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潘梦璐|隐秘而伟大的权威:从霍布斯到奥克肖特
![](https://img9.doubanio.com/icon/u135598704-6.jpg)
摘要:霍布斯的《利维坦》论述了自然状态下的个体如何转让权利、订立契约、建立国家的可能,留下了主权权威与个人权利之关系的百年争论。跨越三个世纪,为对抗政治中的理性主义,奥克肖特回到霍布斯哲学,探索公民联合的权威宪制。但是,公民联合因缺乏共同目标而遭到质疑。如果结合“利维坦”的隐而不显的特性,人们或许更易理解公民联合不谈目标的政治实践。奥克肖特着力发掘隐秘而伟大的权威,为保护自由个体道德作出了理论贡献。
作者简介:潘梦璐,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西方政治思想史。
文章来源: 政治哲学研究. 2023(00)
在西方政治哲学中,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是研究者们聚讼不下的重要议题。具体来看,在现代国家中,权力常常与公共、政府、国家等相关,权利的主体则主要是作为个体的公民,权力的扩张伴随着权利的收缩,因而,权力和权利之间似乎形成了一种此消彼长的竞争关系。循此思路,要想保护个人权利,就得限制公共权力,确有不少研究者是这样主张的。
英国政治哲学家奥克肖特(也可译作欧克肖特)也十分关注公民个体,然而他却没有使用时下流行的政治话语,而是选择了“权威”作为其公民联合的重要属性,开展一系列讨论,既打击了理性主义政治,又伸张了自由个体道德。但是后来,奥克肖特所提出的避及目标的公民联合也招致了批评,如公民联合是没有作为的、不切实际的甚至是反政治的。(1)1
如何理解奥克肖特公民联合的构想,其合理性在何处?研究者或可从霍布斯哲学中找到答案。奥克肖特的公民联合并不是软弱无力的,而是像“利维坦”那样隐而不显,它要遵循法治的限制条件,寻求自由和权威的平衡。本文的第一部分将简述霍布斯的主权和臣民的关系;第二部分将说明奥克肖特对霍布斯公民哲学的解释和演化;第三部分将分析奥克肖特公民哲学,借用利维坦的构想回应人们对奥克肖特的批评,最后重思权威的意义。
一、霍布斯《利维坦》中的主权与臣民
《利维坦》被誉为“英语写就的最伟大的政治哲学著作”。(2)2霍布斯以其精妙的语言、严谨的思维将其关于“利维坦”(即国家)的构想展现出来。在霍布斯的笔下,个人在欲望、嫌恶等激情的影响下行动,其中,恐惧是关系到人类是幸福还是苦难的重要因素,“使人倾向于和平的激情是对死亡的畏惧”。(3)3在自然状态下,个人相互猜忌、各自为战,随时有生命危险。最终,人们决定走出自然状态,制定和平的约定,建立伟大的“利维坦”,“通过这样的方式保全自己,并因此得到更为满意的生活”。(4)4
(一)“利维坦”之显:主权权威
为了摆脱肮脏、不安的自然状态,相互疑惧的个人不得不寻找联合的出路。但是,少数人的联合只会引起力量不均的侵略战争,依然走不出自然状态。人们迫切需要一个强大的力量,它会寄托所有人和平的希望———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即“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1)5
根据霍布斯的定义,“利维坦”建立后,出现了主权者与臣民。其中,主权者是被授权和担负责任的一方,臣民是渴望和平并转让权利的一方。首先,主权者要承担重要的职责:对内维护国家和平,对外抵抗敌人侵略。尤其在生死存亡之际,主权者必不辱使命,发挥其强大的力量,震慑人心,稳定秩序。“利维坦”的主权就如令人忌惮的海兽利维坦一样强大。
霍布斯将主权国家分为以力取得的国家与按约建立的国家。以力取得的国家,顾名思义就是通过武力威慑而建立的国家,个人可能因害怕生命受损或遭到监禁而臣服于主权者。不过,在建国后,主权者确实应该尽到职责。在国家中,主权具备最高的权力,“人们允许权力不受限制……政府可以做任何事情,而且不会出错”。(2)6一切事务都要经由主权定夺,臣民不能无故损害、剥夺主权。主权以宗法和专制的方式实现交接,有利于和平与稳定。
按约建立的国家则是个体推举出主权者,向其转让权利,为其授权,达成信约。根据统治者的多寡,可以进一步区分出君主国家、贵族国家、民主国家及其变体。无论采取哪种政体,霍布斯明确了主权权力必须是完整的。在霍布斯看来,主权分割是内战的根源,必须竭力规避风险。1641年斯特拉福德(Strafford)遭迫害,1649年查尔斯一世被处决,这些历史事件可能加深了霍布斯对于主权的执念:使他更坚定地捍卫主权权威。(3)7
在霍布斯笔下,主权特别需要保障:第一,臣民不可废黜主权,否则便是背信弃义的;第二,臣民不能以取消主权为借口,解除对主权的服从(4)8;第三,人们应欣然接受主权的决定,因为它们是获得了大多数臣民同意的。主权不仅不能被随意剥夺,而且涵盖了国家事务的方方面面,包括立法、司法、审查、甄选、赏罚、媾和、宣战等内容。
霍布斯偏爱主权事出有因。首先,在逻辑上,霍布斯对战争状态与“利维坦”进行了鲜明的对比:“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无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1)9也就是说,只要想一想悲惨的战争状态,那么无论采取何种政府形式,人们都愿意接受它,因为主权是安全、和平、稳定的。其次,在历史上,英国面临严重分裂和内战,“霍布斯将矛头指向英格兰教会……主教宣称能决定其教义和祈祷仪式,从根本上挑战国王的权力”。(2)10在英国,王权和教权的斗争激烈,霍布斯以陆地上的怪物“贝希摩斯”指代教权,以海洋中的猛兽“利维坦”表示主权,二者针锋相对,主教及教会就是挑战主权、引起混乱的罪魁祸首。霍布斯必须伸张主权权威,他指出主权“对于宗教和世俗两方面与言论及行动有关的一切都具有最高权力”。(3)11
