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
1958年10月31日,以赛亚•伯林在在牛津大学发表了一篇影响深远的就职演说,这就是著名的《两种自由概念》(Two Concepts of Liberty)。该文随后被印成单行本发表。在这篇文章中,伯林区分了两种自由的概念,即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与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这种区分在学界产生了热烈的讨论,成为二十世纪政治哲学的经典论题。 伯林在文章一开始便意味深长地指出,思想观念对社会有着巨大的影响力。他说:“令人惊讶,因为在近代历史上,也许从不曾有这么多人——包括东方人和西方人——的观念以及生命,被狂热的社会与政治学说所改变,有时甚至被猛烈翻搅。”纵观二十世纪,这句话对于风起云涌的社会运动、两次世界大战、意识形态冲突等事件,可谓真实的刻画。 经济学家凯恩斯亦有名言:“…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的思想,正确也罢,错误也罢,其力量之大,常人往往认识不足。事实上可以说统治这个世界的舍如此之思想几无他也。实干家们,自信可在相当程度上免受任何学理之影响者,往往已沦为某一个已故经济学家的思想奴隶。掌权的狂人们,自称可从虚空里听获神音天意者,其狂悖骄妄则常常是从几年前尚存学界的某个不入流学者的思想中提炼浓缩而成。”【邹恒甫译自《通论》第四章】 一、消极自由的概念 作为政治哲学家的伯林最为著名的贡献就是对“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分,正是集中阐述了这一问题,《两种自由概念》遂名扬天下,当之无愧地被喻为当代政治哲学最具影响力的单篇论文。不过,最早提出这两个概念的却不是伯林。 “消极自由”是古典自由主义的一贯立场。从霍布斯以降,密尔、约翰.洛克、亚当.斯密、大卫.休谟、杰里米.边沁等英国古典政治思想家皆倡导“消极自由”的概念,即免除强权干涉或法律限制的自由(伯林称唯有霍布斯与边沁是最为纯粹的消极自由主义者)。而“积极自由”的观念也古已有之,从卢梭、康德、费希特、黑格尔到马克思等欧陆思想家皆属于这一思想传统,最早明确提出这一概念的则是T. H. 格林【T.H.Green,1836~1882】[1]。 “消极自由”强调不受法律限制的状态,而作为英国新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奠基人,格林一反古典自由主义传统,提出一种将“权力”、“能力”等与自由结合起来的自由观,即他所谓的“积极自由”:从事值得去做或享受值得享受的事物的一种积极的力量或能力。针对古典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观念,格林说: “...当我们提及自由时,我们应该谨慎地考虑它的含义。我们所谓的自由并不仅仅是不受强制的自由。自由并不仅仅意味着我们可以做我们喜欢做的事,而不管我们做的事是什么。自由并不意味着一个人或一些人可以享受以其他人的损失为代价的自由。我们言及自由指的是一种积极的权力或能力,从而可以做或享受某种值得做或享受的事…” 由此可见,关于“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分,十九世纪的格林已经有了明确的意识。事实上,比格林更早的法国思想家贡斯当【Benjamin. Constant,1767~1830】在《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中,也有类似的分析。贡斯当发现,古希腊罗马人推崇的自由是一种公民资格,即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而现代人的自由则是个人不受限制的状态[2]。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一文中对贡斯当有极高的评价:“没有人比贡斯当将两种类型的自由之间的冲突,看得更加透彻,表达得更加清楚。” [3] 二、“经济自由”不属于消极自由 不过与二十世纪的伯林不同的是,格林意在为“积极自由”辩护,主张国家应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他的观点影响了之后的社会民主主义,是福利资本主义政策的理论渊源之一。而伯林1958年的演讲则意在指出“积极自由”的危害,从而为“消极自由”正名。伯林心中的假想敌,也许正是他曾身处其中的纳粹德国与苏联斯大林主义。 区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最著名的倡导者,毫无疑问非伯林莫属。他将“消极自由”定义为:“别人是否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地,使我的希望不得实现。在此意义下,若我是自由的,意思就是我不受别人干涉”。[4]伯林用公式将其表示为 : “免于……的自由”(liberty from…)。像古典自由主义的其他思想家一样,伯林的关注点也是政府或强权或其他某种约束力量对个人自由的干涉。