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wls 《正义论》摘要和索引

【按:本笔记没有提供整体分析或评论,主要用于复查和检索,一个方便是提供了Rawls《正义论》两个版本的对勘:相对于初版(1971)而言,Rawls在修订版(1999)中做出了重要改变,主要是使得对自由或正义的论证或辩护更依赖于一种康德主义的道德观念,大致消除了初版中在自然事实和道德事实之间的摇摆。这种修正表现在好几个地方,做笔记时大致核对并指出来。但文本繁琐,到后半部分已经厌烦,不总是得到细致审核,不保证没有疏漏,但大致上应该不差。】
“修订版序言”:“公平的正义”的中心观念和目标被“视作一种宪政民主的哲学观的成分…表达了民主传统的共同内核的一个基本要素。”【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下同】提供对功利主义的系统替代,后者作为宪政民主制度基础有其弱点,“尤其是我不相信功利主义能够对作为自由与平等的个人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提供一种令人满意的解释,而这对一种民主制度的诠释来说是绝对首要的要求”【1】其次的目标则是将这一解释与对民主的平等(democratic equality)的理解整合到一起,这就引入了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2】
修订版做出了两个主要修订。第一个修订与Hart的批评有关,这涉及到对自由的解释:现在,“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它们的优先性,…被诠释为要平等保护所有公平的社会条件,这些社会条件对于他们的两种道德能力——一种是正义感的能力,一种是善的观念的能力——…充分的发展、完全而明智的运用是至关重要的。”【2】
第二个修订涉及对“基本善”的解释。初版在“心理的自然事实”和“有关人的道德概念”之间摇摆,修订版则支持后一种解释:“人现在被视作有两种道德能力的人,他们对发展和运用这两种能力具有更高一层的兴趣。基本善…是作为自由和平等的公民,作为社会正常和充分合作的成员的人所需要的。”【3】还有另外一些小修订。
两个可能的修正:1.区分出两种比较,在第二种比较中的对象是混合的正义观,即用受到最低受惠值约束的功利原则取代差异原则【Rawls在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一书中实践了这一想法,在那里他还强调了差别原则与极端风险厌恶的关联】,这突出了有关基本自由的论证更强。2.在产权民主(property-owning democracy)和福利国家的观念之间做出更明确的划分,前者对平等给予了更多的强调。在此Rawls强调说,“作为一种政治观念的公平正义观念并不包括生产手段私有的自然权利(虽然它包括一种对于公民的独立与完整是必要的个人财产权利),它也不包括工人所有或管理公司的自然权利。”【5】
“初版序言”。Rawls“试图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提供一种对正义的系统解释,这种解释在我看来不仅可以替换,而且还优于占支配地位的传统的功利主义解释(休谟;斯密;边沁和密尔被作为代表提及)。…正是这种契约论的观点最接近于我们深思熟虑的正义判断,并构成一个民主社会最恰当的道德基础。”【1-2】Rawls接着陈述了内容分布并感激别人的助益,值得注意的是他提及4-8章的非基本性时的一句话:“我相信测试一种正义理论的重要方式:就是看它能在什么程度上把条理和系统引入我们对一个宽广领域的诸问题的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之中。”【3】这暗示了反思平衡的方法。
第一章 公平的正义
概述正义论的主要观念。“社会的契约被一种对最初状态(initial situation)的解释所代替,这一状态把某些旨在达到一种有关正义原则的原初契约的论证的程序约束条件整合在一起。”【3】“目标是要确立一种正义论…来替换那些长期支配着我们的哲学传统的理论。”【3】
1.正义的作用。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3】“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之名也不能逾越。”【3】
有必要建立一种正义论,这将从考虑正义原则的作用开始。假定社会是由诸多个人组成的,有规范约束的合作体系,其中有利益一致也有利益冲突。“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这些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4】
Rawls在此引入了良序社会(well-ordered society)的观念,即推进成员的利益,有效受公共的正义观调节,后者是良序人类联合体的基本宪章(fundamental charter)。正义概念(concept)由各种正义观念(conceptions)的共有作用来界定,正义观念是对概念的解释。另外,正义不是人类生活的唯一关切,还关切到合作、效率和稳定性等问题。
2.正义的主题。
首要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而主要制度则是“政治宪法和主要的经济社会安排”【6】这里的直觉观念是:基本结构蕴含也一种特别深刻的不平等,而正义原则就是要适用于这类不平等,“这些原则调节着对政治宪法和主要经济、社会体制的选择。”【6】Rawls将自己的正义理论暂时限制在应用于封闭社会的基本结构,且设定了严格服从(strict compliance)的理想条件。正义只是社会理想的一个部分,虽然也许是最重要的一部分。Rawls补充了与Aristotle正义观念pleonexia的关联。
3.正义论的主要观念
将社会契约理论进一步抽象了:原初契约目标是“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9】因为原则是“那些想促进他们自己的利益的自由和有理性的人们将在一种平等的最初状态中接受的…这种看待正义原则的方式我将称之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9】
平等的原初状态相应于传统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是一个纯假设。其一个基本特征是无知之幕:“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甚至假设各方并不知道他们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的特殊的心理倾向。”【10】在无知之幕后的关系是对称公平的,这说明了“公平的正义”的性质:“它意示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10】满足了公平的正义的原则的社会,接近于一个自愿体系的社会。
公平的正义还有一个特征:各方是有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mutually disinterested)。
在原初状态中,功利原则不会被同意:“没有理由为达到一个较大的满意的净余额就可以默认自己持久的损失。在缺乏强烈和持久的仁爱冲动的情况下,一个理智的人不会仅仅因为一个不顾及他的基本权利和利益的基本结构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利益总额就接受它。”【12】而且,功利原则也不符合良序社会中的互惠(reciprocity)观念。缔约方将选择正义两原则。其直觉观念是“每个人的幸福都依赖于一种合作体系…利益的划分就应当能够导致每个人自愿地加入到合作体系中来,包括那些处境较差的人们。…一旦要防止人们在追求政治和经济利益时把自然天赋和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用作筹码,我们就被引导到这些原则。”【12】
契约论术语的优点:把正义原则作为被有理性的人们选择的原则来理解,是理性选择理论的一部分。【13】“契约”暗示着复数和公共性,而强调政治原则的公共性正是契约论的特点。这一契约理论或许可以扩展到“公平的正当(rightness as fairness)”.
4.原初状态和证明
原初状态是恰当的最初状态,这种状态保证在其中达到的基本契约是公平的。“证明问题就是通过提出一个慎思(deliberation)的问题来解决的:我们必须弄清采取哪些原则在这种给定的契约境况下是合理的。这就使正义的理论与理性选择理论联系起来。”【14】
从一个广泛的共识条件开始,“广泛接受却很弱的前提开始…这些预设一起为可接受的正义原则施加了有意义的约束。”【15】论证只需要达到保证“排序”即可。“应当保证被采用的原则不受到特殊的爱好、志趣及个人善观念的影响”,“无知之幕”的概念只表示了这一对论证的限制。【15】这些条件只是体现道德人的平等,“体现作为道德主体、有一种他们自己的善的观念和正义感能力的人类存在物之间的平等。平等的基础在于人们这两方面的相似:目的体系并不是以价值高下的形式排列的;每个人都被假定为具有必要的能力来理解所采用的任何原则并且根据它们来行动。”【15】Rawls认为,道德人的平等可以说是我们实际上接受的条件。【17】
另一种证明,反思的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原初状态可被解释为假设的反思的结果。在此Rawls采纳了融贯论:“我并没有声称提出的正义原则是必然真理或来自这种真理。一种正义观不可能从原则的自明前提或条件中演绎出来,相反,它的证明是一种许多想法的相互印证和支持,是所有观念都融为一种前后一致的体系。”【17】
5.古典的功利主义
目的是确立一个取代功利主义的正义论。要将公平的正义与功利主义、直觉主义和完善论(perfectionism)对比。伦理学的两个基本概念是“正当”和“善”。“一种伦理学的结构大致是由它怎样定义和联系这两个概念来决定的。”【19】目的论首先独立地定义了善,然后把正当定义为使善最大化的东西;完善论则“把善看做是使人的卓越通过不同文化形式得以实现”。【20】
选择Sidgwick的古典理论做论述(在18页的注解中追溯了功利主义的历史):正当在于满足的最大净余额。古典功利主义“把善定义为欲望的满足【是这样子么?怎么解释Moore的功利主义呢?这里对功利主义的理解“用欲望取代了善”未必恰当,至少偏狭了】,或者更好一些,是把善定义为理性欲望的满足。…它不关心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20】在功利原则与个人权利可能冲突之处,功利主义说:经验常常表明两者常常是和谐的。功利主义“对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采取对一个人适用的合理选择原则…认识到这一点,在功利主义发展史上不偏不倚的观察者(impartial spectator)的地位和对同情的强调也就容易理解了。正是通过不偏不倚的观察者的观念和运用同情的认同(sympathetic identification)来指导我们的思考,适合于个人的原则才被运用到社会上。”【21】然后,将欲望体系的满足最大化。然而,“功利主义并不认真地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差别。”【22】
6.一些有关的对照
在这一节,Rawls列举了公平的正义与功利主义的主要差别。1.自由和权利的要求vs社会福利总量之增加的欲求,公平的正义认为基本自由具有一种不可侵犯性,更优先;而功利主义则认为“正义的常识性准则和自然权利的概念作为次一级的规则具有一种只是从属的有效性,这种有效性来自以下事实:在文明社会中,遵循它们通常会带来巨大的社会功利。”【22】
2.个人原则扩展到社会vs.契约论的观点
3.目的论的理论vs.义务论的(teleological)。Rawls缓和说,“我们在此把义务论理论定义为非目的论的理论,而不是定义为把制度和行为的正当看作是独立于它们的结果的性质的观点。”【24】
按照功利主义,任何欲望的满足本身都具有某种价值;在公平的正义中,“欲望和志向从一开始就要受到正义原则的限制,这些原则制定了人们的目标体系必须尊重的界限…则正当的概念是优先于善的概念的。”【25】Rawls说其心目中的批评对象暂限制于边沁、西季维克、Edgeworth, Pigou的古典理论。Hume的理论不算。
7.直觉主义
被理解为“一种含有一组不能再追溯的最初原则的理论,那些最初原则是必须通过询问我们自己来衡量,在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中确定哪种平衡是最正义的。”【27】缺乏优先规则; “那些具有认识论特征的观点不是我所理解的直觉主义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也许我最好是在广义的多元论(pluralism)意义上谈论直觉主义”【28】“直觉主义者相信道德事实的复杂性抗拒着我们充分解释我们的判断的努力,使一批相互冲突的原则成为必然。…要反驳直觉主义,就需要提出一种据他们说不存在的建设性标准。”【31】直觉主义观点的特征不在于是目的论还是义务论的,而在于强调不受积极伦理标准指导的直觉能力(intuitive capacity)。【对直觉主义的论述不妥,直觉主义主要是认识论特征的,Rawls将其降至政治层面,不公平。】
8.优先问题
古典功利主义的一个最大魅力就在于正视优先问题并试图避免依靠直觉。应该尽可能减少直接诉诸深思熟虑的判断,“一个直觉主义的正义观只是半个正义观。”【33】依赖直觉则无理性的讨论。
在公平的正义中,直觉的作用也受到约束。1.原则是一种确定的选择的结果。“不被认为是自明的,而是在它们将被选择的事实中得到证明。”【33】2.用词典式的序列来安排原则;3.通过限定问题来减少对直觉的依赖。
9.对道德理论的评论
Rawls倾向于“把道德理论设想为想描述我们的道德能力的企图,或者,在现在的情形中,可以把一种正义论看作一种想描述我们的正义感的企图。…这里所需要的是一系列原则的概括。…当我们的日常判断符合一种正义观的原则时,这种正义观就表现了我们的道德感受行(moral sensibility)的特征。”【37】
这种企图体现为反思平衡的方法。是一种宽的而非窄的反思平衡,因而有不确定性。这导致一些问题“一种反思的平衡真的存在吗?若存在,是唯一的吗?…它们远远超出了我们的力量范围。我甚至不想探讨某一个人深思熟虑的判断之特有的原则是否和另外一个人深思熟虑的判断之特有的原则相同。”【39】Rawls只是预设了不同人的“大致一样”。
正义论是“一种有关道德情感(moral sentiments)的理论,它旨在建立指导我们的道德能力或指导我们的正义感的原则。”【40】定义和意义分析不占特殊地位。Rawls希望强调研究实质性道德观念的中心地位,同时也承认可能的原始性(primitivity)和简单化。“把正义论看做一种指导性结构,用来聚焦我们的道德感受(moral sensibilities)。”【41】这里还有一句莫名其妙的话:“完善论是不可接受的。”【41】
第二章.正义的原则
正义论可以划分为两个主要部分:1、对原初状态的解释和对可供选择的不同原则的概述;2.对采用哪个原则的论证。本章讨论用于制度的两个原则和一些用于个人的原则,并解释其意义。是正义论第一部分的一个方面。
10.制度与形式正义(Institutions and formal justice)
正义原则的对象是基本结构即社会制度,它是一种公共的规则体系,“这一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豁免等。”【42】某种正义观“为这个体系扮演了正义的角色,它们为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一种分配方法,并决定着社会合作利益的划分。”【45】
若正义原则被不偏不倚地、一致地执行着,这种“类似情况类似处理”执行被称为“形式的正义”。【45】但这不足以保证实质的正义,后者“有赖于社会基本结构赖以建构的原则。”【46】形式正义或作为规则性的正义(justice as regularity)或对体制的遵守排除了一些非常重要的非正义,其力量却依赖于实质性正义。Fuller认为实质性正义和形式正义倾向于结为一体,Rawls在此不考察这一论点。
11.正义的两个原则
首次陈述:“1.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初版此处为have an equal right to the most extensive basic liberty;修订版为have an equal right to the most extensive scheme of equal basic liberties,“自由”修订为复数形式(不过初版中随后的“基本自由”论述也用的是复数形式),且添入scheme】;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预期能符合每个人的利益;(2)、依系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47】
社会结构划分为两个部分:一方面涉及保障公民的平等基本自由,另一方面涉及社会及经济不平等的方面。修订版添加了一句“注意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即基本自由是一个自由的清单给出的。”【47】其中重要的有:“政治上的自由(选举和担任公职的权利)与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人身自由——包括免除心理压制、身体攻击和肢解(人格完整);拥有个人财产的权利;以及按照法治的概念不受任意逮捕和没收财产的自由。”【47-8】
两个原则是按照先后次序安排的,第一原则优先,“对第一个原则所保护的基本平等自由的侵犯不可因较大的社会经济利益而得到辩护或补偿。”【48】自由的清单可以相当准确地设计出来,在这里Rawls补充说,“拥有某些财产(如生产资料)的权利和自由放任理论所理解的契约自由并不是基本的,所以不受第一原则的优先性的保护。”【48】
两原则是一种更一般的正义观的一个特例。该观念为“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社会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48】如何理解呢?首先,设定基本结构分配基本的社会善,则平等分配是基点(benchmark);然后,某些财富和权威的不平等将使得每个人都比在基点状况下好,这就导向了两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在理想社会中,“不允许在基本自由和经济社会收益之间进行交换,除非在某些很特殊的环境中。”【49,此处的初版中有一句提及“偏好(preference)的合理性”作为理由,修订版删除了,反映了Rawls在“基本善”的解释上从自然事实向道德观念的变迁】在本书中,Rawls舍了一般正义观,而采纳了两原则。这一做法的优点是:“人们被引导到始终注意某些条件——承认自由相对于社会经济利益的绝对重要性将是合理的。”【49】
某些制度推论:基本自由是公共规则确定的权利和自由;占据各种位置的代表人;每个人从不平等获利是相较于基点而言。“但如果把平等的最初安排当作一个基点,显然有无数的方式可以使所有人得利。那么我们怎样在这些可能性中选择呢?”【50】接下来Rawls转向这个问题。
12.对第二原则的解释
第二原则中“每个人的利益”【效率原则;差别原则】和“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职业向才能开放;公平机会平等】两个部分各有两种自然意义,则构成四种解释:自然的自由体系;自由的平等、民主的平等,自然贵族制。
1.自然的自由体系(形式公平+效率原则):“…满足了效率原则的、其中各种地位是向所有能够和愿意去努力争取它们的人开放的社会基本结构,将达至一种正义的分配”。【51】
对效率原则的一个附加解释: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一种结构,当改变它以使一些人状况变好的同时不可能不使其他人状况变坏时,这种结构就是有效率的。”【52】应用于基本结构。“只要不可能把规范改变得、把权利义务方案重订得能提高某些代表人的期望而不同时降低另一些代表人的期望,这种安排就是有效率的。”【54】存在许多有效率的社会基本结构的安排。“仅仅效率原则本身不能成为一种正义观。它必须以某种方式得到补充。…倘若我们要把这一结果接受为正义的而不仅仅是有效率的,我们就必须接受决定资源的最初分配始终要依赖的一个基础。”【55-6】效率原则还必须与某种最初分配合在一起。
在自然的自由体系中,最初分配是由隐含在“事业向才能开放”这一概念中的安排调节的:以平等自由的背景和市场经济为先决条件,要求形式的机会平等。但在这种体系中,“没有做出努力来保证一种平等的或相近的社会条件,资源的最初分配就总是受到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强烈影响。现存的收入和财富分配就是天赋的先前分布累积的结果,这些自然禀赋或得到发展,或不能实现,它们的运用受到社会环境以及诸如好运和厄运这类偶然因素的有利或不利的影响。”【56】
2.自由的平等or自由主义的解释(形式公平+机会的公平平等):在事业向才能开放之外,再加上机会的公平平等。“各种地位不仅要在一种形式的意义上开放,而且应使所有人有一公平的机会达到它们。…这意思是指那些有着类似能力或才干的人也应当有类似的生活机会。…对类似禀赋和动机的人来说,应该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56】自由主义的解释试图减少社会偶然因素和自然运气对分配份额的影响。需要把自由市场安排进一步放入一种保障公平的机会平等所需要的社会条件的制度结构中:防止产业和财富的过度积累以及坚持所有人受教育的机会平等。缺陷:a.还是允许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受能力和天赋的自然分布的决定,自然的博彩;b.家庭因素,机会公平只能不完全地实现。
3.贵族制。形式的机会公平+“具有较高的自然禀赋的人们的利益将被限制在有助于社会的较贫困部分的范围内。”【57】Noblesse Oblige的观念。
自由主义和贵族制的观念都不稳定。社会偶然因素和自然偶然因素会彼此侵入。要寻找一种“平等地把每一个人看做一个道德人来对待,决不根据人们的社会幸运或自然博彩中的运气来衡量分配份额”的解释。【58】
13.民主的平等和差别原则
结合机会公平平等和差异原则。本节解释差别原则。直觉观念是:“社会结构并不确立和保障那些状况较好的人的较好前景,除非这样做适合于那些较不幸运的人的利益。”【59】“是一个带有强烈平等主义色彩的观念:除非有一种改善两个人状况的分配(为简化起见我们以两人为例),否则一种平等的分配就更可取。”【59】企业家和劳动者。
应用差异原则的两种情况应该区别:1、完美正义(perfectly just):最少受益者的期望值确实最大限度地增加了。2、充分正义(just throughout):状况较好者的边际贡献仍为正数。“差别原则与效率原则是相容的。…正义就被确定为是与效率一致的,至少在这两个原则充分满足的情况下是这样。…正义是优先于效率的,要求某些在这种意义上并非有效率的改变。一致性仅仅在一个完美正义同时又有效率的体系那里达到。”【62;在这里有某种粗略的推理似乎表明了差异原则与效率原则的契合:效率原则的不确定性+平等的初始分配。但深入分析将表明这个是不对的,依赖于两个不实际的假设:1.极端简化,基本上只考量两个人的情况;2、将动态的市场简化为非动态的分析,才能同时满足效率和平等。】
差别原则的复杂性:最大限度提升最少受惠者的期望值vs每个人都会受益。两者联系起来需要“链式联系”和“紧密啮合”的条件。【62】当紧密啮合失效时,可用“词典式系列的差别原则。”
讨论结果:第二原则的第二次概述:“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期望利益;2.依系于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的职务和地位。”【65】这不是最大最小值标准。
14.机会的公平平等和纯粹程序的正义
机会公平平等的原则不等于“事业向才能开放”,考虑其与纯粹程序正义的关系。首先:地位开放的理由主要不是效率,而是自我实现感。在公平正义中,社会被理解为一种为了相互利益的合作探索。这样的理解“暗示着作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来论述分配份额问题的想法”。【66】对比:完美的程序正义(分蛋糕)【分蛋糕是完美的程序正义么?】;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审判程序);纯粹的程序正义(赌博)。
公平机会原则是纯粹形式正义的一个案例:分配的正确性取决于产生分配的合作体系的正义性。相对,功利主义是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15.作为期望基础的基本社会善(Primary social goods as the basis for expectations)
功利主义采纳了相当精确的效用标准。其基数和人际比较的设定是可质疑的。【修订版弱化了此处对功利主义标准的批评】
差异原则从两个方面确立人际比较的客观基础:1.只需鉴别出最少受惠者,然后对福利的序数判断。2.简化了人际比较的基础:基本的社会善。“是那些被假定为一个理性的人无论他想要别的什么都需要的东西。”【71】
善的理论是向一种亚里士多德理论的回溯。“主要观念是:一个人的善是由下述问题决定的:在给定的合理有利的环境里,究竟什么是他最合理的长远生活计划?当一个人多少成功地执行了他的计划时,他是幸福的。简要地说,善就是理性欲望的满足。”【71,活生生地把Aristotle搞成了主观主义的】
几个困难:基本社会善指标的建构问题。因为正义两原则的次序设定,相关的指标只涉及最少受惠阶层,那些在分配中会有变化的善。另一个困难:指标为何是期望值而不是满足?因为,公平的正义观“假设社会成员是能够调整他们的善的观念以适应他们的环境的有理性的人们。”【72】这里实际上预设了人的道德能力。基本善的预期实际上是参照了通常的因素。
16.相关的社会地位(relevant social positions)
鉴定出较基本的地位,以提供判断社会体系的恰当立场。正义原则调节的是某些社会基本结构的不平等,试图减轻自然的偶因和社会运气的任意影响。
每个人占据两种相关地位:平等公民地位;在收入和财富分配中的地位。平等公民地位提供了一个普遍的观察点,而在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代表人上,差别原则则选择了最少受惠群体:家庭和阶级、天赋、运气三个因素。在具体确定时有专断:a.特定地位,如不熟练工人;b.平均收入的一半。
替代选项:性别、种族和文化。两原则通过给予我们的某些利益以特殊的重视来有序地安排我们的利益理解。相关地位指示了某种一般的观测点。
17.平等的倾向
