单个的东西;“人”、“动物”这些词可以谓述多于一个主体。(3b10-15)
这段话依然是在区别第一实体和第二实体,也没有更多新的东西。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这东西”(tode ti)。很明显,“这东西”指个体事物。实体(ousia)与这东西相关,因为有第一实体,而第一实体是个体的东西。但是还有第二实体,而第二实体不是个体的东西,而是类,因此在与这东西相关的意义上就会出现问题。这里的问题与语言形式相关:第二实体的表达方式会使人觉得指个体的东西,比如“人”也可以指个体的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严格地说,这是有问题的。因为没有区别个体的东西和类的东西。换句话说,一定要区别第一实体和第二实体。
亚里士多德关于实体还有许多论述,以上论述足以说明,通俗地说,在语言表达上,第一实体只能做主词,不能做谓词,第二实体既可以做主词,也可以做谓词。在认识上,第一实体是其他所有事物的基础,只有第二实体才表达出关于前者的认识。
以上是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关于实体的论述,下面我们看《论辩篇》中关于范畴的论述:
【引文4】我们必须区别发现了上述四种形式的谓词的类。这些类是十种:是什么、量、 质、关系、地点、时间、位置、状态、活动、遭受。任何事物的偶性、属、固有属性和定义都应在这些范畴之中,因为任何通过这些谓词所形成的命题都表达事物的本质,或者事物的质或量,或者其他一种范畴。(103b-25) [3]
这段论述非常清楚,谈到十种范畴,第一个范畴乃是“是什么”(ti esti),除此之外,其他范畴与《范畴篇》的相同。因此就有一个问题:同样谈论范畴,同样是十个,其他九个都一样,为什么第一个会不同呢?
在我看来,这主要是和亚里士多德论述的问题不同有关。在《范畴篇》中,所谓范畴是关于一般语词的分类说明,而这里则是关于谓词的分类说明。这从第一句话可以看得非常清楚:先是考虑了关于谓词的分类,而关于范畴的说明则是对谓词分类的进一步说明。关于一般语词的说明当然不能限于谓词,还要涵盖主词,因此要考虑个体词,即表达个体的用语。但是在专门考虑谓词时却可以不考虑主词,因而基于谓词分类的说明就可以不考虑主词,而只考虑谓词。这样也就说明,“是什么”乃是谓词表达的东西。
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可以借鉴一下亚里士多德关于四谓词的分类原则。它们是两条:一是看谓词与主词是否可以互换;二是看谓词是否表达“是什么”。二者相加就有四种情况:其一:可互换且表达是什么,这样就是定义,比如“人是两足直立行走的动物”。其二:可互换但不表达是什么,这样就是固有属性,比如“人是会语法的动物”。其三:不可互换但表达是什么,这样就是属,比如“人是动物”。其四:不可互换且不表达是什么,这样就是偶性,比如“人是白的”。这样就得到四种谓词,即关于谓词的分类和说明。
可以看出,第一条原则是语言层面的,是关于句法方面的考虑。谓词是对主词的表述,位置是明确的、固定的,因此换位只有两种情况。所以这条原则是明确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表达个体的词只能做主词,不能做谓词,因此从分类原则看,他的相关考虑基本上是关于类的考虑。应该看到的是,亚里士多认为属说明种,凡是种所适合的东西,属也适合。因此在他看来,尽管他的四谓词理论是关于类的说明,但是也适用于个体。
比较《范畴篇》和《论辩篇》中关于第一范畴的区别,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理论既有关于一般语词的考虑,也有关于谓词的考虑,因此他的论述是与语言的表达情况相关的。《论辩篇》中的考虑是非常明确的与谓词相关的,因而是与句子相关的。《范畴篇》的考虑也有非常明确的与谓词相关的考虑,比如第一条原则“谓述主体(词)”,还有举的那些例子。所以,范畴理论是与谓词的表述相关的,是与句子相关的。句子是表达认识的,而实体和是什么,在语言形式上是谓述主体的,实际上则是关于事物的表述,因而是与认识相关的。所以范畴理论是与认识相关的,或者归根结底是与认识相关或可以与认识相关的。《论辩篇》的论述可以看做是明确关于逻辑的考虑,形成的四谓词理论也可以看作是第一个逻辑理论,因而关于范畴的相关论述可以看作是受其逻辑的考虑和理论的影响。《范畴篇》的论述可以看作是关于一般语词的考虑,形成的范畴理论可以看作与逻辑无关。因此,两著关于第一个范畴的区别可以看作是涉及逻辑的认识而产生的结果。首先,依据逻辑的考虑,第一个范畴涉及个体和类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和关系。亚里士多德明确了“是什么”乃是关于类的考虑,因而排除了关于个体的考虑。不依据逻辑的考虑,第一个范畴涉及语言的使用以及在不同使用时的不同含义。亚里士多德指出了“实体”一词的多种含义:既包含着关于个体的考虑,也包含着关于类的考虑。其次,在建立逻辑理论因而排除关于个体考虑的时候,亚里士多德依然认为他关于谓词的论述,比如关于属和种的论述也适用于关于个体的论述。也就是说,他的逻辑理论排除关于个体的考虑,却可以适用于个体。而在一般性讨论因而包含了关于个体考虑的时候,亚里士多德却认真区别第一实体和第二实体,即强调个体和类有根本性的区别。第三,在形而上学讨论中,亚里士多德将两个范畴理论融为一体,不做区别。但是,他知道第一范畴的区别及其认识,因而知道个体与类是有根本性区别的,不仅如此,他还认识到,个体在认识的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类也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关于认识的说明中,类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所以,一定要认真区别个体与类,一定要基于这一区别来建立起关于认识的理论,该理论不仅要包括关于类的说明,而起要包括关于个体的说明。在这一点上,他的范畴理论是一致的。换句话说,他在两处对范畴的论述是有区别的,但是他的基本思想是一致的。