不管是以力取得的国家,还是按约建立的国家;不管是君主国家,还是贵族国家、民主国家;不管是从理论逻辑上,还是从历史现实上,霍布斯都十分重视伟大的“利维坦”的主权权威。为了保障个人的安全与权利,伟大的“利维坦”诞生,它终止战乱、保护和平,在必要时显现自己的威严。
(二)“利维坦”之隐:法律与臣民
关于“利维坦”的故事尚不完整,还有一个部分———臣民的自由与法律的限制。首先,自由的原意是“没有阻碍的状况,我所谓的阻碍,指的是运动的外界障碍”。(4)12自由一词主要用于形容人,指人不受阻碍地做他愿意做的事情。霍布斯认为,个人本来就是自由的(自然状态中的人),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欲望或嫌恶行动,做自己的事情。
在“利维坦”中,自由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正如人们为了取得和平并由此而保全自己的生命,因而制造了一个人为的人,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国家一样,他们也制造了称为国法的若干人为的锁链。”(1)13法律的出现意味着人不能像自然状态那样随心所欲,人的行为会受法律的限制。因而,行为可以被进一步区分:有的行为被法律禁止,如果去做就是违法;有的行为并未受到管束,依然属于个人自由的行为。从自然状态到国家,自然的自由转变为臣民的、政治的自由(2)14,法律与臣民的自由相关联。
一方面,法律必须对个人的行为加以限制,这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平与稳定。虽然自由是美好的,但是如果不加限制,每个人享有绝对的自由,随心所欲地做自己想做的事情,那么人类世界只会陷入战争状态。例如为了获得某物,人们争得头破血流;为了占据某块土地,人们烧杀抢掠等。在没有强大、公正的主权之前,绝对的、毫无限制的自由更可能引发灾难。
个人选择服从主权,因为主权可以为其提供应有的保护。法律可以禁止或者惩罚犯罪,如杀害、虐待、殴打、强奸、抢劫、贪污、诈骗等,降低人们的受害风险。政府还可以征税,建立治安队、警察、军队等机构,提供安全保障。需要明确,法律对个人自由施加限制,这种限制只是手段,其目的是保护生命安全———臣民将权利托付给国家就是为了自我保护。
另一方面,法律并未管理所有的行为,给个人留有一定的自由行动的空间。“那些既没有被命令也没有被禁止的事情几乎肯定有无数多件,每个人都可以按自己的意志去做或者不做什么。”(3)15制定和服从法律是为了保护自身,而非其他目的。法律无意关注也不会禁止那些没有伤害旁人的行为,这些就是个人自由的空间了。
在这个意义上,霍布斯提出了臣民自由。“臣民的自由是……从建立主权的目的———臣民本身之间的和平和对共同敌人的防御———中去推论。”(4)16自然状态中的人也是自由的,但那是不同的自由。在主权建立后,个人转让了自己的权利,以获得安全稳定的秩序,在法律的限制条件下自由行动。除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其他行为不受限制,都是自由的。国家就像利维坦一样,只有在危机时才现身。如果风平浪静,利维坦只潜蛰于大海中,人们依然可以享有个人自由。
(三)何去何从:主权与臣民的关系
在霍布斯的构想中,为了捍卫和平、维护稳定,主权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具有一切事务的决定权。法律是“专对原先有义务服从的人发布的那种人的命令……除开国家以外就没有人能制定法律”。(1)17臣民必须臣服于国家,不可以随意违背主权命令,或者试图废除主权。与此同时,臣民又享有“对国家无害且对公民的幸福生活甚为根本的自由”(2)18,个人只要不犯法,不做法律禁止的行为,就是自由的。
然而,霍布斯关于主权权威、臣民自由的论述却在研究者那里引起了争论,它们似乎是相互矛盾的,甚至有人感叹主权和个体就像在进行零和博弈。(3)19这场争论的双方各执一词,非要在二者间分出胜负。要么主张权威才是最重要的追求,要么试图寻找个体优先的证据。
一方面,有的研究者认为,霍布斯是站在为主权权威辩护的立场上讨论主权与个体关系的。如施特劳斯称,在不同政体之间,霍布斯显然更加支持君主制(4)20,这意味着,现代的个人自由并非霍布斯最为珍视的价值。任剑涛指出,如果将霍布斯放置在近代政治哲学中,就不难发现,霍布斯致力于解决国家如何强大的问题,到洛克那里才关注国家如何规范的问题。(5)21即霍布斯关注国家主权的强大,而非规范政府、限制权力。迈克尔·格林立足霍布斯的时代背景,强调霍布斯是在目睹英国处死君王后,才格外重视主权权威的地位的,霍布斯不希望类似的悲剧再次上演。(6)22
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渐渐出现了一批认为霍布斯是支持个人自由与权利的阐发者。如艾伦·莱恩主张,霍布斯提出了智识的、道德的、政治的个人主义,是个人主义的坚定支持者。(1)23大卫·戴岑豪斯认为,梳理霍布斯的“自然法”可以发现,人们往往只关注第1~2条,而忽视了其他自然法,第3~10条是关于道德心理学的,第11~19条是关于法律秩序的,它们都体现出霍布斯对个人权利的重视。(2)24哈伦布鲁克则从臣民的反抗入手,指出社会契约有退出机制,如果主权者不能保护臣民,臣民就可以进行反抗。(3)25
以上研究者试图在霍布斯的主权权威与个人自由之间分出高下,结果不外乎:主权权威才是决定性的,或者个人自由更值得重视。不过,也有研究者试图调和二者的关系。如马修·霍耶从臣民与主权者的美德出发,综合考虑了霍布斯的意图,指出霍布斯既想要告诉臣民如何服从主权者,又想要指导主权者如何进行合法地统治。(4)26这不失为一次有价值的尝试。综上所述,在霍布斯政治哲学中,主权权威与臣民个体的关系仍是一个复杂的、有待解决的问题。