解释两原则包含的平均主义的意义,并区别于英才统治的社会。1.差异原则达到补偿原则(由于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这些不平等就多少应该应给予某种补偿)的某种目的:“差别原则…把天赋的分布看作是在某种意义上的一种共同资产,可以共享这种由这种天赋分布的互补性带来的较大社会与经济利益。”【78】自然资质的分布无所谓正义,只是自然事实,正义与否的是制度处理这些事实的方式。
2.差别原则表达了互惠的观念。虽然表面上看偏爱最少受惠者。这里关键在于:应得(deserve)是一种法律权利的观念,预先假定了合作体系的存在,即由社会的规则确定的。【79】
3.差异原则提供了对博爱原则的一个解释。博爱关涉心灵态度和行为类型,社会自尊方面的平等,以及公民友谊和社会团结的意义。差别原则就相应于博爱的一种自然意义:如果不是有利于状况较差者的利益,就不欲占有较大的利益。【80】自由、平等、博爱的观念与正义原则的民主解释联系起来。
不会导致英才统治。
18.对个人的原则:公平原则(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一种正当理论也需要包括对于个人的原则。几个必不可少的。契约论的正当观念:公平的正当。
公平原则用来“解释所有那些不同于自然义务的、作为职责(obligation)的要求。”【85】前提:1、制度是公平的;2、个人自愿接受安排的利益。“当一些人根据规范参加一种互利的合作探索,并以产生对所有人的利益的方式限制他们的自由,那些服从这些约束的人们就有权要求那些从他们的服从得利的人有一同样的服从。”【86】由公平的原则指定的要求就是职责(obligations)。
职责的特征:自愿;由制度或实践确定;归诸确定的个人。
19.对个人的原则:自然义务(the natural duties)
否定性的义务更有分量;自然义务不涉及自愿的行为,与制度或社会实践也无必然联系。自然义务“在所有作为平等的道德个人中得到公认。…归于一般的个人。”【88】如正义的义务;自然义务与契约论的关联:“即使自然义务的原则是从一种契约论的观点脱胎而来,对它们的应用也并不以人们的明确的或默契的同意行为或自愿行为作为先决条件。”【89】自然义务是较为基本的,无条件的。
第三章. 原初状态
讨论对最初状态(initial situation)的可取的哲学解释,即原初状态。从传统观念清单中选择;考察导向两个原则和平均功利原则的自然推理过程并比较优劣。
20.正义观论证的性质
直觉观念是:“正义的首要原则是在一个恰当定义的最初状态中的原初契约的目标。”【91】两个正义原则是原初状态所提出的选择问题的答案。是最好回答。
类似于一种经济学中的平衡,但原初状态的观念体现了道德理论的特征:一种公平的状态,各方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使用了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那些将被选择的不论什么原则从一种道德观点看是可接受的。”【92】原初状态是假设的状态。是有关道德情感(moral sentiment)的理论。
理想是成为演绎的,道德几何学理想。“证成的问题就其能被解决而言是这样解决的:通过说明有一种对于最初状况的解释能最好地表现那些被广泛认为对选择是合理的条件,同时导向一种体现了我们在反思的平衡中深思熟虑的判断之特征的观念。”【93】原初状态是对最初状态的一种最可取的解释。契约理论的程序为正义观念的比较研究提供了一种普遍的分析方法。“人们就通过这种方式概括作为各种正义观基础的各种根本假设。但如果有一种解释在哲学上是最可取的,如果它的原则体现了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我们就也有了一种证明的程序。”【94】
21.备选方案的提出(the presentation of alternative)
对原初状态的描述从备选方案开始。可能并不存在最好的选项或其被忽略。将传统的正义观念和正义两原则提出的清单看做既定的。主要考虑在两原则和两种功利原则将的比较。最好解的问题被比较选择取代。选项:A.两原则;B.混合观念;C.古典目的论观点;D.直觉主义观念;E.利己主义观念。
“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人们的决定是根据一种对许多不同考虑的平衡。…可以说,在正义论的基础部分,有一种对直觉的诉诸。…对它的论证严格说来并不是一个证明,无论如何至少目前还不是;但用密尔的话来说,它可能提出了理智决定的考量因素。”【96】
22.正义的环境
一种正常条件:合作是可能的和必须的。“如此就需要有一些原则来指导人们在利益划分的各种不同的社会安排中进行选择,并签署一份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协议。”【98,但这种正义环境只提供了对利益份额的关联,而自由和权利则似乎无关。】
大致类似的身体和精神能力;中等程度的匮乏;各自的生活计划,利用自然和社会资源方面的冲突要求;知识、思想和判断方面的缺点的影响,存在着哲学、宗教信仰、政治和社会理论上的分歧;相互冷淡的假设。
23.正当概念的形式限制(the formal constraint of the concept of right)
正当概念的约束,“不仅对正义原则的选择,而且对所有伦理原则的选择有效。”【100】这些限制不来自概念,而是来自理论。五个限制条件:generality;universality;Publicity;次序,排除武力和诡计;Finality。排除了利己主义。
24.无知之幕
原初状态用纯粹程序正义。各方处在无知之幕背后。“他们不知道各种选择对象将如何影响他们自己的特殊情况,他们不得不仅仅在一般考虑的基础上对原则进行评价。”【105】:不知道社会地位、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不知道自己的善观念,风险厌恶上的特征;不知道社会的特殊环境,经济或政治状况,文明和文化水平。
一种反对意见认为:“应当借助所有可利用的知识来选择原则。”【107】但“没有这些限制,我们就完全不可能建立任何确定的正义理论。…无知之幕使对一种特定正义观的一致选择成为可能。”【108】排除特殊事态的知识的扭曲,获得可欲的结果;简明性要求。
25.各方的合理性(The rationality of the parties)
想要更多的基本善;无妒忌;正义感的能力。【112】总结
“相互冷淡+无知之幕”同“仁慈+知识”的假定相比有优势:“迫使原初状态中的每一个人都考虑到别人的利益。”【115】而且简洁。
26.引向两个正义原则的推理(reasoning)
26-28节比较两原则和平均功利原则的选择。本节提出赞成两原则的直觉性论述。
1.“要求一种平等分配的原则接受为正义的第一个原则。这一考虑到各方相称的原则是如此明显…这一平等的要求平等的自由,以及机会的平等和收入与财富的分配平等。”【116-7】2. 哪怕坚持基本自由与机会公平平等的优先性,最初的平等未必是终极的方案;经济效率和组织与技术的要求,导致“基本的结构就应当允许这些不平等,只要它们改善每个人的状况,包括最不利者的状况,并假定它们是与平等自由和公平机会相一致。”【117】3.最后,“由于各方是从所有社会基本善的平等划分出发,所以,那些最少受惠者就可以说有一种否决权。”【117,第三步看起来没有说服力嘛】
对两原则次序问题的直觉观念。“假定各方把自己看做有基本的目标与利益的自由人…宗教利益、人格完整是例子…在原初状态中,各方并不知道这些利益采取什么特殊形式,但他们假定他们有这种利益,而对保护这些利益是必要的基本自由是由第一原则来保证的。由于他们必须确保这种利益,他们就使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117】这可以通过阐述自由人(free person)的概念加强。“各方认为他们最高阶的利益(highest-order interest)是他们所有别的利益(甚至基本利益)是如何被社会塑造和调节的。虽然想得到追求一组特殊基本利益的权利,他们并不认为他们必定要追求或使自己等同于他们在某个时刻可能有的这种利益。而宁可说,自由人领悟自己是能够修正与改变最终目的的人,他们给予他们在这些事务中的自由以最大的优先性。”【117,重要的论述,是再版中出现的。而在初版150页处,强调说,禁止基本自由与经济及社会利益间的交换,但以文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适用。具有强的社会学色彩】这导致选择两原则而非功利原则。排序需要假设“他们的社会条件,都能优先地实现平等自由。”【118】
如何系统证明两原则?第二编引出制度方面的推论来衡量。但从原初状态也能发现决定性的论证。“把两个原则设想为对社会正义问题的最大最小值解决法是一有用的启发。…在这一社会里,将由他的敌人把他的地位分配给他。最大最小值规则告诉我们要按可选项的最坏后果来对它们进行排序,然后我们将采用这样一个可选项,它的最坏结果优于其它对象的最坏结果。”【118-9】三个特征使得这种保守态度是合理的:1.该原则不考虑概率,自然有看低概率计算的理由。Rawls认为在这种处境下,由于无知之幕而不能知道概率。【这一点很可疑,混淆了事实和虚拟;参Parfit的批评;120】2.“选择者抱有一种善观念,以至于很少关心在他遵循‘最大最小值’规则一定能实际地得到的最低报酬之外还有可能得到的收入。”【120】3.被拒绝的选项有一种个人几乎不可能接受的后果,涉及到重大的冒险。
对差别原则的一个反对意见:较有利者的期望的大量增加或减少的正义性看来就有赖于那些状况最差者的前景的轻微改变了。回应:没可能性。平等自由和机会的公平平等防止了这些偶然情况的出现。由于教育和机会的扩大,差距有拉平的趋势。
选择时预设了某种社会制度的理论和有关人类的基本事实。“甚至在论证正义的首要原则时,一般事实和道德条件也都是需要的。”【123】不过功利主义太过于依赖于从一般事实获得的论证。“功利主义者倾向于这样答复反对他们的意见,即坚持认为社会和人性的规律排除了冒犯我们的深思熟虑的判断的情形。相反,公平的正义则…在其首要原则中嵌入了正义的理想。”【123】这有利于避免功利主义依赖的那种凑巧。
26.引向平均功利原则的推理(reasoning)
“功利”传统上被理解为欲望的满足。“平均功利原则指示社会不是要最大化功利总数,而是要最大化平均功利。”【125】如果人数数量不变,则平均功利原则和古典功利原则是一回事;但当人口变化时就出现了差别。古典原则将不敌平均功利原则,“由于各方都旨在推进他们自己的利益,他们在任何时候都没有最大限度地增加满足总额的欲望。”【126】
平均功利原则的推理:期望值由 14piui'> 确定,最后假设都具有类似偏好,即“假设有一种使他成为任何人的平等的可能性,并被充分地赋予哪个人的偏爱、能力和社会地位。”那么其期望值为 14ui/n'> :“如果我们不追究人际比较的问题,且如果各方被看做是理性人,他没有任何对冒险的反感且在计算可能性是遵循不充分理由原则(这个原则支持当前的概率计算),那么,最初状况的观念自然就导致了平均原则。”【127】
平均原则不像古典原则一样是目的论,倒是契约论的论点。功利主义的变迁:功利不再被理解为欲望的满足,而“被理解为一种代表经济人选择的方式,而不是作为一种满足的测度。”【128】一旦纳入风险厌恶,就趋近差别原则。【这一节最后一段有小修改】
26.平均原则的某些困难
首先谈一个虚假的反对:认为这一原则预先假定了社会的所有成员都会真实地和同等地接受风险。这个反对基于混淆了事实与虚拟。这个反对其实是Rawls在文章《宪政自由和正义的概念》(1963)中的错误,他现在修正了。
第一个困难涉及估算概率的方式。仅仅依赖于不充足理由律:“这一原则被用来在不具备任何信息的情况下来确定结果的概率。”【130】而由于原初契约的根本重要性,以及对后代负责的愿望,各方不考虑这一原则而选择替代的正义两原则是合理的。Edgeworth的一个不成功的拯救。“在包括许多场合的一个长时间里,在每一场合最大限度地增加功利的政策都能给所有单独的个人以最大的功利。”【131】但这基于非常不真实的假设,譬如多长时间、政治与经济的同步。 最终这种方案依赖于用于不确定性选择的拉普拉斯规则:“各种可能性是以某种自然的方式坚定的,每种可能性都被赋予了相同的概率…这是把道德哲学领悟为理性选择理论的一部分的契约论的必然结果。”【132】 在公平的正义里,不能像完全利他主义那样回避不确定性问题,不过无知之幕排除了对风险倾向的知识。这里的关键是:“如果概率判断要成为合理决定的根据,它们必须有一客观的基础,即一种涉及到对具体事实的知识。”【133】
第二个困难:平均原则最后一步的期望性质,“个人被认为好像没有任何可以算作他自己的目的的情况下进行选择。他有机会成为许多完全具有每个人的目的体系、能力和社会地位的人之一。这样我们就可能怀疑这一期望是否有意义。由于不存在任何可据之得出估计的目的体系,它看来缺少必要的统一性。”【134】这里Rawls似乎在说,由于没有目标体系,我们没有办法确立客观的可比较的预期;而基本善的假设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修订版的一个重新概述则说:平均原则以一种特殊的个人观为前提的“各方被理解为没有明确的最高的最高阶的利益或者他们将据以决定自己能成为什么样的人的基本目标。他们又可以说没有决定性的意志。我们可以说,他们是光秃秃的人。”【135】这是与我们的原来假定有冲突的:我们说他们是确定的人格。【这里两个版本很混乱,都不令人满意;也是我觉得Rawls此书中最麻烦的地方】
29.两个正义原则的主要根据
用公共性和终极性条件作为论据。依赖这样的事实:“对于一个将确实有效的契约来说,各方必须能够在所有有关的和可预见的环境里尊重它。”【136】
承诺的强度(the strains of commitment)。由于契约的终极性,不可能进入那些可能有不可接受的后果的契约。而正义两原则由于避免了最坏的结果,处在可接受的承诺强度内。
心理的稳定性。公共性条件和契约。功利原则的要求更为苛刻,两正义原则则较易接受。“当我们处于不利地位时,我们仍要把别人的较大利益接受为一种充分的理由,以证明我们自己的整个生活的较低期望是正当的,这确实是一个极端的要求。…我们就明白了为什么功利主义要在道德中强调同情的作用,以及强调仁慈在道德德性中所占据的中心地位。”【138】 对两原则的公共承认给人们的自尊较大的尊重。“自尊通常依赖于别人的尊重。”【138】“正义两原则在社会基本结构中表明了人们希望相互不把对方仅仅作为手段、而也作为自在的目的来对待的意愿。”这里Rawls对Kant的观点给出了一种契约论的解释。仅仅一般的原则这样的形式正义是不够的,“把人作为自在的目的(ends in themselves)对待意味着至少要按照他们将在一个平等的原初状态中同意的原则来对待他们。在这种状态中,人们作为把自己视为目的的道德人有着平等的代表权,他们接受的原则将被合理地设计以保护他们的人格要求。这样的契约论就确定了一种人们将被作为目的而不仅作为手段对待的意义。”【139】 实质性地说,正义两原则达到保证每个人的自尊的这一合理利益,“同意放弃那些不能有助于每个人的期望的利益。”【139】 功利主义标准则不支持自尊,尤其是最不利者的尊严,“当我们是较少受惠者时,我们会体验到一种自尊的丧失…如果各方接受功利标准,他们就缺少对他们的自尊的支持,这种支持是有他人的公开承诺——同意把不平等安排得适合于每个人的利益,并为所有人提供一种平等的自由——所提供的。”【140】
对于两个原则的论证是理由的权衡赞成他们而非赞成平均原则,而平均原则由优于古典功利原则。则平均原则是一个中介。“这种推理是非正式的,不是一个证明,作为正义论的基础,对直觉有一种诉诸。”【142】关键是,Rawls在修订版中补充说:“进一步的假设被结合进原初状态。我假定各方具有某种根本利益,只要能够,他们就必定会加以保护,且假定了他们作为自由人具有一种最高阶的利益,即维护他们修正和改变这些目的的自由。各方可以说是有确定利益的个人,而不是仅仅对所有可能的利益拥有潜力,即使这些利益的专门特征尚不为他们所知。”【142】
30.古典的功利主义、不偏不倚和仁慈(benevolence)
比较一下古典功利主义和两个正义原则。古典形式在历史上最重要,Sidgwick明确拒绝了平均原则【哪儿?p415为什么呀?这个看不清】联系于“不偏不倚的同情的观察者”(Impartial sympathetic spectator)概念,考察其直觉基础。
不偏不倚的观察者是一个还不足以确立具体原则的假设。补充“完美同情的存在”的假设,这样就能导致古典功利原则。Hume认为同情是唯一起作用的心理学原则。“一个有理性的不偏不倚的和同情的观察者是一个采取一个普遍观察点的人:对受一定社会体系影响的素有人的欲望和满足抱有同样的同情。他以同样的方式相应每个人的利益要求,他通过观察影响每一个人的境况自由地运用他的同情的认同能力。…他赞成的程度就由他同情地响应过的满足的净余额来决定。”【145】
比较下。想象的认同。“古典功利主义在某种程度上没有认真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区分。适用于一个人的合理选择原则也被看作是社会选择的原则。”【145】这种观点来自某种演绎的企图,将所有欲望融为一个欲望体系的非人格性。古典功利主义是完全的利他主义的伦理学。“把各方理解为完全的利他主义者,即理解为其欲望符合这样一个观察者的赞成的人。”【146】完全的利他主义否定了一阶的欲望。对不偏不倚的解释有很多(功利主义的,契约论的),而功利主义的缺陷则是将其解释为一种非人格性。【147-8】另外就仁慈而言,如果采纳同情的观察者而不整合欲望,则会遭遇多爱的困境,这仍然需要正义原则。
区分人类之爱与正义感,前者更为宽大全面,甚至推动着分外的行为。
第四章 平等的自由
第二编“制度”是为了说明两个正义原则的内容。设定的是宪政民主制。本章中描述原则被适用的四个系列;基本结构的两部分;界说自由概念;良心的平等自由、政治正义和平等的政治权利、人的平等自由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最后讨论自由优先性的意义和康德式解释。
31.四个阶段的系列(the four-stage sequence)
公民必须做出的三种判断:判断立法和社会政策的正义性;必须决定哪一种立宪制度是正义的;明确政治义务和责任的根据和限制。一种正义理论需要处理上述三个问题。
正义原则适用的四个阶段:
1.选择正义原则;
2.立宪会议(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确定政治结构的正义并抉择一部宪法,设计权衡不同政治观点的程序。无知之幕被部分揭开。这里正义宪法的第一个问题是设计正义程序:“宪法必须包括平等的公民权的各种自由并保护这些自由。这些自由包括良心自由、思想自由、个人自由和平等的政治权利。”【155】但因为任何规则都不能保证不制定非正义的法规,所以第二个问题是,“如何从正义的、可行的程序安排中挑选那种最能导致正义的、有效的立法的程序安排。”【155】在这阶段,正义原则是对立宪结果进行评价的独立标准。
3.立法阶段(legislative stage):评价法律和政策的正义。从立法代表者的角度;法规不仅必须满足正义原则,而且必须满足宪法所规定的种种限制。在立法阶段人们一般具有合情合理的不同观点。设想阶段的分工:平等的自由原则构成立宪会议的主要标准;在立法阶段,第二原则发挥作用。这样“第一个正义原则优先于第二个正义原则的情况就表现为立宪会议优先于立法阶段的情况。”【156】
4.规则适用。法官和行政官员把制定的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例,而公民们则普遍遵循这些规范。
四阶段的系列是应用正义原则的一种工具和模式,不是对立宪会议和立法机构实际上如何活动的一个解释。
一种不确定性与纯粹程序正义:“究竟哪一类宪法、哪一种经济和社会安排被选择并不总是很清楚的。在这种范围内,正义也同样是不确定的。在允许的范围内,各种制度是同样地正义的。…这样,为了解决社会、经济政策的各种问题,我们必须转而回溯一种准程序正义的观念:即只要各种法律和政策处在允许的范围内,并且一种正义宪法所授权的立法机构事实上制定了这些法律和政策的话,这些法律和政策就是正义的。正义论中的这种不确定性自身不是一个缺点。”【157】
32.自由的概念
绕开自由含义的争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争论…根本不涉及定义,而宁可说是与发生冲突时的集中自由的相对价值有关。人们可能像Constant那样,想坚持所谓现代自由比古代自由更有价值的看法。然而,这两种自由都深深地植根于人类的渴望之中,我们决不可为了自由和平等地参与政治事务的自由而牺牲思想和良心的自由、个人和公民的自由。”【158】Rawls借用了MacCallum的自由描述。三个因素:自由的行动者、自由行动者所摆脱的种种限制和束缚、自由行动者自由决定去做或不做的事情。“对自由的一般描述可以具有以下形式:这个或那个人自由地(或不自由地)免除这种或那种限制而这样做(或不这样做)。”【158】限制包括法律、舆论和社会压力,但Rawls主要联系宪法和法律来讨论。
“当个人可以自由地区追求道德、哲学、宗教方面的各种兴趣,且法律并不要求他们从事或不从事任何特殊形式的宗教或其他活动,同时其他人也有勿干预别人的法律义务时,个人就具有这种良心自由。”【159】
几个要点的澄清:基本自由是一个整体或体系,“一种自由的价值在正常情况下依赖于对其他自由的界定。”【159】;在适度有利的条件下,这些自由是可以界定的;设定了对诸基本自由的界定,一种制度或法律在实际上市限制或调节一项基本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是清楚的。
限制自由的正当理由:为了自由本身,“即为了确保同一种自由或不同的基本自由适当地受到保护,并且以最佳的方式调整一个自由体系。”【160】
区分自由和自由的价值(worth of liberty):由于贫穷、无知和缺乏一般意义上的手段,有些人不能利用他们自己的权利和机会。这有时被称为对自由的约束,但Rawls认为这是影响自由的价值的因素。“自由表现为平等公民权的整个自由体系;而个人和团体的自由价值是与他们在自由体系所规定的框架内促进他们的目标的能力成正比。”【160】自由的价值对每个人来说却不一样,而对较少的自由价值的补偿与对不平等自由的补偿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结合法治所保护的良心、思想、政治和个人的自由来讨论第一原则。
33.良心的平等自由(equal liberty of conscience)
跟“平等考量(equal consideration)”的原则区别蛮大,Rawls在此的直觉观念是:“把宗教宽容的原则一般化,以达到公共制度中的平等自由。”【161注,这个很重要,拒绝了Dowrkin的平等主义嘛】平等的良心自由已经被确立,Rawls也关心其扩大到适用于其它自由,虽然不具有相同的说服力。
“各方必须假设他们可能有倘非无奈便绝不任其冒险的道德、宗教或哲学的兴趣(利益)。人们可以说,各方认为他们富有他们必须使自由自由的去履行的道德或宗教责任。…原初状态的人不认为自己是单独的、孤立的个人。相反,他们假设他们拥有必须尽力保护的各种利益。”【161】
良心的平等自由似乎是原初状态中唯一能接受的原则。“他们不让自由冒风险,不能允许占统治地位的宗教、道德学说随心所欲地迫害或压制其他学说。”【162】不会选择功利原则;契约是最终性的也是重要考量。“只有当存在着一种强制的危险性、并且从自由本身的观点来看反对这种强制是不明智的时候,对不平等的自由的同意才似乎是允许的。”【163】
宗教视角。“各种宗教团体不可能承认任何限制它们相互的要求的原则。由于服从宗教的、神授法律的义务是绝对的,所以从宗教的观点来看,不同信仰者的谅解是不被允许的。”【163】这里Rawls没有论证,仅仅采取了一个灵巧的方式规避了这个问题:“如果某种原则能被同意的话,它必定是平等自由的原则。”【163】从本质上讲,这里Rawls继承了启蒙以来的宗教宽容和自由传统,属于一种保守主义的论证方法。而按照单纯的契约论观点,在这里可能只有忠诚,而根本没有能力进行选择。
对下一代的关心这个考量,进一步支持了第一原则。“各方假设他们的后代将要求保护他们自己的自由。”【164】这涉及到paternalism的原则。“父亲可以说,如果他不采纳平等自由的原则来保障后代的权利的话,他就是不负责任的。”【164】
然后,良心自由的案例可以扩展大其他自由。
在其他观点那里,对自由的有说服力的论证也随处可见。Mill那里,功利原则常常支持自由。Mill用作为a progressive being的人的利益来确定价值的概念:在鼓励自由选择的条件下人们想拥有的利益和更愿意从事的活动。价值选择标准:有能力者的选择。由此Mill提出了自由制度的三个理由:1.自由制度能发展人的潜能、力量、唤醒人的强大旺盛的生命力。2.自由才能形成合理的、有知识根据的偏好。自由是认识利益的先决条件。3.历史经验的理由,Mill相信人类更喜欢在自由的制度下生活。“虽然人们可能抱怨自由和文化所带来的责任,但是他们的由自己来确定他们的生活方式和处理自己问题的欲望是压倒一切的。”【165】这样,自由的制度作为合理选择的生活方式的基本方面,本身就具有价值。
但Mill的论点没有证明人的平等自由,除非加上一些假设:如人的类似性、基本权利边际值递减。“当平等的公民权的自由建立在目的论原则的基础上时,这些自由就是不可靠的。”【165】另外,在功利主义中,必须把“人具有平等的内在价值”这种说法看成功利原则的部分,否则就成疑。
契约论观点与最大化某物观点完全不同。
34.宽容和共同利益
良心的平等自由的证据推广为支持平等自由的原则。则“从立宪会议的观点看,这些论据导致选择一个能保障道德、思想、信仰和宗教活动自由的政体,尽管这些自由常常根据公众秩序和安全方面的国家利益被调节。”【166】
良心自由要因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共同利益而受到限制。1.接受这种限制并不意味着公共利益在任何意义上都优越于道德和宗教的利益,同时接受这种限制也不要求政府把宗教事务看成是无足轻重的东西。“哲学信仰事务完全不在正义宪法所规定的政府权限内,…国家必须被理解为由平等的公民所组成的社团。国家并不干涉哲学和宗教理论,而是要按照处在平等的最初状态的人将会同意的原则来调节个人对道德、精神利益的追求活动。”【167】否认那种全权的世俗国家观(omnicompetent laicist state),政府的责任仅限于保证平等的道德、宗教自由的条件。
“在公共秩序中按国家利益的标准来限制良心自由,就是一种来自共同利益即平等的公民代表的利益原则的限制。政府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的权利是一种授人以权的权利(enabling right)。”【167】只有不限制将破坏政府应当维护的公共秩序这一合理预期出现时,良心自由才应当受到限制。这里合理预期的标准是人们的常识和共同理解,譬如紧迫性。“没有暗示任何特殊的形而上学理论或认识论…偏离一般公认的推理方式则会导致一种某些人的观点凌驾于另一些人的观点之上的特权地位。”【167】
这里有关良心自由或宽容仅仅建立在正义观上,“宽容不是从实际需要或理由陈述中推演出来的。…假定这个原则具有优先性,那么否认平等的自由的唯一理由就只是为了避免更大的不正义或者避免丧失更多的自由。”【168】
必须选择一种保证良心平等自由的宪法,平等自由仅仅受普遍接受的论证形式调节。过去时代中所接受的许多不宽容的根据是错误的。譬如Aquina对处死异端教徒的辩护。这里Rawls的矛头指向Aquina.