二、“是什么”与其他范畴
《形而上学》第四卷提出要研究“是本身”,并且指出,一门科学研究“是”的一部分,而哲学研究是本身,亚里士多德称这种哲学为第一哲学,这就是后人所说的形而上学。所谓关于是的一部分的研究,亚里士多德是通过举例说明的,比如数学研究什么是偶数,什么是奇数,医学研究什么是健康,什么是疗效,等等。但是关于是本身的研究,则需要专门的说明。《形而上学》的核心卷是第七卷。该卷共14章。第一章具有导论意义,揭示了形而上学研究的对象和性质,也勾勒了进一步研究的途径。该章有三节,第一节开始部分如下:
【引文5】正如我们在本书前面论述词的各种意义时指出的那样,人们可以在好几种意义上说一事物是;因为在一种意义上,“是”表示的是一事物是什么或这个,而在另一种意义上,它意谓质、或量或者其他一种像它们一样谓述的东西。由于“是”有所有这些含义,显然所是者最主要地乃是是什么,这表示事物的实体。因为当我们谈到一事物是什么质的时候,我们说它是好的或坏的,而不说它是三肘长或它是一个人;但是当我们说它是什么的时候,我们不说它是白的、热的或三肘长,而说它是一个人或一个神。所有其他东西被说是,乃是因为它们有些是这种第一意义上是者的量,有些是它的质,还有一些是它的属性,还有一些是它的其他属性。[4](1028a10-20)
这段话主要有两个意思,一是说明“是”一词是多义的,二是说明它有些什么含义。前一个意思与第四卷提出的“是本身”相对应,后一个意思乃是表明这一研究的初始陈述。这些意思是比较明确的,不必多说什么。我们要考虑的乃是与范畴相关的论述。
在关于是的多种含义的说明中,亚里士多德谈到是什么、质、量等东西。这恰恰是引文4所给出的前三个范畴,“或者其他……”这一表达式显然省略式的:省略的则是其他范畴。由此可见,在关于是的多义性的说明中,亚里士多德借助了范畴理论。或者,借助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理论则可以看出,这里关于谓述的说明是清楚的,是容易理解的。
最容易理解是这里出现的举例说明:比如借助“是人”、“是神”来说明是什么,借助“是三肘长”来说明量等等。直观上可以看出,“人”和“神”乃是类概念,因而这里乃是借助类概念来说明是什么这一范畴。这与范畴理论的论述是一致的。
这里对范畴做了一个分类:即是什么与其他范畴的分类。这也是比较容易理解的。“是什么”乃是《论辩篇》中的第一个范畴,与其他范畴有根本性的区别。这与范畴理论的论述也是一致的。
值得注意的是说明中还提到“实体”,并强调,一事物的“是什么”表示的乃是“实体”,因此二者似乎是等价的。“实体”乃是《范畴篇》中的第一个范畴,与其他范畴有根本性区别。这就表明,“实体”与“是什么”同属十范畴之首,与其他范畴相区别,乃是有相似之处的。如前所述,由于有第一实体和第二实体的区别,因此在第二实体的意义上,实体与是什么就是等价的。
应该说,以上与范畴相关的论述都是比较清楚的,引文5的相关意思大体上也比较容易理解。但是其中提到的“这东西”可能会产生问题。“这东西”指个体的东西,因此它与“是什么”并列在一起就显得有些怪。“是什么”显然不是指个体的东西,因此一个指个体的东西的表达式与一个指类的表达式并列在一起,该如何理解?“是什么”是一个范畴类,“这东西”显然不是这样的东西,因此将一个指范畴的东西与一个与范畴没有关系的东西并列在一起,该如何理解?范畴是对谓词或谓述方式的划分和说明,“这东西”显然不属于谓词或谓述方式,因此对它们的并列该如何理解?
我认为,仅仅从语言形式上看,以上问题确实难以理解。从这段话整体看,亚里士多德说的是谓述方式,依据的是范畴理论,因此“是什么”和“这东西”应该在而且只能在谓述形式和范畴理论的意义上来理解。在范畴理论的意义上,“是什么”这一表述没有问题,而“这东西”明显有问题,因为它不属于范畴,与范畴理论没有关系,因而不能依据范畴理论来理解。从谓述方式看,“是什么”也没有问题,而“这东西”似乎有问题,因为它不是谓词,不是谓述方式,因而不能在谓述的意义上来理解。因此质疑亚里士多德把这样两个完全不同的东西放在一起,似乎就是有道理的。但是在我看来,如果可以区别语言、语言所表达的东西和语义,这个问题就可以获得一种合理的理解。
“是什么”说的是范畴,似乎是语言层面的东西,比如谓述方式,实际上却不是语言层面的东西。它也不是语言所表达的东西,而是关于语言所表达的东西的说明。因此应该是语义层面的东西。对照质、量等等,结合举例,可以看得更加清楚。比如“他是人”是一个句子,这是语言层面的,它的涵义是它所表达的东西,比如两足的、直立行走的等等。而“是什么”则是关于这样表达的东西的说明。认识到这一点也就可以看出,“这东西”与“是什么”并列,也可以是关于一个谓述表达式所表达的东西的说明。这里的区别仅仅在于,“是什么”既可以是关于个体的表达的说明,也可以是关于类的表达的说明,而“这东西”只能是关于个体的表达的说明。二者并列的方式表明,这里有提示的意思,或有强调的意思。
“是什么”这一范畴与引文4中相同,那里明确是关于谓词的类的说明,因此与谓词和谓述方式相关,这里的意思也应该是一样的。最保守地说,这里的论述难免会与那里的意思联系起来,因而谓述的意思非常明显。如前所述,引文4中所说的范畴与四谓词理论相关,而四谓词理论的分类原则表明,定义等谓词是关于类的说明,即其主词都是类表达,排除了个体词。这里在谈论是本身,考虑的无疑是“S是P”这种方式,因此主要考虑和说明显然是谓述方式。“是什么”乃是典型的谓述方式。但是,“是什么”不仅适用于关于类的表达,而且也适用于关于个体的表达。所以,这里的“这东西”就是一种补充说明,即关于个体的东西的表达的说明。
联系引文中所说的“实体”也可以看出,这里所说的“是什么”相当于实体,二者是等价的。在第二实体的意义上理解,这当然没有问题。但是这里没有对主词的表达做出区别,换句话说,若主词所表达的也是第二实体,则“是什么”没有任何问题,,比如“人是动物”。若主词所表达的是第一实体,比如“这个人是人”,其实也没有问题。尽管“这个人”表示个体的东西,但是这里主要强调的“是人”依然是“是什么”。现在可以看出,“是动物”所表达的不是这东西,即不是个体的东西,而“是人”所表达的乃是这东西,即个体的东西。二者是有区别的,因此这里强调“这东西”的意义显示出来。也就是说,同样的“是什么”,同样是关于主语的表达,实际上却是有区别的。更明确地说,这就是个体和类的区别,关于个体的说明和关于类的说明的区别。
