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复生:军功阶层与有限皇权
在史学研究中,一个概念的成功提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著《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军功受益阶层研究》提出了“军功受益阶层”这一陌生的史学概念,作者李开元教授试图从这个全新的视角出发重新阐释西汉帝国的建立以及西汉前期的政治史,大胆新锐,让你有不得不读下去的冲动。
作者是从原典的解读入手的。从著名的“高帝五年诏”中,作者“发现”了汉初帝国政治结构的钥匙。《汉书•高帝纪》载有“高帝五年诏”二百七十八字,《史记•高祖本纪》仅采用了其中“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复之六岁,食之一半”二十三字。历史系的学生自然会记得这一段诏书的重要性,在我自己的记忆中,这就是“高帝五年诏”中最核心的重要内容。李开元氏将《汉书》所载文字分作十五节,逐节予以解读,为全书的立论奠铺基石。“军功爵赏”在历来论述秦史的著作中被一再提到,使人更多地把它与秦的历史联系在一起。而李氏将汉高帝五年诏书中的“军功爵赏”特别表出,为他的中心立论“汉初军功受益阶层”找到了坚实的史料依据,认为其中“特别是关中军吏卒的军功爵赏规定事宜,更是诏书中的中心内容”(44页),也是“汉承秦制”的核心内容。“爵赏”即军功所受之“益”,依作者的分析,有政治权力、社会身份、经济财产三个方面,从而形成“军功受益集团”,极大地支配了当时的社会权力。因此,作者认为汉初与秦之社会是同一性质的“军功社会”(244页)。陈寅恪先生在《隋唐制度渊源论稿》和《隋唐政治史述论稿》中指出,隋唐帝国之建立,出于北魏北周以来的关陇集团之手。依作者的定义,“关陇集团”也就是军功受益阶层。如此,军功受益阶层的适用性则长远多了。
作者进一步提出,“军功受益阶层”这一概念“可以作为一条首尾一致的主线贯通于中华帝国二千年当中”(24页)。这无疑是一个新的视角,也可以说是理解中华帝国二千年循环不已的帝国或王朝历史的一把新钥匙。尽管我不完全赞同“军功受益阶层”支配了中华帝国二千年历史之说,例如宋代,作为帝国开创者的赵匡胤军人集团并没有取得作为一个阶层所“应得”的政治、身份、经济诸利益。赵匡胤通过“杯酒释兵权”一幕(无论是否真有此一幕),在保障该阶层的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剥夺”了军功阶层的政治权力(至少是很大部分),而“身份性”的权益更少。宋初的军功阶层懂得,他们除了拥有歌儿舞女豪宅广田之外,并没有多少政治上的或身份上的权力能确保他们的子孙坐享荣华富贵。因而宋代的军功阶层不是作者所论述的完整意义上的受益阶层。宋朝的建立与秦汉以至隋唐的建立是很不相同的。除了黄袍加身那一幕外,赵宋的统一战争是在新王朝建立以后“合法”地展开的。而汉帝国以及隋唐的建立是在进行了长期的“非法”战争之后取得的。前者可以摆脱军人集团的束缚,后者却不得不依赖军人集团。前者可以扬言“半部《论语》治天下”(宋初赵普语),“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北宋文彦博语);后者却因政权由“马上得之”,刘邦可以鄙薄儒生。因之我以为,作者谈到的“必须考虑到时代之变迁所带来的新因素”这一点应予以足够的强调。但无论如何,这个概念的提出已有相当的成功,或者说基本确立,然而若需通而贯之,尚需要作详密论证和不同时代的不同说明。