有限宽容(limited toleration)也常常跟平等自由冲突。Rousseau不能宽容那些宣称在教堂之外就没有拯救的宗教。理由是“人们常感到不可能与他们认为该谴责的人和平共处,因为爱这些人就等于恨会惩罚这些人的上帝。那些认为别人该受谴责的人必定既折磨别人又试图使其皈依,因此不能相信宣讲这种信仰的宗教团体会维持公民的和平。”【169】不过Rousseau的结论却未能被经验所确认,仅仅是一个先验的心理学论证,用来作为放弃宽容原则的理由是不充分的。
不过在Rousseau,Locke与 Aquina(或新教改革者)之间有一个重大的区别。前者们主张一种有限的宽容:他们对自由的限制是基于公共秩序,而天主教徒和无神论者不能被宽容的话,则不能指望他们遵守公民社会的约束。Aqunia不宽容的理由则是信仰,“而一旦把对自由的压制建立在神学原则或信仰的基础上,任何论证就都是不可能的。”【170】
35.对不宽容者的宽容(toleration of the intolerant)
正义如何对待拒绝平等自由原则的宗教派别(religious sect)?应区分几个问题:1、不宽容的派系是否有资格抱怨没有被宽容?没有。2、宽容的派系有没有权利不宽容不宽容者?宽容者没有权利镇压【除了维护自身安全】。3.当有权利不宽容时,应该为了什么目的来行使这个权利。宽容不宽容者问题与良序社会的稳定性问题相关。 应劝说不宽容者,赢得其对平等权利的忠诚。只有在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条件下,宽容者才可以压制不宽容者。【172】
上述几节关于平等自由原则的论述:“对平等自由原则的采纳可以被看成是一种限制性的情况:即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是深刻的,且没有人知道怎样合理地调解这些差别,然而从原初状态的观点来看,如果人们能同意某种原则的话,那么他们就会同意平等自由的原则。”【173】“在原初状态中会被选择的原则是政治道德的核心。”【173,这里Rawls强调了政治与宗教的分离,政治道德的核心是正义而不是别的。这里的论述已经有政治自由主义的色彩。】
36.政治正义和宪法
正义的宪法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具有两方面:满足平等自由;比可行的其他选项更可能正义和有效。平等的自由原则应用于政治程序时,就成了平等的参与原则(principle of equal participation)。“所有的公民都应有平等的权利来参与制定公民将要服从的法律的立宪过程并决定其结果。【174】”这一原则要求Constant所称的古代自由。
设定立宪民主政体的安排能满足参与原则。权力存在于代表机构,由选民定期选举,并最终向选民负责,它是一个有权制定法律的立法机关。一人一票;公正、定期和自由的选举;某些自由,特别是言论自由、集会自由、政治结社的自由受到宪法的坚决保护;忠诚的反对派原则得到承认。【一点疑惑,这是讨论立宪,还是讨论立法阶段?】
参与原则所规定的平等自由的三个方面:意义、范围、提高其价值的手段。
意义:一人一票,每张选票在决定选举结果中具有大致相同的分量。形式上进入公职的平等途径。
范围:主要变化在于宪法在多大程度上是由多数裁决的。最广泛的政治自由是由宪法确立的,后者使用了多数裁决规则。当宪法由于某些类型的议案要求较大的多数或权利法案,从而限制了多数的范围和权力时,平等的自由就具有较小的广泛性。此外还有立宪主义的传统限制:两院制、权力分立、司法审查等。
政治自由的价值:“宪法必须采取一些措施来提高社会所有成员的参与政治的平等权的价值。宪法必须确保一种参与、影响政治过程的公平机会。”【176】除了言论、集会、思想和良心的自由等先决条件,还“必须采取补偿性步骤来保护平等的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fair value)。”【177】:财富广泛分配、政府资助公共讨论、公共资金资助政党和选举活动。立宪政府的主要缺点就是不能保证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从根本上来说,这种缺点基于这样一种情况:“民主政治过程充其量只是一种受控的竞争过程。”【177,这个怎么理解】此外,政治制度中的不正义的结果比市场中的缺陷更严重。总而言之,“最重要的在于宪法应该确立接入公共事务的平等权利,应该采取措施维系这些自由的公平措施。”【178】
35.对参与原则的限制
三方面的限制:宪法规定了较广或较窄的参与自由;对不平等的允许;社会资源与自由价值的保证。
限制多数规则的机制:权利法案,司法审查。平等地降临的,这种限制较易证成。宪政主义机制的证成,“它们大概可以保护其他自由。”【179】其他自由的较大保障和较大范围绰绰有余地补偿了较狭隘的参与自由。政治过程是不完善的正义,人们认为,通过各种传统手段来限制多数裁决规则的宪法,可以导致较正义的立法机构。
“古典自由主义的信条之一就是:各种政治自由比良心自由、个人自由具有较少的内在价值。”【180】自由的优先性允许自由体系中的边际替换,而且“它允许(虽然并不要求)某些自由(比方说参与原则包括的自由)的重要性稍低,因为它们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其他的自由。”【180】
凡是涉及正义问题的地方,都不应该考虑欲望的强度。【这个论点其实反应了Rawls深刻的哲学和人性预设】
对不平等的政治自由的证明。证明:这种限制形成了对他们的其他自由的较大保障。如对普选权的侵犯,直到最近仍然有人反对平等的普选权。如Mill论证复数投票制。“那些在智慧和判断方面高人一筹的人应当作为一种稳定的力量站在正义和善的一边,虽然这个力量本身常常是脆弱的。”【182】Rawls予以说明:政治平等有时不像平等的良心自由或个人自由那么重要,“政府的目标被设想为集中在共同利益上…某些人能够被认定为拥有优越的智慧和判断力。…一条船上的乘客愿意让船长掌舵,因为他们相信船长比他们更有知识。”【182】这样一人多数票完全是正义的。
但是从另一方面,自治(self-government)的理由不仅仅是工具性的,“当平等的政治自由确实有一种公平的价值时,它必定对公民生活的道德性质有一种深刻的影响。…参与政治生活并不使个人成为他自己的主人,倒不如说给了他在决定如何安排基本社会的条件时和其他人同等的发言权。”【183】此外,自治的结果是提高自治和日常公民的政治能力。“这种活动本身是一种积极的享受活动,导致一种较为开阔的社会观并发展人的智力和道德能力。”【183】公共精神的教育是必需的。“平等的政治自由不仅仅是一个手段。这些自由加强了自我价值感、提高了智力和道德敏感性,确立了正义制度的稳定性所依赖的义务感和职责感的基础。”【184】
38.法治
考虑由法治保护的个人权利。法治“作为规则的正义(justice as regularity)”。法律规则的特征。
与法治相连的正义准则:“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一种法律秩序更为完善地实行着法治的准则,那么这个法律秩序就比其他法律秩序更为正义。…这些准则仅仅保证对规则的公平的、正常的实施,而不管规则本身的内容,所以它们可以与不正义相容。它们对社会基本结构施加了相当微弱的但不可以忽略的约束。”【185】
首先:“应当意味着能够”的准则:法治所要求或禁止的行为应该是人们被合理预期的行为;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原则,限制发过及其他当权者的权限;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准则:要求法律为人所知并公开地宣传,清晰规定的含义;自然正义的准则,这保证司法程序的正直。审判,申诉,合理的证据规则,恰当的程序,回避制度等等。
自由与法治的联系:自由是制度确定的多种权利和义务的复合体。自由要求法治,法治可确保自由的界限。
另一种解释,刑事制裁的弊端,在权衡中,法治可有力地作用。
39.自由优先性的界定
对公平的正义的共同理解造就了一种宪政民主。一个民主政体的基本自由受到正义观的最坚决的保护。意义:平等自由原则对第二原则的优先性。意味着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两种情况,不广泛的自由;不平等的自由。辩解的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和历史的偶然因素;一种是不正义。
正义理论分为两个部分:理想部分的严格服从;非理想部分的部分服从,涉及的两个部分:一部分指导对自然限制和历史偶然因素进行调整的原则所组成,另一部分是有那些解决不正义问题的原则构成的。
非理想部分的几个方面:1.不广泛的自由。如公共秩序对良心和思想自由的调节,对多数裁决的限制都属于处理自然限制的非理想理论。约束不宽容者。对自由的限制是为了自由,产生的仍然是平等的自由。2.不平等的自由。有时放弃部分自由而使社会改变为一个充分享受平等自由的社会。譬如奴隶制的例子。
对第一原则的补充陈述:优先规则:词典式次序排两正义原则,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1.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2.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40.对公平的正义的康德式解释(the Kantian interpretation of justice as fairness)
存在着一种对衍生出平等自由原则的正义观的康德式解释,“这个解释建立在康德的自律(autonomy)概念上。”【197】
Kant以各种道德原则是理性选择的目标作为起始点。它们确立了道德律,“道德哲学变成了一门研究适当确定的合理抉择及结果的学问。…公开的…康德设想这种道德立法将在人们是作为自由和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条件下被一致同意。”【198】Rawls承认是以自己的方式诠释Kant。
Rawls相信“Kant认为:人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当他的行为原则可能是作为对其本性最准确的表现而被他选择时,他是在自律地行动的。…现在,无知之幕使原初状态中的人不具有那种使他能够选择他律原则的知识。各方完全作为仅知道有关正义环境的知识的自由和平等的理性人而达到他们的选择。”【198】Rawls自己用基本结构等补充了Kant的观念,不过认为仍然是相当接近于Kant学说的,“两个正义原则…当人们按照这些原则行动时,他们就是在按照那些他们在一个平等的原初状态中作为理性的、独立的人将会选择的原则行动。他们行动的原则不依赖社会的、自然的偶然因素,也不反映他们生活计划的具体倾向的偏见或推动他们行为的期望。人们通过遵循这些原则行动来表现在一般的人类条件下他们作为自由的、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本质。”【198】
“当我们有意识地在日常生活中按照正义原则而行动时,我们就有意识地接受了原初状态的限制。…这种行为的一个根据就是表现了他们作为自由的、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本质。 正义原则类似于康德意义上的绝对命令。”【198-9】
虽有基本善,却不以任何偶然因素为前提。相互冷淡的动机假设与康德的自律概念相似。“对善的观念的某些约束是对一种契约状态解释的结果,这种契约状态没有对人们可能愿望的东西施加任何先验的限制。”【200】相互冷淡实现了这一想法。
Sidgwick指出的一个问题。“即当一个人按照道德律行动时,他就实现了真正的自我…Sidgwick认为,根据康德的观点,圣人和恶棍的生活都同等地(作为本体的自我的)一种自由选择的结果,都同等地是(作为一个现象的自我的)因果律的承担主体。Kant从来不解释,为什么一个过着邪恶生活的恶棍,不是以一个过着善良生活的圣者表现其个性和自由选择的自我的同样方式,表现他的个性和自由选择的自我的。”【200】
Kant的可能反驳:“虽然按照任何有一致性的原则而行动,可能是本体自我的一个决定的结果,但并不是现象自我的所有此类行为都表明这一决定是一个自由的、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决定。…他将按照那种能表现做为一个自由的、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本质的原则来行为。”【200】Rawls说Kant遗漏了对“表现(expression)”概念的论述,事实上Rawls认为Sidgwick对Kant的批评是决定性的。
Rawls说,原初状态的观念克服了缺点。关键在于需要一种论证表明自由的、平等的理性人会选择哪一种原则。“原初状态看成本体自我理解世界的一种方式。作为本体自我的各方有完全的自由来选择他们所想往的任何原则;但是他们也有一种愿望,这就是要以这种选择自由来表现在理性王国中他们是作为由理性的平等成员…的本质。”【201】
“必须确定哪一些原则在日常生活中北有意识的坚持并被遵循时能最充分地表现出他们共同体中的这种自由…人通过以他们在原初状态中将承认的方式行动,显示了他们的自由和对自然、社会的偶然因素的独立性”。【201我觉得Rawls这里的论述仍然是完全形式的,完全没有解决sidgwick提出的问题。当然,这仅仅就Rawls陈述出来的Kant而言。】
原初状态可以被看成是在经验理论的框架内对Kant的自律和绝对命令观念的一个程序性解释。偏离之处:1.集体选择,排除了恶棍的原则;2.假设各方知道人类生活的各种条件。“公平的正义是一种人类正义的理论…上帝和天使的自由在这个理论之外。”【202】这个解释并不旨在对Kant真实学说的一种解释,而是对公平的正义的一个解释。
第五章:分配的份额
讨论第二个正义原则,说明在现代国家背景下其所需要的制度安排。正义原则成为政治经济学的组成部分及其社会理想;与完善论和直觉主义的对比;私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选择的非限制性。【本章关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论点是很有争议的】
41.政治经济学理论中的正义概念
正义原则“被当作评价经济安排、政策及其制度背景的标准。”【203】在这里,为了避免功利主义,Rawls放弃使用“福利经济学”,而使用了“政治经济学(political economy)”一语,后者也“必须包括一种对建立在正义观基础上的公共善的解释。”【204】;“制度选择涉及到某种关于人类善以及关于实现它的制度的观点…这个选择必须不仅建立在经济的基础上,而且建立在道德和政治的基础上。”【204】
公平的正义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其有累积效果,而且对公民有塑造作用);公平的正义设定了基本善这一很宽广的理论,从而使正义“不附属于人类利益的一种特殊模式,因为后者可能是制度的特殊安排塑造出来的。”【205】
正义原则产生后就对善观念施加了某些限制,譬如正义对效率的优先;自由对经济利益的优先性;稳定性也对制度提出了进一步约束,即自我支持的考量。这样,公平的正义确立了一种有关个人的部分理想,也规定了一个理想的社会基本结构。要点在于:“公平的正义不受现存的需要和利益的支配。它为对社会制度的评价建立了一个阿基米德支点,而没有诉诸先验根据。…确立了一种约束现存欲望追求的有关个人的理想。”【205-6】
功利主义则依赖于现存的欲望、社会环境和发展趋势;相较之下,虽然公平的正义的“全体同意假设(assumption of unanimity)”具有理想主义政治哲学的色彩,但关于理性人之间的全体同意的观点始终潜存于道德哲学传统中。公平正义把Kant学说放在了一个经验的框架中。为共同体(community)安排了中心位置,不过根本点在于:“用一种以个人主义为理论基础的正义观,来解释社会价值、解释制度的、共同体的和交往活动中的内在善。”【208】
42.关于经济体系的一些评论
讨论政治经济学是为了弄清公平的正义的实用意义。
公共部门。区分两个问题:生产资料所有制vs公共产品:是不同的两个问题。公共产品的不可分性和公共性。公共产品的特征:搭便车问题;外部效应。需要政治过程来安排公共产品的提供,这里出现约束性的规则的必要性。这些特征“使得有必要由国家来组织和推行集体协议。认为政治统治仅仅是因为人们的自利倾向和非正义倾向而设立的看法是一种肤浅的观点。…必需的刑罚的存在仍然是人类生活的一个正常条件。”【211】这涉及到孤立和确信(isolation and assurance)的问题,是一般情况下的囚徒二难推理,其典型是Hobbes的自然状态。证明有效率的主权者的存在,是很关键的。
经济安排与市场体系;私有制和社会主义都允许职业和工作自由的选择,“自由市场与私人占有没有本质的联系。…虽然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市最佳体系这一观念是由所谓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仔细考察的,但自由市场与资产阶级的联系是历史的偶然。”【213,很可疑的讲法嘛】市场存在缺陷,而且一般均衡很难满足条件,但市场仍然可以作为理想观念用来评价现存的制度安排。况且市场与平等的自由以及机会的公平平等相协调的。区分配置与分配功能。
利用市场机制的纯粹程序正义来考虑分配。
43.分配正义的背景制度(background institutions)
分配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体系的选择。假设的是允许私有的民主国家中的情况。
背景制度:保证平等公民自由的社会基本结构;政治过程为正义程序、机会均等、最低受惠值。
设想政府被分为四个部门:1、配置部门(竞争);2、稳定部门(就业);3.转移支付部门(最低受惠值和需要);4.分配部门(进一步的转移支付,直到满足分配份额的某种恰当正义;遗产税和馈赠税(贯彻平等自由及其公平价值),比例支出税(为公共产品提供收入,确立教育公平))。正义论并不偏爱私有的民主制或社会主义。“正义论自身并不偏爱这两种制度中的某一种,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对于那种体系能对一个特定民族作为最好的决定是以那个民族的环境、制度和历史传统为根据的。”【221】但官僚控制肯定不如价格手段。5.交换部门(譬如新加坡的谈马锡政府基金)。
44.代际的正义问题
最低受惠值与代际问题相关,受惠值与储存原则的平衡。资金积累、提高文明、文化水准的费用在代际间分担的问题。
经典功利主义要求为后代做牺牲;对代际正义,差别原则无效;世代不同的机会并非不正义;储存原则规定积累比率:积累的目的是确立有效的,实现基本自由的正义制度的物质基础的社会状态。放入原初状态中,存储原则限制着差别原则。
45.时间的偏好(time preference)
原初状态中的人没有纯粹的时间偏好。理性:不偏不倚的关心。在反对时间偏好上契约论与Sidgwick观点同;反对时间偏好与折现是相容的。
46.优先性的进一步
正义储存对积累率的限制。Keynes对积累的辩护,“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建立的那种巨大的积累决不会发生在一个平等地分配财富的社会中。”【234】但这种辩护可能导致完全反对改善工人阶级的状况。没能证明:贫穷者的艰难生活可由后代的更大的福利来证明为合理的。也有很多思想家反对机会的公平平等:如Burke相信伟大的统治家族的政治睿智;Hegel也认为对机会平等的限制是重要的。Rawls予以反驳他们的论点不够,而需要证明:“排除这些不平等的打算大大干扰了社会制度和经济运行,以至从长远的观点来看不利者的机会无论如何会受到更大的限制。”【236】
两原则的最后表述:添加了第二优先规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第二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 1.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拓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2.过高的储蓄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重担者的负担。
47.正义的准则(the precept of justice)
询问正义观符合常识性正义准则的程度。不同正义观可产生类似的常识性准则;常识性准则具有从属地位。
48.合法期望和道德应得(legitimate expectation and moral desert)
常识中有“desert”概念:“收入、财富和一般生活中的美好事物都应该按照道德上的应得来分配。正义即为由德性决定的幸福。”【243】但公平的正义反对之,因为这种观念没能区分道德应得和合法期望。合法期望:只要个人和团体参与了正义的安排,他们就拥有了由公认的规则所规定的相互之间的权利要求。道德价值后于正义原则。分配符合道德价值的主张源自把分配的正义与惩罚的正义当成了对立面。
49.与混合观念的比较
混合观念,用最低受惠值的混合观念,如95页的B2。差别原则更精确,提供了更具体的原则;混合观念更快诉诸直觉;差别原则较易解释和使用。
50.完善原则
略
第六章: 义务和职责(duty and obligation)
考察适用于个人的自然义务和职责的原则。选择这些原则的理由和在稳定社会合作方面的作用;这些原则在宪法框架内对于政治义务和职责的理论意义。多数裁决规则;公民不服从和良心拒绝(conscientious refusal)。
51.自然义务原则的论证
它们是一种正当观念的主要部分,“它们确立了我们与制度联系和人际之间相互负有责任的方式。”【261】所考虑的最重要的是支持和发展正义制度的义务。还有诸如相互尊重的义务“尊重一个人,就是把他作为道德人,试图从他的立场来理解他的目的和利益,向他提交一些理由以使他接受对他的行为的约束。”【264】;相互帮助的义务,这是由充足理由的。
真正的困难是如何平衡诸多义务与职责之间的冲突。用公民不服从和良心拒绝为例。
52.公平原则的论证
职责的直觉观念,见第18节。区分职责和义务,“‘职责’这个词被留下来专指来自公平原则的道德要求,而其他道德要求则被称为‘自然义务’。”【270】
允诺与忠诚原则:忠诚原则是公平原则应用于允诺实践的一个特例。
义务和职责因伦理原则而产生,而这些原则则是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
53.服从一种不正义法律(an unjust law)的义务
多大程度上服从不正义的安排?各种原则在此冲突,需要优先规则。这里属于非理想的部分服从理论,只讨论:公民不服从和良心拒绝。
不服从的正当性“依赖于法律和制度的不正义程度”。【276】两种情况:1.偏离公认的正义标准;2.正义观不合理。对于1而言,或许可诉诸社会的正义感;对于2而言,则只有反抗了。
宪政作为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多数裁决原则的缺陷。在一个近于正义的状况中,有遵守不正义法律的义务,如多数裁决导致的不正义的法律。“在选择一种正义宪法、并采纳某种形式的多数裁决规则时,就接受容忍在彼此关系的知识和正义感方面的不足带来的危险。”【278】不过,容忍不正义法律的条件:承受不正义的负担是平等分担的。
54.多数裁决规则的地位
多数裁决规则只具有从属的地位,多数规则的基石是背景正义,譬如政治自由以及相关的公平价值的条件。行为服从民主权威,但判断就不。
理想程序中的多数裁决,多数导致正义;孔多塞的或然理由“如果立法代表作出正确判断的可能性大于作出不正确判断的可能性,那么随着立法代表作出正确决定的或然率的提高,多数人表决所作出的正确决定的或然率也提高了。”【281】多数人的审慎理性。
理想立法程序是不完善的程序,而多数裁决规则是最可行的方法。
55.公民不服从的定义
自由权利和合法多数制定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公民不服从的定义“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即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对抗法律的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发生一种改变。”【285】Zinn的定义“这是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社会目的而对法律的审慎而有鉴别的冒犯。”【286】它不要求公民不服从行为违反那个正遭受抗议的法律,而是迂回策略,譬如不服从交通规则或各种禁止擅入的法律或政策。政治的;公开的;和平的:忠诚于法律的。公民不服从处于:合法抗议和良心拒绝之间。
56.良心拒绝的定义
区分公民不服从和良心拒绝就是给出较为狭窄的公民不服从定义。良心的拒绝就是“或多或少地不服从直接法令或行政命令。”譬如和平主义者拒绝服兵役。良心拒绝未必是建立在政治原则之上。如果政治原则与宗教原则冲突,则陷入困难之境。
