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尔文主义绝对律令谱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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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伊斯是当代道德错误论或道德虚构主义的代表人物,这本书是他正面论证何谓道德虚构主义的前身,即通过一种道德的自然主义谱系学来揭穿任意的道德实在论。另一方面他又强调道德感同时具有的认知属性,以此反对所有非认知主义。我认为这些反驳大体上是成功的,而他之所以有如此摧枯拉朽的作用,正是因为他提出了一个符合最佳说明的推理的科学假说,这样一切行于其更上试图回避科学问题的哲学方案自然显得无力。 当然这本书多少有点冗余,我实在看不出第一章讨论利他行为以及第二章讨论动物是否有道德有什么存在价值。所以我就一切从简了:首先,乔伊斯明确强调了以下三点:首先,一种(模糊的说)功能如果是进化来的并不说明一个人在做事时给出的理由就必须是物种选择。功能毕竟连引起心理状态的近因都不是,因此在任何意义上都很难说原因就是理由。一个人完全可以真心想救小孩,尽管从演化的角度来看这个行为或许有利于种群的适应性;其次,物种进化的单位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群体,这对于本书的论证没太大的关系;最后,一种功能就算是进化来的——因此也就是先天的——也不说明它是无法被抑制的。或许有些基因上的疾病与环境无甚关系,但很多先天机制都可以被表述为条件式,类似如果小孩在4岁左右大量接触道德话语,那么小孩会形成道德感。因此就算生物进化出了我们的一些道德感,也不说明我们就必须遵守它。 在这样的前提下,乔伊斯试图从普遍的人类实践中总结出道德的基本特性,其中的两个重点是:首先,单纯获得一种对规范的认识还算不上道德规范。比如说一条狗很可能会意识到偷吃主人的东西就会受罚,并在之后都不再偷吃东西。但这并不说明一条狗认为偷吃主人的东西是不道德的。就像我们说下雨天不打伞会被水淋湿因此要打伞并不说明你不打伞就是不道德的。根据许多心理学实验(其中最有趣的是一群人类学家问一个基督教文明里的人,如果上帝告诉他们星期日应该去上班,他们大部分就会觉得去也没什么,但如果上帝告诉他们应该杀人,他们也不会因此觉得人是应该杀的),乔伊斯认定道德属性的核心是“应该”,也就是说一个道德信念应该是要所有人都遵守的。这说明道德信念应该具有实践上的权威性和不可避免性。还有一个例子可以说明这种权威性和不可避免性,即道德信念总是在一场辩论或慎思中作为“话语终结者”。我们还可以发现,有时候一些人辩论到头进入道德批判,似乎就没有了任何标准,陷入辱骂的境地。 道德信念常常具有不可避免性这一命题有很明显的康德味道,但我们完全不需要康德的任何论证。这是因为情绪并不总是导向愉快感,很多时候情绪就是可以提供反对欲望的机制。在康德的年代,没有任何理由说情绪是更倾向于抑制而非释放的,因此康德只能用超经验的东西解释他发现的重要现象:因为良心的缘故,人们甘愿受罚。这一现象表明,道德信念本身是由道德感而来的。一种情感同时包含认知因素,这在今天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之后我就称之为道德感)。不过,乔伊斯要强调的是,就算只是惩罚感也包含着对世界的判断,因此纯粹的非认知主义(比如说艾耶尔和早期的布莱克本)讨论的似乎是和道德无关的行为,它尤其解释不了“应当”。乔伊斯认为这种应当最好被解释为一种投射,即我们把我们脑中的某些属性判断给了事物。各评价属性似乎都是投射的,我们也会说咖啡是烫的而非我感受到了烫。而这显然是对世界的错误信念。 虽然信念是错误的,但有这样一个认定某道德命题是对的的信念是演化来的,这是乔伊斯在前半部分试图最终论证出来的。