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礼治社会中“为权利而斗争”的困境
纵观中国历史,“法”与“斗争”的关系并不如书中那样鲜明,很难找到所谓的“法运动轨迹”——历朝历代侵害私权之事数不胜数,却从未有过一场真正“为权利而斗争”的革命。大凡中国历史上的革命,都不过是“农民起义”,如书中所言,“乃基于农民阶层强烈的所有欲和猜忌心所引发的暴力革命”。因缺乏权利本位思想,农民起义的刀锋最终都是指向自己(屠龙者最终变成恶龙)。即使到了近代,西方思潮引发了五四运动、红色革命,中国人尝试以“宪法”的名义对抗“不法”,却仍无法摆脱“农民起义”的宿命——革命热情消退后,“不法”力量很快夺回统治权,法律沦为挡箭牌。简言之: 中国历史上的“不法力量”特别顽强,“法的力量”羸弱不堪。
这一现象可以引出一个命题:中国的法治问题是否比欧洲更复杂?
对此问题,书中第五章(《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给出了一条思考线索,耶林在此处论述到:“斗争的利益”绝不限于私法和个人生活,“为权利而斗争”的终极目标是为了社会法和国际法而战。
众所周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野是区分“公法”和“私法”的前提,而之所以会有“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野”,是因为二者利益存在矛盾,甚至带有对抗性。依照耶林的思路:“为权利而斗争”始于私法,之后驶向“主张人格伦理生存条件”的第二阶段,最后到达“实现正义理念”的高峰(即“私法到社会法再到国际法”)。这种始于私权斗争的法运动,必然会引发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利益冲突,当冲突到达某一临界点,市民社会为争取更多权利,便会要求政治国家让渡利益,此时国家必须让渡,因为只有如此才能达到“正义理念的高峰”(高度法治的社会)。
(耶林认为)其原因在于:由于法运动的目标是变人治为法治,所以在人治国家的统治者眼里,市民“为权利而斗争”的行为等同于“危害其统治利益的‘不法行为’”,统治者就要以“不法”的名义予以打压;而在公民眼里,自身斗争行为完全合法,统治者的打压才是非法,故长此以往,市民社会的“法感情”将消失殆尽,人们不再信任国家的法律,最后不再遵守法律(造反)。耶林为此总结到:“(法感情)是整棵大树(国家)的根,当这根不发挥任何作用时,……整棵大树将被连根拔掉”。简言之,耶林认为: 人治会破坏人们的法感情,导致国家法律形同虚设,这种国家必然灭亡。
耶林的理论也许适用于欧洲,但解释不了中国——历史上中国的人治已发展到世界极致,至今延绵不绝;与此同时,国人也没有什么法感情可言,一直信奉“法外施恩”、“法律无外乎人情”那一套。可以说,中国完全符合耶林理论中的“无根之树”,但中国的人治模式却坚若磐石,不仅没有灭亡,反而异化了他国的文明成果,让人治模式改头换面、越搞越兴旺。
套用辩证法的思维,既然法感情(法治)是一国之根本,那么就必然有一种脱离法感情也能维持统治的模式,二者互为矛盾进而推动人类发展。任何一个希望用专制奴役国民的国家,都为寻找这种模式展开尝试,但只有中国获得了成功,这便是中国统治阶级穷其数千年试验的结晶——礼治。
在中国,礼就是法,“律法”只是“礼”的一种表现形式,历朝历代但凡“逾礼”的行为,均是严加惩治的重罪;同时,又没有任何一部律法赋予人民“有权突破礼制”的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历史上的中国完全“用礼治代替了法治”。
礼治之所以能代替法治,首要原因当然是礼治有利于保障专制统治者的利益,而法治则保障人民利益,所以礼治是专制统治阶级的必然选择。
更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礼治与法治较为类似,都有很强的约束力,都能规范主体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尤其是西汉以来,中国统治者十分重视礼治的法律化,对礼治实施了儒法合一、寓礼于法的改造,使其脱离了西周时期的神治色彩,不仅形成了强大约束力,还戴上了法律的假面,具备了足以欺骗人民的“合法性”,这催生了礼治的成功,也铸造了礼治的恐怖。
从实施效果看,礼治之下的中国,社会秩序稳定,国民谦逊克制,能够自觉地、发自内心地遵循礼治所要求的“君臣、父子、夫妻”等一系列行为规范,这从几件国家大事中即可见一斑:(1)大臣被皇帝赐死后竟然下跪高呼谢主隆恩;(2)父亲死后,儿子哪怕身为重臣也必须丁忧,其担任的军政要职都要卸任;(3)皇后一旦无子,便容易被废弃,而一旦有子则“母以子贵”瞬间有资本干预朝政。
以上三项都是关乎国本的大事,在任何一个比较理性的人看来,如此处理国家大事简直就是儿戏胡闹,很可能对政治、经济和国土安全造成严重冲击。但礼治模式却让历朝历代无数国人心甘情愿地接受这场“儿戏”,为演好这场“儿戏”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由此也可推论,礼治模式虽然有很强的约束力,但实际上具有破坏性,无法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甚至提倡『牺牲国家利益,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游戏规则以及某些似是而非的伦理观念』。简言之,礼治模式认为“游戏规则”和“伦理观念”高于人权,也高于国家利益(国土安全、经济发展等)。
另一方面,“礼”与“法”在价值取向上也是冲突的。礼讲究的是“君君臣臣”、“三纲五常”、“明德慎罚”,这些都与法的价值格格不入,既然要讲“君君臣臣”,就不可能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要讲“三纲五常”,就不可能有“意思自治”;既然要讲“明德慎罚”,还要不要“违法必究”?如果“违法不必追究”,那“为权利而斗争”还有什么意义?所以礼治统治下的国人,自然就像极了书中所提及的“胆小鬼处世哲学”——当权利被侵害、被抑制的时候,宁愿贪图安逸,息事宁人。一言蔽之,“礼治”就是要教人放弃为权利而斗争。
综上,“礼”所追求的只是一种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秩序,并且教人放弃为权利而斗争,这种治理模式根本不能适应当代世界的竞争态势。因此必须用更先进的法治模式来代替礼治,必须彻底清洗礼治模式的毒害残余。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礼治在国人心中已经根深蒂固,更与统治阶级的利益密不可分,想要在这样的社会中“为权利而斗争”并实现高度法治,可谓难于登天!
最后必须指出的是,耶林所谓的“丧失法感情的国家必然灭亡”这一观点太简单了,就中国来说,除了培养国民的法感情外,还需要更好地处理礼与法之间的冲突。这需要我们以更全面的视野来推动系统性的改革,尤其是政治改革,必须打破固有的利益藩篱和陈规陋习,才能为中国法治建设创造更为广阔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