一本优秀的史学著作应该给读者提供新的东西,也就是我们说的“新意”。这有两层含义,新的史料和新的观点。前者需要大量广博的阅读,不仅是流传下来的史籍,也包括新的考古文物(文字的和实物的),这似毋须多说。在治史日益缜密的今日,除非有新的出土,要发现新的被前人忽视的史料可说是谈何容易(这里主要是指治早期古史而言)。后者则应有新的视角,才可能从“故纸”中有所“发现”。新视角属“史识”的范畴,史识的高低是衡量一部史著价值最重要标准之一,本书的成功正在于此。作者确立了“原典优先”原则,其对原典的解读工夫是令人钦服的。他仔细整理了“几乎完全未开发状态”的《史记》、《汉书》的功臣侯表,受西旧说思路启发,进一步发现了它的巨大的研究价值,认为“其丰富之程度,绝不亚于同等数量之出土简牍”(11页)。这绝非故作惊人之语。刘邦集团的地域性问题、秦楚汉之历史连续性问题、汉中改制问题、爵制与军法的关联问题、文帝时侯国的迁移问题由此源源而出,成为本书有机组成部分。作者结合传统的例证法和较新的统计法(作者称为“统计例证法”),据“原典”而来的大量的图表统计为新论增添了许多说服力。由于史料的限制,在对早期古史研究中,这点显得尤为重要。
高帝刘邦末年与功臣间的“白马之盟”誓辞是够简了:“非刘氏不王,若有无功非上所置而侯者,天下共诛之。”作者通过细密解读,得出了“当为皇帝、诸侯王及功臣列侯与盟主之间的相互承诺,为个人间所缔结的约信”这一结论,其所反映的君臣关系,“在相当程度上是一种基于个人间的信赖所建立的相互契约关系”(194页)。这个论断成为本书汉初皇权非绝对专制皇权而是一种相对皇权这一重要“发现”的基础。刑白马而盟在历史上不乏实例,如《北史•齐本纪上第六》:齐高祖高欢,曾令朱兆“投刀于地,遂刑白马而盟,誓为兄弟,留宿夜饮”。当然,盟誓不一定要刑白马,不同民族和地域的风习有所不同,但盟誓却是不同民族普遍存在的一种历史现象。《左传》所载春秋盟誓活动之频繁自不必多说。公元七世纪,松赞干布逐步兼并了邻近一些有实力的诸部民族如苏毗、羊同、白兰、党项、吐谷浑等,成为诸部拥戴的“共主”。他实际上是用传统的“盟誓”把各部联系在一起的。史载每年一小盟、三年一大盟,小盟用羊、犬、猴为祭神牲品,大盟用马、牛、驴、人为牺牲。五代至宋,湘西有所谓“誓下”二十州,以下溪州刺史兼都誓主,亦为以“盟誓”联系起来的少数民族势力集团。大理国统治者段氏与东方三十七部落之间,也是通过这种方式实行形式上的统治,留下有著名的《会盟碑》。司马光《涑水记闻》卷十三记西蜀边地与羌人和誓之“故事”:“与蛮为和誓者,蛮先输货,谓之抵兵.,又输求和物。官司乃籍所掠人畜财物使归之,不在者增其价。然后输誓牛羊豕棘耒耜各一,乃缚剑门于誓声,酋豪皆集,人人引于剑门下过,刺牛羊豕血歃之;掘地为坎,反缚羌婢坎中,加耒耜及棘于上,人投一石击婢,以土埋之,巫师诅云:有违誓者,当如此婢。”依宋政府当时的政策,并不需要将对方纳入自己的直接统治之下,双方取得暂时互不相犯的“约定”而已。《元史•耶律留哥传》:契丹人耶律留哥欲附蒙古,蒙古太祖遣使对留哥曰:“尔欲效顺,何以为信?”留哥乃率所部会按陈于金山,“刑白马、白牛,登高北望,折矢以盟”。张承志氏曾分析记载蒙古早期历史的典籍《元朝秘史》中的“盟誓”史料时指出:“这种盟誓实质上是汗国的共同契约或基本法。”(《民族研究》一九八六年二期《关于早期蒙古汗国的盟誓》)这些均可与西汉“白马之盟”参证,正所谓“礼失而求诸野”。