公民不服从和良心拒绝之间没有明显区分。
57.公民不服从的证明
各种条件:1.作为对象的各种错误,对两原则的侵犯尤其是对平等自由的侵犯。2.对政治多数的正常呼吁已经做过且无效。3.公民不服从的范围要有限制,不能导致破坏对法律和宪法的尊重。
58.良心拒绝的证明
介入战争或服兵役的良心拒绝。对战争手段的限制。
59.公民不服从的作用
公民不服从的呼吁,其力量依赖于民主观念:社会是平等人的合作体系;是维护宪法制度稳定的手段之一;公民不服从理论补充了立宪民主的纯粹法律观念。【302】
只有在由正义感控制的社会中,公民不服从才是有效的抗议方式。正义感的表现:多数不可能采取压制少数的必要步骤。交叠共识的存在使近于正义社会不仅仅是假设。共同的正义感是巨大的财富。
每个人必须自己确定某种环境是否证明了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接受并运用理性原则的平等人不需要一个既定的最高仲裁者。最高上诉庭是全体选民(electorate as a whole)。
“下面讨论正义论如何扎根于人类理想和情感之中,以及如何与我们的目的,志向联系起来完成这一理论。”【307】
第三编 “目的”【为何叫ends,总觉得有点牵强】
第七章 作为合理性的善(Goodness as rationality)
本编先论述善理论;在论述道德心理学和正义感的获得的问题;最后讨论公平的正义的相对稳定性:正义与善是congruent。为解决稳定性和一致性开路。【Rawls提供了一种高度形式化的善的定义,恰恰是这种定义能够容纳正义观harmoniously】
60.对一种善理论的需要(the need for a theory of the good)
15节曾提及善是“最合理的生活计划(most rational plan of life)。”区分善的两种理论:在原初状态中需要的基本善理论可以称之为“善的薄理论(the thin theory)”;可使用正义原则进一步发展的是“善的厚理论(the full theory of good)。”
需要薄理论来解释人们对于基本善的合理偏爱; 善的厚理论与正义原则的关联:正义原则已经得到了辩护。解释social values和正义的稳定性时,需要对善的宽泛解说。
61. 简单情况下善的定义
定义合理性(rationality)
善的定义的三阶段:1.A具有人们合理地要求于一个X的那些性质时,A是一个善X;2、在已知K的境况、能力和生活计划时,A具有K合理地要求于一个X的那些性质时,A对于K是一个善;3.补充:K的生活计划本身是合理的。Rationality在生活规划中意味着什么还没有界定,不过,“一旦我们确定了一个对象具有某个具有合理生活计划的人能够合理地要求(to want)的那些性质,我们就已经表明它对于它是一种善。”【314,Rawls此处对于善的定义是“明智的欲望(informed deisre)”】人类的善则对于人们来说能普遍地满足这个条件,Rawls还希望说明自由、机会、以及自我价值感都属于善。
“说某物是善的表达了有用的信息。我们对于这类善事物具有充分的共同经验和知识,它们使我们能够了解在一个普通的或标准的对象那里表现出来的、为我们所欲求的性质。”【315】“…合理性根据定义就是采取有效手段去实现一个人的目的。”【316】
善的论点不必是必然正当或或道德上正确的(Morally correct)。这说的是善定义的道德中立性(moral neutrality)。理性概念本身不能成为正当概念的充足基础。其次,要建构道德上的善概念,需要借助正当和正义的原则。譬如,依赖德性论也就预设了正当原则。“为了使作为合理性的善概念也应用于道德价值的概念,必须证明德性是人们在采取那些必要的观点时能合理地相互要求的特性。”【318】
62.关于意义的评注
善的描述论,区别于规范性用法;作为合理性的善是这种意义上的描述论。
63.生活计划的善的定义
须评价一个人的欲望的合理性(rationality)。善的定义的第三阶段:应用于生活计划。“一个人的合理计划决定着他的善。…一个人可以被看做是按照一种计划生活着的一种人生。”【321】计划合理,则善观念合理,利益和目的也合理。
生活计划的合理性的定义或需要满足的条件:1理性选择原则(principle of rational choice);2.慎思的理性(deliberative rationality):充分意识到有关事实并仔细考虑种种后果之后会选择的那个计划。利益和目的的合理性依赖于合理的计划。
合理计划建立基本观点,所有价值判断都基于这个观点。运气对幸福也很重要。
长期计划的时间结构;欲望的层级;计划等于时间安排。
“生活中的那些好食物大略就是合理计划中占有主要地位的活动和关系。基本善就是成功地实现这样的计划通常所需要的那些事物。”【324】
理性选择原则包含着:有效手段原则;包含原则(principle of inclusiveness);较大可能性原则。放到长期而言,Aristotle原则支持包含原则。三个标准是计算原则(counting principles)。
64.慎思的理性(deliberative rationality)
计算原则不足排序计划,需要诉诸进一步的合理性标准。“我们最终必须自己作出选择。”【328,与合理选择没有本质区别】引入西季维克的慎思的理性。“西季维克把一个人未来的总体善,描述为在他的全部可能的行为方案的结果此时能够被他准求预见并在想象中充分实现的条件下,他现在会欲望和追求的东西。”【328】合理计划是慎思理性会选择的计划。
慎思理性的假设常常无法满足,但可达到主观上合理的计划;合理的慎思本身就是一个合理决定的问题;假设了个人的某些能力;推延原则、连续性原则和提高预期的原则。理性的人行事做到无须自责,即对自己的责任原则。
作为合理性的善不含有人应当不断做计划、做计算的含义。
65.亚里士多德主义原则
“善的定义是纯粹形式的…不能从合理计划中推衍出计划可能鼓励何种目标。”【335】关于目标的一些基本事实:欲望和需要的特征;计划需适合人的能力与倾向;基本的动机原则:亚里士多德原则;社会相互依存性。
Aristotle主义原则:“人们以运用他们已经获得的能力为快乐,能力越是得到实现,或所实现的能力越是复杂,这种快乐越增加。”【336】Aristotle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已经蕴含:享受和快乐是从运用才能中产生的;自然力量的运用是一种善;更值得想往的活动与更复杂的区分和更大能力的运用是联系在一起的。
是动机原则,解释欲望及其心理法则。几点澄清:Aristotelian原则陈述的是倾向;2.不断言何种具体活动更可取。“表述了一个深刻的心理学事实”【341】,在道德理论中具有一定地位。
66.适用于个人的善的定义
善是否适合于个人和社会。此节考虑个人,最后一章考虑社会。【343】
一种看法:goodness as rationality被认为表达了一种工具性或经济的价值论,不适用于道德价值。Rawls反驳:善的厚理论能够涵盖有关道德价值的判断。
把善的定义扩大到道德价值。好人(a good person)与常人相比,更高程度地具有人们可以合理地相互要求的性质。应该区分moral virtues和natural assets,德性是按照正当原则行为的情感和习惯,可用正义观念将其标识出来。不需要引入新的道德概念,善扩展到个人,厚理论对道德价值提供了满意解释。【345】
厚理论使我们能区分道德价值及其缺陷的不同种类。以追求极权为例:不正义的人(为了财富和安全),坏人(bad person,为了主宰感和喝彩)和恶人(evil person,为了侵犯他人,出于对非正义的爱)。
67.自尊、美德和羞耻(self-respect、 Excellences,and shame)
自尊的两个方面:对自我价值的感觉;对实现意图的能力的信心。相较于其他原则,公平的正义给予自尊更多的支持。反对把完善标准作为政治原则。羞耻是自尊受到伤害时产生的情感。
人格特性中对我们和他人都是善的东西,如想像,机智、美丽和优雅等天赋能力,这类善构成了美德(excellence)。自然的羞耻,因没有或未能运用一些卓越而伤害自尊。道德的羞辱:当某些Virtue被看成personal excellence时,当缺乏这些德性,就引起道德羞耻。
68.正当与善的几个比较
1:正义原则会被原初状态选择,而理性选择和慎思理性标准是非选择的。【这个区别靠谱么?】
2.善观念的不同是好事,但正义观念则非如此。正义原则要做最终裁决建立秩序,而善观念的多样性本身也是一种善的东西。
合理计划的不确定性对公平的正义不造成困扰,而对功利原则就造成困难。
正义的优先。
第八章:正义感(the sense of justice)
讨论良序社会的人如何获得正义感,同时考察正义感的相对力量。其实是描述一种正义感的发展。
69.良序社会的概念
节1有定义“良序社会是一个被设计来发展其成员们的善,并由一个公共的正义观念有效地调节着的社会。”【358】公共的:不需借助神学或形而上学。正义的稳定性重要。
“正义观念在心理上是适合于人类倾向的。”【360】正义欲望也是合理的生活计划的调节性因素,是善的一部分。
道德情感的产生。两种传统:一种是经验主义的功利传统:a.道德训练在于提供缺乏的动机;b.遵循道德标准的欲望产生于幼年时期。另一种是理性主义传统:Rousseau,Kant等:道德学习是内在理性和情感能力的自然倾向的自由发展。【363】自然同情和对伙伴情感的敏感性等提供这道德情操(moral sentiment)的感情基础。【363】
Rawls不评价两者,而是来了个Synthesis.描述一个可能的过程:一个人获得对正义原则的理解和情感的主要步骤:权威、社团和原则。
70.权威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authority)
权威和儿童的道德;父母与子女之爱中发展出来的道德。受珍视的是服从、谦卑和忠诚;神学的权威的道德是一例。第一心理学原则:当父母爱是,子女学会爱
71.社团的道德
交往的社团的;家庭、学校、邻里。获得社团道德依赖于一些理性能力的发展:承认存在不同的观点;确认这些观点的特征;掌握了解他人的人格的艺术。第二心理学原则:当伙伴们践履着正义和责任时,对他们产生友爱、信任和信心。
72.原则的道德
第三心理学原则:一旦我们产生了我们都是正义制度的受惠者这样的认识,就导致正义感的产生。正义感的两种表现方式:接受正义制度;建立正义制度。“一旦原则的道德被接受,道德态度就不再仅仅与具体个人及团体的幸福和赞许相联系,而由独立于这些偶然性而被选择的一种正当的观念塑成。”【375】
道德情操仍然具有独立性,自然依恋仍然占据恰当位置。正义感是人类之爱的延续。
73.道德情操的特征
区分道德情操、自然态度和自然情感;道德情操的必然特征:诉诸一个道德概念和道德原则。
74.道德态度与自然态度之间的联系
自然态度和情操都是人的倾向的有序系列,相互重合。道德情操也像快乐倾向和悲伤倾向一样,是自然情操的一部分。道德情操是人生的一个正常的特征,如果不扭曲,我们就不能避开对道德情操的liability。道德情操是自然态度的延续。【387】
75.道德心理学的原则
前述三个心理学法则。里面蕴含的互惠(reciprocity)观念,是深刻的心理学事实。正义感被理解为自然依恋的扩展,理解为实现集体的善的途径。
76.相对稳定性的问题
正义的合作系统可能不平衡(做事公正并不总是对伙伴的最好回答);不稳定。
公平的正义相关的正义感更强有力:无条件关心、互惠、自尊、依恋。功利主义的同情能力和利他主义倾向对社会基本结构提供的支持较少。
77.平等的基础(the basis of equality)
平等得以适用的三种层次:1、公共规则体系;2.制度的实质性结构;哪些种类的人应该得到正义的保障?答案是道德的人,其具有两个特点:善观念能力;正义感的能力。“道德人格能力是有权获得平等的正义的充分条件。”【399】没有哪一个民族或已知的人群缺少这种特性,只需具备最低的道德人格(minimum moral personality)。
第九章 正义的善(the goodness of justice)
公平的正义和理性的善是否一致的问题。以及人们的合理生活计划能否支持正义感。1.这样的社会为人们的自律和以及判断的客观性保留了空间;2.正义与社会联合(social union)的理想结合,减轻了嫉妒和怨恨的倾向;3.对比功利主义,正义制度“为自我的统一提供了可能,使人们能够表现他们作为自由平等的道德人的本性。”【450】总结:正义感属于一个人的善,因而可以控制不稳定的倾向。【整体上,这里是依赖了Kant的自律观念、共同体或社会联合的观念来融合善和正义,另外还有unity of self的观念,后者从哪个传统来的?还是Kant】
78.自律与客观性(autonomy and objectivity)
正义原则涉及到“道德人格在平等的最初状态中的同意,”摆脱了历史偶然性。【407,这里混淆了历史与事实嘛】遵循正义原则,“人是在自律地行动的:他们在按照他们在最好地表达着他们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本性的条件下将会承认的那些原则而行为。”【408】
客观性:要求每个人都遵循正义原则。原初状态包含了客观性的视角。
自律的另一种解释:完全自由地形成道德见解。“根据公平的正义的观点,不能说每个人的良心判断都应当绝对地受到尊重;也不能说个人应当完全自由地形成他们的道德信念。”【410】原初状态的视角对良知判断施加了限制。
当代虽然退向诚挚Integrity,但诚实德性只能是次要的。
总结:良序社会肯定人的自律,并支持正义判断的客观性。
79.社会联合的观念。
社会性:人类的一个特征就是没有一个人能够做到他可能做到的事情,潜能多于实现。人们分享着最终目的,把制度和活动看做自身就是善的。在需要和潜在性基础上的社会联合,每个人才能分享天赋总和。社会共同体观念。良序社会就是一种形式的社会联合:正义制度是共同目的,制度本身被看为善。
80.妒忌问题
妒忌的定义“带着敌意去看待他人的较大的善的倾向,即使是他们比我们幸运并不减损我们的利益。”【421】
81.妒忌与平等
妒忌的三个条件:缺乏自信、无力自助感;体验为痛苦和丢脸的;别无建设性的选择。
良序社会能减缓这些条件:更坚定支持公民的自尊;容许的差别不大;提供建设性的选择机会。正义两原则属于egalitarianism.【425】
82.自由的优先性的根据
每个人具有的基本目标和利益、得到同等尊重与考虑的权利、具有正义感。因为这些基本目标和利益是被第一原则涵盖的,他们赋予这个原则以优先性。“各方自视为自由的人,能修正并改变最终的目的,赋予自由以优先性。”【429,注意:Rawls在这里改变了对自由优先性的论证,因为初版中是通过论证社会和经济利益的边际递减来辩护自由优先性的,而修订版中诉诸Kant的自律观念。】
解释对基本自由的限制。某些社会条件、需要和物质需求的必要。
83.幸福与支配性目的(happiness and dominant ends)
幸福:合理生活计划成功实施。在诸多目标中,存在选择的不确定性。因此单一的支配性目的的观念很诱人。支配性目的的观点的极端性被掩饰起来。“人的善是异质的,因为自我的目标是异质的。”【438】支配性目的是不合理的,损害自我。【哇哇,我反对Rawls!!!】
84.作为一种选择方法的快乐主义(hedonism as method of choice)
快乐主义没有成功地定义合理的支配性目的。而“对一种情感或感觉的偏爱…是不平衡的和非人的(inhuman)。”【440】快感的不同种类的不可比。
快乐主义是目的论的有代表性的倾向。“不可能规定一种要最大限度提高的适当明确的目的。目的论学说的结构是根本错误的。…从根本上揭示我们的本性的,不是我们的目标,而是这样一些原则,调节我们借以形成目标的背景条件和追求目标的方式。自我优先于它来肯定的目的,人们不可能超出慎思理性。正当优先。”【443,哎,Rawls如此独断主义,如此Kantian的论点躲在一个不起眼的小角落里】
85.自我的统一(the unity of the self)
道德人格(moral personality)的两种能力,人格的统一性表现为计划的融贯性(coherence),“这种融贯性建立在以符合正当和正义感的方式,遵循合理选择原则这种更感欲求的基础上。…能够以正当允许的方式表达并遵循一项生活几乎啊,从而塑造他的自我统一。”【444】
“正当观念提供了自我的基本统一。”【446】原则的优先性树立了一种社会秩序的理想观念。【447】
86.正义感的善
1.正义原则是公共的,在正义行为和自然态度之间也有一种联系;Aristotle在良序社会中生活是一种极大的善;3.Kant:正义地行为是我们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乐于去做的。
“在一个良序社会中,做一个好人(而且具体来说是拥有一种有效的正义感)对一个人的确是一种善;其次这样的社会是一个好社会。”【456】
87.对证明的总结
伦理学的两种方式:笛卡尔式的;自然主义的。Rawls都没有采纳。Rawls自己的方案是一种融贯论的和反思平衡的(还是直觉的)。
还回应了几个批评:1.公平的正义是狭隘的个人主义学说。2.正义原则不是从对人的尊重概念,尊严概念产生出来的。Rawls说尊严和尊重本来就是需要解释的概念。3.为何对原初状态感兴趣:“对这种状态的描述中的那些条件是我们实际上承认的条件…从原初状态的观点看我们在社会中的地位,也就是从永恒的观点(sub specie aeternitatis)来看它:不仅从全社会,而且从全时态的观点来审视人的境况。”【464】最后一句话,Rawls说,能这样就做到了“心之纯洁(purity of heart)。”【465】
江绪林 2012年4月19日星期四
“修订版序言”:“公平的正义”的中心观念和目标被“视作一种宪政民主的哲学观的成分…表达了民主传统的共同内核的一个基本要素。”【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下同】提供对功利主义的系统替代,后者作为宪政民主制度基础有其弱点,“尤其是我不相信功利主义能够对作为自由与平等的个人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提供一种令人满意的解释,而这对一种民主制度的诠释来说是绝对首要的要求”【1】其次的目标则是将这一解释与对民主的平等(democratic equality)的理解整合到一起,这就引入了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2】
修订版做出了两个主要修订。第一个修订与Hart的批评有关,这涉及到对自由的解释:现在,“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它们的优先性,…被诠释为要平等保护所有公平的社会条件,这些社会条件对于他们的两种道德能力——一种是正义感的能力,一种是善的观念的能力——…充分的发展、完全而明智的运用是至关重要的。”【2】
第二个修订涉及对“基本善”的解释。初版在“心理的自然事实”和“有关人的道德概念”之间摇摆,修订版则支持后一种解释:“人现在被视作有两种道德能力的人,他们对发展和运用这两种能力具有更高一层的兴趣。基本善…是作为自由和平等的公民,作为社会正常和充分合作的成员的人所需要的。”【3】还有另外一些小修订。
两个可能的修正:1.区分出两种比较,在第二种比较中的对象是混合的正义观,即用受到最低受惠值约束的功利原则取代差异原则【Rawls在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一书中实践了这一想法,在那里他还强调了差别原则与极端风险厌恶的关联】,这突出了有关基本自由的论证更强。2.在产权民主(property-owning democracy)和福利国家的观念之间做出更明确的划分,前者对平等给予了更多的强调。在此Rawls强调说,“作为一种政治观念的公平正义观念并不包括生产手段私有的自然权利(虽然它包括一种对于公民的独立与完整是必要的个人财产权利),它也不包括工人所有或管理公司的自然权利。”【5】
“初版序言”。Rawls“试图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提供一种对正义的系统解释,这种解释在我看来不仅可以替换,而且还优于占支配地位的传统的功利主义解释(休谟;斯密;边沁和密尔被作为代表提及)。…正是这种契约论的观点最接近于我们深思熟虑的正义判断,并构成一个民主社会最恰当的道德基础。”【1-2】Rawls接着陈述了内容分布并感激别人的助益,值得注意的是他提及4-8章的非基本性时的一句话:“我相信测试一种正义理论的重要方式:就是看它能在什么程度上把条理和系统引入我们对一个宽广领域的诸问题的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之中。”【3】这暗示了反思平衡的方法。
第一章 公平的正义
概述正义论的主要观念。“社会的契约被一种对最初状态(initial situation)的解释所代替,这一状态把某些旨在达到一种有关正义原则的原初契约的论证的程序约束条件整合在一起。”【3】“目标是要确立一种正义论…来替换那些长期支配着我们的哲学传统的理论。”【3】
1.正义的作用。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3】“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之名也不能逾越。”【3】
有必要建立一种正义论,这将从考虑正义原则的作用开始。假定社会是由诸多个人组成的,有规范约束的合作体系,其中有利益一致也有利益冲突。“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这些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4】
Rawls在此引入了良序社会(well-ordered society)的观念,即推进成员的利益,有效受公共的正义观调节,后者是良序人类联合体的基本宪章(fundamental charter)。正义概念(concept)由各种正义观念(conceptions)的共有作用来界定,正义观念是对概念的解释。另外,正义不是人类生活的唯一关切,还关切到合作、效率和稳定性等问题。
2.正义的主题。
首要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而主要制度则是“政治宪法和主要的经济社会安排”【6】这里的直觉观念是:基本结构蕴含也一种特别深刻的不平等,而正义原则就是要适用于这类不平等,“这些原则调节着对政治宪法和主要经济、社会体制的选择。”【6】Rawls将自己的正义理论暂时限制在应用于封闭社会的基本结构,且设定了严格服从(strict compliance)的理想条件。正义只是社会理想的一个部分,虽然也许是最重要的一部分。Rawls补充了与Aristotle正义观念pleonexia的关联。
3.正义论的主要观念
将社会契约理论进一步抽象了:原初契约目标是“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9】因为原则是“那些想促进他们自己的利益的自由和有理性的人们将在一种平等的最初状态中接受的…这种看待正义原则的方式我将称之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9】
平等的原初状态相应于传统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是一个纯假设。其一个基本特征是无知之幕:“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甚至假设各方并不知道他们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的特殊的心理倾向。”【10】在无知之幕后的关系是对称公平的,这说明了“公平的正义”的性质:“它意示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10】满足了公平的正义的原则的社会,接近于一个自愿体系的社会。
公平的正义还有一个特征:各方是有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mutually disinterested)。
在原初状态中,功利原则不会被同意:“没有理由为达到一个较大的满意的净余额就可以默认自己持久的损失。在缺乏强烈和持久的仁爱冲动的情况下,一个理智的人不会仅仅因为一个不顾及他的基本权利和利益的基本结构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利益总额就接受它。”【12】而且,功利原则也不符合良序社会中的互惠(reciprocity)观念。缔约方将选择正义两原则。其直觉观念是“每个人的幸福都依赖于一种合作体系…利益的划分就应当能够导致每个人自愿地加入到合作体系中来,包括那些处境较差的人们。…一旦要防止人们在追求政治和经济利益时把自然天赋和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用作筹码,我们就被引导到这些原则。”【12】
契约论术语的优点:把正义原则作为被有理性的人们选择的原则来理解,是理性选择理论的一部分。【13】“契约”暗示着复数和公共性,而强调政治原则的公共性正是契约论的特点。这一契约理论或许可以扩展到“公平的正当(rightness as fairness)”.