这样一种信念之所以出现,是因为有道德感的人或群体更适合生存。乔伊斯对两者都给出了解释。对于前者,既然道德感起到了“话语终结者”的作用,那么它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阻止我们进行进一步的道德慎思。很多时候过度的慎思只会导致无所行动或者违反总体目标的行动。比如说从长远来看一个人不减肥就会不适应环境,但是在任何一个具体场景他都权衡利弊,认为“来都来了”,或者“我现在心情低落不如先吃点饭吧”,那么他可能就不会减肥,就这样死了。但如果他认定减肥是不道德的,那么慎思就更容易被阻断。这并不是说道德感就会阻止我们做一些事情,只是它相比于单纯提供一个“会受惩罚”这样的情感有更强的阻碍性。可能有的批评是,既然这样为什么不能把情感提到极强,比如说提到肚子饿了那种程度来阻断慎思呢?这样的疑问首先是没道理的。物种进化并不是上帝,它并不挑选最好的方案。相反,物种进化来自于(似乎无规律的)基因突变后的环境筛选,只要有可能有利于适应性,那么任何方案都是可能的(从科学假说的角度来说如果一个功能的出现利用了既有的功能而非凭空出现,那它或许是更佳的。但进化出道德感的投射功能很容易从痛感的投射性迁移过来,看不出他和加强某种情感比要激进多少)。其次,获得一种应得的道德感同时也就获得了一种对所有人都适用的判断,如“对所有人来说,x是令人厌恶的”,而单纯的情感至多也只是在说“对我来说,x是令人厌恶的”。这样,一方面慎思的压力提高了,它更有利于个体的生存。另一方面,这样一种拥有道德传递性的群体也显然更适合生存。 其他细节和方案不再赘述,总之,在爆出了大量试验佐证后,乔伊斯宣称他的假说提供了最好的说明,我们因此最好接受道德感是进化来的。到此刻为止本书都比较温吞,但接着,乔伊斯宣称,提出了道德感的来源的谱系学,其实可以拒绝所有道德自然主义或者非自然主义实在论。在这里道德自然主义并不是指道德感的存在是自然的,而是指存在自然的道德命题可以作为行动的理由,这些道德命题是真的,其真伪可以由科学方法来确定。乔伊斯引述了哈曼的观点,后者认为,当我们在进行道德判断时,我们似乎并不需要在乎它是不是真的我们就已经做出了行动,我们似乎可以提出一整套完全不需要自然的道德真理的解释(当然更不需要非自然的),比如说乔伊斯的谱系学,既然这样,道德自然主义似乎就是没必要的,除非自然的道德真理本身可以从谱系学中推出来,又或者提供一个实质性方案(如果只说很多道德的提法可能可以容纳在自然框架里,那似乎完全没有谱系学有说服力,其次如果没有一个实质性的还原框架,我们甚至可以说幽灵也是符合自然框架的,但自然主义并不承认幽灵)。 比如说“如果我们学习数学时不要求它确实是真的,那么我们就很可能因为数错数被狮子吃掉,从而降低我们的适应性。”但很明显乔伊斯给出的假说并不要求道德信念必须是真的。就算跳出进化论的框架我们也还是可以问,自然主义如何可能提供一个同时具有实践权威性和不可避免性的道德理由。乔伊斯考察了在他看来最有可能的方案:一件事被判定是对的本身就是做事的理由。暂且承认这可以提供实践权威,但这个“对的”不能再被遵循道德德性的推理或依照对自身道德责任的感知而进行的推理这样的句子说明。而一般的推理有一个典型特征即它总会考虑到它偶然的兴趣或欲望。没有理由认为与道德真理有关的推理没有这样的性质,这样道德信念虽然是权威的但并非不可避免的。我们说开膛手杰克完全可能考虑了他当时高涨的欲望后认为自己如果不杀人可能自己先死了,这样在道德自然主义看来似乎就是可以接受的,虽然它显然不可以。乔伊斯认为如果这种最直接的方案都是不可行的,那那些更间接的方案除了要回答类似的问题,还要解释这种间接性为什么是自然的,看来就更不可能了(当然这不妨碍道德自然主义者继续提出相关方案,科学共同体不就是在这样的假说争辩中进行的吗?)。 不过道德自然主义还可以否认道德有实践权威性和不可避免性,称这些东西仅仅是偶然的,也就是说,有些自然的东西偶然地促进了我们去做事情。我们很容易提出疑问,称如果真理根本不是权威的,那我们很可能会说:我做的事是不道德的,但那又如何呢?