二、为《利维坦》注解:公民联合之权威
现在,我们已经对霍布斯哲学中关于主权与个体的争论略知一二。时光一转来到20世纪,英国哲学家奥克肖特正为政治中的理性主义深感担忧。理性主义使政治家一心追求集体目标,践踏个人自由;也使思想家只注重技术知识,弘扬意识形态,忽视政治的暗示。有鉴于此,奥克肖特试图到霍布斯处寻找思想资源,毕竟霍布斯曾公正地讨论了近现代历史中的个体性历程。(5)27
奥克肖特将霍布斯哲学的主题定为人类的普遍困境,即被激情所左右的个体相互竞争、彼此为战的自然状态,解决之道在于权威至上、自由法治的公民联合。奥克肖特重释权威的特性及来源、法治的联合、个体的道德等。此举既为“权威与自由何以协调”的霍布斯难题提供了答案,也为日后奥克肖特构建自己的公民哲学打下了基础。
(一)公民联合单一至上的权威
奥克肖特从霍布斯的人性公理中推导出国家诞生的可能:“缔约者授权产生统治者正是契约的目的,缔约者按照契约结合为一个人格,成为臣民,将自己从人人自危的战争状态中解脱出来。这个人造人被称为国家(Commonwealth或Civitas)。”(1)28他尝试将霍布斯的国家阐释成自己心目中理想的公民联合的样子。首要的是,国家应该具有单一至上的主权权威。
主权权威主要体现在法律上:“权威一经确立,只有主权者有权制定、执行、裁决法律问题。”(2)29主权不仅要将法律公之于世,而且必须明确国家法律出自主权的意志。奥克肖特注重权威的单一至上,这样的国家才强大,才能获得稳定的秩序。如果一国之内出现两个权威,可能使臣民误以为存在两个国家,权威混乱可能导致国家分裂或内战。(3)30
奥克肖特设身处地地站在霍布斯所处的17世纪英国的时代背景之下。那个世界充斥着危险,有人主动加入战斗、魂断战场,也有人遭遇劫掠、流离失所。国家分裂,若干派别,如保守派、改革派、专制派、立宪派、独立派等争斗不止,旧有的权威一落千丈,国家亟待单一至上的主权回归。奥克肖特的阐释符合霍布斯想要结束战争、走向和平的愿望。
霍布斯将国家视作“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4)31奥克肖特十分重视此处被授权的人格,即作为代理的公职(office)。“尽管公职可能被一个或多个在职者占据,但是,在官方言行中,它应该保持单一(single)、至上(sovereign)的特性。”(5)32
奥克肖特认为,首先,国家公职可能被一个或多个在职者占据,霍布斯设想的可能是君主制政府,也可能是贵族制、民主制政府,这是不确定的,奥克肖特并不想揣测霍布斯的偏好;其次,无论是哪种政体,无论统治的人数多少,主权都应该具有单一至上的权威,它不能被派系分裂,也不能任由人挑战,得是最高的特性才行。
这是奥克肖特注解《利维坦》的一个特色:在霍布斯的原文中,确实存在几种按约建立的国家(君主国家、贵族国家、民主国家等)。其他学者往往关注霍布斯对不同政体的论述,着力将霍布斯塑造成为君主专制的辩护人,因而霍布斯的形象是逆时代的、负面的;奥克肖特的解读则有意弱化政体问题,甚少提及,而是从权威出发,分析主权的单一至上性。
奥克肖特试图打破人们对于霍布斯的固有印象,即为君主的绝对专制背书。其他研究者主张,霍布斯极力推崇全能的君主制。奥克肖特却使读者相信“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霍布斯构想的是全知全能的政府”。(1)33“理性没有给出终极的答案,我们应该重视权威的统治。”(2)34霍布斯政治哲学是关于主权权威的哲学,其重点是如何统治(how,是否权威),而非谁去统治(who,君主还是议会)。
因此,尽管其他研究者指责霍布斯是专制主义的,但是奥克肖特却不以为然:霍布斯倡导主权单一至上不等于支持专制暴政,也不是践踏个人自由。奥克肖特将霍布斯哲学的重点定位为“权威”,将理论议题从“政体形式”(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转向“政府特性”(权威地统治)。他试图证明,国家是单一至上的公民联合,它有充足的权威让民众服从,并维持和平与稳定。
(二)公民联合的法治与自由
奥克肖特认为,在公民联合中“不存在意志和谐,不存在共同意志,不存在公共善;它的一体性只在于代表的单一性,只是以代表的意志代替许多相互冲突的意志”。(3)35虽然代理人的权威单一至上,但是这个主权可以是君主、贵族或者代表会议。公民联合的重点不在于政府形式(具体某种政体),而在于权威特性(单一至上)。
进一步的,奥克肖特将霍布斯的国家解读为一种法治的公民联合,主要关注国家如何在法律的基础上保障个人自由(即法治国家与个人自由)。真正的自由不是为所欲为(无障碍地进行任何活动),自由也需要适当的限制,如市民法对违法行为的管制和惩罚。虽然法律对行为提出了限制条件,但这并不等于个人完全失去自由,而是联合者在和平条件下享有自由。法律被臣民广泛知晓和遵守,规制着国家正义,保护着个体臣民。(1)36
公民联合的法律有适当的管辖范围,虽然主权者可以“利用法律来约束(regulate)人的行为,但它不会也不能指示(prescribe)人的行为”。(2)37只要臣民遵纪守法,那么法律规定就不会妨碍个人自由。法律只提供适当的行为限制条件,而不是指示臣民的具体行动(一言一行),法律的作用没有那么大。所以,公民联合为个人留下了广阔的自由空间。
可以说,在公民联合中,法无禁止皆可行。“臣民的自由源自法律的沉默……他们享有来自契约的具体形式的自由,即霍布斯所谓的真正的自由。”(3)38法律只针对部分有害行为令行禁止,而在法律规定范围外,臣民可以自由地行动,这才称得上是真正的臣民自由。总之,奥克肖特将霍布斯的臣民的、政治的自由解读成了法治保障的自由。
公民联合是奥克肖特理想的人类联合模式,但是这并不是说它就是完美的。奥克肖特也承认,公民联合不是什么至善完美之选。“它是消极的恩赐,它只能让被追寻的事物成为可能。”(4)39公民联合无法向公民作出共同目标的承诺,无法百分百确保公民过上幸福的生活,它只能减少人们在追求福祉时遇到的阻碍。(5)40对于个体公民来说,加入公民联合是一种可欲而又可取的选择。