西汉前期的“无为而治”是一段为人乐道的历史,它带来了西汉“文景之治”的繁荣局面。班固评论文帝为政“以德化民”、“兴于礼义”。千百年来,人们更多地注意到了无为而治带来的后果。对于何以实行此政的原因,一般则把它视为西汉朝廷鉴于秦政苛酷之戒而主动采取的政策,而且也几乎成为各类教科书上的定式。李开元氏把无为而治与西汉初期“有限皇权”联系起来考察,注意到它“不得不”如此的原因。汉之建立,出于诸侯王国的协力,刘邦皇权出于诸侯们的推举,这就决定了汉初皇权之外在的相对有限性,即主导天下政局的皇帝权与统治各王国的主权的并立,这是基于“共天下”的政治理念公平分配共同权益的结果。汉朝宫廷中之皇权、代表军功受益阶层的以丞相为中心的政府和诸侯王国“三权并立的政治结构的相对有限皇权,正是汉初君臣无为的历史背景的起端”(207页)。依作者分析,汉初之“郡国制”一语实难表达汉帝国的行政结构。这是一个由汉朝主导的有统一法制的四级国家联合体,由帝国、王朝、王国和侯国组成。汉家天子只是兼有对于皇帝直辖地的统治权和对于侯国及王国的政治主导权。作者称之为多级分权制的联合帝国,是“后战国时代”,这是一个有说服力的新论。这与秦始皇开创的中央集权的统一帝国(绝对的君主专制体制)有着很大不同,常言所道的“汉承秦制”理应大打折扣。
汉初“后战国时代”大约存在了六十年,而后军功受益阶层被新兴的法吏集团和军吏集团所取代。汉代政治由此一大转变,军功受益阶层也由此走上衰亡。而法吏集团和军吏集团的代表——专制皇权也由此而形成。周亚夫信守此“承诺”,反对景帝后兄王信封侯,最后罹祸。周亚夫之死不乏论者,而其标志着一个阶层的衰亡这一大转变,经作者的阐述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皇权虽然“有限”却有日益强大的必然性,军功受益阶层虽然“主导”着汉初的政治安定却逃脱不了衰落的归宿,从这个意义上讲,汉帝国的四级政治构架不是一个稳定的结构,其间的“微妙平衡”才有可能被最终打破。作者对这种转换过程作了深入的论述(第二章),然而,这种转换是偶然的呢?抑或是一种必然的历史选择?作者未能予以明示。
作者论证,刘邦集团经由硭砀山群盗集团、楚国沛县集团和砀郡政权、汉王国政权、汉帝国政权这四个阶段发展而来。刘邦集团依据三种不同的法统理念完成了三个质的转变:依张楚法统完成了由政权制外的“非法”组织转化为既存王国的地方政权组织的质变;依据楚王法统,完成了由既存王国的地方政权组织转化为独立王国的政权组织的质变;依据秦的法统,完成了由独立王国政权组织转化为支配多个独立王国的帝国政权组织的质变。汉帝国源起刘邦集团,这本没有什么新意,经此分析而出彩,令人叫好,也将刘邦集团的地域构成和等级构成之间的“一致性”逐步展示出来,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发现。西汉帝国国家结构的详密分析是本书最精彩的篇章之一。
我赞同作者的这一论断:“据以出土史料为主的研究来看,周之封建,虽然并非完全无中生有的虚构,但其并无如秦汉以来的完备的法律制度则是毫无疑问的。”(104页)虽然在历史渊源上,理想化了的周初封建和汉初的王国分封没有直接的继承关系,但如作者所谓二者是“本质上完全不同的制度”(104页)则似尚须作更有力的论证。二者之间,的确有重要的差异,但就“分封”的“本质”而言,我以为作者所言的“在理念和原则上,汉的封建和周的封建则可以说有间接的相通之处”则是更为精确的表述。周初“封建”是如此深刻地印记在历史的进程中,汉初的“封建”可说是一种历史的惯性。对于汉初分封,历来被认为是“惩秦孤立而亡”而主动实行的政策。作者却着力揭示了它“不得不”如此的原因,是“有限皇权”的必然选择,这是本书又一胜出之处。然而,作者意犹未尽而声明有意于他文予以讨论之处甚多,给读者留下了许多悬念。如“时代区分和古代帝国问题”(2页)、“西新说”的评价问题(5页)、“诗书治天下的所谓文治问题”(254页),以及正在深化的理论体系的思考等,我们期待着作者抛出更多的精彩论述。