联系引文3也可以看出,实体会与这东西相关,但是会有第一实体和第二实体的区别,因为第一实体才是个体的东西。值得注意的是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到“语言形式”,这说明他是有关于语言方面的考虑的。他明确地说,“人”和“动物”可以谓述多个主体。从第二实体的意义上说,它们是类,从谓述方式看,它们可以是关于类的表达,也可以是关于个体的表达。关于个体的表达,无论方式如何,比如以是什么的方式,或以质或量的方式,所表达的依然还是个体的东西,还是关于个体的东西的表达,这样所表达的东西终究还是个体的东西,因而是这东西。
所以,“这东西”不是关于谓述方式的说明,而是关于谓述方式所表达的东西的说明,而且是在“是什么”的基础上的一种补充说明。
在进一步的论述中[5],亚里士多德提到是与是者,谈到对是的规定性,并由此谈到实体是第一性的东西,然后展开对第一性的论述:
【引文7】现在,“第一性”是在许多意义上使用的。然而,在各种意义上,实体都是第一性的,无论是根据定义,还是根据认识和时间。因为没有东西能够与其他种类的规定性分离;只有实体可以做到这一点。因此实体根据定义也是第一性的。因为在定义中必须包含着实体的定义。而且我们认为,当我们知道一事物是什么,比如人是什么,火是什么,而不是仅仅知道它的质,它的量,或它的地点的时候,我们才最完全地知道它。因为我们只有知道量或质是什么,才能知道这些性质。(1028a30-1028b5)
这段话谈论实体的第一性,而在论述中谈到定义,这就说明定义与实体相关。前面说过,定义是四谓词中的第一类,即与主词可换位,又表达主体的本质,因此在谓词中占据重要位置。
需要思考的是,这里谈论第一性,却没有提到“这东西”。这里明确说到“定义中必须包含着实体的定义”,也没有谈及“这东西”。而在具体说明中所举的例子,比如“人是什么”即意味着“人是动物”,因而与前面的论述相同。这就说明,在亚里士多德的论述中,实体是第一位的,而这里说的实体主要是谓述意义上的东西,因而是“是什么”意义上的。这样也就说明,前面提到的“这东西”乃是一种补充说明。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不仅说明定义与实体的关系,而且说明定义和实体与认识的关系:只有知道一事物是什么,才最完全地知道它,即充分认识它。由此不仅说明实体与其他范畴在认识中是有区别的,更重要的是说明,关于实体的考虑,关于与实体相关问题的考虑,乃是与认识相关的。
经过以上讨论,亚里士多德明确了实体的重要性,因此将关于是本身的考虑的问题转为关于实体的考虑的问题[6],并由此转入关于实体的讨论。
三、讨论实体的方式
从提出研究是本身,到分析“是”的多义性,进而依据范畴理论做出两个分类:一方面是实体,另一方面是质、量、关系等其他范畴。这样就把实体凸显出来,因而可以展开对实体的研究和论述。非常明显的是,实体与是相关,因而有望通过关于实体的论述而达到关于是本身的说明。同样明显的是,“是”乃是系词,是联系主谓的用语,分析“是”的多义性首先涉及的乃是谓述方式,因而要从“是什么”出发。这就说明,亚里士多德关于是本身的研究,关于是的多义性的研究,乃是从范畴理论出发的,是与范畴理论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不太明显的是,“是什么”和“实体”都是范畴,都属于范畴理论,所以亚里士多德可以根据需要任意使用这两个表达式。它们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亚里士多德的使用方式没有问题,但是它们毕竟还是有区别的,所以亚里士多德在“是什么”后面补充了“这东西”。他的本意是想指出“是什么”在实体意义上的区别,但是由于没有区别语言、语言所表达的东西和语义,因此他的说明并不是特别清楚,给人们的理解带来一些问题。当然,对于亚里士多德本人来说,这些也许不算什么问题,他认为他的相关认识是清楚的,而且他会以为,他的表述也是清楚的。
明确了实体作为研究的对象,就进入了关于实体的研究。实体这个词明显是有歧义的,比如亚里士多德自己就区别过第一实体和第二实体。所以,亚里士多德在展开讨论之前,对实体一词的含义做出说明:
【引文9】实体一词即使没有更多的涵义,至少也要有四种主要用法;因为本质和普遍的东西和属被看作是各事物的实体,第四还有基质。(1028b35)
实体的四种用法说明它有四种含义,即本质,普遍的东西,属和基质。指出这四种用法,随后也就可以分别依据它们展开关于实体的讨论。“本质”[7]放在第一位,显得很重要。“基质”[8]与其他三种用法形成区别,独具特色。它们与定义相关,与认识及其表达相关,因此至关重要。我们下面不考虑其他用法,重点讨论这两种用法。
本质这一概念是与范畴理论密切相关的。从四谓词理论的角度看范畴,其中一种谓词是定义,这也是最重要的谓词。因而可以从定义的角度来看本质。具体而言,定义是关于一种谓述方式的称谓,定义的方式是属加种差,定义所表达的就是本质。由此可以看出,一个对定义及其相关问题的认识,即便不展开论述,字面上就已经至少包含、涉及引文9提到的一三两种用法。所以,形而上学关于实体的讨论与定义的联系是非常密切的。
若是展开一些,则可以看到四谓词理论中一些关于定义的具体论述,包括关于定义的说明,比如“定义是表达事物本质的词组”(102a),关于定义方式的说明,比如“定义的要素一个是属,另一个是种差,并且只有属和种差在本质范畴中起谓述作用”(154a25),以及关于正确的和错误的定义方法的说明等等。在这些讨论中,最重要的就是种和属的关系:种是下位概念,属是上位概念,种被属说明,属是说明种的。有了这些讨论,形而上学中关于本质的讨论就不是凭空产生的,也不是没有来源和基础的:四谓词理论中所有相关讨论,因而关于“是什么”这种范畴的认识,都成为形而上学中关于实体讨论的基础,其中用到的概念,比如定义、本质、属、种、种差等等,都可以被看作是自明的。也就是说,这些概念在《论辩篇》中是需要讨论和说明的,而在《形而上学》不必再做任何说明,直接拿来使用就可以。实际上也是如此,比如下面的论述:
“只有那些其表述是定义的东西才有本质”;(1030a5)
“除了首先命名的属和种差,定义中没有别的东西”;(1037b30)
“凡不是一个属的种的东西就不会有本质,只有种才会有本质”。(1030a10)
这些论述说明,定义所表达的乃是本质,定义是关于种的,定义的对象是种,只有种才有定义,定义依靠属加种差。所以,离了属不能定义,只有属也不能定义。所以亚里士多德认为,本质才是实体,属不是实体,普遍的东西不是实体。这就说明,与实体最直接相关的是属和种,但是定义才是实体。
从《范畴篇》中的范畴理论看,属和种都属于第二实体,与第一实体形成区别。这样,不考虑关于个体的论述,不考虑关于本质的论述,至少关于种和属的论述都是与本质相关的,因此在《范畴篇》中所有关于种和属的论述都会成为形而上学中关于实体的论述、特别是关于本质的论述的基础,不仅如此,字面上它们就是一致的,即都是关于实体的论述。
“基质”这一概念与“本质”不同,从引文表述方式看,它们属于两类不同概念。不仅如此,关于本质没有进一步的说明,但是关于基质,紧接引文9就有一段说明:“基质是这样一种东西,其他所有东西都谓述它,而它本身不谓述其他任何东西”(1028b36)。这似乎表明,本质概念不需要解释,而基质概念是需要说明一下的,换句话说,本质概念是自明的,而基质概念不是自明的。从前面的讨论可以看出,我们可以认为本质概念是自明的,因为在《论辩篇》中已经有了许多关于它的讨论,但是关于基质,相关讨论却不是那样多。
具体而言,这里关于基质的说明与引文1中关于第一实体的说明很相似,那里说,第一实体不谓述主体,也不出现在主体之中。因而似乎可以认为,这里关于基质的论述是在第一实体意义上说的,因而基质就相当于第一实体。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亚里士多德关于基质的论述同样依据了他的范畴理论。值得注意的是,与那里的论述不同,这里只说到谓述,因而只是在谓述的意义上说的,这样,即便这里所说的基质是第一实体,我们也要在谓述的意义上来理解,或者联系谓述的方式来理解,这样我们就要考虑,它被其他东西谓述.这样,亚里士多德关于范畴的论述再次呈现出来。
首先,所谓可以被谓述,即可以在语言层面考虑,可以从语言表达方式来考虑。所谓可以被谓述和不能谓述他物,意味着只能作主语出现,而不能做谓词出现,这说明,这样的东西是个体事物,而不是类,这样的表达是个体词,而不是表达类的词。其次,既然可以被说明,那么前面提到的各种范畴,即是什么、质、量、关系等等,也适用于它,可以是对它的说明。第三,亚里士多德明确说,只有认识一事物是什么,才最充分地认识该事物,因而在这些说明中,最重要的还是“是什么”。换句话说,在关于个体的说明中,最重要的依然是“是什么”。后者是实体,第一实体也是实体,因而当然是相关的。因而与是什么相关的东西,比如种和属,也可以是与基质相关的,即与个体相关的,因而可以适用于对基质的说明。最后,关于个体事物的考虑是有道理的,它不仅与实体相关,而且与引文5中所说的“这东西”也联系起来。形而上学所考虑的范围与《论辩篇》所考虑的范围不同:除了在关于“是什么”这一点上相同以外,还要考虑个体和与个体相关的情况,即考虑对个体的谓述情况。而这些考虑,在这东西和基质这里就体现出来。不仅如此,它们都是与实体相关的。这也说明,认为形而上学是关于实体的认识,或者,将关于是本身的考虑转为关于实体的考虑,乃是有道理的,也是自然的,顺理成章的。
但是在这里,一个问题出现了。范畴理论确实提供了关于实体的考虑:一个只与类概念相关,排除了关于个体事物的考虑,另一个有关于表达个体事物的词的考虑,却只是一般性的关于语词的考虑,只是在考虑中借助了谓述方式做说明。这样,依据范畴理论,虽然获得了关于实体的一些说明和认识,但是关于个体事物的说明充其量只是停留在语言表达形式上,即它的表达只能做主词,不能做谓词,而关于它是什么,并没有给出说明,因而还没有获得说明它的方式,从而也就没有获得关于个体事物的认识。引文9直接将基质提出,并且将它作为实体的一种用法,这样就需要对它做出说明:它与个体事物相关,但是它与个体事物是什么却不相关。不仅如此,与是什么相关的范畴理论和说明似乎不再适用,比如属加种差,因为这只适合于说明种,不适合于说明个体,这样就还必须提供新的说明方式,形成新的理论说明。亚里士多德给出的答案是:形式和质料。
形式和质料是亚里士多德并列提出的一对概念,以此来说明基质,后来一直被哲学家们采用,对事物做出说明。对照关于本质的讨论(比如4-6章),关于基质的讨论(比如7-9章)要复杂得多,它涉及事物的生成和生成方式,比如自然生成和制造产生,难以理解的地方也多,后来人们在解释亚里士多德的相关思想时争论的问题也多。简单举例说,眼前有一个圆形的东西,我们说,这是一个铜球。因此也可以称眼前这个东西为这个铜球。这个铜球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形式,即被称之为球的那种形状,另一部分是质料,即构成这种形状的铜料。它是被制作出来的。制作者需要有两种东西,一种是制作使用的材料,即一块铜料,另一种是关于被称之为球的那种形状的东西的认识。他依据这种认识将这块铜料最终制成了这个铜球。直观上,这个例子是容易理解的,但是实际上,亚里士多德围绕这个例子有许多说明,结果带来许多问题。比如他说,制作一个这东西就是从最完整意义的基质来制作一个这东西;这个铜球不是基质,这个铜球的制成是偶然的,因为也可能制成其他形式;我们从这个是铜的东西制作了这另一个是一个球的东西。又比如他说,形式不是产生出来的,而是制造出来的,如果形式是可以制造的,那么在制造形式的时候就会有另一个依据的形式,这样就会产生无穷倒退,等等(参见1033a25-1033b20)。这些论述无不涉及形式和质料的关系。直观上可以看出,关于质料的说明是清楚的,问题主要出在关于形式的论述方面。即便认为关于形式的说明是清楚的,依然可以看出,说明主要在形式方面,这至少说明,关于形式的说明是重要的。这里我们不是要考虑亚里士多德关于形式和质料的论述,因此不必在二者的关系问题上展开论述。我们要考虑的是与范畴理论相关的问题。由于形式这一概念与范畴理论相关,因此我们只考虑它。
