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问题》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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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哲学问题》一书中较全面地阐述了罗素对许多哲学问题的论点,可以代表他早期哲学思想的一个概括性的总结。罗素在本书中对物质、知识和共相等话题进行了探讨。
一、现象与实在
· 实在的物体如果存在的话,显然不同于我们凭借视觉、触觉或听觉所直接经验到的东西;实在的物体即使存在,我们也根本无法直接知道,而必定是从我们直接知道的东西中推断出来的。
· 让我们把在感觉中直接知道的东西称为“感觉材料”,比如颜色、声音、气味、硬度、平滑度等,并把直接觉察到这些东西的经验称为“感觉”。
· 实在的物体如果存在,我们将把它称为一个“物理对象”;所有物理对象的集合被称为“物质”。
· 贝克莱认为,根本不存在物质这种东西,世界只由心灵及其观念所构成;如果有任何事物独立于我们而存在,那它们就不可能是我们感觉的直接对象。
· 贝克莱并不否认我们通常认作桌子存在标志的感觉材料实际上是独立于我们的某种东西的存在标志,但他的确否认它可以既不是心灵,也不是某个心灵所持有的观念。
· 许多哲学家都认为,除了心灵及其观念,没有什么东西是实在的,这些哲学家被称为“观念论者”。
· 如果任取一个理应为感官所知的普通对象,感官直接告诉我们的似乎并不是关于这个与我们相分离的对象的真理,而仅仅是关于某些感觉材料的真理,这些感觉材料依赖于我们与对象之间的关系;我们直接看见和感受到的只是“现象”罢了,我们认为它是背后某种“实在”的标志。
二、物质的存在
· 笛卡尔会怀疑他能够怀疑的任何东西,直到发现没有理由去怀疑为止;通过运用这种方法,他逐渐确信,他唯一能够完全确定的存在就是他自己的存在。
· 具有原始确定性的乃是我们特殊的思想和感觉;不必因为担心例外情况的出现而限制我们关于自身经验的知识的确定性。
· 我们之所以觉得除了感觉材料之外还必须有一个物理对象,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希望不同的人有同一个对象;如果有一些公共的中立对象可以在某种意义上被许多不同的人所认识,那么就必定有某种东西超越于对不同人显示的私有的、特殊的感觉材料。
· 我们最初并不是通过论证才相信有一个独立的外部世界的,一旦我们开始反思,就会发现自己已经秉持这样的信念了:可以称它为一种本能的信念。
· 通过组织我们的本能信念及其推论,思考其中哪些最有可能被修改或放弃,并把我们本能相信的东西当作我们唯一的材料来接受,在此基础上,我们便可以有条理和系统地组织我们的知识。
三、物质的本性
· 物理科学不知不觉地陷入了一种观点,即一切自然现象都应归结为运动,光、热、声都是由波动引起的;科学为物质指定的属性只有空间中的位置,以及能够按照运动定律来运动。
· 在物质的科学世界里,不仅颜色和声音等不存在,我们通过视觉或触觉而得到的空间也不存在;科学的空间是中性的,介于触觉和视觉之间。
· 真实的空间是公共的,而表面所见的空间则是感知者私有的;在不同人的私有空间里,同一个物体看起来有不同的形状,所以物体在其中具有真实形状的真实空间必定不同于私有空间。
· 这些物理对象在科学的空间中,我们可以称之为“物理”空间;如果我们的感觉是由物理对象引起的,那么必定有一个物理空间包含着这些对象,以及我们的感觉器官、神经和大脑。
· 我们可以假定存在着一个物理空间,其中物理对象的空间关系对应于相应的感觉材料在我们的私有空间中的空间关系。
· 我们认为秩序在物理空间中也是真实的,而形状仅就需要用它保持这种秩序而言,才被认为对应于物理空间。
· 虽然物理对象之间的关系具有各种可知的性质,这些性质源于物理对象之间的关系与感觉材料之间的关系的对应,但物理对象本身的内在本性仍然是未知的,至少就感官所能发现的而言是这样。
· 观念论者告诉我们,显现为物质的东西实际上是某种心灵的东西;要么是(如莱布尼茨所主张的)原始心灵,要么是(如贝克莱所主张的)通常所谓“感知”着物质的心灵中的观念。
四、观念论