4.原初状态和证明
原初状态是恰当的最初状态,这种状态保证在其中达到的基本契约是公平的。“证明问题就是通过提出一个慎思(deliberation)的问题来解决的:我们必须弄清采取哪些原则在这种给定的契约境况下是合理的。这就使正义的理论与理性选择理论联系起来。”【14】
从一个广泛的共识条件开始,“广泛接受却很弱的前提开始…这些预设一起为可接受的正义原则施加了有意义的约束。”【15】论证只需要达到保证“排序”即可。“应当保证被采用的原则不受到特殊的爱好、志趣及个人善观念的影响”,“无知之幕”的概念只表示了这一对论证的限制。【15】这些条件只是体现道德人的平等,“体现作为道德主体、有一种他们自己的善的观念和正义感能力的人类存在物之间的平等。平等的基础在于人们这两方面的相似:目的体系并不是以价值高下的形式排列的;每个人都被假定为具有必要的能力来理解所采用的任何原则并且根据它们来行动。”【15】Rawls认为,道德人的平等可以说是我们实际上接受的条件。【17】
另一种证明,反思的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原初状态可被解释为假设的反思的结果。在此Rawls采纳了融贯论:“我并没有声称提出的正义原则是必然真理或来自这种真理。一种正义观不可能从原则的自明前提或条件中演绎出来,相反,它的证明是一种许多想法的相互印证和支持,是所有观念都融为一种前后一致的体系。”【17】
5.古典的功利主义
目的是确立一个取代功利主义的正义论。要将公平的正义与功利主义、直觉主义和完善论(perfectionism)对比。伦理学的两个基本概念是“正当”和“善”。“一种伦理学的结构大致是由它怎样定义和联系这两个概念来决定的。”【19】目的论首先独立地定义了善,然后把正当定义为使善最大化的东西;完善论则“把善看做是使人的卓越通过不同文化形式得以实现”。【20】
选择Sidgwick的古典理论做论述(在18页的注解中追溯了功利主义的历史):正当在于满足的最大净余额。古典功利主义“把善定义为欲望的满足【是这样子么?怎么解释Moore的功利主义呢?这里对功利主义的理解“用欲望取代了善”未必恰当,至少偏狭了】,或者更好一些,是把善定义为理性欲望的满足。…它不关心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20】在功利原则与个人权利可能冲突之处,功利主义说:经验常常表明两者常常是和谐的。功利主义“对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采取对一个人适用的合理选择原则…认识到这一点,在功利主义发展史上不偏不倚的观察者(impartial spectator)的地位和对同情的强调也就容易理解了。正是通过不偏不倚的观察者的观念和运用同情的认同(sympathetic identification)来指导我们的思考,适合于个人的原则才被运用到社会上。”【21】然后,将欲望体系的满足最大化。然而,“功利主义并不认真地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差别。”【22】
6.一些有关的对照
在这一节,Rawls列举了公平的正义与功利主义的主要差别。1.自由和权利的要求vs社会福利总量之增加的欲求,公平的正义认为基本自由具有一种不可侵犯性,更优先;而功利主义则认为“正义的常识性准则和自然权利的概念作为次一级的规则具有一种只是从属的有效性,这种有效性来自以下事实:在文明社会中,遵循它们通常会带来巨大的社会功利。”【22】
2.个人原则扩展到社会vs.契约论的观点
3.目的论的理论vs.义务论的(teleological)。Rawls缓和说,“我们在此把义务论理论定义为非目的论的理论,而不是定义为把制度和行为的正当看作是独立于它们的结果的性质的观点。”【24】
按照功利主义,任何欲望的满足本身都具有某种价值;在公平的正义中,“欲望和志向从一开始就要受到正义原则的限制,这些原则制定了人们的目标体系必须尊重的界限…则正当的概念是优先于善的概念的。”【25】Rawls说其心目中的批评对象暂限制于边沁、西季维克、Edgeworth, Pigou的古典理论。Hume的理论不算。
7.直觉主义
被理解为“一种含有一组不能再追溯的最初原则的理论,那些最初原则是必须通过询问我们自己来衡量,在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中确定哪种平衡是最正义的。”【27】缺乏优先规则; “那些具有认识论特征的观点不是我所理解的直觉主义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也许我最好是在广义的多元论(pluralism)意义上谈论直觉主义”【28】“直觉主义者相信道德事实的复杂性抗拒着我们充分解释我们的判断的努力,使一批相互冲突的原则成为必然。…要反驳直觉主义,就需要提出一种据他们说不存在的建设性标准。”【31】直觉主义观点的特征不在于是目的论还是义务论的,而在于强调不受积极伦理标准指导的直觉能力(intuitive capacity)。【对直觉主义的论述不妥,直觉主义主要是认识论特征的,Rawls将其降至政治层面,不公平。】
8.优先问题
古典功利主义的一个最大魅力就在于正视优先问题并试图避免依靠直觉。应该尽可能减少直接诉诸深思熟虑的判断,“一个直觉主义的正义观只是半个正义观。”【33】依赖直觉则无理性的讨论。
在公平的正义中,直觉的作用也受到约束。1.原则是一种确定的选择的结果。“不被认为是自明的,而是在它们将被选择的事实中得到证明。”【33】2.用词典式的序列来安排原则;3.通过限定问题来减少对直觉的依赖。
9.对道德理论的评论
Rawls倾向于“把道德理论设想为想描述我们的道德能力的企图,或者,在现在的情形中,可以把一种正义论看作一种想描述我们的正义感的企图。…这里所需要的是一系列原则的概括。…当我们的日常判断符合一种正义观的原则时,这种正义观就表现了我们的道德感受行(moral sensibility)的特征。”【37】
这种企图体现为反思平衡的方法。是一种宽的而非窄的反思平衡,因而有不确定性。这导致一些问题“一种反思的平衡真的存在吗?若存在,是唯一的吗?…它们远远超出了我们的力量范围。我甚至不想探讨某一个人深思熟虑的判断之特有的原则是否和另外一个人深思熟虑的判断之特有的原则相同。”【39】Rawls只是预设了不同人的“大致一样”。
正义论是“一种有关道德情感(moral sentiments)的理论,它旨在建立指导我们的道德能力或指导我们的正义感的原则。”【40】定义和意义分析不占特殊地位。Rawls希望强调研究实质性道德观念的中心地位,同时也承认可能的原始性(primitivity)和简单化。“把正义论看做一种指导性结构,用来聚焦我们的道德感受(moral sensibilities)。”【41】这里还有一句莫名其妙的话:“完善论是不可接受的。”【41】
第二章.正义的原则
正义论可以划分为两个主要部分:1、对原初状态的解释和对可供选择的不同原则的概述;2.对采用哪个原则的论证。本章讨论用于制度的两个原则和一些用于个人的原则,并解释其意义。是正义论第一部分的一个方面。
10.制度与形式正义(Institutions and formal justice)
正义原则的对象是基本结构即社会制度,它是一种公共的规则体系,“这一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豁免等。”【42】某种正义观“为这个体系扮演了正义的角色,它们为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一种分配方法,并决定着社会合作利益的划分。”【45】
若正义原则被不偏不倚地、一致地执行着,这种“类似情况类似处理”执行被称为“形式的正义”。【45】但这不足以保证实质的正义,后者“有赖于社会基本结构赖以建构的原则。”【46】形式正义或作为规则性的正义(justice as regularity)或对体制的遵守排除了一些非常重要的非正义,其力量却依赖于实质性正义。Fuller认为实质性正义和形式正义倾向于结为一体,Rawls在此不考察这一论点。
11.正义的两个原则
首次陈述:“1.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初版此处为have an equal right to the most extensive basic liberty;修订版为have an equal right to the most extensive scheme of equal basic liberties,“自由”修订为复数形式(不过初版中随后的“基本自由”论述也用的是复数形式),且添入scheme】;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预期能符合每个人的利益;(2)、依系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47】
社会结构划分为两个部分:一方面涉及保障公民的平等基本自由,另一方面涉及社会及经济不平等的方面。修订版添加了一句“注意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即基本自由是一个自由的清单给出的。”【47】其中重要的有:“政治上的自由(选举和担任公职的权利)与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人身自由——包括免除心理压制、身体攻击和肢解(人格完整);拥有个人财产的权利;以及按照法治的概念不受任意逮捕和没收财产的自由。”【47-8】
两个原则是按照先后次序安排的,第一原则优先,“对第一个原则所保护的基本平等自由的侵犯不可因较大的社会经济利益而得到辩护或补偿。”【48】自由的清单可以相当准确地设计出来,在这里Rawls补充说,“拥有某些财产(如生产资料)的权利和自由放任理论所理解的契约自由并不是基本的,所以不受第一原则的优先性的保护。”【48】
两原则是一种更一般的正义观的一个特例。该观念为“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社会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48】如何理解呢?首先,设定基本结构分配基本的社会善,则平等分配是基点(benchmark);然后,某些财富和权威的不平等将使得每个人都比在基点状况下好,这就导向了两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在理想社会中,“不允许在基本自由和经济社会收益之间进行交换,除非在某些很特殊的环境中。”【49,此处的初版中有一句提及“偏好(preference)的合理性”作为理由,修订版删除了,反映了Rawls在“基本善”的解释上从自然事实向道德观念的变迁】在本书中,Rawls舍了一般正义观,而采纳了两原则。这一做法的优点是:“人们被引导到始终注意某些条件——承认自由相对于社会经济利益的绝对重要性将是合理的。”【49】
某些制度推论:基本自由是公共规则确定的权利和自由;占据各种位置的代表人;每个人从不平等获利是相较于基点而言。“但如果把平等的最初安排当作一个基点,显然有无数的方式可以使所有人得利。那么我们怎样在这些可能性中选择呢?”【50】接下来Rawls转向这个问题。
12.对第二原则的解释
第二原则中“每个人的利益”【效率原则;差别原则】和“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职业向才能开放;公平机会平等】两个部分各有两种自然意义,则构成四种解释:自然的自由体系;自由的平等、民主的平等,自然贵族制。
1.自然的自由体系(形式公平+效率原则):“…满足了效率原则的、其中各种地位是向所有能够和愿意去努力争取它们的人开放的社会基本结构,将达至一种正义的分配”。【51】
对效率原则的一个附加解释: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一种结构,当改变它以使一些人状况变好的同时不可能不使其他人状况变坏时,这种结构就是有效率的。”【52】应用于基本结构。“只要不可能把规范改变得、把权利义务方案重订得能提高某些代表人的期望而不同时降低另一些代表人的期望,这种安排就是有效率的。”【54】存在许多有效率的社会基本结构的安排。“仅仅效率原则本身不能成为一种正义观。它必须以某种方式得到补充。…倘若我们要把这一结果接受为正义的而不仅仅是有效率的,我们就必须接受决定资源的最初分配始终要依赖的一个基础。”【55-6】效率原则还必须与某种最初分配合在一起。
在自然的自由体系中,最初分配是由隐含在“事业向才能开放”这一概念中的安排调节的:以平等自由的背景和市场经济为先决条件,要求形式的机会平等。但在这种体系中,“没有做出努力来保证一种平等的或相近的社会条件,资源的最初分配就总是受到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强烈影响。现存的收入和财富分配就是天赋的先前分布累积的结果,这些自然禀赋或得到发展,或不能实现,它们的运用受到社会环境以及诸如好运和厄运这类偶然因素的有利或不利的影响。”【56】
2.自由的平等or自由主义的解释(形式公平+机会的公平平等):在事业向才能开放之外,再加上机会的公平平等。“各种地位不仅要在一种形式的意义上开放,而且应使所有人有一公平的机会达到它们。…这意思是指那些有着类似能力或才干的人也应当有类似的生活机会。…对类似禀赋和动机的人来说,应该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56】自由主义的解释试图减少社会偶然因素和自然运气对分配份额的影响。需要把自由市场安排进一步放入一种保障公平的机会平等所需要的社会条件的制度结构中:防止产业和财富的过度积累以及坚持所有人受教育的机会平等。缺陷:a.还是允许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受能力和天赋的自然分布的决定,自然的博彩;b.家庭因素,机会公平只能不完全地实现。
3.贵族制。形式的机会公平+“具有较高的自然禀赋的人们的利益将被限制在有助于社会的较贫困部分的范围内。”【57】Noblesse Oblige的观念。
自由主义和贵族制的观念都不稳定。社会偶然因素和自然偶然因素会彼此侵入。要寻找一种“平等地把每一个人看做一个道德人来对待,决不根据人们的社会幸运或自然博彩中的运气来衡量分配份额”的解释。【58】
13.民主的平等和差别原则
结合机会公平平等和差异原则。本节解释差别原则。直觉观念是:“社会结构并不确立和保障那些状况较好的人的较好前景,除非这样做适合于那些较不幸运的人的利益。”【59】“是一个带有强烈平等主义色彩的观念:除非有一种改善两个人状况的分配(为简化起见我们以两人为例),否则一种平等的分配就更可取。”【59】企业家和劳动者。
应用差异原则的两种情况应该区别:1、完美正义(perfectly just):最少受益者的期望值确实最大限度地增加了。2、充分正义(just throughout):状况较好者的边际贡献仍为正数。“差别原则与效率原则是相容的。…正义就被确定为是与效率一致的,至少在这两个原则充分满足的情况下是这样。…正义是优先于效率的,要求某些在这种意义上并非有效率的改变。一致性仅仅在一个完美正义同时又有效率的体系那里达到。”【62;在这里有某种粗略的推理似乎表明了差异原则与效率原则的契合:效率原则的不确定性+平等的初始分配。但深入分析将表明这个是不对的,依赖于两个不实际的假设:1.极端简化,基本上只考量两个人的情况;2、将动态的市场简化为非动态的分析,才能同时满足效率和平等。】
差别原则的复杂性:最大限度提升最少受惠者的期望值vs每个人都会受益。两者联系起来需要“链式联系”和“紧密啮合”的条件。【62】当紧密啮合失效时,可用“词典式系列的差别原则。”
讨论结果:第二原则的第二次概述:“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期望利益;2.依系于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的职务和地位。”【65】这不是最大最小值标准。
14.机会的公平平等和纯粹程序的正义
机会公平平等的原则不等于“事业向才能开放”,考虑其与纯粹程序正义的关系。首先:地位开放的理由主要不是效率,而是自我实现感。在公平正义中,社会被理解为一种为了相互利益的合作探索。这样的理解“暗示着作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来论述分配份额问题的想法”。【66】对比:完美的程序正义(分蛋糕)【分蛋糕是完美的程序正义么?】;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审判程序);纯粹的程序正义(赌博)。
公平机会原则是纯粹形式正义的一个案例:分配的正确性取决于产生分配的合作体系的正义性。相对,功利主义是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15.作为期望基础的基本社会善(Primary social goods as the basis for expectations)
功利主义采纳了相当精确的效用标准。其基数和人际比较的设定是可质疑的。【修订版弱化了此处对功利主义标准的批评】
差异原则从两个方面确立人际比较的客观基础:1.只需鉴别出最少受惠者,然后对福利的序数判断。2.简化了人际比较的基础:基本的社会善。“是那些被假定为一个理性的人无论他想要别的什么都需要的东西。”【71】
善的理论是向一种亚里士多德理论的回溯。“主要观念是:一个人的善是由下述问题决定的:在给定的合理有利的环境里,究竟什么是他最合理的长远生活计划?当一个人多少成功地执行了他的计划时,他是幸福的。简要地说,善就是理性欲望的满足。”【71,活生生地把Aristotle搞成了主观主义的】
几个困难:基本社会善指标的建构问题。因为正义两原则的次序设定,相关的指标只涉及最少受惠阶层,那些在分配中会有变化的善。另一个困难:指标为何是期望值而不是满足?因为,公平的正义观“假设社会成员是能够调整他们的善的观念以适应他们的环境的有理性的人们。”【72】这里实际上预设了人的道德能力。基本善的预期实际上是参照了通常的因素。
16.相关的社会地位(relevant social positions)
鉴定出较基本的地位,以提供判断社会体系的恰当立场。正义原则调节的是某些社会基本结构的不平等,试图减轻自然的偶因和社会运气的任意影响。
每个人占据两种相关地位:平等公民地位;在收入和财富分配中的地位。平等公民地位提供了一个普遍的观察点,而在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代表人上,差别原则则选择了最少受惠群体:家庭和阶级、天赋、运气三个因素。在具体确定时有专断:a.特定地位,如不熟练工人;b.平均收入的一半。
替代选项:性别、种族和文化。两原则通过给予我们的某些利益以特殊的重视来有序地安排我们的利益理解。相关地位指示了某种一般的观测点。
17.平等的倾向
解释两原则包含的平均主义的意义,并区别于英才统治的社会。1.差异原则达到补偿原则(由于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这些不平等就多少应该应给予某种补偿)的某种目的:“差别原则…把天赋的分布看作是在某种意义上的一种共同资产,可以共享这种由这种天赋分布的互补性带来的较大社会与经济利益。”【78】自然资质的分布无所谓正义,只是自然事实,正义与否的是制度处理这些事实的方式。
2.差别原则表达了互惠的观念。虽然表面上看偏爱最少受惠者。这里关键在于:应得(deserve)是一种法律权利的观念,预先假定了合作体系的存在,即由社会的规则确定的。【79】
3.差异原则提供了对博爱原则的一个解释。博爱关涉心灵态度和行为类型,社会自尊方面的平等,以及公民友谊和社会团结的意义。差别原则就相应于博爱的一种自然意义:如果不是有利于状况较差者的利益,就不欲占有较大的利益。【80】自由、平等、博爱的观念与正义原则的民主解释联系起来。
不会导致英才统治。
18.对个人的原则:公平原则(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一种正当理论也需要包括对于个人的原则。几个必不可少的。契约论的正当观念:公平的正当。
公平原则用来“解释所有那些不同于自然义务的、作为职责(obligation)的要求。”【85】前提:1、制度是公平的;2、个人自愿接受安排的利益。“当一些人根据规范参加一种互利的合作探索,并以产生对所有人的利益的方式限制他们的自由,那些服从这些约束的人们就有权要求那些从他们的服从得利的人有一同样的服从。”【86】由公平的原则指定的要求就是职责(obligations)。
职责的特征:自愿;由制度或实践确定;归诸确定的个人。
19.对个人的原则:自然义务(the natural duties)
否定性的义务更有分量;自然义务不涉及自愿的行为,与制度或社会实践也无必然联系。自然义务“在所有作为平等的道德个人中得到公认。…归于一般的个人。”【88】如正义的义务;自然义务与契约论的关联:“即使自然义务的原则是从一种契约论的观点脱胎而来,对它们的应用也并不以人们的明确的或默契的同意行为或自愿行为作为先决条件。”【89】自然义务是较为基本的,无条件的。
第三章. 原初状态
讨论对最初状态(initial situation)的可取的哲学解释,即原初状态。从传统观念清单中选择;考察导向两个原则和平均功利原则的自然推理过程并比较优劣。
20.正义观论证的性质
直觉观念是:“正义的首要原则是在一个恰当定义的最初状态中的原初契约的目标。”【91】两个正义原则是原初状态所提出的选择问题的答案。是最好回答。
类似于一种经济学中的平衡,但原初状态的观念体现了道德理论的特征:一种公平的状态,各方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使用了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那些将被选择的不论什么原则从一种道德观点看是可接受的。”【92】原初状态是假设的状态。是有关道德情感(moral sentiment)的理论。
理想是成为演绎的,道德几何学理想。“证成的问题就其能被解决而言是这样解决的:通过说明有一种对于最初状况的解释能最好地表现那些被广泛认为对选择是合理的条件,同时导向一种体现了我们在反思的平衡中深思熟虑的判断之特征的观念。”【93】原初状态是对最初状态的一种最可取的解释。契约理论的程序为正义观念的比较研究提供了一种普遍的分析方法。“人们就通过这种方式概括作为各种正义观基础的各种根本假设。但如果有一种解释在哲学上是最可取的,如果它的原则体现了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我们就也有了一种证明的程序。”【94】
21.备选方案的提出(the presentation of alternative)
对原初状态的描述从备选方案开始。可能并不存在最好的选项或其被忽略。将传统的正义观念和正义两原则提出的清单看做既定的。主要考虑在两原则和两种功利原则将的比较。最好解的问题被比较选择取代。选项:A.两原则;B.混合观念;C.古典目的论观点;D.直觉主义观念;E.利己主义观念。