二0 0一年一月于川大绿阳村
原载于《读书》2001年第7期第122—126页
作者是从原典的解读入手的。从著名的“高帝五年诏”中,作者“发现”了汉初帝国政治结构的钥匙。《汉书•高帝纪》载有“高帝五年诏”二百七十八字,《史记•高祖本纪》仅采用了其中“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复之六岁,食之一半”二十三字。历史系的学生自然会记得这一段诏书的重要性,在我自己的记忆中,这就是“高帝五年诏”中最核心的重要内容。李开元氏将《汉书》所载文字分作十五节,逐节予以解读,为全书的立论奠铺基石。“军功爵赏”在历来论述秦史的著作中被一再提到,使人更多地把它与秦的历史联系在一起。而李氏将汉高帝五年诏书中的“军功爵赏”特别表出,为他的中心立论“汉初军功受益阶层”找到了坚实的史料依据,认为其中“特别是关中军吏卒的军功爵赏规定事宜,更是诏书中的中心内容”(44页),也是“汉承秦制”的核心内容。“爵赏”即军功所受之“益”,依作者的分析,有政治权力、社会身份、经济财产三个方面,从而形成“军功受益集团”,极大地支配了当时的社会权力。因此,作者认为汉初与秦之社会是同一性质的“军功社会”(244页)。陈寅恪先生在《隋唐制度渊源论稿》和《隋唐政治史述论稿》中指出,隋唐帝国之建立,出于北魏北周以来的关陇集团之手。依作者的定义,“关陇集团”也就是军功受益阶层。如此,军功受益阶层的适用性则长远多了。
作者进一步提出,“军功受益阶层”这一概念“可以作为一条首尾一致的主线贯通于中华帝国二千年当中”(24页)。这无疑是一个新的视角,也可以说是理解中华帝国二千年循环不已的帝国或王朝历史的一把新钥匙。尽管我不完全赞同“军功受益阶层”支配了中华帝国二千年历史之说,例如宋代,作为帝国开创者的赵匡胤军人集团并没有取得作为一个阶层所“应得”的政治、身份、经济诸利益。赵匡胤通过“杯酒释兵权”一幕(无论是否真有此一幕),在保障该阶层的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剥夺”了军功阶层的政治权力(至少是很大部分),而“身份性”的权益更少。宋初的军功阶层懂得,他们除了拥有歌儿舞女豪宅广田之外,并没有多少政治上的或身份上的权力能确保他们的子孙坐享荣华富贵。因而宋代的军功阶层不是作者所论述的完整意义上的受益阶层。宋朝的建立与秦汉以至隋唐的建立是很不相同的。除了黄袍加身那一幕外,赵宋的统一战争是在新王朝建立以后“合法”地展开的。而汉帝国以及隋唐的建立是在进行了长期的“非法”战争之后取得的。前者可以摆脱军人集团的束缚,后者却不得不依赖军人集团。前者可以扬言“半部《论语》治天下”(宋初赵普语),“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北宋文彦博语);后者却因政权由“马上得之”,刘邦可以鄙薄儒生。因之我以为,作者谈到的“必须考虑到时代之变迁所带来的新因素”这一点应予以足够的强调。但无论如何,这个概念的提出已有相当的成功,或者说基本确立,然而若需通而贯之,尚需要作详密论证和不同时代的不同说明。
