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宽容》
宽容,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应该可以算作是一个偏褒义的词汇,但是,与其他词汇一样,这个词汇也并非总能经得起推敲。谁是宽容的主体,应该宽容谁,应该宽容那些事那些行为,如何宽容,或者说宽容的程度或限度,以及,什么是宽容,它是一种心态,还是一种行为,抑或二者皆是。还有,宽容与体谅、容忍、原谅、理解等词汇的区别和联系在哪里?这些问题都是需要回答,但又常常很难回答清楚的。美国学者迈克尔.沃尔泽的《论宽容》(主要是政治、社会意义上的宽容,而非人际交往中的宽容,当然,也或多或少包含后者的意思)即是一本对之进行探讨的著作,它是由作者1996年在耶鲁大学就耶鲁项目中关于伦理学、政治学以及经济学所作的卡索讲座汇集而成。
很难定义宽容,正如作者的论述那样,只能大致描绘它的种种含义和可用之处,在作者看来,“和平共处”是宽容所要达到的目的,这也可以算作宽容的行为方式。同时,宽容的存在,即意味着差异性的存在,如果世界或者更小范围的社会或社群是同质性的,也就不存在矛盾与冲突,不存在相互的不理解,以及相应的厌恶等情绪,因此宽容也就不需要存在。在现实中,差异性自然是无处不在的,个人之见、社群之间、族群之间以及国家之间,都有着各种各样的差异,因此为了和平共处,就需要彼此的宽容,而因为特定环境和条件的不同,宽容的形式和限度也各有不同。并且,正如作者所言,“主张应当让不同的群体和个人和平共存,不等同于应当主张宽容任何实际的或可想象的差异性”,也就是说有些东西是不能被宽容的,这里,相对主义的判断标准不能被无限的使用。
作者根据历史条件的不同以及具体的宽容形式,总结出五种宽容的体制,分别是多民族帝国、国际社会、联盟制、民族国家,和移民社会。第一种体制存在于奥斯曼帝国这种古代的大帝国中,在那里存在不同的民族和宗教信仰,但在君主的强力统治下,各个族群互不侵犯,彼此守着自己的领地进行相对的自治,实现了相对的稳定,这种和平共存的基础是共同的被压制。在这种情况下,与“不患寡而患不均”类似,只要公平,尽管被压制,但各个族群不至于发生激烈的冲突。而国际社会,尽管表现出一种类似无政府的状态,但各国既定的边界,以及主权原则,使得互不干涉、互不侵犯成为一种基本的信条。当然,这一机制也存在缺陷,比如有的国家的所作所为超出了其他国家的容忍边界,会招致干涉,但问题在于,这种边界,是特定国家自己界定的,并且,这种界定多少是出于道德或文明准则,多少是出于实际利益,也很难说的清楚。至于联盟制,作者将其看作是多民族帝国最有希望的继承者,因为它在族群分布上与前者相类似,但后者表现出更多的民主元素和现代政治运行模式,不同族群在同意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合而为一,瑞士是其良好运行的例子,各个族群彼此尊重,而在各自族群内部进行自治,这样确实做到了和平共存,并且相对于多民族帝国来说,是一种没有压制的共存。当今国际社会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民族国家,或者是力图趋近于民族国家,它要求一个单一的种族或民族,单一的文化,尽管存在其他族群,也要尽可能的与主流民族同化。但现实并非总是如此,很多国家内部主体民族和少数民族仍然存在着诸多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主体民族在要求少数民族接受特定的政治、社会、文化准则的同时,也会尊重少数民族的特殊需要,特别是其私人空间里的自主行为。一种可行的做法是从个体的角度对待少数民族,也就是将全体公民,包括主体民族和少数民族的个体,都视为平等的公民,以公民的身份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而将特定的文化、习俗的需求转化为部分公民自愿的选择,并加入相应的自愿社团。最后一种体制是移民社会,美国可以被看作是典型的例子,在那里,只有移民的先后顺序,而没有真正的主人和主体民族(印第安人除外),因此,尽管盎格鲁-撒克逊文化或者更广范围上的欧洲文明占据主导性的影响,但并非意味着这就是国家的单一文明,其他族群仍然有权保留自己的文化,并为这个“熔炉”所锻造出的文明贡献力量,使之部分带有这类族群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不同族群相互尊重,彼此宽容已经成为共识,而真正需要采取必要措施实施宽容的仅剩下对怪癖的个人,因为这些人的行为与其他人差别更大,需要政府采取一些措施以保护其利益。