“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人们的决定是根据一种对许多不同考虑的平衡。…可以说,在正义论的基础部分,有一种对直觉的诉诸。…对它的论证严格说来并不是一个证明,无论如何至少目前还不是;但用密尔的话来说,它可能提出了理智决定的考量因素。”【96】
22.正义的环境
一种正常条件:合作是可能的和必须的。“如此就需要有一些原则来指导人们在利益划分的各种不同的社会安排中进行选择,并签署一份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协议。”【98,但这种正义环境只提供了对利益份额的关联,而自由和权利则似乎无关。】
大致类似的身体和精神能力;中等程度的匮乏;各自的生活计划,利用自然和社会资源方面的冲突要求;知识、思想和判断方面的缺点的影响,存在着哲学、宗教信仰、政治和社会理论上的分歧;相互冷淡的假设。
23.正当概念的形式限制(the formal constraint of the concept of right)
正当概念的约束,“不仅对正义原则的选择,而且对所有伦理原则的选择有效。”【100】这些限制不来自概念,而是来自理论。五个限制条件:generality;universality;Publicity;次序,排除武力和诡计;Finality。排除了利己主义。
24.无知之幕
原初状态用纯粹程序正义。各方处在无知之幕背后。“他们不知道各种选择对象将如何影响他们自己的特殊情况,他们不得不仅仅在一般考虑的基础上对原则进行评价。”【105】:不知道社会地位、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不知道自己的善观念,风险厌恶上的特征;不知道社会的特殊环境,经济或政治状况,文明和文化水平。
一种反对意见认为:“应当借助所有可利用的知识来选择原则。”【107】但“没有这些限制,我们就完全不可能建立任何确定的正义理论。…无知之幕使对一种特定正义观的一致选择成为可能。”【108】排除特殊事态的知识的扭曲,获得可欲的结果;简明性要求。
25.各方的合理性(The rationality of the parties)
想要更多的基本善;无妒忌;正义感的能力。【112】总结
“相互冷淡+无知之幕”同“仁慈+知识”的假定相比有优势:“迫使原初状态中的每一个人都考虑到别人的利益。”【115】而且简洁。
26.引向两个正义原则的推理(reasoning)
26-28节比较两原则和平均功利原则的选择。本节提出赞成两原则的直觉性论述。
1.“要求一种平等分配的原则接受为正义的第一个原则。这一考虑到各方相称的原则是如此明显…这一平等的要求平等的自由,以及机会的平等和收入与财富的分配平等。”【116-7】2. 哪怕坚持基本自由与机会公平平等的优先性,最初的平等未必是终极的方案;经济效率和组织与技术的要求,导致“基本的结构就应当允许这些不平等,只要它们改善每个人的状况,包括最不利者的状况,并假定它们是与平等自由和公平机会相一致。”【117】3.最后,“由于各方是从所有社会基本善的平等划分出发,所以,那些最少受惠者就可以说有一种否决权。”【117,第三步看起来没有说服力嘛】
对两原则次序问题的直觉观念。“假定各方把自己看做有基本的目标与利益的自由人…宗教利益、人格完整是例子…在原初状态中,各方并不知道这些利益采取什么特殊形式,但他们假定他们有这种利益,而对保护这些利益是必要的基本自由是由第一原则来保证的。由于他们必须确保这种利益,他们就使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117】这可以通过阐述自由人(free person)的概念加强。“各方认为他们最高阶的利益(highest-order interest)是他们所有别的利益(甚至基本利益)是如何被社会塑造和调节的。虽然想得到追求一组特殊基本利益的权利,他们并不认为他们必定要追求或使自己等同于他们在某个时刻可能有的这种利益。而宁可说,自由人领悟自己是能够修正与改变最终目的的人,他们给予他们在这些事务中的自由以最大的优先性。”【117,重要的论述,是再版中出现的。而在初版150页处,强调说,禁止基本自由与经济及社会利益间的交换,但以文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适用。具有强的社会学色彩】这导致选择两原则而非功利原则。排序需要假设“他们的社会条件,都能优先地实现平等自由。”【118】
如何系统证明两原则?第二编引出制度方面的推论来衡量。但从原初状态也能发现决定性的论证。“把两个原则设想为对社会正义问题的最大最小值解决法是一有用的启发。…在这一社会里,将由他的敌人把他的地位分配给他。最大最小值规则告诉我们要按可选项的最坏后果来对它们进行排序,然后我们将采用这样一个可选项,它的最坏结果优于其它对象的最坏结果。”【118-9】三个特征使得这种保守态度是合理的:1.该原则不考虑概率,自然有看低概率计算的理由。Rawls认为在这种处境下,由于无知之幕而不能知道概率。【这一点很可疑,混淆了事实和虚拟;参Parfit的批评;120】2.“选择者抱有一种善观念,以至于很少关心在他遵循‘最大最小值’规则一定能实际地得到的最低报酬之外还有可能得到的收入。”【120】3.被拒绝的选项有一种个人几乎不可能接受的后果,涉及到重大的冒险。
对差别原则的一个反对意见:较有利者的期望的大量增加或减少的正义性看来就有赖于那些状况最差者的前景的轻微改变了。回应:没可能性。平等自由和机会的公平平等防止了这些偶然情况的出现。由于教育和机会的扩大,差距有拉平的趋势。
选择时预设了某种社会制度的理论和有关人类的基本事实。“甚至在论证正义的首要原则时,一般事实和道德条件也都是需要的。”【123】不过功利主义太过于依赖于从一般事实获得的论证。“功利主义者倾向于这样答复反对他们的意见,即坚持认为社会和人性的规律排除了冒犯我们的深思熟虑的判断的情形。相反,公平的正义则…在其首要原则中嵌入了正义的理想。”【123】这有利于避免功利主义依赖的那种凑巧。
26.引向平均功利原则的推理(reasoning)
“功利”传统上被理解为欲望的满足。“平均功利原则指示社会不是要最大化功利总数,而是要最大化平均功利。”【125】如果人数数量不变,则平均功利原则和古典功利原则是一回事;但当人口变化时就出现了差别。古典原则将不敌平均功利原则,“由于各方都旨在推进他们自己的利益,他们在任何时候都没有最大限度地增加满足总额的欲望。”【126】
平均功利原则的推理:期望值由 14piui'> 确定,最后假设都具有类似偏好,即“假设有一种使他成为任何人的平等的可能性,并被充分地赋予哪个人的偏爱、能力和社会地位。”那么其期望值为 14ui/n'> :“如果我们不追究人际比较的问题,且如果各方被看做是理性人,他没有任何对冒险的反感且在计算可能性是遵循不充分理由原则(这个原则支持当前的概率计算),那么,最初状况的观念自然就导致了平均原则。”【127】
平均原则不像古典原则一样是目的论,倒是契约论的论点。功利主义的变迁:功利不再被理解为欲望的满足,而“被理解为一种代表经济人选择的方式,而不是作为一种满足的测度。”【128】一旦纳入风险厌恶,就趋近差别原则。【这一节最后一段有小修改】
26.平均原则的某些困难
首先谈一个虚假的反对:认为这一原则预先假定了社会的所有成员都会真实地和同等地接受风险。这个反对基于混淆了事实与虚拟。这个反对其实是Rawls在文章《宪政自由和正义的概念》(1963)中的错误,他现在修正了。
第一个困难涉及估算概率的方式。仅仅依赖于不充足理由律:“这一原则被用来在不具备任何信息的情况下来确定结果的概率。”【130】而由于原初契约的根本重要性,以及对后代负责的愿望,各方不考虑这一原则而选择替代的正义两原则是合理的。Edgeworth的一个不成功的拯救。“在包括许多场合的一个长时间里,在每一场合最大限度地增加功利的政策都能给所有单独的个人以最大的功利。”【131】但这基于非常不真实的假设,譬如多长时间、政治与经济的同步。 最终这种方案依赖于用于不确定性选择的拉普拉斯规则:“各种可能性是以某种自然的方式坚定的,每种可能性都被赋予了相同的概率…这是把道德哲学领悟为理性选择理论的一部分的契约论的必然结果。”【132】 在公平的正义里,不能像完全利他主义那样回避不确定性问题,不过无知之幕排除了对风险倾向的知识。这里的关键是:“如果概率判断要成为合理决定的根据,它们必须有一客观的基础,即一种涉及到对具体事实的知识。”【133】
第二个困难:平均原则最后一步的期望性质,“个人被认为好像没有任何可以算作他自己的目的的情况下进行选择。他有机会成为许多完全具有每个人的目的体系、能力和社会地位的人之一。这样我们就可能怀疑这一期望是否有意义。由于不存在任何可据之得出估计的目的体系,它看来缺少必要的统一性。”【134】这里Rawls似乎在说,由于没有目标体系,我们没有办法确立客观的可比较的预期;而基本善的假设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修订版的一个重新概述则说:平均原则以一种特殊的个人观为前提的“各方被理解为没有明确的最高的最高阶的利益或者他们将据以决定自己能成为什么样的人的基本目标。他们又可以说没有决定性的意志。我们可以说,他们是光秃秃的人。”【135】这是与我们的原来假定有冲突的:我们说他们是确定的人格。【这里两个版本很混乱,都不令人满意;也是我觉得Rawls此书中最麻烦的地方】
29.两个正义原则的主要根据
用公共性和终极性条件作为论据。依赖这样的事实:“对于一个将确实有效的契约来说,各方必须能够在所有有关的和可预见的环境里尊重它。”【136】
承诺的强度(the strains of commitment)。由于契约的终极性,不可能进入那些可能有不可接受的后果的契约。而正义两原则由于避免了最坏的结果,处在可接受的承诺强度内。
心理的稳定性。公共性条件和契约。功利原则的要求更为苛刻,两正义原则则较易接受。“当我们处于不利地位时,我们仍要把别人的较大利益接受为一种充分的理由,以证明我们自己的整个生活的较低期望是正当的,这确实是一个极端的要求。…我们就明白了为什么功利主义要在道德中强调同情的作用,以及强调仁慈在道德德性中所占据的中心地位。”【138】 对两原则的公共承认给人们的自尊较大的尊重。“自尊通常依赖于别人的尊重。”【138】“正义两原则在社会基本结构中表明了人们希望相互不把对方仅仅作为手段、而也作为自在的目的来对待的意愿。”这里Rawls对Kant的观点给出了一种契约论的解释。仅仅一般的原则这样的形式正义是不够的,“把人作为自在的目的(ends in themselves)对待意味着至少要按照他们将在一个平等的原初状态中同意的原则来对待他们。在这种状态中,人们作为把自己视为目的的道德人有着平等的代表权,他们接受的原则将被合理地设计以保护他们的人格要求。这样的契约论就确定了一种人们将被作为目的而不仅作为手段对待的意义。”【139】 实质性地说,正义两原则达到保证每个人的自尊的这一合理利益,“同意放弃那些不能有助于每个人的期望的利益。”【139】 功利主义标准则不支持自尊,尤其是最不利者的尊严,“当我们是较少受惠者时,我们会体验到一种自尊的丧失…如果各方接受功利标准,他们就缺少对他们的自尊的支持,这种支持是有他人的公开承诺——同意把不平等安排得适合于每个人的利益,并为所有人提供一种平等的自由——所提供的。”【140】
对于两个原则的论证是理由的权衡赞成他们而非赞成平均原则,而平均原则由优于古典功利原则。则平均原则是一个中介。“这种推理是非正式的,不是一个证明,作为正义论的基础,对直觉有一种诉诸。”【142】关键是,Rawls在修订版中补充说:“进一步的假设被结合进原初状态。我假定各方具有某种根本利益,只要能够,他们就必定会加以保护,且假定了他们作为自由人具有一种最高阶的利益,即维护他们修正和改变这些目的的自由。各方可以说是有确定利益的个人,而不是仅仅对所有可能的利益拥有潜力,即使这些利益的专门特征尚不为他们所知。”【142】
30.古典的功利主义、不偏不倚和仁慈(benevolence)
比较一下古典功利主义和两个正义原则。古典形式在历史上最重要,Sidgwick明确拒绝了平均原则【哪儿?p415为什么呀?这个看不清】联系于“不偏不倚的同情的观察者”(Impartial sympathetic spectator)概念,考察其直觉基础。
不偏不倚的观察者是一个还不足以确立具体原则的假设。补充“完美同情的存在”的假设,这样就能导致古典功利原则。Hume认为同情是唯一起作用的心理学原则。“一个有理性的不偏不倚的和同情的观察者是一个采取一个普遍观察点的人:对受一定社会体系影响的素有人的欲望和满足抱有同样的同情。他以同样的方式相应每个人的利益要求,他通过观察影响每一个人的境况自由地运用他的同情的认同能力。…他赞成的程度就由他同情地响应过的满足的净余额来决定。”【145】
比较下。想象的认同。“古典功利主义在某种程度上没有认真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区分。适用于一个人的合理选择原则也被看作是社会选择的原则。”【145】这种观点来自某种演绎的企图,将所有欲望融为一个欲望体系的非人格性。古典功利主义是完全的利他主义的伦理学。“把各方理解为完全的利他主义者,即理解为其欲望符合这样一个观察者的赞成的人。”【146】完全的利他主义否定了一阶的欲望。对不偏不倚的解释有很多(功利主义的,契约论的),而功利主义的缺陷则是将其解释为一种非人格性。【147-8】另外就仁慈而言,如果采纳同情的观察者而不整合欲望,则会遭遇多爱的困境,这仍然需要正义原则。
区分人类之爱与正义感,前者更为宽大全面,甚至推动着分外的行为。
第四章 平等的自由
第二编“制度”是为了说明两个正义原则的内容。设定的是宪政民主制。本章中描述原则被适用的四个系列;基本结构的两部分;界说自由概念;良心的平等自由、政治正义和平等的政治权利、人的平等自由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最后讨论自由优先性的意义和康德式解释。
31.四个阶段的系列(the four-stage sequence)
公民必须做出的三种判断:判断立法和社会政策的正义性;必须决定哪一种立宪制度是正义的;明确政治义务和责任的根据和限制。一种正义理论需要处理上述三个问题。
正义原则适用的四个阶段:
1.选择正义原则;
2.立宪会议(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确定政治结构的正义并抉择一部宪法,设计权衡不同政治观点的程序。无知之幕被部分揭开。这里正义宪法的第一个问题是设计正义程序:“宪法必须包括平等的公民权的各种自由并保护这些自由。这些自由包括良心自由、思想自由、个人自由和平等的政治权利。”【155】但因为任何规则都不能保证不制定非正义的法规,所以第二个问题是,“如何从正义的、可行的程序安排中挑选那种最能导致正义的、有效的立法的程序安排。”【155】在这阶段,正义原则是对立宪结果进行评价的独立标准。
3.立法阶段(legislative stage):评价法律和政策的正义。从立法代表者的角度;法规不仅必须满足正义原则,而且必须满足宪法所规定的种种限制。在立法阶段人们一般具有合情合理的不同观点。设想阶段的分工:平等的自由原则构成立宪会议的主要标准;在立法阶段,第二原则发挥作用。这样“第一个正义原则优先于第二个正义原则的情况就表现为立宪会议优先于立法阶段的情况。”【156】
4.规则适用。法官和行政官员把制定的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例,而公民们则普遍遵循这些规范。
四阶段的系列是应用正义原则的一种工具和模式,不是对立宪会议和立法机构实际上如何活动的一个解释。
一种不确定性与纯粹程序正义:“究竟哪一类宪法、哪一种经济和社会安排被选择并不总是很清楚的。在这种范围内,正义也同样是不确定的。在允许的范围内,各种制度是同样地正义的。…这样,为了解决社会、经济政策的各种问题,我们必须转而回溯一种准程序正义的观念:即只要各种法律和政策处在允许的范围内,并且一种正义宪法所授权的立法机构事实上制定了这些法律和政策的话,这些法律和政策就是正义的。正义论中的这种不确定性自身不是一个缺点。”【157】
32.自由的概念
绕开自由含义的争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争论…根本不涉及定义,而宁可说是与发生冲突时的集中自由的相对价值有关。人们可能像Constant那样,想坚持所谓现代自由比古代自由更有价值的看法。然而,这两种自由都深深地植根于人类的渴望之中,我们决不可为了自由和平等地参与政治事务的自由而牺牲思想和良心的自由、个人和公民的自由。”【158】Rawls借用了MacCallum的自由描述。三个因素:自由的行动者、自由行动者所摆脱的种种限制和束缚、自由行动者自由决定去做或不做的事情。“对自由的一般描述可以具有以下形式:这个或那个人自由地(或不自由地)免除这种或那种限制而这样做(或不这样做)。”【158】限制包括法律、舆论和社会压力,但Rawls主要联系宪法和法律来讨论。
“当个人可以自由地区追求道德、哲学、宗教方面的各种兴趣,且法律并不要求他们从事或不从事任何特殊形式的宗教或其他活动,同时其他人也有勿干预别人的法律义务时,个人就具有这种良心自由。”【159】
几个要点的澄清:基本自由是一个整体或体系,“一种自由的价值在正常情况下依赖于对其他自由的界定。”【159】;在适度有利的条件下,这些自由是可以界定的;设定了对诸基本自由的界定,一种制度或法律在实际上市限制或调节一项基本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是清楚的。
限制自由的正当理由:为了自由本身,“即为了确保同一种自由或不同的基本自由适当地受到保护,并且以最佳的方式调整一个自由体系。”【160】
区分自由和自由的价值(worth of liberty):由于贫穷、无知和缺乏一般意义上的手段,有些人不能利用他们自己的权利和机会。这有时被称为对自由的约束,但Rawls认为这是影响自由的价值的因素。“自由表现为平等公民权的整个自由体系;而个人和团体的自由价值是与他们在自由体系所规定的框架内促进他们的目标的能力成正比。”【160】自由的价值对每个人来说却不一样,而对较少的自由价值的补偿与对不平等自由的补偿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结合法治所保护的良心、思想、政治和个人的自由来讨论第一原则。
33.良心的平等自由(equal liberty of conscience)
跟“平等考量(equal consideration)”的原则区别蛮大,Rawls在此的直觉观念是:“把宗教宽容的原则一般化,以达到公共制度中的平等自由。”【161注,这个很重要,拒绝了Dowrkin的平等主义嘛】平等的良心自由已经被确立,Rawls也关心其扩大到适用于其它自由,虽然不具有相同的说服力。
“各方必须假设他们可能有倘非无奈便绝不任其冒险的道德、宗教或哲学的兴趣(利益)。人们可以说,各方认为他们富有他们必须使自由自由的去履行的道德或宗教责任。…原初状态的人不认为自己是单独的、孤立的个人。相反,他们假设他们拥有必须尽力保护的各种利益。”【161】
良心的平等自由似乎是原初状态中唯一能接受的原则。“他们不让自由冒风险,不能允许占统治地位的宗教、道德学说随心所欲地迫害或压制其他学说。”【162】不会选择功利原则;契约是最终性的也是重要考量。“只有当存在着一种强制的危险性、并且从自由本身的观点来看反对这种强制是不明智的时候,对不平等的自由的同意才似乎是允许的。”【163】
宗教视角。“各种宗教团体不可能承认任何限制它们相互的要求的原则。由于服从宗教的、神授法律的义务是绝对的,所以从宗教的观点来看,不同信仰者的谅解是不被允许的。”【163】这里Rawls没有论证,仅仅采取了一个灵巧的方式规避了这个问题:“如果某种原则能被同意的话,它必定是平等自由的原则。”【163】从本质上讲,这里Rawls继承了启蒙以来的宗教宽容和自由传统,属于一种保守主义的论证方法。而按照单纯的契约论观点,在这里可能只有忠诚,而根本没有能力进行选择。
对下一代的关心这个考量,进一步支持了第一原则。“各方假设他们的后代将要求保护他们自己的自由。”【164】这涉及到paternalism的原则。“父亲可以说,如果他不采纳平等自由的原则来保障后代的权利的话,他就是不负责任的。”【164】
然后,良心自由的案例可以扩展大其他自由。
在其他观点那里,对自由的有说服力的论证也随处可见。Mill那里,功利原则常常支持自由。Mill用作为a progressive being的人的利益来确定价值的概念:在鼓励自由选择的条件下人们想拥有的利益和更愿意从事的活动。价值选择标准:有能力者的选择。由此Mill提出了自由制度的三个理由:1.自由制度能发展人的潜能、力量、唤醒人的强大旺盛的生命力。2.自由才能形成合理的、有知识根据的偏好。自由是认识利益的先决条件。3.历史经验的理由,Mill相信人类更喜欢在自由的制度下生活。“虽然人们可能抱怨自由和文化所带来的责任,但是他们的由自己来确定他们的生活方式和处理自己问题的欲望是压倒一切的。”【165】这样,自由的制度作为合理选择的生活方式的基本方面,本身就具有价值。
但Mill的论点没有证明人的平等自由,除非加上一些假设:如人的类似性、基本权利边际值递减。“当平等的公民权的自由建立在目的论原则的基础上时,这些自由就是不可靠的。”【165】另外,在功利主义中,必须把“人具有平等的内在价值”这种说法看成功利原则的部分,否则就成疑。
契约论观点与最大化某物观点完全不同。
34.宽容和共同利益
良心的平等自由的证据推广为支持平等自由的原则。则“从立宪会议的观点看,这些论据导致选择一个能保障道德、思想、信仰和宗教活动自由的政体,尽管这些自由常常根据公众秩序和安全方面的国家利益被调节。”【166】
良心自由要因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共同利益而受到限制。1.接受这种限制并不意味着公共利益在任何意义上都优越于道德和宗教的利益,同时接受这种限制也不要求政府把宗教事务看成是无足轻重的东西。“哲学信仰事务完全不在正义宪法所规定的政府权限内,…国家必须被理解为由平等的公民所组成的社团。国家并不干涉哲学和宗教理论,而是要按照处在平等的最初状态的人将会同意的原则来调节个人对道德、精神利益的追求活动。”【167】否认那种全权的世俗国家观(omnicompetent laicist state),政府的责任仅限于保证平等的道德、宗教自由的条件。
“在公共秩序中按国家利益的标准来限制良心自由,就是一种来自共同利益即平等的公民代表的利益原则的限制。政府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的权利是一种授人以权的权利(enabling right)。”【167】只有不限制将破坏政府应当维护的公共秩序这一合理预期出现时,良心自由才应当受到限制。这里合理预期的标准是人们的常识和共同理解,譬如紧迫性。“没有暗示任何特殊的形而上学理论或认识论…偏离一般公认的推理方式则会导致一种某些人的观点凌驾于另一些人的观点之上的特权地位。”【167】
这里有关良心自由或宽容仅仅建立在正义观上,“宽容不是从实际需要或理由陈述中推演出来的。…假定这个原则具有优先性,那么否认平等的自由的唯一理由就只是为了避免更大的不正义或者避免丧失更多的自由。”【168】
必须选择一种保证良心平等自由的宪法,平等自由仅仅受普遍接受的论证形式调节。过去时代中所接受的许多不宽容的根据是错误的。譬如Aquina对处死异端教徒的辩护。这里Rawls的矛头指向Aquina.