奥克肖特试图证明霍布斯并非专制的鼓吹者。虽然霍布斯倡导主权权威单一至上,但是他也强调法律提出的限制条件。法律不会完全指挥个人采取什么行动,只会提供限制性的行为条件,只是禁止那些伤害他人的恶劣行为。而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外,公民有多种不同的行为选择,可以自由自在地生活。在这个意义上,“奥克肖特将霍布斯视作以独特个体为起点的伦理学家,宣称霍布斯提供了关于个体道德的最深刻的哲学阐释”。(1)41
(三)《利维坦》:文明神话与传统暗示
《利维坦》被视作英语写就的最伟大的政治哲学著作,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包括霍布斯使用的研究方法。当时,霍布斯在科学界也结交了不少朋友,如伽利略、笛卡尔、培根等,他对科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在他的政治哲学中也采用类似的方法,如分解—综合方法、几何原理等。他试图构建出一种研究人类行为的善与恶的科学的道德哲学,并以此为傲。(2)42
霍布斯的尝试收到了不同的反馈。有的研究者赞同他的做法,认为他是近代科学唯物主义的先锋;有的研究者则认为他的尝试失败了,科学和哲学并未结合得很好。如施特劳斯就指出,科学只是霍布斯政治哲学的表征,其真正的道德基础是一种人本主义道德,这种哲学基础是先于欧几里得和伽利略的科学原理的。(3)43霍布斯确实试图灵活应用自己接触到的知识,但是他的尝试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
奥克肖特赞同,霍布斯的重要成就并不是在科学方法上,而是在公民哲学上。奥克肖特将霍布斯的国家解读为公民联合。在公民联合中,主权单一至上是必要的,它有利于法律的执行、和平的持存、正义的彰显;另外,公民联合必须保障个体自由与权利,法无禁止皆可行。公民联合的法律并不指示所有的人类行为,只提供行为所需遵守的限制条件,将更多的自由还给公民个人。
在奥克肖特眼中,《利维坦》不仅是一部哲学著作,更是一部文学著作,一部关于文明的神话。“霍布斯的想象是一种创造神话的力量。《利维坦》是一个神话。”(1)44在他看来,人类一直处在模糊的梦境当中:此前,这个梦境被上帝的神话所主导,一切秩序皆由上帝而定,上帝具有神圣的权威;后来,霍布斯撰写了《利维坦》,提出了人类的普遍困境和解救之道,重新编织了一种个人主义的文明神话。
可以发现,《利维坦》被奥克肖特称为“梦境”“神话”“文学”。在旁人看来,这些概括都和精准的科学没有什么关联。不止如此,奥克肖特还指出科学的不足:“科学将人们从梦中叫醒,破坏神话,如果科学的课题实现了,那么人们会发现自己从深刻的黑暗中醒来,被可怕的失眠控制,这比做噩梦还难受。”(2)45这可能是因为,奥克肖特观察到科学对政治哲学的入侵,并逐渐形成政治中的理性主义,损害了个人自由。因此,奥克肖特希望《利维坦》不那么科学、精确。
奥克肖特将霍布斯的国家解读为主权权威与个人自由协调相伴的公民联合,将其打造为个人主义的神话。同时,他也从中获得了政治传统的暗示:“霍布斯通过契约路径人为建立的统一国家,其出发点是体现在每个人与每个人的契约关系中的双边形式性联合(societas),而终点则是体现在绝对性的共同代表身上的,实现和平与安全这一集体保存目的的实质统一体(universitas)。”(3)46追随霍布斯的步伐,奥克肖特继续构建自由而权威的公民哲学。
三、奥克肖特公民哲学中的权威与道德
在霍布斯的影响下,“奥克肖特越发关注个体问题、法律秩序问题、现代政府职司问题等”。(4)47他日积月累、笔耕不辍,终于将自己对公民哲学的思考展现在《论人类行为》中。他从自我设定、自我表露的个体开始,认为个人具有道德实践的能力;个人生活在理想的公民联合中,这种联合遵循副词性的法律,具有特定的权威宪制。但是,奥克肖特后来遭到了不少批评,例如公民联合缺乏目标,软弱无力,不吸引人等。对此,研究者或许可以回到霍布斯哲学那里找到答案,公民联合像“利维坦”一样有着隐而不显的权威。
(一)人的个体倾向与道德
奥克肖特公民哲学始于对人类行为的分析。奥克肖特写下了他的定义:“为了回应他们所理解的偶然处境,行为人做出了他们的自我表露和自我设定。为了达到想要的结果,行为人动用选择的情感,做出这样(而非那样)的言行选择。”(1)48人类行为由理解、自我设定、自我表露、道德实践等部分构成。
首先,人类具有理解能力。从对霍布斯的解读可知,“理性”并非人与人的差别(即A有理性,B没有理性),而是人与其他动物的差别(即人有理性能力,其他动物没有)。奥克肖特继承了霍布斯的观点,提出了“理解”的问题。人类具有思维能力(intelligent),可以理解自己所处的境地,也可以理解其他人的行为和处境,并作出回应。在具体情境中,每个人都在理解其他人、理解所处的世界,也不断被其他人所理解。
进而,奥克肖特又提出自我设定(self-enactment)、自我表露(self-disclosure)。(2)49自我设定是个人对处境的理解和设想。在进入场景时,个人会综合以往的回忆、经验、期望等深思熟虑,在若干不同的选择中决定一个行动,人的行动不是单一的、必然的。自我表露是个体针对外界和他人作出的自己行动的表达。即个人的行动受外界的影响,可能需要其他人的理解、配合,因此需要进行说服、解释等自我表露。大体上,自我设定关乎人的行为动机,自我表露涉及人的行为表现(3)50,它们共同作为人类行为的组成部分。
因此,人类行为没有明确的目标或绝对的指向。尽管人可以通过深思熟虑后再行动,但是他也无法确定其他人作何回应,可能一切进展得顺利,也可能会遭遇波折,而后,他会进入新的偶然处境,产生新的理解,作出新的行动。人的处境在不断变化,理解也在不断改变。因此可以说,人类行为是依具体情况而定的、偶然的、选择多样的、自由自在的。(1)51