在普通的情况下我们没有理由违反道德,因为它偶然地让我们有强烈地认同它的欲望,但在权衡利弊时,我们就可以不遵守它了,克服欲望一向是很正常的事情。道德自然主义者可能反驳称,这种欲望是如此强烈以至于人们很难抵抗。我个人认为这显然是错的,很多时候我们偷闯个红灯还特高兴呢。就算通过一些神秘的科学发现或者标准调整我们认了事情真是这样,那我们也无法想象出人类为什么需要发明出一套道德词汇,而不是直接使用这些情感上的词汇。最后一节乔伊斯快速过了几个道德真理的认识论方案并认为它们都不行,这里他讲的太简略了,我也评价不了,但就我个人看来,认识论方案必须是可以接受科学发现更新并且对这种发现敏感的,否则它要不然不支持科学要不然根本上就是错的。而乔伊斯毕竟提出了一个实质性的假说而不是又一种对道德事实的描述而已,那很明显这些方案都无法阻止乔伊斯的最终结论:没有有效的道德自然主义方案,换言之,没有什么遵循道德的理由。当然没有什么理由遵循道德不等于有理由不遵循道德。我们依然可以在进行讨论时慎思一个道德信念是否有遵守的必要,但在具体生活中继续遵守道德。如果违反道德本身让人不适,它虽然不是一个道德信念,但可以作为你不做某事的理由。 从分析哲学角度来看,这一组论证并没有那么奇崛,乔伊斯对所有其他流派的批评都不是那种一网打尽式的。但因为他占领了科学的制高点,其他流派也很难与其正面对抗,弗雷格-基奇问题还有莱特对麦基的疑问都得到了解决。从哲学史上看,这一方案反而显得奇崛了,因为它兼顾了尼采和康德,并最终提出了一套无道德的伦理学。从康德的角度来说,康德伦理学的洞见是伦理学命题应该是定言命令式,但康德并没有找到一个合理的方法来对其进行解释:经验主义的方案不对,所以如果有道德命题那它应该是先验的,并不能推出道德命题是先验的。而达尔文主义实际上提供了情绪阻碍欲望的理由,由此在经验主义上保住了道德律令,而且无需在复杂地讨论道德律令的遵守是理智的,情感性的还是什么敬重的,它只不过是一种演化来的功能用以终结慎思而已。而从尼采的角度来说,提供道德的谱系并不等于说明道德信念都是错的。就像前文所述,如果只有道德命题是真的这个谱系才能存在,那么提供再多的谱系也没有用。而乔伊斯的解释非常明确地宣布了道德的用处和真值无甚关系,甚至说明了文化对道德近乎必然的虚构作用,这才为更具体的谱系学提供了意义。总之,乔伊斯的研究要说的是,遵守道德是自然的事情,是应该辐射到所有人的事情,但它如果遭到了反思,就应该以自己此刻的目标权衡利弊予以调整。 另外,我们还可以说,这种道德信念的投射主义难道不正可以扩展为阿尔都塞对意识形态的定义吗:意识形态是个人与其实在生存条件的想象关系的“表述”。只不过这样的话我们就没有理由说规范性命题“系统地为假”了,否则就没有什么是真的,因此无从判断起来。不过我个人认为,乔伊斯在讨论非认知主义和认知主义分野时可能太快了,似乎认知主义就是关于真信念的,非认知主义反之。或许真不应该按照符合论或者融贯论的角度来定义,而只需要一种实用主义的方式来说:真理就是所有人通过探究之后都将会承认的信念。在这里,我们说一个信念为真,就是指我们认为这个命题很不错,让我们很满意。实际上元伦理学里最出名的一支准实在论就试图从对真的规定上整个整治哲学来说明道德的属性。我们可以继续坚持单纯不遵守道德感令我们难受因此让我们不满意,但这也就说明不遵守道德感不是真的。但如果在另一个情景里,比如恰恰在反思探讨时可能必须要权衡利弊才更让人满意,为什么一定要相信它们都是错的呢?当然这不是对这本书任何具体论证的批判,而是对乔伊斯的虚构主义倾向的怀疑。我想,这一改进版本会如此要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总是遵从自己的情感,如果进入了反思状态,那就要彻底重启。这或许是最令人满意的状态也就是真的状态。那么用康德的话说,我们就要时刻准备好这种状态的展开。只不过这次不是诫命,而是为了满意而行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