这就是伯林的“消极自由”公式中省略号所指代的内容。 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这一公式所包含的内容并不是任意的,而是有着限定的范围。政府或法律的干涉在这一范围内,而“免于饥饿或贫困的自由”尽管完全符合这一公式,但“饥饿或贫困”却不在伯林的“消极自由”公式的范围内。也就是说,“经济自由”不属于伯林所述的消极自由。 他说:“如果我的穷困是由于疾病——因为我生病了,所以我无法去买面包、或无法去为环游世界之行付款、或无法请求法院给予我公平的判决,正如因为我跛了脚,所以无法去跑步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我无法做到某些事,基本上不能被指为缺乏自由,更谈不到缺乏政治自由。” [5] 只有当贫困是由不公正的制度安排所造成时,才能称之为受到压迫或奴役。所以,在伯林的思想中,由市场本身或自身能力造成的贫困状况,即“经济不自由”,并不属于“消极自由”的范畴。 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也持相似的看法。他的表述更为明确,有必要在此摘录其中一个段落:“我们可能是自由的,但同时也可能是悲苦的。自由并不意味着一切善物,甚或亦不意味着一切弊端或恶行之不存在。的确,所谓自由,亦可以意指有饥饿的自由,……一个身无分文的流浪汉虽凑合地过着朝不保夕的生活,但的确要比享受各种保障且过着舒适生活的应征士兵更自由。” [6] 三、积极自由的魔咒 占据伯林演讲最大篇幅的其实是关于“积极自由”的分析,这也是伯林与主张积极自由的思想家的主要分歧所在。伯林认为,“积极自由”很可能会假以各种理由摧毁许多神圣不可侵犯的“消极自由”。在演讲中,伯林分析了数种“积极自由”的形式,包括避世主义、禁欲主义、斯多葛派、自我实现学说、以黑格尔为代表的理性主义自由观、社会导向的群体认同等。这些形形色色的自由观念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都是“以做自己主人为要旨的自由”。 柏拉图学派和黑格尔的学说最为典型。他们皆认为存在一个比现实中人们感受到的那个“自我”更加高级的“自我”,后者虽未进入人们的意识,但却是“真实的”、“理想的”、“自主的”自我,而人们的非理性冲动、欲望、本性、经验等现实自我则是“被他人或别种律则支配的(heteronomous)自我”,从而是不自由的。所以,按照这种“自主”的学说,要想成为自由的人,就必须摆脱非理性的控制,达到那个“真实的”自我。 而这种“真实”的自我则被等同于集体的意志。古今中外那些以集体、民族、阶级、国家或某种社会理想或各种意识形态的名义压迫个人,剥夺个人自由的事件,无不以类似的理由为说辞。这也是卢梭所谓的“强迫人们自由”的含义。伯林对此的评价一针见血:“借人们的“真实”自我为名,并且代表那个自我,去欺凌、压迫、折磨他们,同时心里却还坚持认为:只要是人类的真正目标,诸如;幸福、责任之履行、智慧、公正的社会、或自我完成等,便一定能和他们的自由相吻合。” [7] 这种认为自由即是“自主”(self-mastery)的“积极自由”观,乃是建立在一个蛊惑人心的比喻的基础上。作为被比喻的一方,“自我”就是人们实际感受的那个东西,而不是什么需要被教育、被压迫、被强制才能体会到的集体意志。不管是自愿还是被迫遵从外在的意志,那都称不上是自由。伯林说:“自由的概念,直接导源于什么东西构成自我、人格与人的观念”。[8]笔者认为,现代心理学已将自我、人格、人等范畴变为自然科学的范畴,乃属必然性的领域。而如果我们坚持一种英国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观,那必然性就与自由无关,正如物理规律与自由无关一样。 瞎子不能看到东西,人不能跑火车那么快,历史事件无法改变等都是描述人所受某种限制的情况,但由于这些限制的性质乃属自然科学规律,这些情况不能称之为缺乏自由。反之,瞎子克服自己想看到东西的欲望,人想都不想跑火车那么快,人们遵循历史规律行事(假如存在这种规律的话)等,这也称不上是获得了自由。前一种情况,正是斯宾诺莎、康德、黑格尔等主张自由即“自主”的欧陆哲学家所犯的致命错误(他们把因果规律看成是对人的“自由意志”的强迫),因为自由与必然性无关。而后一种情况,则是那些苦行主义、斯多葛学派、禁欲主义以及佛教等的自由观的关键错误。因为监狱中的苦行僧不管有多么超然物外,他都比不上一个为所欲为,被欲望摆布的罪犯自由。卢梭的一句话说的很精彩:意识到自己身上的锁链要比用鲜花来装饰它们好。 四、自由的公式 伯林对“积极自由”也有个公式,那就是:“去做……的自由”(liberty to…)。我同意伯林的看法,即两种自由“并不是对同一个概念的两种不同的解释,而是对于生活目标的两种存在深刻分歧而且不可调和的态度”。不过很容易看出,用“去做……的自由”来表示“积极自由”,却是个既容易引起混乱又毫无用处的公式。它不能用以区分消极自由,正如昆廷.斯金纳在不列颠学会以赛亚.伯林讲座就职演说《第三种自由概念》中所指出的,假如你不喜欢他的演讲,你可以离开而不会受到干涉,同样的事情用伯林的积极自由公式可以表示为:你可以自由地去做离开这件事。[9] 事实上,只要设定一个合理的范围,例如之前为消极自由设定的那个任何情况下都不受侵犯的个人权利范围,在此范围内表述“去做……的自由”,则几乎都是以伯林的“积极自由”公式表示了事实上是“消极自由”的内容。