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治的夹层地带

作为当代人,我们对帝王将相的评判,往往多元、复杂:他们或是圣明烛照的雄主、保一方百姓安宁的父母官、维护地方秩序的士绅;或是昏聩不堪的帝王、鱼肉乡里的贪官、欺压乡民的恶绅豪强。可同时,对于作为古代政府底层行政人员的胥吏,今人的看法却出奇的一致:利欲熏心、欺上瞒下——这似乎成为了所有底层书吏和差役们所共有的标签。无论是评书、京剧这样的传统曲艺形式,还是电影、电视剧这般现代的娱乐媒介,年代戏里的胥吏们往往像从一个模子里倒出来的:贼眉鼠眼、奸猾贪婪,往往眼珠一转,便又要给主角们添一笔大麻烦。
但事实果真如此?
弗吉尼亚大学历史系教授白德瑞(Bradly W. Reed)于二十多年前出版的著作《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Talons and Teeth: County Clerks and Runners in the Qing Dynasty)最近推出了中译本。本书借由巴县档案重新考察了清末四川省巴县县衙内部基层官吏的运作,让我们在那些刻板印象之外,对这些底层公务人员的职场生存处境、职级划分、升迁开除,乃至收入的来源、分配有了更为细致的全新认识。贪腐、瞒上——这些或许只是胥吏们日常工作中最不受人待见的面向,而在这些行为背后,却隐藏着一套周密、自洽、彼此心知肚明的帝国治理逻辑。
中国有“皇权不下县”的说法。一则在那个通讯技术落后的年代,皇权很难有方便的途径精准地触达县以下的行政单元,二则古代政府无法负担庞大的基层人员开支。所以,在从九品的“官”之外,明清朝廷还必须借由一套运转良好的“吏”系统,才能维系王朝在基层的运作。从刑名、钱谷,到礼教、盐茶,所有一切地方事务都要凭借由书吏和差役组成的底层行政人员才能完成。
但这套系统并不吃“皇粮”,明清帝国的赋税系统并无法支撑起体量甚巨的基层吏役;所以这些底层吏役们必须在行政工作的过程中“找饭辙”。于是乎,我们所常听说的“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之类的明清民谚也就由此而来。狱卒们通过虐待犯人来榨取其亲属的赀财,书吏们张口就要断案的“案费”,税吏们则索要远超税额的“火耗”……
尤其到了清代中期,人口基数剧增,但经济却囿于以农业为本的传统经济,一直增长缓慢,但人口增长压力所带来的州县政府治理规模扩张、行政事务堆积的痼疾却日益突显。原本对吏役数量和任职期限的规定犹如一纸空文:如巴县的书吏定额为75人,可在同治朝之后,书吏人数长期在200人左右,有少数年份还飙升至250人;而他们任职的时间也从规定的五年,延长至了三、四十年,很多老书吏都是年老体衰后才役满告退。在传统叙述中,这些人数众多的“蠹吏”精熟律条,了解政府运作每一个可以钻空子的地方,他们在其间上下其手,敲诈、勒索、欺瞒、拐骗,无所不用其极,无疑是晚清国力衰败的元凶之一。
这种说法如此深入人心,以至于胥吏的形象逐渐固化。晚清的外交家郭嵩焘曾言:“元与奸臣、番僧共天下;明与宰相、太监共天下;本朝则与胥吏共天下耳。”在宣扬以儒家理学治国的官方叙事中,无论是人数超员严重,还是收受百姓案费,凡此种种都是满口孔孟之道的清政府所不乐见、也不允许的——甚至在某种意义上,那些负责维护法律运行的吏役本身就是一个非法群体。
但清廷却依旧默许了吏役的存在,而这一群体不仅存在,甚至还制定出了一套详尽、完备的自我约束体系。以巴县吏役为例,巴县衙门中存在着两套行政体系,一套是朝廷明文规定的吏役等级序列,另一套则是非正式的、体制外的行政系统。这些体系外的行政人员原本有着明确的任期限制,清廷希望藉此可以最小化这些深谙基层政治运作之道的吏役们对地方行政造成的渗透。
但实际情况却是,吏役们不仅长期把持着位置,甚至还根据法令、惯例和当地的实际情况,构建出了一套完整的包括内部组织架构、事务分工和办事流程的体系,包括招募、训练、公务分配、晋升奖惩之类的细则更是一应俱全,甚至在理性化(rationalization)和专业化程度上,吏役们要远胜过那些饱读圣贤书的知县父母官们。吏役在朝廷的典章制度中,是一个临时性的低阶职位;但在真正的日常政务运作中,他们不仅专业知识娴熟,还有一套清晰的自我行为约束的章程(虽然常常越规),以及明确、长期的公门职涯定位。
吏役们不仅对各项司法服务提出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甚至还将这一标准刻在了石碑上——毕竟,在皇权不下县的基层政府中,他们并没有固定的朝廷薪俸,只能靠案费、三费(押解费、验厂费、缉捕费)维持生计,保证衙门的日常公务运转。所以对知县而言,拿着固定薪资的他肯定希望案件越少越好;相反,对吏役们来说,诉讼案件多多益善才能确保收入。所以虽然收受贿赂的事情并不少见,但从基本利益的层面来讲,吏役们不会收取过于高昂的案费,也不会过度搬弄是非,因为只有“价格公道”、审判公平,才会有源源不断的人击鼓鸣冤,吏役们从长远来看也才能保住饭碗。所以甚至会出现吏役们本身制定条例规程,禁止乱收费的行为——这并非是他们有极高的道德标准,而是有着一套严密的利益逻辑隐含其中。