奥克肖特作出这样的论述是想要表达,人类行为(包括政治活动)应该是人的自由选择,而不该被谁安排、规定。个体行为的偶然自由与理性主义的共同目标是相悖的,人为制定的抽象目标只会损害个人自由。另外,在政治学说中,诸如社会意识、集体思想、人性本质等理论都是不可靠的,它们是抽象的、不完整的、以偏概全的解释。
每个人都是独特的个体,具有道德实践能力。道德实践不是指导手册中的教条,它就像语言一样自然而然地流淌,只有个人真正地进入到情境中说话才能掌握。奥克肖特提醒道:“道德实践不是为了帮助人实现可欲的、实际状况的工具。”(2)52道德实践要排斥外在的、共同的实际目标。人类行为本就是它自己的目的,而不能成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这样才能保障自由个体道德。
(二)法治权威的公民联合
奥克肖特所刻画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愿望而自我设定、自我表露的自由人。然而,个人不是孤立地生活在世界上的,还要与他人共处,这就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conduct inter homines),需要对处境及其他人的理解、回应与反思。自由的个人经过同意加入公民联合。在公民联合中,个体的行为需要遵守一定的限制条件,即法律(lex)。
奥克肖特理解的法律(lex)可不同于以往的法律(law)。法律(lex)具有副词性(adverbial)的权限范围。奥克肖特以刑法条款为例:法律并不禁止击杀(killing)、点火(lighting),只禁止蓄意谋杀(killing murderously)、恶意纵火(lighting a fire arsonically)。(1)53人们在烹饪时杀鸡、杀鱼,在停电时点蜡烛,在奥运会点圣火都是合法的。但是,因纠纷而蓄意杀人放火则是违法的,法律禁止这样的行为。
副词性的法律可以防止政府进行过度干预,损害自由个体道德。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的行为选择,不能做到全知全能,它只能在副词性上禁止一部分不良行为。副词性使法律的作用范围有限,它只负责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不对公民的个人生活指手画脚。因此这种法律可以较好地平衡自由与和平、稳定之间的关系。
在此基础上,奥克肖特提出了公民联合的权威宪制。首先是公民联合的司法职能。副词性的法律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从具体的情境、日常的实践中积累的。在联合中,法官根据矛盾双方的证据和说法,作出公正的判决,解释法律规则,其司法经验进入到法律体系中,法律变得更完善。其次是立法职能,即立法部门酌情修订法律(如法律的管辖权或具体条文,或废除过时的法律等)。最后是行政职能,公民联合需要有强制力的部门执行司法判决,或在部分领域提供公共服务。在联合中,司法、立法、行政等部门依据副词性的法律行事,构成了权威的宪制关系。(2)54
与公民联合相对,奥克肖特还提出了追求共同目标、实际利益的事业联合。事业联合,顾名思义就是把政治变成经营管理的事业,由领袖制订统一的计划、共同的目标,发出强硬的指令,控制所有的行动,深入日常的生活,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各个方面,如曾经的法西斯主义。事业联合主导下的国家极力贬抑个体权利与个人自由,联合者必须绝对忠诚于共同事业,不惜一切代价,乃至自我牺牲,这可能带来深重的灾难。因而,奥克肖特反对将事业联合特性作为现代国家的主导特性。
虽然奥克肖特赞扬公民联合,批评事业联合,但是这并不是他想要事业联合彻底消失。用一句话来概括事业联合与公民联合的关系:逻辑的对立不等于历史的对立(1)55,在逻辑上,事业联合与公民联合是针锋相对的,充满矛盾的;在历史上,它们却不可能单独地存在,二者相伴相生、此消彼长。也就是说,在现实中,要么情况是公民联合为主,事业联合为辅;要么情况是事业联合为主,公民联合为辅。但是,不可能只有一种特性单独存在。
(三)质疑:公民联合的无能为力
奥克肖特在他的公民哲学中提出了公民联合与事业联合两种特性,并在论述中表现出了一定的偏向。公民联合建立在法律基础上,个人行为只需遵守副词性的形式条件,在法律禁止的范围外皆是自由的,这符合现代政治自由个体道德的发展走向。而事业联合建立在共同目标的追求上,联合者沦为实现目标的手段,个人自由遭到蔑视和损害,这应该引起人们的警惕。奥克肖特的理论获得了一些认同,同时也遭到了一些批评。
针对《政治中的理性主义》,大卫·凯特尔指出,奥克肖特扭曲了政治经验,脱离了时下流行的讨论,他根本就不知道人类是什么,人类的生活是什么样的。(2)56阿奇尔不认同奥克肖特对理性主义的看法,他声称理性主义这一说法过于宽泛,奥克肖特反对理性主义的政治,实际上否定了现代政治。(3)57这些研究者认为,理性主义是现代政治的必要部分,将它作为批判对象的做法是错误的。
针对《论人类行为》,谢尔顿·沃林批评奥克肖特是反政治的,他将公共善、分配正义、参与、平等、至善等热门议题排除出政治讨论的范畴,尤其在饥荒、人口过剩、资源稀缺等具体问题上,他的哲学理论是不合适的。(4)58皮特金认为,奥克肖特不允许国家涉及分配正义等问题,无视广大贫穷者的利益,他的理论是惨无人道的,它总体上是对政治的否定。(5)59还有其他批评,它们表达的意思不外乎:第一,像公民联合这样无目标的政府不可能存在,理性主义、事业联合已成大势;第二,即使这样的政府出现,因为它无所作为,所以对民众没有吸引力。