首先我想指出的是,“形式”这个词的希腊文是eidos,与前面所说的“种”(eidos)乃是同一个词。就是说,eidos这个词大致有两种用法,一种是与“属”(genos)这个词对照使用,另一种是与“质料”这个词对照使用。当然也可以说,人们对这个词是这样理解的。正因为这样理解,在前一种用法,eidos被翻译为“种”(species),表示下位概念,而“属”表示上位概念。而在后一种用法,即与质料对照使用中,eidos被翻译为“形式”(form),表示与“质料”完全不同的东西或方面。这样的理解和翻译不仅被人们所接受,而且已经成为传统。这方面的研究和讨论很多,我们不必多说,但是有一点需要说明,这就是,无论是在“种”的意义上还是在“形式”的意义上,人们都认为eidos一词是与“是什么”的表述相关的[9]。
其次,亚里士多德说的eidos在翻译著作中成为两个词:“种”和“形式”,似乎也已经约定俗成。因此我们可以从众接受这两种不同译法,也接受通常的观点:逻辑中的考虑与形而上学的考虑是有区别的。但是在我看来,这里需要考虑的是,即便如此,“形式”和“种”这两个概念,或者说eidos一词的这两种用法,有没有相似之处?如果有,那么就可以认为,它们的含义是一样的,或者至少有相通的意思。这样一来,“形式”这一概念就与范畴理论发生联系,因而也可以认为,范畴理论对形而上学中关于形式和质料的论述是有影响的。
前面关于实体的引文虽然不多,但是足以表明,其一,亚里士多德区别第一实体和第二实体,称个体的东西是第一实体,称种和属是第二实体;其二,亚里士多德关于种和属的论述还与定义相关,与认识相关;其三,种和属与谓述相关,是关于个体事物的说明;其四,对定义而言,种的说明比属的说明更明确。从这些说明可以看出,种是对个体事物的说明,是具有类的性质的说明,这大概是其最典型的特征。而这种特征与形式的特征是相似的。形式也是关于个体事物的说明,比如在亚里士多德关于这是一个铜球的说明中,与“球”相关的东西被称为形式,人们称相关的认识为关于形式的认识,人们通过制作使这种形式在眼前这块铜料中体现出来,人们说眼前这个东西是一个铜球。所以,在这个例子中,质料“铜”的说明是清楚的,借助与它的区分和对应,形式“球”的说明大体上也是清楚的。由此也就说明,“种”与“形式”的意思差不多,或者可以说,它们的意思是相通的。
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点,我们再多看一段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关于种和属的论述:
【引文10】在第二实体中,种比属更合适称为实体:它离第一实体更近,而属离第一实体更远。因为如果人们对第一实体问“这是什么?”,那么说出种比说出属会更有启发性,且会更适合于该实体。(2b5-10)
这里明确谈到“是什么”(ti esti),谈到第一实体,因而显然这是关于个体的询问,所以这里所谈的种和属都是关于个体事物的说明。这里还谈到“说出”,显然是指关于是什么的说明,这样,关于种和属的比较,尽管是比喻性的,但是依然可以明显说明,种是直接与个体事物相关的,而属不是:它可以与个体事物相关,但只是间接的,因为它是与种直接相关的。亚里士多德的相关和相似论述很多,比如“所有谓词中只有这些(种和属)传达关于第一实体的知识”(2b30)。这就说明,种乃是起谓述作用的,是对个体事物的表述,是关于个体事物的类的说明,是与个体事物直接相关,因而是对个体事物的最直接的说明。
认识到这一点也就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关于种的论述与关于形式的论述是相似的,而且是相通的,区别仅仅在于没有关于质料的说明。严格说,在我们的引文中没有关于质料的说明。其实可以看到,在同样的论述中,亚里士多德关于属的论述只是与种相区别的,也没有关于种差的论述。但是,这并不妨碍他在关于定义的论述中谈论种差,并提出属加种差的定义,从而形成关于种的说明。以此类推,他在关于个体事物的说明中,当然也可以提出种加个体差,从而形成关于个体事物的说明。至于叫什么,大概是次要的,比如叫形式和质料,一如关于个体事物的称谓可以叫第一实体,也可以叫这东西。
还是以铜球为例。人们对眼前的这个东西说,这是一个铜球。因而有了如上那些说明。如果愿意,比如人们也可以对它说,这是一个金属质圆形的东西。人们固然可以说,铜球是金属质圆形的东西,因而以上那些说法是不错的。但是比较一下“铜球”和“金属质圆形的东西”这两个表达,很明显前一个对眼前这个东西的说明更清楚。比如我们可以说“铜球是金属质圆形的东西”,却不能换为表述。借助亚里士多德的表达方式,“球”显然是对眼前这个东西的更直接的说明,而说“圆形的东西”虽然不错,却不是那样直接。以种和属而论,二者都可以说明个体,但种是比属更好的说明。而若是以定义即关于事物的说明和认识而论,则形式和质料显然是更好的,或者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说,更有启发性,即更有助于对眼前事物的说明。
四、形而上学的性质和特征
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是关于认识的学说。他提出要研究是本身,即是研究认识本身。他在研究中集中考虑是,认为“是”一词有多种含义,因而进行区别,然后将研究确定在“是什么”上,并由此不仅提出实体问题,而且将关于是的考虑转换为关于实体的考虑,从而进入关于实体的研究。他在研究实体的过程中区别了实体的几种主要用法,从而集中研究其中的两种用法:本质和基质。假如可以勾画出他的研究思路,我认为是这样的:
是本身——是——是什么——实体——本质和基质。
亚里士多德的研究涉及的内容很多,前面的研究并没有涉及所有这些内容,仅以范畴理论为例进行了说明,而且我们只做了大体上的描述,并没有展开细节的论述。我们的目的是揭示范畴理论在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中的作用。现在我们要做的则是:借助范畴理论的使用和作用来认识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确切地说,我们要说明的是,范畴理论所显示的他的形而上学的主要性质和特征是什么。