有限宽容(limited toleration)也常常跟平等自由冲突。Rousseau不能宽容那些宣称在教堂之外就没有拯救的宗教。理由是“人们常感到不可能与他们认为该谴责的人和平共处,因为爱这些人就等于恨会惩罚这些人的上帝。那些认为别人该受谴责的人必定既折磨别人又试图使其皈依,因此不能相信宣讲这种信仰的宗教团体会维持公民的和平。”【169】不过Rousseau的结论却未能被经验所确认,仅仅是一个先验的心理学论证,用来作为放弃宽容原则的理由是不充分的。
不过在Rousseau,Locke与 Aquina(或新教改革者)之间有一个重大的区别。前者们主张一种有限的宽容:他们对自由的限制是基于公共秩序,而天主教徒和无神论者不能被宽容的话,则不能指望他们遵守公民社会的约束。Aqunia不宽容的理由则是信仰,“而一旦把对自由的压制建立在神学原则或信仰的基础上,任何论证就都是不可能的。”【170】
35.对不宽容者的宽容(toleration of the intolerant)
正义如何对待拒绝平等自由原则的宗教派别(religious sect)?应区分几个问题:1、不宽容的派系是否有资格抱怨没有被宽容?没有。2、宽容的派系有没有权利不宽容不宽容者?宽容者没有权利镇压【除了维护自身安全】。3.当有权利不宽容时,应该为了什么目的来行使这个权利。宽容不宽容者问题与良序社会的稳定性问题相关。 应劝说不宽容者,赢得其对平等权利的忠诚。只有在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条件下,宽容者才可以压制不宽容者。【172】
上述几节关于平等自由原则的论述:“对平等自由原则的采纳可以被看成是一种限制性的情况:即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是深刻的,且没有人知道怎样合理地调解这些差别,然而从原初状态的观点来看,如果人们能同意某种原则的话,那么他们就会同意平等自由的原则。”【173】“在原初状态中会被选择的原则是政治道德的核心。”【173,这里Rawls强调了政治与宗教的分离,政治道德的核心是正义而不是别的。这里的论述已经有政治自由主义的色彩。】
36.政治正义和宪法
正义的宪法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具有两方面:满足平等自由;比可行的其他选项更可能正义和有效。平等的自由原则应用于政治程序时,就成了平等的参与原则(principle of equal participation)。“所有的公民都应有平等的权利来参与制定公民将要服从的法律的立宪过程并决定其结果。【174】”这一原则要求Constant所称的古代自由。
设定立宪民主政体的安排能满足参与原则。权力存在于代表机构,由选民定期选举,并最终向选民负责,它是一个有权制定法律的立法机关。一人一票;公正、定期和自由的选举;某些自由,特别是言论自由、集会自由、政治结社的自由受到宪法的坚决保护;忠诚的反对派原则得到承认。【一点疑惑,这是讨论立宪,还是讨论立法阶段?】
参与原则所规定的平等自由的三个方面:意义、范围、提高其价值的手段。
意义:一人一票,每张选票在决定选举结果中具有大致相同的分量。形式上进入公职的平等途径。
范围:主要变化在于宪法在多大程度上是由多数裁决的。最广泛的政治自由是由宪法确立的,后者使用了多数裁决规则。当宪法由于某些类型的议案要求较大的多数或权利法案,从而限制了多数的范围和权力时,平等的自由就具有较小的广泛性。此外还有立宪主义的传统限制:两院制、权力分立、司法审查等。
政治自由的价值:“宪法必须采取一些措施来提高社会所有成员的参与政治的平等权的价值。宪法必须确保一种参与、影响政治过程的公平机会。”【176】除了言论、集会、思想和良心的自由等先决条件,还“必须采取补偿性步骤来保护平等的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fair value)。”【177】:财富广泛分配、政府资助公共讨论、公共资金资助政党和选举活动。立宪政府的主要缺点就是不能保证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从根本上来说,这种缺点基于这样一种情况:“民主政治过程充其量只是一种受控的竞争过程。”【177,这个怎么理解】此外,政治制度中的不正义的结果比市场中的缺陷更严重。总而言之,“最重要的在于宪法应该确立接入公共事务的平等权利,应该采取措施维系这些自由的公平措施。”【178】
35.对参与原则的限制
三方面的限制:宪法规定了较广或较窄的参与自由;对不平等的允许;社会资源与自由价值的保证。
限制多数规则的机制:权利法案,司法审查。平等地降临的,这种限制较易证成。宪政主义机制的证成,“它们大概可以保护其他自由。”【179】其他自由的较大保障和较大范围绰绰有余地补偿了较狭隘的参与自由。政治过程是不完善的正义,人们认为,通过各种传统手段来限制多数裁决规则的宪法,可以导致较正义的立法机构。
“古典自由主义的信条之一就是:各种政治自由比良心自由、个人自由具有较少的内在价值。”【180】自由的优先性允许自由体系中的边际替换,而且“它允许(虽然并不要求)某些自由(比方说参与原则包括的自由)的重要性稍低,因为它们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其他的自由。”【180】
凡是涉及正义问题的地方,都不应该考虑欲望的强度。【这个论点其实反应了Rawls深刻的哲学和人性预设】
对不平等的政治自由的证明。证明:这种限制形成了对他们的其他自由的较大保障。如对普选权的侵犯,直到最近仍然有人反对平等的普选权。如Mill论证复数投票制。“那些在智慧和判断方面高人一筹的人应当作为一种稳定的力量站在正义和善的一边,虽然这个力量本身常常是脆弱的。”【182】Rawls予以说明:政治平等有时不像平等的良心自由或个人自由那么重要,“政府的目标被设想为集中在共同利益上…某些人能够被认定为拥有优越的智慧和判断力。…一条船上的乘客愿意让船长掌舵,因为他们相信船长比他们更有知识。”【182】这样一人多数票完全是正义的。
但是从另一方面,自治(self-government)的理由不仅仅是工具性的,“当平等的政治自由确实有一种公平的价值时,它必定对公民生活的道德性质有一种深刻的影响。…参与政治生活并不使个人成为他自己的主人,倒不如说给了他在决定如何安排基本社会的条件时和其他人同等的发言权。”【183】此外,自治的结果是提高自治和日常公民的政治能力。“这种活动本身是一种积极的享受活动,导致一种较为开阔的社会观并发展人的智力和道德能力。”【183】公共精神的教育是必需的。“平等的政治自由不仅仅是一个手段。这些自由加强了自我价值感、提高了智力和道德敏感性,确立了正义制度的稳定性所依赖的义务感和职责感的基础。”【184】
38.法治
考虑由法治保护的个人权利。法治“作为规则的正义(justice as regularity)”。法律规则的特征。
与法治相连的正义准则:“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一种法律秩序更为完善地实行着法治的准则,那么这个法律秩序就比其他法律秩序更为正义。…这些准则仅仅保证对规则的公平的、正常的实施,而不管规则本身的内容,所以它们可以与不正义相容。它们对社会基本结构施加了相当微弱的但不可以忽略的约束。”【185】
首先:“应当意味着能够”的准则:法治所要求或禁止的行为应该是人们被合理预期的行为;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原则,限制发过及其他当权者的权限;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准则:要求法律为人所知并公开地宣传,清晰规定的含义;自然正义的准则,这保证司法程序的正直。审判,申诉,合理的证据规则,恰当的程序,回避制度等等。
自由与法治的联系:自由是制度确定的多种权利和义务的复合体。自由要求法治,法治可确保自由的界限。
另一种解释,刑事制裁的弊端,在权衡中,法治可有力地作用。
39.自由优先性的界定
对公平的正义的共同理解造就了一种宪政民主。一个民主政体的基本自由受到正义观的最坚决的保护。意义:平等自由原则对第二原则的优先性。意味着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两种情况,不广泛的自由;不平等的自由。辩解的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和历史的偶然因素;一种是不正义。
正义理论分为两个部分:理想部分的严格服从;非理想部分的部分服从,涉及的两个部分:一部分指导对自然限制和历史偶然因素进行调整的原则所组成,另一部分是有那些解决不正义问题的原则构成的。
非理想部分的几个方面:1.不广泛的自由。如公共秩序对良心和思想自由的调节,对多数裁决的限制都属于处理自然限制的非理想理论。约束不宽容者。对自由的限制是为了自由,产生的仍然是平等的自由。2.不平等的自由。有时放弃部分自由而使社会改变为一个充分享受平等自由的社会。譬如奴隶制的例子。
对第一原则的补充陈述:优先规则:词典式次序排两正义原则,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1.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2.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40.对公平的正义的康德式解释(the Kantian interpretation of justice as fairness)
存在着一种对衍生出平等自由原则的正义观的康德式解释,“这个解释建立在康德的自律(autonomy)概念上。”【197】
Kant以各种道德原则是理性选择的目标作为起始点。它们确立了道德律,“道德哲学变成了一门研究适当确定的合理抉择及结果的学问。…公开的…康德设想这种道德立法将在人们是作为自由和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条件下被一致同意。”【198】Rawls承认是以自己的方式诠释Kant。
Rawls相信“Kant认为:人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当他的行为原则可能是作为对其本性最准确的表现而被他选择时,他是在自律地行动的。…现在,无知之幕使原初状态中的人不具有那种使他能够选择他律原则的知识。各方完全作为仅知道有关正义环境的知识的自由和平等的理性人而达到他们的选择。”【198】Rawls自己用基本结构等补充了Kant的观念,不过认为仍然是相当接近于Kant学说的,“两个正义原则…当人们按照这些原则行动时,他们就是在按照那些他们在一个平等的原初状态中作为理性的、独立的人将会选择的原则行动。他们行动的原则不依赖社会的、自然的偶然因素,也不反映他们生活计划的具体倾向的偏见或推动他们行为的期望。人们通过遵循这些原则行动来表现在一般的人类条件下他们作为自由的、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本质。”【198】
“当我们有意识地在日常生活中按照正义原则而行动时,我们就有意识地接受了原初状态的限制。…这种行为的一个根据就是表现了他们作为自由的、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本质。 正义原则类似于康德意义上的绝对命令。”【198-9】
虽有基本善,却不以任何偶然因素为前提。相互冷淡的动机假设与康德的自律概念相似。“对善的观念的某些约束是对一种契约状态解释的结果,这种契约状态没有对人们可能愿望的东西施加任何先验的限制。”【200】相互冷淡实现了这一想法。
Sidgwick指出的一个问题。“即当一个人按照道德律行动时,他就实现了真正的自我…Sidgwick认为,根据康德的观点,圣人和恶棍的生活都同等地(作为本体的自我的)一种自由选择的结果,都同等地是(作为一个现象的自我的)因果律的承担主体。Kant从来不解释,为什么一个过着邪恶生活的恶棍,不是以一个过着善良生活的圣者表现其个性和自由选择的自我的同样方式,表现他的个性和自由选择的自我的。”【200】
Kant的可能反驳:“虽然按照任何有一致性的原则而行动,可能是本体自我的一个决定的结果,但并不是现象自我的所有此类行为都表明这一决定是一个自由的、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决定。…他将按照那种能表现做为一个自由的、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本质的原则来行为。”【200】Rawls说Kant遗漏了对“表现(expression)”概念的论述,事实上Rawls认为Sidgwick对Kant的批评是决定性的。
Rawls说,原初状态的观念克服了缺点。关键在于需要一种论证表明自由的、平等的理性人会选择哪一种原则。“原初状态看成本体自我理解世界的一种方式。作为本体自我的各方有完全的自由来选择他们所想往的任何原则;但是他们也有一种愿望,这就是要以这种选择自由来表现在理性王国中他们是作为由理性的平等成员…的本质。”【201】
“必须确定哪一些原则在日常生活中北有意识的坚持并被遵循时能最充分地表现出他们共同体中的这种自由…人通过以他们在原初状态中将承认的方式行动,显示了他们的自由和对自然、社会的偶然因素的独立性”。【201我觉得Rawls这里的论述仍然是完全形式的,完全没有解决sidgwick提出的问题。当然,这仅仅就Rawls陈述出来的Kant而言。】
原初状态可以被看成是在经验理论的框架内对Kant的自律和绝对命令观念的一个程序性解释。偏离之处:1.集体选择,排除了恶棍的原则;2.假设各方知道人类生活的各种条件。“公平的正义是一种人类正义的理论…上帝和天使的自由在这个理论之外。”【202】这个解释并不旨在对Kant真实学说的一种解释,而是对公平的正义的一个解释。
第五章:分配的份额
讨论第二个正义原则,说明在现代国家背景下其所需要的制度安排。正义原则成为政治经济学的组成部分及其社会理想;与完善论和直觉主义的对比;私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选择的非限制性。【本章关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论点是很有争议的】
41.政治经济学理论中的正义概念
正义原则“被当作评价经济安排、政策及其制度背景的标准。”【203】在这里,为了避免功利主义,Rawls放弃使用“福利经济学”,而使用了“政治经济学(political economy)”一语,后者也“必须包括一种对建立在正义观基础上的公共善的解释。”【204】;“制度选择涉及到某种关于人类善以及关于实现它的制度的观点…这个选择必须不仅建立在经济的基础上,而且建立在道德和政治的基础上。”【204】
公平的正义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其有累积效果,而且对公民有塑造作用);公平的正义设定了基本善这一很宽广的理论,从而使正义“不附属于人类利益的一种特殊模式,因为后者可能是制度的特殊安排塑造出来的。”【205】
正义原则产生后就对善观念施加了某些限制,譬如正义对效率的优先;自由对经济利益的优先性;稳定性也对制度提出了进一步约束,即自我支持的考量。这样,公平的正义确立了一种有关个人的部分理想,也规定了一个理想的社会基本结构。要点在于:“公平的正义不受现存的需要和利益的支配。它为对社会制度的评价建立了一个阿基米德支点,而没有诉诸先验根据。…确立了一种约束现存欲望追求的有关个人的理想。”【205-6】
功利主义则依赖于现存的欲望、社会环境和发展趋势;相较之下,虽然公平的正义的“全体同意假设(assumption of unanimity)”具有理想主义政治哲学的色彩,但关于理性人之间的全体同意的观点始终潜存于道德哲学传统中。公平正义把Kant学说放在了一个经验的框架中。为共同体(community)安排了中心位置,不过根本点在于:“用一种以个人主义为理论基础的正义观,来解释社会价值、解释制度的、共同体的和交往活动中的内在善。”【208】
42.关于经济体系的一些评论
讨论政治经济学是为了弄清公平的正义的实用意义。
公共部门。区分两个问题:生产资料所有制vs公共产品:是不同的两个问题。公共产品的不可分性和公共性。公共产品的特征:搭便车问题;外部效应。需要政治过程来安排公共产品的提供,这里出现约束性的规则的必要性。这些特征“使得有必要由国家来组织和推行集体协议。认为政治统治仅仅是因为人们的自利倾向和非正义倾向而设立的看法是一种肤浅的观点。…必需的刑罚的存在仍然是人类生活的一个正常条件。”【211】这涉及到孤立和确信(isolation and assurance)的问题,是一般情况下的囚徒二难推理,其典型是Hobbes的自然状态。证明有效率的主权者的存在,是很关键的。
经济安排与市场体系;私有制和社会主义都允许职业和工作自由的选择,“自由市场与私人占有没有本质的联系。…虽然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市最佳体系这一观念是由所谓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仔细考察的,但自由市场与资产阶级的联系是历史的偶然。”【213,很可疑的讲法嘛】市场存在缺陷,而且一般均衡很难满足条件,但市场仍然可以作为理想观念用来评价现存的制度安排。况且市场与平等的自由以及机会的公平平等相协调的。区分配置与分配功能。
利用市场机制的纯粹程序正义来考虑分配。
43.分配正义的背景制度(background institutions)
分配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体系的选择。假设的是允许私有的民主国家中的情况。
背景制度:保证平等公民自由的社会基本结构;政治过程为正义程序、机会均等、最低受惠值。
设想政府被分为四个部门:1、配置部门(竞争);2、稳定部门(就业);3.转移支付部门(最低受惠值和需要);4.分配部门(进一步的转移支付,直到满足分配份额的某种恰当正义;遗产税和馈赠税(贯彻平等自由及其公平价值),比例支出税(为公共产品提供收入,确立教育公平))。正义论并不偏爱私有的民主制或社会主义。“正义论自身并不偏爱这两种制度中的某一种,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对于那种体系能对一个特定民族作为最好的决定是以那个民族的环境、制度和历史传统为根据的。”【221】但官僚控制肯定不如价格手段。5.交换部门(譬如新加坡的谈马锡政府基金)。
44.代际的正义问题
最低受惠值与代际问题相关,受惠值与储存原则的平衡。资金积累、提高文明、文化水准的费用在代际间分担的问题。
经典功利主义要求为后代做牺牲;对代际正义,差别原则无效;世代不同的机会并非不正义;储存原则规定积累比率:积累的目的是确立有效的,实现基本自由的正义制度的物质基础的社会状态。放入原初状态中,存储原则限制着差别原则。
45.时间的偏好(time preference)
原初状态中的人没有纯粹的时间偏好。理性:不偏不倚的关心。在反对时间偏好上契约论与Sidgwick观点同;反对时间偏好与折现是相容的。
46.优先性的进一步
正义储存对积累率的限制。Keynes对积累的辩护,“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建立的那种巨大的积累决不会发生在一个平等地分配财富的社会中。”【234】但这种辩护可能导致完全反对改善工人阶级的状况。没能证明:贫穷者的艰难生活可由后代的更大的福利来证明为合理的。也有很多思想家反对机会的公平平等:如Burke相信伟大的统治家族的政治睿智;Hegel也认为对机会平等的限制是重要的。Rawls予以反驳他们的论点不够,而需要证明:“排除这些不平等的打算大大干扰了社会制度和经济运行,以至从长远的观点来看不利者的机会无论如何会受到更大的限制。”【236】
两原则的最后表述:添加了第二优先规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第二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 1.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拓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2.过高的储蓄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重担者的负担。
47.正义的准则(the precept of justice)
询问正义观符合常识性正义准则的程度。不同正义观可产生类似的常识性准则;常识性准则具有从属地位。
48.合法期望和道德应得(legitimate expectation and moral desert)
常识中有“desert”概念:“收入、财富和一般生活中的美好事物都应该按照道德上的应得来分配。正义即为由德性决定的幸福。”【243】但公平的正义反对之,因为这种观念没能区分道德应得和合法期望。合法期望:只要个人和团体参与了正义的安排,他们就拥有了由公认的规则所规定的相互之间的权利要求。道德价值后于正义原则。分配符合道德价值的主张源自把分配的正义与惩罚的正义当成了对立面。
49.与混合观念的比较
混合观念,用最低受惠值的混合观念,如95页的B2。差别原则更精确,提供了更具体的原则;混合观念更快诉诸直觉;差别原则较易解释和使用。