对于这类批评,首先,我们需要澄清一点:奥克肖特从没有说过要建立一个完全的公民联合的国家。公民联合关系是一种理想的人类联合关系,但是纯粹的公民联合是不可能实现的。在历史上、在现实中,相对乐观的状况是一个国家的政府以公民联合特性为主,以事业联合特性为辅,进行统治活动。奥克肖特身上没有批评者赋予他的那种野心,他只是提出了一种可能的方案。
当然,奥克肖特也承认,理性主义(事业联合)在现代欧洲国家中占了上风,但他不愿意就这样接受理性主义,而是感到忧虑。“事业联合特性严重地打击了现代欧洲的公民机构。”(1)60民主议会失去了监督功能,变成利益群体争权谋利的工具;法律不再是本意上的法律,而沦为集体事业的手段;公民言说的词语遭到了败坏,人们对国家、民主、自由、正义等的理解变得扭曲。奥克肖特看到了其中的危害,所以要批评事业联合特性,伸张公民联合特性。
对于批评者普遍关注的福利分配问题,奥克肖特可能也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只是这并非公民哲学论辩的焦点所在。而且,社会正义本身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讨论此类问题时,理论家可能不自觉地把哲学讨论变成利益协商的指导条款,越过公民哲学的边界,变成某种分配的理性主义学说,奥克肖特想避免这种情况。但是,公民联合是否软弱无力、无人向往,依然是值得商榷的问题。
(四)回应:公民联合的隐而不显
作为保守的自由主义者,在理性主义全面侵袭时,奥克肖特担忧集体对个人的倾轧,但又苦于政治词语受到玷污、词不达意。因此,他回到霍布斯那里探寻个人主义之本。在《霍布斯论公民联合》中,奥克肖特指出了霍布斯宣扬个体性道德,进一步论述了公民联合的细节,如最小国家、法治政府、理性有限等。可以说,在阐发霍布斯哲学时,奥克肖特已经为公民哲学进行了铺垫。
在《论人类行为》中,奥克肖特明确指出,公民哲学是关于自由个体道德的理论。他将权威作为政治研究的议题,关注政府职能(如何进行统治),提出公民联合与事业联合的紧张关系。为了捍卫自由个体道德,奥克肖特倡导以公民联合为主的权威宪制国家。这种政府不可以对公民强加共同目标,只能以副词性法律的形式提出限制条件,从而平衡主权权威与个人自由的关系。然而,这样的公民联合却遭到了批评,被质疑软弱无力、无人向往。
现在,立足于自由个体道德,本文想要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利维坦”),它或许可以回应上述质疑。利维坦本是存在于神话中的海兽,它体型巨大,经常隐藏在海中,令人望而生畏。霍布斯以“利维坦”来表示他心中的国家:一方面,在秩序混乱时,国家主权足够强大,保护人们的安全,发挥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在秩序稳定时,国家不会随意干扰日常生活,法无禁止处皆是自由。总体上,国家权威是隐而不显的,就像利维坦一样,不鸣则已、一鸣惊人。
在这个意义上,公民联合的构想与利维坦颇为相似,它能力强大却隐而不显。奥克肖特哲学不是毫无主张、反对政治的。在打击犯罪、维护稳定、捍卫和平方面,公民联合是必须发挥作用的。奥克肖特所设想的公民联合也不是不强大,而是在稳定的情况下,它的权威没有必要显现,频繁、随意地彰显存在感反而可能扰乱正常生活,损害个人自由。隐而不显不等于真的毫无力量,公民联合只是不常将自己的力量示人。
可能也有人发现了,奥克肖特似乎不太关注权力(power)问题,或者说,他不像关注权威那样关心权力。因为在他的理解中,权力表示现代国家及其政府的操控力,主要来自国家所掌握的控制技术,如电话、计算机、广播、户籍、文档、军队、警察等。(1)61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控制技术已经是国家的基本配置,因而也没必要把它当作特别的要素去专门讨论。相比之下,有的国家有权威统治,有的国家却缺乏权威,这才是关乎现代政治发展的重要议题。
此外,作为神兽,利维坦只出现在传说、神话中,它是神秘的、可望而不可即的。纯粹的公民联合就像利维坦那样,只出现在遥远的梦境中,它是无法实现的。在现实中,公民联合与事业联合相伴而行、此消彼长,谁也不能独立地存在,谁也不能完全地战胜对方。所以,即使奥克肖特向往完全的公民联合国家,他也只能倡导以公民联合为主、事业联合为辅的国家,他试图以此保护自由个体道德。
余论:重思隐秘而伟大的权威
回顾现代欧洲国家的历史,奥克肖特从中归纳出了公民联合与事业联合两种特性。事业联合是为了实现共同目标、增进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受其影响,政府以强大的控制手段指示成员的所有行动,它是损害个人自由的。与之相反,公民联合是依据副词性法律而建立的联合关系,公民联合的政府只提供行为限制条件,其权威是隐秘而伟大的,强调法无禁止皆可为,为个体行动留有充足的选择空间。
奥克肖特对这两种联合的区分,是基于法律的统治和基于目标的管理的区分,是将公民个人视作目的还是手段的区分,是对权威和控制力量的区分。奥克肖特将政治研究的要点转移到政府的职能和特性上,转移到自由与权威的和谐共存上,他试着为现代政治哲学正本清源,让人们了解真正的权威的政治。在这个意义上,奥克肖特对现代国家构建作出了重要理论贡献。
回到开篇提出的问题,奥克肖特提出了基于公民联合特性的权威宪制,尽管这在有的研究者眼中是软弱无力、脱离现实的,但是仔细梳理分析就会发现,奥克肖特的苦心孤诣在于还原权威的政治传统,保护真正的道德实践。尽管他的理论尝试可能并不完美,尽管他无法提供一个最终的方案,但是他的尝试依然是有价值的,他向人们释放了一种信号:现代国家及其政府还存在缺陷,理论家应该继续潜心探索公民哲学,探索这门关于人的学问,为世界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注释
1如:大卫·凯特尔(David Kettler)、阿奇尔(J.R.Archer)、谢尔顿·沃林(SheldonWolin)、汉娜·皮特金(Hanna Pitkin)等人都批评过奥克肖特的政治哲学。详见本文第三部分。