接下来通过案例可能会更容易理解其中的复杂。法国是典型的民族国家,在移民以个体形式出现时,它要求所有的移民接受特定的法兰西文化和政治生活方式,单纯是这种情况的话,并不存在对移民或异质文化的宽容,但移民也有自己的文化和习俗,政府也不能视而不见,因此其宽容更多的表现在私人生活上。但随着移民的增加,特别是群体移民的大量增加,使得法国不得不面对新的形势,即他们有更强大的谈判能力,并要求群体意义上的特殊对待,这种情况下,新的宽容形式就不得不产生了,它要求政府正视这种要求,并作出适当的让步,但作为民族国家,它仍然坚守着共和主义的基本要求,这是新移民所无法撼动的。而以色列则具有更复杂的形式,它存在着三种宗教信仰,族群上还包括从世界各地涌来的犹太人和阿拉伯人,而前者因为分布于各个国家,早就带有相应国家的特色,尽管都是犹太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既要学习多民族帝国的共处之道,也要学习民族国家的方法,甚至还有移民社会的方式,这注定了纷争不断。加拿大的魁北克则以一种群体和社区的形式表达其利益,而国家整体的立宪原则也不得不作出让步,以对之进行宽容,但是,前提仍然是得到广泛的接受。这里可以谈谈中国的例子,中国在谋求建立民族国家的同时,实际上表现出浓厚的多民族帝国特性,而现有的民族政策更多的是在强化民族成员的民族身份,这种做法的后果是不断的提醒个体公民,他们与其他族群特别是汉族的不同。因此,他们在争取利益,谋求国家宽容的时候,常常是以族群的形式,而忽视了其内部本身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和不平等。而国家给予逆向不平等意义上的照顾时,也忽视了汉族内部也有巨大的等级差别,这就导致,国家的照顾政策名义上是照顾弱势群体,实际上少数民族的优势群体得到了利益,而汉族内部的弱势群体却因为族群意义上的优势而得不到照顾。因此,更合理的政策,应该是以公民个体的需要为依归,这样才能使得真正需要的人得到帮助,而族群差异也不至于时时的扩大。
这实际牵涉到诸如权力、等级、性别、宗教、教育等多种因素,差异的存在其实不仅存在于特定的文化上,还广泛存在于各种群体的不平等上,而正是后者招致更多的不满。这个时候,宽容已经演化如何消灭不平等、不公平,以求得社会的和谐。可以试着如此理解,人们基于权力、等级、性别、宗教和教育等因素对特定群体存有歧视,认为他们低人一等,这个时候需要建立特定的机制建立宽容的行为方式,使他们看到后者的价值,而给予尊重。
像许多理论问题一样,作者对宽容的研究也不得不涉及现代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的纠纷,后者强调个体的重要性,认为个体的自由选择得到宽容就足够,其他族群之类的差异已经无关紧要。但这只能是部分人的一厢情愿而已,毕竟很多人仍然需要结社,需要以群体的面貌来争取利益和权利,也就必然的产生纠纷和冲突,因此如何实现彼此的宽容仍然是亟待解决的。而达致个体与群体、个体差异化和群体差异化的平衡,实现多元文化主义,才能够推动宽容的实现。
《论宽容》(On Toleration)
作者:[美]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 译者:袁建华
目录:
前言
介绍:如何论述宽容
第一章 个人态度以及政治安排
第二章 五种宽容的体制
多民族帝国
国际社会
联盟制
民族国家
移民社会
总结
第三章 复杂的案例
法国
以色列
加拿大
欧洲共同体
第四章 实际问题
权力
等级