50.完善原则
略
第六章: 义务和职责(duty and obligation)
考察适用于个人的自然义务和职责的原则。选择这些原则的理由和在稳定社会合作方面的作用;这些原则在宪法框架内对于政治义务和职责的理论意义。多数裁决规则;公民不服从和良心拒绝(conscientious refusal)。
51.自然义务原则的论证
它们是一种正当观念的主要部分,“它们确立了我们与制度联系和人际之间相互负有责任的方式。”【261】所考虑的最重要的是支持和发展正义制度的义务。还有诸如相互尊重的义务“尊重一个人,就是把他作为道德人,试图从他的立场来理解他的目的和利益,向他提交一些理由以使他接受对他的行为的约束。”【264】;相互帮助的义务,这是由充足理由的。
真正的困难是如何平衡诸多义务与职责之间的冲突。用公民不服从和良心拒绝为例。
52.公平原则的论证
职责的直觉观念,见第18节。区分职责和义务,“‘职责’这个词被留下来专指来自公平原则的道德要求,而其他道德要求则被称为‘自然义务’。”【270】
允诺与忠诚原则:忠诚原则是公平原则应用于允诺实践的一个特例。
义务和职责因伦理原则而产生,而这些原则则是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
53.服从一种不正义法律(an unjust law)的义务
多大程度上服从不正义的安排?各种原则在此冲突,需要优先规则。这里属于非理想的部分服从理论,只讨论:公民不服从和良心拒绝。
不服从的正当性“依赖于法律和制度的不正义程度”。【276】两种情况:1.偏离公认的正义标准;2.正义观不合理。对于1而言,或许可诉诸社会的正义感;对于2而言,则只有反抗了。
宪政作为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多数裁决原则的缺陷。在一个近于正义的状况中,有遵守不正义法律的义务,如多数裁决导致的不正义的法律。“在选择一种正义宪法、并采纳某种形式的多数裁决规则时,就接受容忍在彼此关系的知识和正义感方面的不足带来的危险。”【278】不过,容忍不正义法律的条件:承受不正义的负担是平等分担的。
54.多数裁决规则的地位
多数裁决规则只具有从属的地位,多数规则的基石是背景正义,譬如政治自由以及相关的公平价值的条件。行为服从民主权威,但判断就不。
理想程序中的多数裁决,多数导致正义;孔多塞的或然理由“如果立法代表作出正确判断的可能性大于作出不正确判断的可能性,那么随着立法代表作出正确决定的或然率的提高,多数人表决所作出的正确决定的或然率也提高了。”【281】多数人的审慎理性。
理想立法程序是不完善的程序,而多数裁决规则是最可行的方法。
55.公民不服从的定义
自由权利和合法多数制定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公民不服从的定义“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即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对抗法律的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发生一种改变。”【285】Zinn的定义“这是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社会目的而对法律的审慎而有鉴别的冒犯。”【286】它不要求公民不服从行为违反那个正遭受抗议的法律,而是迂回策略,譬如不服从交通规则或各种禁止擅入的法律或政策。政治的;公开的;和平的:忠诚于法律的。公民不服从处于:合法抗议和良心拒绝之间。
56.良心拒绝的定义
区分公民不服从和良心拒绝就是给出较为狭窄的公民不服从定义。良心的拒绝就是“或多或少地不服从直接法令或行政命令。”譬如和平主义者拒绝服兵役。良心拒绝未必是建立在政治原则之上。如果政治原则与宗教原则冲突,则陷入困难之境。
公民不服从和良心拒绝之间没有明显区分。
57.公民不服从的证明
各种条件:1.作为对象的各种错误,对两原则的侵犯尤其是对平等自由的侵犯。2.对政治多数的正常呼吁已经做过且无效。3.公民不服从的范围要有限制,不能导致破坏对法律和宪法的尊重。
58.良心拒绝的证明
介入战争或服兵役的良心拒绝。对战争手段的限制。
59.公民不服从的作用
公民不服从的呼吁,其力量依赖于民主观念:社会是平等人的合作体系;是维护宪法制度稳定的手段之一;公民不服从理论补充了立宪民主的纯粹法律观念。【302】
只有在由正义感控制的社会中,公民不服从才是有效的抗议方式。正义感的表现:多数不可能采取压制少数的必要步骤。交叠共识的存在使近于正义社会不仅仅是假设。共同的正义感是巨大的财富。
每个人必须自己确定某种环境是否证明了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接受并运用理性原则的平等人不需要一个既定的最高仲裁者。最高上诉庭是全体选民(electorate as a whole)。
“下面讨论正义论如何扎根于人类理想和情感之中,以及如何与我们的目的,志向联系起来完成这一理论。”【307】
第三编 “目的”【为何叫ends,总觉得有点牵强】
第七章 作为合理性的善(Goodness as rationality)
本编先论述善理论;在论述道德心理学和正义感的获得的问题;最后讨论公平的正义的相对稳定性:正义与善是congruent。为解决稳定性和一致性开路。【Rawls提供了一种高度形式化的善的定义,恰恰是这种定义能够容纳正义观harmoniously】
60.对一种善理论的需要(the need for a theory of the good)
15节曾提及善是“最合理的生活计划(most rational plan of life)。”区分善的两种理论:在原初状态中需要的基本善理论可以称之为“善的薄理论(the thin theory)”;可使用正义原则进一步发展的是“善的厚理论(the full theory of good)。”
需要薄理论来解释人们对于基本善的合理偏爱; 善的厚理论与正义原则的关联:正义原则已经得到了辩护。解释social values和正义的稳定性时,需要对善的宽泛解说。
61. 简单情况下善的定义
定义合理性(rationality)
善的定义的三阶段:1.A具有人们合理地要求于一个X的那些性质时,A是一个善X;2、在已知K的境况、能力和生活计划时,A具有K合理地要求于一个X的那些性质时,A对于K是一个善;3.补充:K的生活计划本身是合理的。Rationality在生活规划中意味着什么还没有界定,不过,“一旦我们确定了一个对象具有某个具有合理生活计划的人能够合理地要求(to want)的那些性质,我们就已经表明它对于它是一种善。”【314,Rawls此处对于善的定义是“明智的欲望(informed deisre)”】人类的善则对于人们来说能普遍地满足这个条件,Rawls还希望说明自由、机会、以及自我价值感都属于善。
“说某物是善的表达了有用的信息。我们对于这类善事物具有充分的共同经验和知识,它们使我们能够了解在一个普通的或标准的对象那里表现出来的、为我们所欲求的性质。”【315】“…合理性根据定义就是采取有效手段去实现一个人的目的。”【316】
善的论点不必是必然正当或或道德上正确的(Morally correct)。这说的是善定义的道德中立性(moral neutrality)。理性概念本身不能成为正当概念的充足基础。其次,要建构道德上的善概念,需要借助正当和正义的原则。譬如,依赖德性论也就预设了正当原则。“为了使作为合理性的善概念也应用于道德价值的概念,必须证明德性是人们在采取那些必要的观点时能合理地相互要求的特性。”【318】
62.关于意义的评注
善的描述论,区别于规范性用法;作为合理性的善是这种意义上的描述论。
63.生活计划的善的定义
须评价一个人的欲望的合理性(rationality)。善的定义的第三阶段:应用于生活计划。“一个人的合理计划决定着他的善。…一个人可以被看做是按照一种计划生活着的一种人生。”【321】计划合理,则善观念合理,利益和目的也合理。
生活计划的合理性的定义或需要满足的条件:1理性选择原则(principle of rational choice);2.慎思的理性(deliberative rationality):充分意识到有关事实并仔细考虑种种后果之后会选择的那个计划。利益和目的的合理性依赖于合理的计划。
合理计划建立基本观点,所有价值判断都基于这个观点。运气对幸福也很重要。
长期计划的时间结构;欲望的层级;计划等于时间安排。
“生活中的那些好食物大略就是合理计划中占有主要地位的活动和关系。基本善就是成功地实现这样的计划通常所需要的那些事物。”【324】
理性选择原则包含着:有效手段原则;包含原则(principle of inclusiveness);较大可能性原则。放到长期而言,Aristotle原则支持包含原则。三个标准是计算原则(counting principles)。
64.慎思的理性(deliberative rationality)
计算原则不足排序计划,需要诉诸进一步的合理性标准。“我们最终必须自己作出选择。”【328,与合理选择没有本质区别】引入西季维克的慎思的理性。“西季维克把一个人未来的总体善,描述为在他的全部可能的行为方案的结果此时能够被他准求预见并在想象中充分实现的条件下,他现在会欲望和追求的东西。”【328】合理计划是慎思理性会选择的计划。
慎思理性的假设常常无法满足,但可达到主观上合理的计划;合理的慎思本身就是一个合理决定的问题;假设了个人的某些能力;推延原则、连续性原则和提高预期的原则。理性的人行事做到无须自责,即对自己的责任原则。
作为合理性的善不含有人应当不断做计划、做计算的含义。
65.亚里士多德主义原则
“善的定义是纯粹形式的…不能从合理计划中推衍出计划可能鼓励何种目标。”【335】关于目标的一些基本事实:欲望和需要的特征;计划需适合人的能力与倾向;基本的动机原则:亚里士多德原则;社会相互依存性。
Aristotle主义原则:“人们以运用他们已经获得的能力为快乐,能力越是得到实现,或所实现的能力越是复杂,这种快乐越增加。”【336】Aristotle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已经蕴含:享受和快乐是从运用才能中产生的;自然力量的运用是一种善;更值得想往的活动与更复杂的区分和更大能力的运用是联系在一起的。
是动机原则,解释欲望及其心理法则。几点澄清:Aristotelian原则陈述的是倾向;2.不断言何种具体活动更可取。“表述了一个深刻的心理学事实”【341】,在道德理论中具有一定地位。
66.适用于个人的善的定义
善是否适合于个人和社会。此节考虑个人,最后一章考虑社会。【343】
一种看法:goodness as rationality被认为表达了一种工具性或经济的价值论,不适用于道德价值。Rawls反驳:善的厚理论能够涵盖有关道德价值的判断。
把善的定义扩大到道德价值。好人(a good person)与常人相比,更高程度地具有人们可以合理地相互要求的性质。应该区分moral virtues和natural assets,德性是按照正当原则行为的情感和习惯,可用正义观念将其标识出来。不需要引入新的道德概念,善扩展到个人,厚理论对道德价值提供了满意解释。【345】
厚理论使我们能区分道德价值及其缺陷的不同种类。以追求极权为例:不正义的人(为了财富和安全),坏人(bad person,为了主宰感和喝彩)和恶人(evil person,为了侵犯他人,出于对非正义的爱)。
67.自尊、美德和羞耻(self-respect、 Excellences,and shame)
自尊的两个方面:对自我价值的感觉;对实现意图的能力的信心。相较于其他原则,公平的正义给予自尊更多的支持。反对把完善标准作为政治原则。羞耻是自尊受到伤害时产生的情感。
人格特性中对我们和他人都是善的东西,如想像,机智、美丽和优雅等天赋能力,这类善构成了美德(excellence)。自然的羞耻,因没有或未能运用一些卓越而伤害自尊。道德的羞辱:当某些Virtue被看成personal excellence时,当缺乏这些德性,就引起道德羞耻。
68.正当与善的几个比较
1:正义原则会被原初状态选择,而理性选择和慎思理性标准是非选择的。【这个区别靠谱么?】
2.善观念的不同是好事,但正义观念则非如此。正义原则要做最终裁决建立秩序,而善观念的多样性本身也是一种善的东西。
合理计划的不确定性对公平的正义不造成困扰,而对功利原则就造成困难。
正义的优先。
第八章:正义感(the sense of justice)
讨论良序社会的人如何获得正义感,同时考察正义感的相对力量。其实是描述一种正义感的发展。
69.良序社会的概念
节1有定义“良序社会是一个被设计来发展其成员们的善,并由一个公共的正义观念有效地调节着的社会。”【358】公共的:不需借助神学或形而上学。正义的稳定性重要。
“正义观念在心理上是适合于人类倾向的。”【360】正义欲望也是合理的生活计划的调节性因素,是善的一部分。
道德情感的产生。两种传统:一种是经验主义的功利传统:a.道德训练在于提供缺乏的动机;b.遵循道德标准的欲望产生于幼年时期。另一种是理性主义传统:Rousseau,Kant等:道德学习是内在理性和情感能力的自然倾向的自由发展。【363】自然同情和对伙伴情感的敏感性等提供这道德情操(moral sentiment)的感情基础。【363】
Rawls不评价两者,而是来了个Synthesis.描述一个可能的过程:一个人获得对正义原则的理解和情感的主要步骤:权威、社团和原则。
70.权威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authority)
权威和儿童的道德;父母与子女之爱中发展出来的道德。受珍视的是服从、谦卑和忠诚;神学的权威的道德是一例。第一心理学原则:当父母爱是,子女学会爱
71.社团的道德
交往的社团的;家庭、学校、邻里。获得社团道德依赖于一些理性能力的发展:承认存在不同的观点;确认这些观点的特征;掌握了解他人的人格的艺术。第二心理学原则:当伙伴们践履着正义和责任时,对他们产生友爱、信任和信心。
72.原则的道德
第三心理学原则:一旦我们产生了我们都是正义制度的受惠者这样的认识,就导致正义感的产生。正义感的两种表现方式:接受正义制度;建立正义制度。“一旦原则的道德被接受,道德态度就不再仅仅与具体个人及团体的幸福和赞许相联系,而由独立于这些偶然性而被选择的一种正当的观念塑成。”【375】
道德情操仍然具有独立性,自然依恋仍然占据恰当位置。正义感是人类之爱的延续。
73.道德情操的特征
区分道德情操、自然态度和自然情感;道德情操的必然特征:诉诸一个道德概念和道德原则。
74.道德态度与自然态度之间的联系
自然态度和情操都是人的倾向的有序系列,相互重合。道德情操也像快乐倾向和悲伤倾向一样,是自然情操的一部分。道德情操是人生的一个正常的特征,如果不扭曲,我们就不能避开对道德情操的liability。道德情操是自然态度的延续。【387】
75.道德心理学的原则
前述三个心理学法则。里面蕴含的互惠(reciprocity)观念,是深刻的心理学事实。正义感被理解为自然依恋的扩展,理解为实现集体的善的途径。
76.相对稳定性的问题
正义的合作系统可能不平衡(做事公正并不总是对伙伴的最好回答);不稳定。
公平的正义相关的正义感更强有力:无条件关心、互惠、自尊、依恋。功利主义的同情能力和利他主义倾向对社会基本结构提供的支持较少。
77.平等的基础(the basis of equality)
平等得以适用的三种层次:1、公共规则体系;2.制度的实质性结构;哪些种类的人应该得到正义的保障?答案是道德的人,其具有两个特点:善观念能力;正义感的能力。“道德人格能力是有权获得平等的正义的充分条件。”【399】没有哪一个民族或已知的人群缺少这种特性,只需具备最低的道德人格(minimum moral personality)。
第九章 正义的善(the goodness of justice)
公平的正义和理性的善是否一致的问题。以及人们的合理生活计划能否支持正义感。1.这样的社会为人们的自律和以及判断的客观性保留了空间;2.正义与社会联合(social union)的理想结合,减轻了嫉妒和怨恨的倾向;3.对比功利主义,正义制度“为自我的统一提供了可能,使人们能够表现他们作为自由平等的道德人的本性。”【450】总结:正义感属于一个人的善,因而可以控制不稳定的倾向。【整体上,这里是依赖了Kant的自律观念、共同体或社会联合的观念来融合善和正义,另外还有unity of self的观念,后者从哪个传统来的?还是Kant】
78.自律与客观性(autonomy and objectivity)
正义原则涉及到“道德人格在平等的最初状态中的同意,”摆脱了历史偶然性。【407,这里混淆了历史与事实嘛】遵循正义原则,“人是在自律地行动的:他们在按照他们在最好地表达着他们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本性的条件下将会承认的那些原则而行为。”【408】
客观性:要求每个人都遵循正义原则。原初状态包含了客观性的视角。
自律的另一种解释:完全自由地形成道德见解。“根据公平的正义的观点,不能说每个人的良心判断都应当绝对地受到尊重;也不能说个人应当完全自由地形成他们的道德信念。”【410】原初状态的视角对良知判断施加了限制。
当代虽然退向诚挚Integrity,但诚实德性只能是次要的。
总结:良序社会肯定人的自律,并支持正义判断的客观性。
79.社会联合的观念。
社会性:人类的一个特征就是没有一个人能够做到他可能做到的事情,潜能多于实现。人们分享着最终目的,把制度和活动看做自身就是善的。在需要和潜在性基础上的社会联合,每个人才能分享天赋总和。社会共同体观念。良序社会就是一种形式的社会联合:正义制度是共同目的,制度本身被看为善。
80.妒忌问题
妒忌的定义“带着敌意去看待他人的较大的善的倾向,即使是他们比我们幸运并不减损我们的利益。”【421】
81.妒忌与平等
妒忌的三个条件:缺乏自信、无力自助感;体验为痛苦和丢脸的;别无建设性的选择。
良序社会能减缓这些条件:更坚定支持公民的自尊;容许的差别不大;提供建设性的选择机会。正义两原则属于egalitarianism.【425】
82.自由的优先性的根据
每个人具有的基本目标和利益、得到同等尊重与考虑的权利、具有正义感。因为这些基本目标和利益是被第一原则涵盖的,他们赋予这个原则以优先性。“各方自视为自由的人,能修正并改变最终的目的,赋予自由以优先性。”【429,注意:Rawls在这里改变了对自由优先性的论证,因为初版中是通过论证社会和经济利益的边际递减来辩护自由优先性的,而修订版中诉诸Kant的自律观念。】
解释对基本自由的限制。某些社会条件、需要和物质需求的必要。
83.幸福与支配性目的(happiness and dominant ends)
幸福:合理生活计划成功实施。在诸多目标中,存在选择的不确定性。因此单一的支配性目的的观念很诱人。支配性目的的观点的极端性被掩饰起来。“人的善是异质的,因为自我的目标是异质的。”【438】支配性目的是不合理的,损害自我。【哇哇,我反对Rawls!!!】
84.作为一种选择方法的快乐主义(hedonism as method of choice)
快乐主义没有成功地定义合理的支配性目的。而“对一种情感或感觉的偏爱…是不平衡的和非人的(inhuman)。”【440】快感的不同种类的不可比。
快乐主义是目的论的有代表性的倾向。“不可能规定一种要最大限度提高的适当明确的目的。目的论学说的结构是根本错误的。…从根本上揭示我们的本性的,不是我们的目标,而是这样一些原则,调节我们借以形成目标的背景条件和追求目标的方式。自我优先于它来肯定的目的,人们不可能超出慎思理性。正当优先。”【443,哎,Rawls如此独断主义,如此Kantian的论点躲在一个不起眼的小角落里】
85.自我的统一(the unity of the self)
道德人格(moral personality)的两种能力,人格的统一性表现为计划的融贯性(coherence),“这种融贯性建立在以符合正当和正义感的方式,遵循合理选择原则这种更感欲求的基础上。…能够以正当允许的方式表达并遵循一项生活几乎啊,从而塑造他的自我统一。”【444】
“正当观念提供了自我的基本统一。”【446】原则的优先性树立了一种社会秩序的理想观念。【447】
86.正义感的善
1.正义原则是公共的,在正义行为和自然态度之间也有一种联系;Aristotle在良序社会中生活是一种极大的善;3.Kant:正义地行为是我们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乐于去做的。
“在一个良序社会中,做一个好人(而且具体来说是拥有一种有效的正义感)对一个人的确是一种善;其次这样的社会是一个好社会。”【456】
87.对证明的总结
伦理学的两种方式:笛卡尔式的;自然主义的。Rawls都没有采纳。Rawls自己的方案是一种融贯论的和反思平衡的(还是直觉的)。
还回应了几个批评:1.公平的正义是狭隘的个人主义学说。2.正义原则不是从对人的尊重概念,尊严概念产生出来的。Rawls说尊严和尊重本来就是需要解释的概念。3.为何对原初状态感兴趣:“对这种状态的描述中的那些条件是我们实际上承认的条件…从原初状态的观点看我们在社会中的地位,也就是从永恒的观点(sub specie aeternitatis)来看它:不仅从全社会,而且从全时态的观点来审视人的境况。”【464】最后一句话,Rawls说,能这样就做到了“心之纯洁(purity of heart)。”【465】
江绪林 2012年4月19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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