· 观念论是指任何存在的东西,至少是任何可以知道存在的东西,在某种意义上都必须是心灵上的。
· 贝克莱首先证明,不能认为我们的感觉材料独立于我们而存在,而是必定至少有一部分感觉材料存在于心灵“之中”,因为如果没有看、听、触、嗅或尝,感觉材料就不会继续存在;他进而指出,我们的知觉能使我们确信其存在的只有感觉材料,被认识就是存在于一个心灵“之中”。
· 贝克莱把任何直接被认识的东西,比如感觉材料,都称为“观念”;这个术语并非完全局限于感觉材料,它还包括记忆或想象的事物。
· 贝克莱认为,除了我们感知到的东西以外,没有任何理由认为还有什么实在的东西;存在就在于被感知。
· 存在于心灵“之中”这种说法很模糊;贝克莱真正有权说的是,关于一个物体的想法必定存在于我们的心灵之中。
· 贝克莱的观点,即颜色显然必定存在于心灵之中,之所以貌似合理,似乎是因为它混淆了被理解的事物与理解的行为,这两者都可以称为“观念”。
· 如果我们说,所认识的事物必定存在于心灵之中,那么我们要么是不恰当地限制了心灵的认识能力,要么就只是在说一种同义反复。
· 在“知道”的第一种用法中,它适用于那种与错误相反的知识,即在这种意义上,我们知道的东西是真的,这种意义适用于我们的信念,即所谓的判断,这种知识可以称为真理的知识;在“知道”一词的第二种用法中,这个词适用于事物的知识,我们可以称之为亲知。
· 当我有真确的判断而没有亲知时,我是通过描述而知道这个事物的,而且凭借某个一般原则,符合这种描述的事物的存在可以从我亲知的某种事物的存在中推断出来。
五、亲知的知识和描述的知识
· 通过亲知而获得的事物的知识本质上要比任何真理的知识更简单,并且在逻辑上独立于真理的知识;通过描述而获得的事物的知识总是涉及一些真理的知识作为自己的来源和根据。
· 我们对于我们直接觉察到的任何事物都有亲知,而没有任何推理过程或真理的知识作为中介。
· 我们知道一个摹状词,我们知道这个摹状词只适用于一个对象,尽管我们并不直接知道这个对象本身;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说我们关于这个对象的知识是描述的知识。
· 一切真理的知识都需要亲知那种与感觉材料有本质不同的事物,这些事物有时被称为“抽象观念”,但我们将称之为“共相”。
· 需要考虑的第一个扩展是通过记忆而来的亲知,这种由记忆而来的直接知识是我们关于过去的所有知识的来源。
· 下一个需要考虑的扩展是通过内省而来的亲知,这种亲知或许可称为“自我意识”,它是我们关于心灵事物的所有知识的来源。
· 我们在感觉中亲知了外感官的材料,在内省中亲知了所谓内感官的材料——思想、感受、欲望等;我们在记忆中亲知了一些事物,这些事物要么是外感官的材料,要么是内感官的材料;我们很可能亲知了“自我”,即那个觉察到事物或渴望事物的东西。
· 除了亲知特殊的存在事物,我们还亲知所谓的共相;对共相的觉察被称为构想,我们觉察到的共相被称为概念。
· 罗素把具有“一个如此这般的东西”形式的短语称为“不定”摹状词,而把具有“这个如此这般的东西”形式的短语称为“限定”摹状词。
· 我们并不知道任何具有“a是这个如此这般的东西”形式的命题,其中a是我们亲知的某种东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说,我们拥有关于这个如此这般的东西的“纯粹描述的知识”。
· 当我们对某个只有通过描述才能认识的事物做出陈述时,我们时常有意不让我们的陈述在形式上涉及摹状词,而是使之关乎所描述的实际事物。
· 在对包含摹状词的命题的分析中,基本原则是:我们所能理解的每一个命题都必须完全由我们亲知的成分所构成。
· 描述的知识的主要意义在于,它使我们能够超越我们个人经验的界限。
六、论归纳
· 我们相信运动定律将继续起作用的唯一理由是,我们关于过去的知识能使我们断定,它们迄今为止一直在起作用。
· 必须讨论的问题是,我们是否有理由相信所谓的“自然的齐一性”;相信自然的齐一性,就是相信一切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之事都是某个没有例外的一般定律的例子。
· 如果我们发现两件事经常联系在一起,而且从未发现一件事发生而另一件事不发生的情况,那么在一个新的事例中,其中一件事的发生是否使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期待另一件事会发生呢?
