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俗的宗教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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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到英国后,这个西方社会的两个特点让我印象最深。第一个是阶级分化。我一个外国人,很快就可以毫无困难地从一个英国人的口音判断出他是一个体力工作者还是一个脑力工作者;现在甚至都已经不需要听他们说话,站在电梯里只要观察对方的体型、着装、姿态甚至长相,就能有个大致的判断了。今天的英国乃至整个欧洲都还是这样,不难想象两百年前阶级分化是严重到一个什么程度,也难怪马克思为啥要在他的理论里那么强调阶级斗争了。
还有一个特点则是这里的宗教传统。基督教在这里的影响力还是无处不在,而且是根深蒂固的。这种影响力当然不是表现在还有多少人周末会去教堂礼拜、或者多少人还会读圣经背圣经,事实上那么虔诚的英国人已经很少了。但英国人有太多的特点,你深入去探究一下,就会发现源头是在基督教。比如音乐在英国主流文化中的地位非常高,一个有不错教育背景的英国人,基本上都是会弹奏一两门传统乐器的,比较好的英国中学大学都会保留一些专门的音乐奖学金名额。就像中国的传统文人是要会舞文弄墨写一些诗散文一样,英国的privileged class总是要懂一些音乐。这根基就来自于基督教;因为基督教就是把音乐看作为神的语言,每场祷告总是会有音乐伴奏。
还有比如他们对人性本恶这一观点也是普遍接受的。我记得中学英文课上读过一本小说I’m the King of the Castle,讲述一个14岁少年如何残忍地对另一个同龄少年实施精神折磨。我读的时候真的被震撼到,因为中国人的校园文学总是描写学生们之间的关系都是如何的天真纯洁无邪,我当时无法理解谁会把一个初中少年写得那么邪恶。后来我开始认识解到,这就是基督教人性本恶论的最直接体现;西方的人性观认为其实最邪恶的恰恰是小孩少年,成长的过程反而是一个逐渐完善自我学习从善的过程。而且如果自己反省一下,中小学里这些所谓学霸对同龄学生的精神乃至肉体上的欺凌,确实也是很常见的。
回到伯尔曼的这本《法律与宗教》,他就是在告诉我们,西方的法治传统也是深深地根植于他们的宗教传统。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共享同一起源和相似的文化传统。这个宗教传统有几个重要特点:
1)崇拜一个被拟人化了的唯一的上帝;
2)这个上帝不是完全出世对这个世界毫不关心的,恰恰相反他经常直接干预这个世界,基督教甚至相信他曾经亲自降临到这个世界来领导和救赎世人;
3)他对世界的领导和干预是通过制订并严格执行一套神的法律体系来实现的,最早的例子就是《旧约》中的摩西十诫;
4)这套神的法律是人人都知晓的,每个人通过运用自己天生就有的理性,就可以理解这套神的法律;
5)每个人都必须服从和执行这套神的法律,因为每个人死后都会接受上帝的审判,世界终结之后,所有人也都要接受上帝最后的审判;
6)人世间的教会或国家所制订的所有法律,最根本的基础也就都来自于这套神的法律。
伯尔曼指出,在18世纪的欧洲启蒙运动之前,这种宗教传统在欧美和中东丝毫不受任何挑战,在这一地区法治的传统也就开花结果,法律与宗教的紧密关系成为今天西方文化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欧洲最早的法律来自于教会法,但到后来即使是世俗化了的法律的执行也始终带有浓烈的神圣感,强调仪式,强调普遍性,强调运用抽象逻辑和理性来分析案例,强调要有一个专业的律师/法律人阶层,他们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伯尔曼称他们为“世俗的牧师”。世俗的法律也绝不只是掌权者意志的反映,世俗法律应该是专业法律人和立法者对神的法律的解释。
启蒙运动之后,宗教的地位受到挑战,西方人对法律的认识也开始发生一些变化,今天很多人开始批判基督教传统下的法治思想,开始有所谓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学派的冲突。伯尔曼显然是要批判法律实证主义,他不同意将法律完全看作只是政府意志的体现,法律可以不体现不追求实现根本正义。但是他也不同意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认为法律必须体现一套永恒不变的道德观价值观。相反他认为法学与所有社会科学一样,与那个基督教的上帝一样,是入世的,是会积极参与这个社会的:随着历史的发展人类社会对我们的基本价值观的理解也会不断进步、不断变化。法律要体现的,法律人要解释的,也就是我们现在所处的这个世界这个社会的基础价值观。这套最根本的基础法,或者过去基督教所认为的神法,同样也是会变化的。正义、自由、民主、人权,这一个个宏大的词汇背后所带有的意义,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文化和社会里,也就会有不同的意涵需要去探索。它们不是1+1=2这样的数学真理永恒不变;我们要从历史的角度切入来理解一个社会的法律,从社会需求的角度来发展和制订新的法律。而这也和基督教的传统密切相关:基督教从来不是只追求永恒不变的抽象真理,基督教是一个入世的、永远要把教堂建在城镇最中心、要救赎世人的宗教,它的上帝也是愿意聆听、愿意不断改变的。