2Michael Oakeshott,Hobbes on Civil Association,Indianapolis:Liberty Fund,2000,p.3.
3[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2012,第97页。
4[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2012,第128页。
5(1)[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2012,第132页。
6(2)Rex Martin,“Hobbes and the Doctrine of Natural Rights:The Place of Consent in His Political Philosophy,”The Western Political Quarterly,Vol.33,No.3,1980:390.
7(3)Michael Green,“Authorization and Political Authority in Hobbes,”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Vol.53,No.1,2015:45.
8(4)[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2012,第134页。
9(1)[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2012,第141页。
10(2)[英]保罗·西沃德:《〈贝希摩斯〉简介》,载[英]托马斯·霍布斯:《贝希摩斯---英国内战缘由史》,李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第viii页。
11(3)[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2012,第443页。
12(4)[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2012,第162页。
13(1)[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2012,第164页。
14(2)Alan Ryan,The Making of Modern Liberalism,UK: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2,p.181.
15(3)[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第141页。
16(4)[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2012,第169页。
17(1)[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2012,第206页。
18(2)[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第142页。
19(3)James Read,“Thomas Hobbes:Power in the State of Nature,Power in Civil Society,”Polity,Vol.23,No.4,1991:507.
20(4)[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申彤译,译林出版社,2012,第71页。
21(5)任剑涛:《建国的三个时刻:马基雅维利、霍布斯与洛克的递进展现》,《社会科学战线》2013年第2期,第189页。
22(6)Michael Green,“Authorization and Political Authority in Hobbes,”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Vol.53,No.1,2015:45.
23(1)Alan Ryan,The Making of Modern Liberalism,UK: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2,p.186.
24(2)David Dyzenhaus,“Hobbes and the Legitimacy of Law,”Law and Philosophy,Vol.20,No.5,2001:472-473.
25(3)Christopher Hallenbrook,“Leviathan No More:The Right of Nature and the Limits of Sovereignty in Hobbes,”The Review of Politics,Vol.78,No.2,2016:196-199.
26(4)Matthew Hoye,“Obligation and Sovereign Virtue in Hobbes'Leviathan,”Law and Philosophy,Vol.20,No.5,2001:45.
27(5)[英]迈克尔·奥克肖特:《哈佛演讲录---近代欧洲的道德与政治》,顾玫译,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第23页。
28(1)Michael Oakeshott,Hobbes on Civil Association,Indianapolis:Liberty Fund,2000,p.43.