· 两个东西常常在一起且从不分开,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足以证明,它们在我们考察的下一个事例中也将在一起;它永远不可能完全达到确定性,因此可能性才是我们应该寻求的东西。
· 归纳原则的第一部分是:如果某一类A中的一个事物被发现与另一类B中的一个事物相联系,而且从未被发现与B类中的事物分离,那么A与B相联系的事例数越多,它们在已知两者之一在其中出现的新的事例中相联系的可能性就越大
· 归纳原则的第二部分是:在相同情况下,A与B在其中相联系的事例如果足够多,将使它们在新的事例中相联系的可能性变得近乎确定,并且无限接近确定性。
· 我们无法通过诉诸经验来否证归纳原则,然而我们同样不能通过诉诸经验来证明归纳原则。
七、论我们关于一般原则的知识
· 如果我们推论出来的东西是真的,那么我们的推论原则应该和我们的感觉材料一样是真的。
· 在我们关于一般原则的所有知识中,实际发生的事情是这样的:我们首先认识到该原则的某种特殊应用,然后认识到这种特殊性是不相干的,有一种一般性同样可以被正确断言。
· 从真命题中推论而来的任何东西都是真的,这条原则实际上包含在所有证明中;它表明,我们可以拥有绝非从感觉对象中得来的不容置疑的知识。
· 有三条原则以“思维律”的名义被挑选出来;同一律:是者是;矛盾律:任何东西不能既是又不是;排中律:任何东西必须要么是要么不是。
· 以英国哲学家洛克、贝克莱和休谟为代表的经验论者坚持认为,我们所有的知识都来源于经验;而以17世纪大陆哲学家尤其是以笛卡尔和莱布尼茨为代表的唯理论者则坚持认为,除了我们凭借经验而知道的东西以外,还有某些“天赋观念”和“天赋原则”是我们独立于经验而知道的。
· 逻辑原则是我们所熟知的,它们本身不能为经验所证明,因为所有证明都以它们为前提,因此在这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争论点上,唯理论者是正确的。
· 即使是在逻辑上独立于经验的那部分知识,也仍然是由经验引发和造成的;虽然我们承认一切知识都是由经验引发和造成的,但我们也主张有些知识是先验的,我们无须任何经验证据就能认识到它们是真的。
· 只有借助于经验,我们才能知道某个事物是存在的;要想证明我们没有直接经验的某个事物存在着,我们的前提就必须包括我们有直接经验的一个或多个事物的存在。
· 在非逻辑的先验知识中,最重要的例子也许是关于伦理价值的知识;它们不能被经验所证明,因为一个事物的存在或不存在既不能证明它是好的、应该存在,也不能证明它是坏的。
· 如果任何一个事例都被认为是典型的,对其他事例的考察也就变得没有必要了,因此数学和几何学是先验的。
· 从一般到一般或者从一般到特殊的演绎过程,以及从特殊到特殊或者从特殊到一般的归纳过程,都有实际的效用;至少在某些情况下,演绎的确可以带来新知识。
· 就先验命题而言,演绎是正确的论证方式;而就经验概括而言,归纳在理论上总是更可取的,并且使我们对结论的真怀有更大的信心,因为所有经验概括都比它们的事例更不确定。
八、先验知识是如何可能的
· 康德认识到我们拥有一种先验知识,这种知识不是纯粹“分析的”,也就是说,它的反面不是自相矛盾的;他阐明了知识论在哲学上的重要性。
· 在康德以前,人们普遍认为,凡是先验的知识就必定是“分析的”,即仅仅通过分析主词就能得到谓词。
· 休谟指出,关于因果联系,我们不可能知道任何先验的东西;康德认识到,不仅是因果联系,而且所有的算术和几何命题都是“综合的”,即不是分析的。
· 康德认为,在我们的所有经验中必须区分两种要素,一种来自对象,即我们所说的“物理对象”,另一种来自我们自身的本性。
· 康德认为,在感觉中给出的原始材料来自对象,而我们所提供的则是这些感觉材料在空间和时间中的排列,以及感觉材料之间的所有关系,这些关系是通过对感觉材料进行比较,或者把一种材料看成另一种材料的原因,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而产生的。