还有一个特点则是这里的宗教传统。基督教在这里的影响力还是无处不在,而且是根深蒂固的。这种影响力当然不是表现在还有多少人周末会去教堂礼拜、或者多少人还会读圣经背圣经,事实上那么虔诚的英国人已经很少了。但英国人有太多的特点,你深入去探究一下,就会发现源头是在基督教。比如音乐在英国主流文化中的地位非常高,一个有不错教育背景的英国人,基本上都是会弹奏一两门传统乐器的,比较好的英国中学大学都会保留一些专门的音乐奖学金名额。就像中国的传统文人是要会舞文弄墨写一些诗散文一样,英国的privileged class总是要懂一些音乐。这根基就来自于基督教;因为基督教就是把音乐看作为神的语言,每场祷告总是会有音乐伴奏。
还有比如他们对人性本恶这一观点也是普遍接受的。我记得中学英文课上读过一本小说I’m the King of the Castle,讲述一个14岁少年如何残忍地对另一个同龄少年实施精神折磨。我读的时候真的被震撼到,因为中国人的校园文学总是描写学生们之间的关系都是如何的天真纯洁无邪,我当时无法理解谁会把一个初中少年写得那么邪恶。后来我开始认识解到,这就是基督教人性本恶论的最直接体现;西方的人性观认为其实最邪恶的恰恰是小孩少年,成长的过程反而是一个逐渐完善自我学习从善的过程。而且如果自己反省一下,中小学里这些所谓学霸对同龄学生的精神乃至肉体上的欺凌,确实也是很常见的。
回到伯尔曼的这本《法律与宗教》,他就是在告诉我们,西方的法治传统也是深深地根植于他们的宗教传统。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共享同一起源和相似的文化传统。这个宗教传统有几个重要特点:
1)崇拜一个被拟人化了的唯一的上帝;
2)这个上帝不是完全出世对这个世界毫不关心的,恰恰相反他经常直接干预这个世界,基督教甚至相信他曾经亲自降临到这个世界来领导和救赎世人;
3)他对世界的领导和干预是通过制订并严格执行一套神的法律体系来实现的,最早的例子就是《旧约》中的摩西十诫;
4)这套神的法律是人人都知晓的,每个人通过运用自己天生就有的理性,就可以理解这套神的法律;
5)每个人都必须服从和执行这套神的法律,因为每个人死后都会接受上帝的审判,世界终结之后,所有人也都要接受上帝最后的审判;
6)人世间的教会或国家所制订的所有法律,最根本的基础也就都来自于这套神的法律。
伯尔曼指出,在18世纪的欧洲启蒙运动之前,这种宗教传统在欧美和中东丝毫不受任何挑战,在这一地区法治的传统也就开花结果,法律与宗教的紧密关系成为今天西方文化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欧洲最早的法律来自于教会法,但到后来即使是世俗化了的法律的执行也始终带有浓烈的神圣感,强调仪式,强调普遍性,强调运用抽象逻辑和理性来分析案例,强调要有一个专业的律师/法律人阶层,他们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伯尔曼称他们为“世俗的牧师”。世俗的法律也绝不只是掌权者意志的反映,世俗法律应该是专业法律人和立法者对神的法律的解释。
启蒙运动之后,宗教的地位受到挑战,西方人对法律的认识也开始发生一些变化,今天很多人开始批判基督教传统下的法治思想,开始有所谓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学派的冲突。伯尔曼显然是要批判法律实证主义,他不同意将法律完全看作只是政府意志的体现,法律可以不体现不追求实现根本正义。但是他也不同意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认为法律必须体现一套永恒不变的道德观价值观。相反他认为法学与所有社会科学一样,与那个基督教的上帝一样,是入世的,是会积极参与这个社会的:随着历史的发展人类社会对我们的基本价值观的理解也会不断进步、不断变化。法律要体现的,法律人要解释的,也就是我们现在所处的这个世界这个社会的基础价值观。这套最根本的基础法,或者过去基督教所认为的神法,同样也是会变化的。正义、自由、民主、人权,这一个个宏大的词汇背后所带有的意义,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文化和社会里,也就会有不同的意涵需要去探索。它们不是1+1=2这样的数学真理永恒不变;我们要从历史的角度切入来理解一个社会的法律,从社会需求的角度来发展和制订新的法律。而这也和基督教的传统密切相关:基督教从来不是只追求永恒不变的抽象真理,基督教是一个入世的、永远要把教堂建在城镇最中心、要救赎世人的宗教,它的上帝也是愿意聆听、愿意不断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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