也正因此,那些科甲出身的知县、知州并不愿意过度干涉基层吏役们的行政事务。对他们来讲,皇朝对他们的期许来自于两方面:足额征缴赋税、维护地方稳定。而这两种目标经常处于矛盾状态之中:征税征少了上级不满意,会影响官员的升迁;征多了百姓不高兴,会带来地方上的不安定。而吏役们犹如润滑剂一般应对着这一矛盾,一边履行征税职责,一边又要尽可能不激怒平民——正是由于他们的这种特质,才使得朝廷和地方长官得以容许他们存活。也正因为此,每当朝廷的税赋加重导致民怨沸腾后,官员们总是能够将吏役们指认为替罪羊。
但与想象不同,被人们贴上贪婪、无赖、狡猾等标签的吏役,并非是来自于穷苦人。首先,吏役中分为两种等级,一种主要在县衙工作,本职工作是处理文书,这部分人被称为“书吏”。书吏具有相当的读写能力和法律知识,他们大部分都是落第的秀才和读书人,同时在某些领域具有相当高的专业知识。如巴县衙门分为十房:吏房、仓房、户房、礼房、盐房、兵房、刑房、工房、承发房和柬房,每一房独立运作,负责县内某具体领域的公务处理。对于只读圣贤书的县令而言,区区几个僚佐是无法完全负担起衙内繁冗的公事的;而书吏们不同于文盲的读写技能和专业知识无疑是衙门日常运作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另一类则经常需要在外办差,这类人的知识水平远不如书吏,也不需要处理文书,其主要职能是在基层执行国家权威,如征税、征粮、缉盗、仵作、解运、打更等,这部分人被称为“差役”。差役在衙内阶序上要低于书吏,工作也更为细琐和劳乏,需要大量跟百姓打交道——也正因为此,民众对于地方政府的恶感经常直接来源于差役们的行为不端。虽然差役整体文化水平不高,但在衙内仍有严格的招募、晋升机制。如果要成为小头目(总役或是领役),还需要在差役内部缴纳金额不菲的参费(少则20两,多则百余两)——这笔费用本身当然可以通过在任时“捞油水”而收回成本,并在离职时拿到大部分赔偿。但是参费存在的本身就证明了,哪怕是无需精通文墨的差役,也绝非穷困潦倒的地痞无赖可以随意染指的职位。
但吏役的功用绝不止于充当州县官们征税、执法的“爪牙”,吏役更是他们在遭遇民怨时上可搪塞上峰、下可转移视线的绝佳靶子。百姓不堪忍受高额的赋税,或是觉得在讼案中遭受冤屈时,一旦事情闹大,吏役们便成为地方官最为便捷的嫁祸对象:或是指责吏役滥用权力,或是说他们贪墨枉法——地方官员对待吏役完全是一种策略式的使用,达则是聚敛财富的爪牙,穷则是推诿过失的替罪羊。这才是官员与胥吏之间彼此心照不宣、互相利用所达成的默契。而无论是吏役群体本身、当乡本土的士绅群体,还是更高层的封疆大吏、乃至京城里的阁老中堂,其实也都洞悉这其中的猫腻,大家彼此都在寻找一个得失平衡点,以让各方的利益都得到保障。
比如,吏役中其实存在很多亲族关系,一名能员干吏经常会保举自己宗族内的亲属加入吏役队伍。在基层政务运作正常时,这种亲缘关系是新人品格、能力和专业知识的担保;而每当内部争执、外部暴乱发生时,这种亲缘关系又成为了裙带关系、包庇横行的铁证。吏役长期在这种夹缝中求生存。对于晚期帝制中国的县太爷们来说,士绅是他们的耳目,而吏役就是他们的爪牙——在需要雷厉风行地贯彻中央政府的指示时,士绅是夹在官民之中的避震器,而吏役是无往而不利的执行工具;而在要平息百姓怨怼时,士绅仍旧是上闻下达的中转站,而吏役这副利爪便要藏于身下、秘不示人,必要时也要表演一番壮士断腕的把戏。
吏役在这种夹缝之中游刃有余地生存。在百姓眼中,吏役是最直接的国家代理人;在初来乍到的父母官心中,他们是扎根于本地的刑名钱谷专业人士;而吏役则把他们自己看作一群掌握了各种资源、拥有专业化的行政知识、藉此最大化其手中看似有限的权力以改变生活境遇的职业吏员。
《爪牙》一书关注了之前鲜有人注意的底层吏役群体,他们的工作自然无法比拟帝王将相的丰功伟业,也无人来书写他们的日常行政事务。我们至今能看到的传世文献,多半为政治、文化精英们秉持着儒家理学理想所写就的,他们对于生活在官、民夹缝中的吏役多半只有鄙夷和不屑;而百姓们在遭遇不公时,往往又会将不满和愤懑直接投射在距离他们最近、冲突也最直接的衙役身上。于是乎,本就不甚纯洁的吏役群体成为了官员、士绅、百姓们“合谋”而塑造的替罪羊。
但是,在真实世界中生存的吏役团体,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也凭借着在税收、司法等诸多层面对地方政府的贡献,顽强且滋润地游走在官、民之间。作为“爪牙”,他们是清代地方政府盘剥、聚敛的最佳工具,而当他们往帝王将相的碗里夹一块肉的时候,他们也从未忘记往自己的碗里舀一勺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