· 康德指出,我们能够经验的任何东西都必定会显示出我们的先验知识已经断定它具有的那些特征,因为这些特征来自我们自身的本性,因此任何未获得这些特征的东西都不能进入我们的经验。
· 康德认为物理对象,即他所谓的“物自体”,本质上是不可知的,可知的乃是我们在经验中具有的对象,他称之为“现象”;通过这种方式,他试图调和并协调唯理论者和经验论者的主张。
· 需要解释的是,我们如何能够确定,事实必须始终符合逻辑和算术;说逻辑和算术来自我们自身,并不能解释这一点;康德的解决方案不仅未能解释先验命题的确定性,而且过度限制了先验命题的范围。
· 虽然对矛盾律的信念是一种思想,但矛盾律本身并不是一种思想,而是关于世间事物的一个事实。
· 我们所有的先验知识都与严格说来既不存在于心灵世界也不存在于物质世界的东西有关,这些东西可以用名词以外的词性来命名,它们是像性质和关系这样的东西。
九、共相的世界
· 一个词将可应用于若干特殊的事物,因为它们都分有一个共同的本性或本质,这种纯粹的本质就是柏拉图所说的“理念”或“理型”。
· 柏拉图被引到了一个比日常感觉世界更实在的超感觉世界,这个世界是不变的理念世界,只有它才赋予了感觉世界以实在的苍白写照;对柏拉图来说,真正实在的世界是理念世界。
· 我们把感觉给出的东西或与之具有相同本性的东西称为殊相,我们把任何可以被许多殊相分有的东西称为共相。
· 往往只有用形容词或名词来命名的共相才得到承认,而用动词或介词来命名的共相则经常被忽视。
· 斯宾诺莎主张的一元论认为,每一个命题都把某种属性赋予了单个事物,而不是表达两个或多个事物之间的关系。
· 莱布尼茨主张的单子论认为,像事物之间的关系这样的东西最终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要么宇宙中只有一个事物,要么就算有许多事物,它们也不可能以任何方式发生相互作用。
· 凡是属于共相的东西,都不依赖于心灵对它们的思考,或以任何方式对它们的领会。
· 只有当事物在时间之中时,只有当我们能够指出它们存在于某个时间时,我们才能方便地谈论事物的存在,但共相并不是在这个意义上存在的,它们永存着,或者具有实在。
十、论我们关于共相的知识
· 就一个人在某一特定时间的知识而言,共相和殊相一样,也可以分为通过亲知而知道的共相、只有通过描述而知道的共相,以及既非通过亲知亦非通过描述而知道的共相。
· 一切先验知识都只涉及共相的关系。
· 虽然我们虽然一经知道存在着这样的特殊对子,我们的一般陈述就蕴含着关于特殊对子的陈述,但它本身并没有断言或蕴含存在着这样的特殊对子,因此丝毫未对任何实际的特殊对子做出任何陈述。
· 与能被经验的东西相关的任何事实都不能独立于经验而被知道。
· 先验的一般命题与经验概括之间的区别并不影响命题的含义,而是影响了命题证据的性质;在经验的情形中,证据就是特殊的事例。
· 关于一般的先验命题,可以看到两种相反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如果已知许多特殊的事例,我们也许就可以首先通过归纳而得到一般命题,而共相之间的联系也许只有到后来才被觉察到;另一种观点是,有时我们会在连一个事例也不知道的情况下知道一个一般命题。
· 与感觉材料相反,关于物理对象的知识只有通过推论才能获得,而它们并不是我们所亲知的事物,因此我们关于物理对象的所有知识,都给不出任何实际事例。
· 直接的真理的知识可以称为直观知识,以这种方式知道的真理可以称为自明的真理;派生的真理的知识则是由我们通过使用自明的演绎原则从自明的真理中推论出的一切东西所构成的。
十一、论直观知识
· 逻辑原则的真理性对我们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我们用它们来构造证明,但它们自身,或者至少是其中的一些,是无法被证明的。
· 所有算术都可以从一般的逻辑原则中推论出来,而简单的算术命题和逻辑原则一样是自明的;似乎也存在一些自明的伦理原则,尽管这一点更有争议。
· 除了一般原则,另一种自明的真理是那些直接源于感觉的真理;我们称这些真理为“知觉真理”,称表达这些真理的判断为“知觉判断”。