假如不区别亚里士多德的两个范畴理论,而是把它们看作一体,则可以认为,所谓范畴理论讨论了十种范畴。它们分为两类,一类乃是是什么和实体,另一类则是质、量、关系等其他九种范畴。而前一类是最主要的,是讨论并形成理论的重点。第一类范畴涉及个体的东西,类的东西,后者又分为种和属。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下。
在语言方面,种谓述个体,属谓述种。比如“苏格拉底是人”,“人是动物”。个体只能被谓述,不能谓述其他东西。种既可以谓述个体,也可以被属谓述。属既可以谓述种,也可以谓述个体,比如“苏格拉底是动物”。
在认识方面,个体的东西是基础性的,不仅对种和属而言是基础性的,对于其他所有范畴来说也是基础性的,因为个体的东西是有质、量等性质的,比如苏格拉底是白的。种是对个体的说明,属是种的说明。尽管属也可以谓述个体,但是在关于个体的说明中,种的说明比属的说明更加适合。所谓更加适合指的是:说明一事物,即说明它是什么。说明具有启示作用,帮助人们认识所说明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分类,种是个体最临近的,而属离个体较远。所以种可以起到更好的说明作用。说明是如此,认识也是这样。
在逻辑方面,种与属的关系是类与类的关系,个体与种的关系是个体与类的关系,二者具有根本性的区别。四谓词理论是逻辑理论,排除了关于个体词的考虑,因而阐述的是类理论。从这种理论出发,关于范畴的考虑集中在谓词上,因而集中在“是什么”上,从而形成定义理论,明确了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依据定义理论来考虑认识,则可以看出,这是关于种的说明,也是认识种的方式:首先对种进行分类和归类,找到它的属,然后在其属中寻找它与其它并列的种的差异,即种差,由此建立关于种的说明。四谓词理论排除了个体词,是关于类的理论,但是并不排除它们也适用于个体词,一如亚里士多德说,凡是种所适合的,属也适合。这样,从四谓词出发关于是什么的考虑,可以看作是关于第二实体的考虑,但是实际上依然是与第一实体相联系的。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这里有一个区别,即理论的建立和理论的应用,二者是不同的。
形而上学是关于认识本身的研究,而就认识而言,最重要的显然是“是什么”,一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我们只有知道一事物是什么,才会最充分地认识一事物。对事物进行分类和归类,无疑有助于关于事物的认识,但是这和充分认识一事物还是有距离的,因此需要更进一步的工作。
语言是表达认识的,是日常使用的,是经验的,可以对思考提供帮助。“是什么”是一种基本的表达方式,既是询问的方式,也是陈述的方式。因此可以将思考集中在它上面。“是什么”既可以是关于个体的表达,比如“苏格拉底是人”,也可以是关于类的表达,比如“人是动物”,还可以是关于其他范畴的表达,比如“红的”是一种性质,人们依然可以问,“红的是什么?”并且说:“红的是一种颜色”。这里的“颜色”所说的依然乃是是什么,而它所关于的却不是个体事物。亚里士多德时代对此没有区分,只是认为个体的东西是其他一切东西的基础,因而似乎可以看作是关于基于个体事物的东西的说明。从现代的观点看,即便像“红的”这样的表达式,也可以看作是专名,比如英文的the red,或者看作是类名,即“红的东西”。不过亚里士多德时代没有这样的考虑,我们暂且不必讨论。特别需要考虑的是种和属这样的所谓第二实体。在语言层面上,它们是有区别的,种既可以做主词,被属谓述,又可以做谓词,谓述个体。属既可以谓述种,也可以谓述个体。而这样的谓述方式都是关于是什么的说明。因此从语言方面说,不仅要考虑种和属,而且要考虑个体,特别是要考虑种和属对个体的说明。
逻辑是与认识相关的,逻辑理论是在研究中获得的理论成果,因此在关于认识本身的研究中使用逻辑的理论方法,有助于关于认识本身的认识和说明。四谓词理论是与范畴相关的,与是什么这种表达认识的方式相关,因而可以借用和依靠。四谓词理论提供了关于类的说明,提供了关于属加种差的定义的说明。由于定义是关于本质的说明,与是什么直接相关,因此这方面的理论可以直接用来说明本质,即说明“实体”一词四种用法中的第一种。但是四谓词理论排除了个体词,因而排除了关于个体的考虑,这样就不适合于用来说明基质,即不适合用来说明关于个体事物的考虑。因此还需要其他考虑方式。
在我看来,在关于基质的说明中,四谓词理论即使不能直接使用,借鉴总是可以的,比如考虑它的构成方式,考虑它阐述问题的方式。从亚里士多德关于基质的讨论看,他很可能借鉴了四谓词理论的考虑方式。特别是,他在形成四谓词理论的过程中也有关于个体的讨论,但是为了逻辑理论的可靠性,他排除了个体词。然而,他明确认为他的四谓词理论也适用于个体,因为凡种所适合的,属也适合。所谓定义,即属加种差,乃是关于种的说明。这样的说明方式,即定义或属,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是不适合于个体的,这是因为其间隔着一个种。既然四谓词理论适用于个体,那么为什么不可以借鉴属加种差这种谓述方式来获得关于个体的说明呢?属加种差有两步,一是分类和归类,二是寻找差异。而种关于个体的说明本身无疑含有分类和归类,这样需要的就是寻找差异。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看到了“质料”的引入和运用。它对种做补充说明,一如种差对属做补充说明。所以种(形式)加质料是关于个体的说明。这样的说明不是依赖于逻辑理论,因为没有逻辑理论可以依赖,但是从它的表达方式看,它与属加种差非常相似,因此可以认为,它借鉴了四谓词理论关于定义的认识。特别是,所谓“形式”与“种”还是同一个词(eidos)。因此,在他人看来,形式和质料与属加种差是完全不同的,但是在我看来,它们是非常接近的。而且我认为,或者说我倾向于认为,它们在亚里士多德眼中是非常接近的:有了关于属加种差的论述,由此过渡到关于种加质料的论述,乃是自然的,也是顺理成章的。相同的方式在于它们都与谓述相关,都与范畴表述相关,区别仅仅在于,一个属于第二实体内的说明,即类的说明,另一个是在第二实体和第一实体之间的说明,即关于第一实体,关于个体的说明。类比的方法很容易,说明似乎也可以推进。但是,困难恰恰在这里出现了:关于个体的说明是不容易的。