性别
宗教
教育
市民宗教
宽容不容异说者
第五章 现代与后现代宽容
现代课题
后现代性
后记:对美国多元文化主义的思考
注释
索引
鸣谢
译后记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版 83千字
2011-03-06 21:30:00
很难定义宽容,正如作者的论述那样,只能大致描绘它的种种含义和可用之处,在作者看来,“和平共处”是宽容所要达到的目的,这也可以算作宽容的行为方式。同时,宽容的存在,即意味着差异性的存在,如果世界或者更小范围的社会或社群是同质性的,也就不存在矛盾与冲突,不存在相互的不理解,以及相应的厌恶等情绪,因此宽容也就不需要存在。在现实中,差异性自然是无处不在的,个人之见、社群之间、族群之间以及国家之间,都有着各种各样的差异,因此为了和平共处,就需要彼此的宽容,而因为特定环境和条件的不同,宽容的形式和限度也各有不同。并且,正如作者所言,“主张应当让不同的群体和个人和平共存,不等同于应当主张宽容任何实际的或可想象的差异性”,也就是说有些东西是不能被宽容的,这里,相对主义的判断标准不能被无限的使用。
作者根据历史条件的不同以及具体的宽容形式,总结出五种宽容的体制,分别是多民族帝国、国际社会、联盟制、民族国家,和移民社会。第一种体制存在于奥斯曼帝国这种古代的大帝国中,在那里存在不同的民族和宗教信仰,但在君主的强力统治下,各个族群互不侵犯,彼此守着自己的领地进行相对的自治,实现了相对的稳定,这种和平共存的基础是共同的被压制。在这种情况下,与“不患寡而患不均”类似,只要公平,尽管被压制,但各个族群不至于发生激烈的冲突。而国际社会,尽管表现出一种类似无政府的状态,但各国既定的边界,以及主权原则,使得互不干涉、互不侵犯成为一种基本的信条。当然,这一机制也存在缺陷,比如有的国家的所作所为超出了其他国家的容忍边界,会招致干涉,但问题在于,这种边界,是特定国家自己界定的,并且,这种界定多少是出于道德或文明准则,多少是出于实际利益,也很难说的清楚。至于联盟制,作者将其看作是多民族帝国最有希望的继承者,因为它在族群分布上与前者相类似,但后者表现出更多的民主元素和现代政治运行模式,不同族群在同意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合而为一,瑞士是其良好运行的例子,各个族群彼此尊重,而在各自族群内部进行自治,这样确实做到了和平共存,并且相对于多民族帝国来说,是一种没有压制的共存。当今国际社会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民族国家,或者是力图趋近于民族国家,它要求一个单一的种族或民族,单一的文化,尽管存在其他族群,也要尽可能的与主流民族同化。但现实并非总是如此,很多国家内部主体民族和少数民族仍然存在着诸多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主体民族在要求少数民族接受特定的政治、社会、文化准则的同时,也会尊重少数民族的特殊需要,特别是其私人空间里的自主行为。一种可行的做法是从个体的角度对待少数民族,也就是将全体公民,包括主体民族和少数民族的个体,都视为平等的公民,以公民的身份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而将特定的文化、习俗的需求转化为部分公民自愿的选择,并加入相应的自愿社团。最后一种体制是移民社会,美国可以被看作是典型的例子,在那里,只有移民的先后顺序,而没有真正的主人和主体民族(印第安人除外),因此,尽管盎格鲁-撒克逊文化或者更广范围上的欧洲文明占据主导性的影响,但并非意味着这就是国家的单一文明,其他族群仍然有权保留自己的文化,并为这个“熔炉”所锻造出的文明贡献力量,使之部分带有这类族群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不同族群相互尊重,彼此宽容已经成为共识,而真正需要采取必要措施实施宽容的仅剩下对怪癖的个人,因为这些人的行为与其他人差别更大,需要政府采取一些措施以保护其利益。