一本优秀的史学著作应该给读者提供新的东西,也就是我们说的“新意”。这有两层含义,新的史料和新的观点。前者需要大量广博的阅读,不仅是流传下来的史籍,也包括新的考古文物(文字的和实物的),这似毋须多说。在治史日益缜密的今日,除非有新的出土,要发现新的被前人忽视的史料可说是谈何容易(这里主要是指治早期古史而言)。后者则应有新的视角,才可能从“故纸”中有所“发现”。新视角属“史识”的范畴,史识的高低是衡量一部史著价值最重要标准之一,本书的成功正在于此。作者确立了“原典优先”原则,其对原典的解读工夫是令人钦服的。他仔细整理了“几乎完全未开发状态”的《史记》、《汉书》的功臣侯表,受西旧说思路启发,进一步发现了它的巨大的研究价值,认为“其丰富之程度,绝不亚于同等数量之出土简牍”(11页)。这绝非故作惊人之语。刘邦集团的地域性问题、秦楚汉之历史连续性问题、汉中改制问题、爵制与军法的关联问题、文帝时侯国的迁移问题由此源源而出,成为本书有机组成部分。作者结合传统的例证法和较新的统计法(作者称为“统计例证法”),据“原典”而来的大量的图表统计为新论增添了许多说服力。由于史料的限制,在对早期古史研究中,这点显得尤为重要。
高帝刘邦末年与功臣间的“白马之盟”誓辞是够简了:“非刘氏不王,若有无功非上所置而侯者,天下共诛之。”作者通过细密解读,得出了“当为皇帝、诸侯王及功臣列侯与盟主之间的相互承诺,为个人间所缔结的约信”这一结论,其所反映的君臣关系,“在相当程度上是一种基于个人间的信赖所建立的相互契约关系”(194页)。这个论断成为本书汉初皇权非绝对专制皇权而是一种相对皇权这一重要“发现”的基础。刑白马而盟在历史上不乏实例,如《北史•齐本纪上第六》:齐高祖高欢,曾令朱兆“投刀于地,遂刑白马而盟,誓为兄弟,留宿夜饮”。当然,盟誓不一定要刑白马,不同民族和地域的风习有所不同,但盟誓却是不同民族普遍存在的一种历史现象。《左传》所载春秋盟誓活动之频繁自不必多说。公元七世纪,松赞干布逐步兼并了邻近一些有实力的诸部民族如苏毗、羊同、白兰、党项、吐谷浑等,成为诸部拥戴的“共主”。他实际上是用传统的“盟誓”把各部联系在一起的。史载每年一小盟、三年一大盟,小盟用羊、犬、猴为祭神牲品,大盟用马、牛、驴、人为牺牲。五代至宋,湘西有所谓“誓下”二十州,以下溪州刺史兼都誓主,亦为以“盟誓”联系起来的少数民族势力集团。大理国统治者段氏与东方三十七部落之间,也是通过这种方式实行形式上的统治,留下有著名的《会盟碑》。司马光《涑水记闻》卷十三记西蜀边地与羌人和誓之“故事”:“与蛮为和誓者,蛮先输货,谓之抵兵.,又输求和物。官司乃籍所掠人畜财物使归之,不在者增其价。然后输誓牛羊豕棘耒耜各一,乃缚剑门于誓声,酋豪皆集,人人引于剑门下过,刺牛羊豕血歃之;掘地为坎,反缚羌婢坎中,加耒耜及棘于上,人投一石击婢,以土埋之,巫师诅云:有违誓者,当如此婢。”依宋政府当时的政策,并不需要将对方纳入自己的直接统治之下,双方取得暂时互不相犯的“约定”而已。《元史•耶律留哥传》:契丹人耶律留哥欲附蒙古,蒙古太祖遣使对留哥曰:“尔欲效顺,何以为信?”留哥乃率所部会按陈于金山,“刑白马、白牛,登高北望,折矢以盟”。张承志氏曾分析记载蒙古早期历史的典籍《元朝秘史》中的“盟誓”史料时指出:“这种盟誓实质上是汗国的共同契约或基本法。”(《民族研究》一九八六年二期《关于早期蒙古汗国的盟誓》)这些均可与西汉“白马之盟”参证,正所谓“礼失而求诸野”。
西汉前期的“无为而治”是一段为人乐道的历史,它带来了西汉“文景之治”的繁荣局面。班固评论文帝为政“以德化民”、“兴于礼义”。千百年来,人们更多地注意到了无为而治带来的后果。对于何以实行此政的原因,一般则把它视为西汉朝廷鉴于秦政苛酷之戒而主动采取的政策,而且也几乎成为各类教科书上的定式。李开元氏把无为而治与西汉初期“有限皇权”联系起来考察,注意到它“不得不”如此的原因。汉之建立,出于诸侯王国的协力,刘邦皇权出于诸侯们的推举,这就决定了汉初皇权之外在的相对有限性,即主导天下政局的皇帝权与统治各王国的主权的并立,这是基于“共天下”的政治理念公平分配共同权益的结果。