在我看来,通过属加种差获得关于种的说明,从而获得关于定义的说明,这无疑是成功的。借鉴这种方法,通过形式和质料来获得关于个体事物的说明,这无疑是有益的。至于说这里遇到困难,以此并没有获得关于个体事物的类似于定义的说明,其实也没有什么关系。因为这至少获得了一种探讨和说明个体的方式。从亚里士多德的论述可以看出,他至少获得了一些明确的说明,比如,质料不是实体,普遍的东西不是实体,属不是实体,而且一些论述非常明确,比如,形式指各事物的本质及其第一实体(1032b),实体可以有质料,也可以没有质料,没有质料的实体即是本质(1032b10-15);一些结论也非常明确,比如,个体事物是不能定义的(1039b25-30),理念也是不能定义的(1040a5-10)。所以,借助形式和质料来说明个体事物,说明这东西,至少是一个可行的途径。因为在这一说明中,无论如何,至少获得关于形式(种)的说明:它与个体的东西不同,与质料不同,与属不同;它是实体,似乎它可以起到定义的作用,起到关于个体事物的说明作用。似乎它至少可以说明,一个个体事物是什么。从亚里士多德的说明可以看到,个体事物的差异性太大,分类和归类大概比较容易,对质料的说明似乎也是清楚的,可以结合形式和质料来做出说明,但是无法获得定义式的说明。所以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形式和质料这两个概念,提出了关于个体事物的一种讨论方式,但是他并没有给人们满意的答案,人们后来对他的相关论述也一直争论不休。
我认为,亚里士多德关于实体的讨论有一个明显的特征:他的讨论与语言相关,与逻辑相关,借助了关于语言和逻辑的考虑,因而形成一些非常明确的认识,最主要的就是对“是什么”的认识和说明。但是在他的论述中,尚缺乏对于语言和语言所表达的东西的明确区分,因而在讨论中发生一些混淆。这样的问题在关于定义的讨论中,问题尚且不大,因为毕竟可以借助业已形成的逻辑理论,种和属的关系又只限于类与类之间,这样可以使讨论大体上围绕着主谓结构。但是涉及个体的时候就比较麻烦,因为没有成熟的逻辑理论可以依赖,个体与类的关系又非常复杂,这样就很容易超出逻辑和语言的范围。实际上,这也是亚里士多德的做法。比如探讨个体事物的生成方式,个体事物的生成和毁灭等等。这些讨论无疑借助经验认识,与经验相关,因而与所谓关于第一原理和第一原则的讨论形成了距离。尽管亚里士多德在讨论中也试图形成关于第一原理的论述,但是关于经验事物的讨论,最终还是落在关于经验事物的认识上:也许可以得到关于“是什么”的一些说明,却无法形成具有普遍性的说明。
在我看来,尽管亚里士多德关于个体事物的论述存在一些问题,但是他的论述,特别是他论述问题的思路,对后人具有极大的启发性。简单说,这就是基于“S是P”这种句式来进行思考。以此为基础,即可以问“是本身”,也可以考虑“是P”,而所有这些实质上是关于认识本身的思考。这样的思考基于关于语言表达的认识,这样就需要考虑“S是P”和“a是P”这样两种情况。它们的谓述方式一样,区别在于主语不同。这样的思考还基于逻辑的认识,这样有助于说明关于“S是P”的情况,但是缺乏关于“a是P”的说明,因为亚里士多德逻辑是关于类的说明,而不是关于个体的说明。这样的思考还借鉴了范畴理论,该理论关于“S是P”的说明与逻辑理论是一致的,但是在关于“a是P”的说明提供了新的思路,这就是关于第一实体的考虑,而在关于后者的讨论中形成了关于形式(种)的认识,大致相当于关于“a是S”(个体是形式或种)的认识。所以,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中关于是本身的考虑,关于是什么的考虑,实际上是关于“a是S”和“S是P”的考虑。“a是S”是关于个体事物是什么的表述,“S是P”是关于类事物是什么的表述,因而亚里士多德的讨论涵盖了关于个体事物的认识和关于类事物的认识的认识。
今天我们知道,个体和类是两类最基本的事物,也是我们在认识事物过程中通常所认识的最基本的两类事物,是我们在表达认识的过程中通常所表达的最基本的两类事物。我们也有方法区别关于它们的认识,关于它们的表达方式的认识。亚里士多德虽然没有我们今天的理论和方法,但是他对个体和类的区别也有明确的认识,并且提出了区别它们的方式和理论。他的范畴理论及其在形而上学中的应用表明,他正是以属加种差与形式(种)和质料这样两种不同的方式,在实体的意义上对这两类事物及其认识进行了讨论,从而获得他关于认识本身的认识的说明。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所考虑的东西是与认识相关的,是认识的方式,是先验的,他努力获得关于这些认识方式的认识,并通过相关说明而阐明自己关于认识本身的认识。尽管他的论述不是完善的,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他不仅指出了一种研究的方向,而且他以自己的著作展现了一种先验研究的方式,并以这种探讨方式形成了形而上学最初的理论,这样就开辟了一个展新的研究领域,并为后人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在康德、黑格尔、胡塞尔等人的研究中,或者说在以他们为代表的西方哲学研究中,都可以看到亚里士多德范畴理论的延续和使用。所以,亚里士多德对形而上学的研究的贡献是奠基性的,是巨大的。
注释