· 无论从我们的感官中可以获得什么自明的真理,都必定不同于它们所由之获得的感觉材料。
· 第一种知觉真理径直断言感觉材料存在着,而不对它做任何分析;另一种类型是在感觉对象很复杂,且我们对它做某种程度的分析时出现的。
· 另外一类直观的判断是记忆判断;对一个对象的记忆往往伴随着关于这个对象的意象,但记忆的本质并不是由意象构成的,而在于把一个被认为是过去的对象直接呈现在心灵中。
· 记忆有不同的自明程度,这些自明程度对应于记忆的不同的可信度,并且在我们关于最近发生的生动事件的记忆中达到完全的自明性和可信性。
· 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自明性:自明性并不是一种纯粹存在或不存在的性质,而是一种可以或多或少地存在的性质,在等级上从绝对的确定性一直到模糊得几乎无法察觉。
十二、真和假
· 与事物的知识不同,真理的知识有一个反面,即错误;就亲知而言,不存在二元论,但真理的知识却有一种二元论,我们既可能相信真的东西,也可能相信假的东西。
· 我们的真理理论必须容许真的反面,即假;如果没有信念,那么似乎显然,既不会有假,也不会有真;一个信念的真或假总是取决于信念本身以外的东西。
· 一种在哲学家当中普遍存在的观点是,真就在于信念与事实之间的某种形式的符合。
· 一种观点是,真在于融贯性,但是没有理由认为只可能存在一个融贯的信念系统,而且“融贯性”是以逻辑法则的真为前提的。
· 我们必须寻找这样一种真理理论,它容许真有对立面,即假;它使真成为信念的一种属性;但它使真成为一种完全依赖于信念与外界事物之间关系的属性。
· 如果要适当地容许假,那么判断或相信所涉及的关系就必须被视为若干项而不是两项之间的关系;如果我们把判断理解成心灵和相关的各个对象都分别出现于其中的一种关系,那么假就更容易得到解释了。
· 在每一个判断行为中,都有一个进行判断的心灵,也有它所判断的项;我们称这个心灵为判断中的主体,称其余的项为对象,主体和对象一起被称为判断的成分。
· 判断关系具有所谓的“意义”或“方向”,它把它的对象置于某种次序中;这种被称为“判断”或“相信”的关系把主体和对象联合成为一个复合整体,主体和对象被“相信”关系的“意义”排成了某种次序。
· 当一个信念符合某个相关的复合体时,它就是真的,否则它就是假的;判断或相信是某个复合的统一体,心灵是它的一个成分;如果其余的成分按照它们在信念中的次序组成了一个复合统一体,则这个信念就是真的;如果不是,则它就是假的。
· 信念的存在依赖于心灵,信念的真则不依赖于心灵。
十三、知识、错误和可能的意见
· 从假信念中推论出来的真信念并不是知识;如果一个真信念是由一个谬误的推理过程推论出来的,那么即使推论它的前提是真的,它也不能被称为知识。
· 但凡是直观知识的结果,即使只通过联想而获得,只要存在一种有效的逻辑联系,而且相关的人能够通过反思而意识到这种联系,我们就必须承认它是派生知识。
· 对于任何复合的事实,从理论上讲,有两种方式可以知道它:一是通过一个判断,在这个判断中,它的若干部分被认定为按照实际相关的方式关联在一起;二是通过对这个复合事实本身的亲知,这种亲知在很大的意义上可以被称为知觉,尽管它绝不限于感官的对象。
· 第二种方式把复合整体给予我们,因此只有当这个整体的各个部分确实具有使它们结合成这样一个复合体的那种关系时,第二种方式才是可能的;第一种方式则把各个部分和那种关系分别给予我们,并且只要求各个部分和那种关系是实在的。
· 关于任何特殊存在事物的事实都不可能对于一个以上的人是自明的,而关于共相的事实则没有这种私人性。
· 每当我们通过亲知而知道一个由某些项按照某种关系组成的复合事实时,我们就说这些项被如此关联起来这一真理具有首要的或绝对的自明性,这种自明性是对真的绝对保证。
· 即使一个事实具有首要的或绝对的自明性,一个被认为符合该事实的判断也不是绝对不错的,因为它实际上可能并不符合该事实,但如果它的确符合,则它必定是真的。
· 第二种自明性首先属于判断,而不是从对作为单一复合整体的某个事实的直接知觉中获得的;第二种自明性有不同的程度,从最高程度一直到支持信念的纯粹倾向。