汉朝宫廷中之皇权、代表军功受益阶层的以丞相为中心的政府和诸侯王国“三权并立的政治结构的相对有限皇权,正是汉初君臣无为的历史背景的起端”(207页)。依作者分析,汉初之“郡国制”一语实难表达汉帝国的行政结构。这是一个由汉朝主导的有统一法制的四级国家联合体,由帝国、王朝、王国和侯国组成。汉家天子只是兼有对于皇帝直辖地的统治权和对于侯国及王国的政治主导权。作者称之为多级分权制的联合帝国,是“后战国时代”,这是一个有说服力的新论。这与秦始皇开创的中央集权的统一帝国(绝对的君主专制体制)有着很大不同,常言所道的“汉承秦制”理应大打折扣。
汉初“后战国时代”大约存在了六十年,而后军功受益阶层被新兴的法吏集团和军吏集团所取代。汉代政治由此一大转变,军功受益阶层也由此走上衰亡。而法吏集团和军吏集团的代表——专制皇权也由此而形成。周亚夫信守此“承诺”,反对景帝后兄王信封侯,最后罹祸。周亚夫之死不乏论者,而其标志着一个阶层的衰亡这一大转变,经作者的阐述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皇权虽然“有限”却有日益强大的必然性,军功受益阶层虽然“主导”着汉初的政治安定却逃脱不了衰落的归宿,从这个意义上讲,汉帝国的四级政治构架不是一个稳定的结构,其间的“微妙平衡”才有可能被最终打破。作者对这种转换过程作了深入的论述(第二章),然而,这种转换是偶然的呢?抑或是一种必然的历史选择?作者未能予以明示。
作者论证,刘邦集团经由硭砀山群盗集团、楚国沛县集团和砀郡政权、汉王国政权、汉帝国政权这四个阶段发展而来。刘邦集团依据三种不同的法统理念完成了三个质的转变:依张楚法统完成了由政权制外的“非法”组织转化为既存王国的地方政权组织的质变;依据楚王法统,完成了由既存王国的地方政权组织转化为独立王国的政权组织的质变;依据秦的法统,完成了由独立王国政权组织转化为支配多个独立王国的帝国政权组织的质变。汉帝国源起刘邦集团,这本没有什么新意,经此分析而出彩,令人叫好,也将刘邦集团的地域构成和等级构成之间的“一致性”逐步展示出来,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发现。西汉帝国国家结构的详密分析是本书最精彩的篇章之一。
我赞同作者的这一论断:“据以出土史料为主的研究来看,周之封建,虽然并非完全无中生有的虚构,但其并无如秦汉以来的完备的法律制度则是毫无疑问的。”(104页)虽然在历史渊源上,理想化了的周初封建和汉初的王国分封没有直接的继承关系,但如作者所谓二者是“本质上完全不同的制度”(104页)则似尚须作更有力的论证。二者之间,的确有重要的差异,但就“分封”的“本质”而言,我以为作者所言的“在理念和原则上,汉的封建和周的封建则可以说有间接的相通之处”则是更为精确的表述。周初“封建”是如此深刻地印记在历史的进程中,汉初的“封建”可说是一种历史的惯性。对于汉初分封,历来被认为是“惩秦孤立而亡”而主动实行的政策。作者却着力揭示了它“不得不”如此的原因,是“有限皇权”的必然选择,这是本书又一胜出之处。然而,作者意犹未尽而声明有意于他文予以讨论之处甚多,给读者留下了许多悬念。如“时代区分和古代帝国问题”(2页)、“西新说”的评价问题(5页)、“诗书治天下的所谓文治问题”(254页),以及正在深化的理论体系的思考等,我们期待着作者抛出更多的精彩论述。
二0 0一年一月于川大绿阳村
原载于《读书》2001年第7期第122—126页
有关键情节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