接下来通过案例可能会更容易理解其中的复杂。法国是典型的民族国家,在移民以个体形式出现时,它要求所有的移民接受特定的法兰西文化和政治生活方式,单纯是这种情况的话,并不存在对移民或异质文化的宽容,但移民也有自己的文化和习俗,政府也不能视而不见,因此其宽容更多的表现在私人生活上。但随着移民的增加,特别是群体移民的大量增加,使得法国不得不面对新的形势,即他们有更强大的谈判能力,并要求群体意义上的特殊对待,这种情况下,新的宽容形式就不得不产生了,它要求政府正视这种要求,并作出适当的让步,但作为民族国家,它仍然坚守着共和主义的基本要求,这是新移民所无法撼动的。而以色列则具有更复杂的形式,它存在着三种宗教信仰,族群上还包括从世界各地涌来的犹太人和阿拉伯人,而前者因为分布于各个国家,早就带有相应国家的特色,尽管都是犹太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既要学习多民族帝国的共处之道,也要学习民族国家的方法,甚至还有移民社会的方式,这注定了纷争不断。加拿大的魁北克则以一种群体和社区的形式表达其利益,而国家整体的立宪原则也不得不作出让步,以对之进行宽容,但是,前提仍然是得到广泛的接受。这里可以谈谈中国的例子,中国在谋求建立民族国家的同时,实际上表现出浓厚的多民族帝国特性,而现有的民族政策更多的是在强化民族成员的民族身份,这种做法的后果是不断的提醒个体公民,他们与其他族群特别是汉族的不同。因此,他们在争取利益,谋求国家宽容的时候,常常是以族群的形式,而忽视了其内部本身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和不平等。而国家给予逆向不平等意义上的照顾时,也忽视了汉族内部也有巨大的等级差别,这就导致,国家的照顾政策名义上是照顾弱势群体,实际上少数民族的优势群体得到了利益,而汉族内部的弱势群体却因为族群意义上的优势而得不到照顾。因此,更合理的政策,应该是以公民个体的需要为依归,这样才能使得真正需要的人得到帮助,而族群差异也不至于时时的扩大。
这实际牵涉到诸如权力、等级、性别、宗教、教育等多种因素,差异的存在其实不仅存在于特定的文化上,还广泛存在于各种群体的不平等上,而正是后者招致更多的不满。这个时候,宽容已经演化如何消灭不平等、不公平,以求得社会的和谐。可以试着如此理解,人们基于权力、等级、性别、宗教和教育等因素对特定群体存有歧视,认为他们低人一等,这个时候需要建立特定的机制建立宽容的行为方式,使他们看到后者的价值,而给予尊重。
像许多理论问题一样,作者对宽容的研究也不得不涉及现代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的纠纷,后者强调个体的重要性,认为个体的自由选择得到宽容就足够,其他族群之类的差异已经无关紧要。但这只能是部分人的一厢情愿而已,毕竟很多人仍然需要结社,需要以群体的面貌来争取利益和权利,也就必然的产生纠纷和冲突,因此如何实现彼此的宽容仍然是亟待解决的。而达致个体与群体、个体差异化和群体差异化的平衡,实现多元文化主义,才能够推动宽容的实现。
《论宽容》(On Toleration)
作者:[美]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 译者:袁建华
目录:
前言
介绍:如何论述宽容
第一章 个人态度以及政治安排
第二章 五种宽容的体制
多民族帝国
国际社会
联盟制
民族国家
移民社会
总结
第三章 复杂的案例
法国
以色列
加拿大
欧洲共同体
第四章 实际问题
权力
等级
性别
宗教
教育
市民宗教
宽容不容异说者
第五章 现代与后现代宽容
现代课题
后现代性
后记:对美国多元文化主义的思考
注释
索引
鸣谢
译后记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版 83千字
2011-03-06 2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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