· 我们坚信的东西如果是真的,就被称为知识,它要么是直观的,要么是可以从逻辑上导出它的直观知识中逻辑地或心理地推论出来的;我们坚信的东西如果不是真的,就被称为错误;我们坚信的东西如果既不是知识,也不是错误,则被称为可能的意见;而且我们带着犹豫相信的东西,也可以被称为可能的意见。
十四、哲学知识的限度
· 黑格尔的主要论点是,未达整体的任何事物都显然是片断性的,如果没有世界其余部分的补充,就显然无法存在。
· 如果取某个抽象的或不完全的观念,那么经过考察就会发现,如果忘记了它的不完全性,我们就会陷入矛盾;这些矛盾将这一观念变成了它的反面或反题,为了逃避,我们必须找到一个新的相对完全的观念,它是我们原先的观念与其反题的综合。
· 绝对观念没有不完全性,没有对立面,也不需要进一步发展,因此绝对观念足以描述绝对实在;绝对实在形成了单一的和谐体系,它不在空间或时间中,没有任何程度的恶,是完全理性和完全精神的。
· 当事物的“本性”概念意指“关于该事物的所有真理”,在事物的知识与真理的知识之间就存在着一种混淆。
· 对一个事物的亲知并不在逻辑上意味着知道它的各种关系;知道它的某些关系并不意味着知道它的所有关系,也不意味着知道它在上述意义上的“本性”。
· 我们无法证明整个宇宙就像黑格尔认为的那样形成了一个单一的和谐体系。如果我们无法证明这一点,也就无法证明空间、时间、物质和恶的非实在性。
· 数学家们并不满足于表明通常认为的空间是可能的;他们还表明,就逻辑所能表明的而言,其他许多形式的空间也是同样可能的。
· 在关于描述的知识的所有情况下,我们都需要共相之间的某种联系,使我们能够从如此这般的材料推论出我们的材料所蕴含的某种对象。
· 作为我们所有其他真理知识的来源的直观知识有两类:纯经验知识和纯先验知识;纯经验知识向我们讲述我们所亲知的特殊事物的存在和一些属性,而纯先验知识则提供了共相之间的联系,使我们能够从经验知识所提供的特殊事实中做出推论。
· 哲学得到的结果与科学得到的结果并无根本上的不同;哲学的本质特征是批判,这使它成为一门区别于科学的研究。
· 哲学批判并不在于毫无理由地决定拒绝某种东西,而在于按照实际情况来考虑任何表面上的知识;当这种考虑完成时,它将保留一切看起来仍然像是知识的东西。
十五、哲学的价值
· 如果说除了对学哲学的人有价值,哲学研究对其他人也有什么价值的话,那么这种价值只可能是间接的,即通过影响哲学研究者的生活发挥作用。
· 关于任何学科的明确知识一经成为可能,这门学科就不再被称为哲学,而是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
· 哲学的价值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它的不确定性;哲学虽然不能确切地告诉我们它所引出的种种问题的正确答案是什么,但却能给出许多可能性,这些可能性扩展了我们的思想,使我们摆脱了习俗的暴政。
· 哲学还有一种价值,也许是它的主要价值,那就是它所沉思的对象的伟大性,以及这种沉思使人摆脱了狭隘的个人目标。
· 当只有求知欲在起作用时,通过一种研究,这种研究并不预先希望它的对象具有这样或那样的特性,而是让自己适应其对象中的特性,我们就能实现自我的扩展。
· 如果我们力图表明这个世界与这个自我是如此相似,以至于不必承认任何看起来陌生的事物就能认识这个世界,那么自我的这种扩展就无法实现。
· 知识是自我与非我的一种结合形式,和所有结合一样,它被统治性的力量所损害,因此也被任何迫使宇宙与我们自身之中的东西相一致的企图所损害。
· 真正的哲学沉思则在非我的每一次扩展中,在放大所沉思对象从而放大沉思主体的一切事物中得到满足。
· 我们研究哲学,不是为了对哲学问题给出任何明确的答案,因为一般说来无法知道它们是否为真,而是为了这些问题本身,因为这些问题扩展了我们对可能之物的认识,丰富了我们的理智想象力,并且减少了那种独断的自信,使心灵得以向思考开放
· 通过哲学所沉思的宇宙的伟大,心灵也会变得伟大,并能与宇宙结合,这种结合构成了最高的善。
参考文献
罗素,《哲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