29(2)Ian Tregenza,Michael Oakeshott on Hobbes,UK:Imprint Academic,2003,p.101.
30(3)这主要是针对当时英国的君权和神权之争而言的。
31(4)[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2012,第132页。
32(5)Michael Oakeshott,Hobbes on Civil Association,Indianapolis:Liberty Fund,2000,p.42.
33(1)Elizabeth Corey,Michael Oakeshott on Religion,Aesthetics and Politics,Columbia and London:University of Missouri Press,2006,p.201.
34(2)Michael Oakeshott,Hobbes on Civil Association,Indianapolis:Liberty Fund,2000,p.44.
35(3)Michael Oakeshott,Hobbes on Civil Association,Indianapolis:Liberty Fund,2000,p.65.
36(1)Kenneth McI ntyre,The Limits of Political Theory:Oakeshott's Philosophy of Civil Association,UK:Imprint Academic,2004,p.148.
37(2)Michael Oakeshott,Hobbes on Civil Association,Indianapolis:Liberty Fund,2000,p.48.
38(3)Michael Oakeshott,Hobbes on Civil Association,Indianapolis:Liberty Fund,2000,p.48.
39(4)Michael Oakeshott,Hobbes on Civil Association,Indianapolis:Liberty Fund,2000,p.79.
40(5)Elizabeth Corey,Michael Oakeshott on Religion,Aesthetics and Politics,Columbia and London:University of Missouri Press,2006,pp.200-201.
41(1)Efraim Podoksik,In Defense of Modernity:Vision and Philosophy in Michael Oakeshott,UK:Imprint Academic,2003,p.173.
42(2)[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2012,第122页。
43(3)详见[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申彤译,译林出版社,2012,第八章。
44(1)Michael Oakeshott,Hobbes on Civil Association,Indianapolis:Liberty Fund,2000,p.15.
45(2)Michael Oakeshott,Hobbes on Civil Association,Indianapolis:Liberty Fund,2000,p.160.
46(3)李猛:《通过契约建立国家:霍布斯契约国家论的基本结构》,《世界哲学》2013年第5期,第104页。奥克肖特公民哲学的两个重要原创性概念是公民联合(civil association/societas)、事业联合(enterprise association/universitas)。
47(4)Efraim Podoksik,In Defense of Modernity:Vision and Philosophy in Michael Oakeshott,UK:Imprint Academic,2003,p.173.
48(1)Michael Oakeshott,On Human Conduct,Oxford:Clarendon Press,1975,p.86.
49(2)Michael Oakeshott,On Human Conduct,Oxford:Clarendon Press,1975,p.41.
50(3)Kenneth McI ntyre,The Limits of Political Theory:Oakeshott's Philosophy of Civil Association,UK:Imprint Academic,2004,p.72.
51(1)这里的“偶然”(contingent)意思是,当两件事情一起发生,它们之间发生了偶然地触及(touch),这只能说明它们不排斥对方的存在,有可能同时发生,而不能说明它们有必然的关联。所以奥克肖特认为,那些声称发现了因果关系、科学规律的理论家是靠不住的,他们错误地将偶然当作了必然。
52(2)Michael Oakeshott,On Human Conduct,Oxford:Clarendon Press,1975,p.80.
53(1)Michael Oakeshott,On Human Conduct,Oxford:Clarendon Press,1975,p.58.
54(2)不难发现,在奥克肖特心中,公民联合政府的职能排序是:司法、立法>行政。而且政府的行为必须遵循捍卫个体自由的副词性法律。奥克肖特的灵感来源于英国近代的普通法传统。详见Andrew Sullivan,“Intimations Pursued:The Voice Practice in the Conversation of Michael Oakeshott,”Ph.D.diss.,Harvard University,1990,p.249。
55(1)[英]迈克尔·欧克肖特:《信念论政治与怀疑论政治》,张铭、姚仁权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9,第45页。
56(2)David Kettler,“The Cheerful Discourses of Michael Oakeshott,”World Politics,Vol.16,No.3,1964:487.
57(3)J.R.Archer,“Oakeshott on Politics,”The Journal of Politics,Vol.41,No.1,1979:156.
58(4)Sheldon S.Wolin,“The Politics of Self-Disclosure,”Political Theory,Vol.4,No.3,1976:322-323.
59(5)详见Hanna Pitkin,“Inhuman Conduct and Unpolitical Theory:Michael Oakeshott's On Human Conduct,”Political Theory,Vol.4,No.3,1976:301-320。
60(1) Michael Oakeshott,On Human Conduct,Oxford:Clarendon Press,1975,p.312.
61(1)详见Michael Oakeshott,On Human Conduct,Oxford:Clarendon Press,1975,pp.194-195。
Abstract: Thomas Hobbes' sLeviathanexplored how to create a Commonwealth through covenant among individuals of the natural condition, which led to an ongoing dispute over the relation between sovereign authority and natural rights. To contend with rationalism in politics, Michael Oakeshott borrowed implicit authority of the great Leviathan from Hobbes and advanced the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of civil association, which was criticized for lack of common purpose and power. if we incorporate Leviathan's implicitness into Oakeshott's analysis, it will be easier to understand the moral condition of civil association. The themes Oakeshott stressed in his interpretation of Hobbes are, for the most part, themes that animated his own philosophy. To conclude, Civil Association is an ideal authorized mode of human relationship which can be great contribution to the morality of free individuality.
Keyword: Oakeshott; Civil Association; Hobbes; Autho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