[1] 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很多,例如参见Ackrill, J.L.: Categories and De Interpretione,Oxford 1963;Ebert, T.: Gattungen der Praedikate und Gattungen des Seienden bei Aristoteles, in Archiv fuer Geschichte der Philosophie,no.2,1985;Frede, M.: Categories in Aristotle, in Studies in Aristotle, ed. By Dominic J. O’Meara, The Catholic University of America Press 1981;Oehler, K.: Aristoteles: Kategorien,Darmstadt,1984。Aristotle: The Works of Aristotle, vol.I, ed. by Ross, W.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1;Aristotle: The Organon (I), William Heinemann LT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34 ;Aristoteles: Kategorien/Lehre vom Satz, Felix Meiner Verlag, Hamburg, 1974。
[2] Aristotle: The Works of Aristotle, vol.I, ed. by Ross, W.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1;Aristotle: The Organon (I), William Heinemann LT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34 ;Aristoteles: Kategorien/Lehre vom Satz, Felix Meiner Verlag, Hamburg, 1974。以下引文只注标准页码。
[3] Aristotle: The Works of Aristotle, vol.I, ed. by Ross, W.D.;Aristotle: The Organon (II), William Heinemann LT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0.
[4] Aristotle: The Works of Aristotle, vol. 8, ed. By Ross, W. D., Oxford; Aristotle’ Metaphysics, translated with notes by Kirwen, Ch., Oxford 1971; Aristoteles’ Metaphysik, Buecher VII-XIV;griech.-dt., in d. uebers. von Bonitz, H.; Neu bearb., mit Einl. u. Kommentar hrsg. von Seidl, H. ,Felix Meiner Verlag 1982,;Frede, M./ Patzig, G., C.H.,Aristoteles’Metaphysik Z’, Text, Uebers. u. Kommentar, Beck’sche Verlagsbuchhandlung, Muenchen 1988, Band I; Aristotle’s Metaphysics, Books Z and H, translated and with a commentary by Bostock,D.. 以下译文只注标准页码。
[5] 【引文6】因此人们可能确实会对“行走”、“是健康的”、“坐”这样的词产生疑问:它们是不是涉及是者,对其他类似的情况也是如此。因为它们各自是不能自身存在或与是其所是分离的,相反,在一般情况下,坐的东西、行走的东西和健康的东西属于是者。因为这些东西似乎更是是者,这是因为有一些确切的规定性构成它们的基础,而这种规定性是实体和个体的东西,它以这样一种表达方式表现出来。因为,没有这种规定性,是善的东西,坐的东西是不能被称谓的。因此可以看出,只有通过本质,有上述规定的东西才是。由此可以得出,那种是第一性的——不仅是特定意义上的,而且是绝对的——东西就是实体。(1028a20-30)
[6] 【引文8】这个早就提出并且仍在提出而且总是要提出的问题,这个总是充满疑问的问题,即‘是乃是什么?’,恰恰是这样一个问题:实体是什么?因为恰恰是这个问题,有人说是一,又有人说是多,有人说是有限的,有人说的无限的。因此我们必须主要地、首要地、而且几乎专门地考虑:一种东西,它是这种意义上的是者,这种东西究竟是什么?(1028b5-10)
[7] to ti en einai一词通常被译为“本质”(essence,Wesen),后者也成为哲学史上一个反复使用和讨论的用语。近年来国内也有人译为“是其所是”,我觉得也很有道理,它凸显了希腊文字面上的“是”。这里我们从众使用“本质”一词。
[8] hupokeimenon一词的意思是构成基础的东西(substrutam,Zugrundeliegende),这里从众采用“基质”这一译语。
[9] 比如波斯托克论述亚里士多德关于形式和质料的区分时说:“人们应该注意这里有两点离开了逻辑著作的标准术语。其一,‘eidos’这个词(我总是把它翻译为‘形式’)在逻辑著作中与‘属’相对照,被标准地译为‘种’。不仅如此,给出一事物的eidos,就是给出‘它是什么?’这个问题的最可能的回答,而且很有可能,如果面对一个雕像,那么对‘它是什么?’这个问题的最好回答将是‘它是一个雕像’;这将不是对它的形状的一种描述。”Bostock,D.:Aristotle’s Metaphysics, Books Z and H, translated and with a commenta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