“消极自由”公式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假如设定一个不合理的范围,例如伯林详加阐述的自主、自我实现等积极自由的例子,在此范围内表述“免于……的自由”,则几乎都是以“消极自由”的公式表示了“积极自由”的内容。即,如果约束条件乃是实现“积极自由”的那些障碍,则免于这种障碍的自由就是“积极自由”。 更有甚者,在某些情况下用“去做……的自由”公式表示的积极自由,甚至比用“免于……的自由”表示的消极自由还要“消极”。比如我们就此可以分析一下“去做绝食这件事的自由”与“免于饥饿的自由”这两个到底哪一个更加消极。哈耶克坚持这样的观点,即我们有自由去做一件事,与我们事实上是否真的去做它没有关系。所以,以拒绝或者说不去做某件事的形式,有时候恰恰是为了申明自己拥有选择的自由。甘地为了反对英国殖民当局而绝食,此举的含义不仅仅意味着甘地在挨饿,他真正的意图在于以拒绝选择“进食”来表明自己拥有进食的自由[10]。 为了能够绝食,甘地必须先有“进食”的自由。进食是维持一个人生命最基本的需要,绝对比法律限制、强权压迫等消极自由的内容还要消极。所以在“去做绝食这件事的自由”中表述的却是远为消极的自由。而“免于饥饿的自由”尽管是以消极自由的形式来表述,但正如上文所述,这种经济自由一般来看并不属于消极自由。可以看出,符合积极自由公式的“绝食的自由”却比符合消极自由公式的“免于饥饿的自由”还要消极。引起如此严重的混乱,这两个用以区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公式还能有多少用武之地呢? 所剩无几。这种批评集中体现在杰拉尔德.麦卡勒姆的《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一文中。之所以产生上述混乱,麦卡勒姆认为,原因在于这两种自由的区别从来就不是清晰明确的。他把自由始终看做一种,认为“不管是谈论某个行动者的自由还是某些行动者的自由,它始终是指行动者摆脱某些强迫或限制、干涉或妨碍,去做或不做什么、成为或不成为什么的自由。”用著名的麦卡勒姆公式来表示就是:“X在摆脱Y去做(或不做、成为或不成为)Z上是(或不是)自由的”[11]。在此公式中,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被综合为一种自由,二者的区别在形式上消失不见。 麦卡勒姆的自由公式说明只有一种自由概念。尽管形式上没有多大的差别,但伯林演讲中所详细阐述的那些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确实意味着极不相同的东西。归根结底,是X(行动者),Y[强迫、限制、干涉等“约束性条件”( preventing conditions )]以及Z(代表人或环境的行动或条件)这三个变量的性质决定了自由的性质。在变量设定为“消极”的情况下,即X是个人,Y是法律限制或者别的外界约束,Z则是那些基本人权范围内的事。这种自由则是“消极自由”,其含义与伯林的定义相同。在变量设定较为“积极”的情况下,即X是集体(或民族、国家等超个人范畴),Y是自然规律或“非理性自我”等,Z则是自我实现、完美人格或黑格尔的理性、卢梭的公意等东西,这种自由就是伯林说的“积极自由”。 尽管伯林给出的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公式并不成功,但他论述的那些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却是真实的存在,并且确实是政治哲学里普遍的误解。伯林回应麦卡勒斯时指出,自由本身包含了一种内在的紧张,实际上,“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都是真实存在的问题,都是不可逃避的问题”。这一观点得到了思想界的普遍认同,而这一点,即对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差别最为系统最有影响的澄清,成为伯林的不朽贡献。 参考文献: [1] 李强.自由主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2] 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3][4][5][7][8] 伯林.自由论[C].南京:译林出版社, 2004. [6]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北京:三联书店,1997. [9] 昆廷.斯金纳.第三种自由概念[A]应奇.第三种自由[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 [10] 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11] 杰拉尔德.麦卡勒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A] 应奇.第三种自由[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