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厌爱拖后腿的乡下人的庞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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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的美国是拓荒的时代,属于边疆,属于农村,20世纪,准确说从1890年美国人口调查局在报告中宣布西部移民运动已经停止时起,美国进入了城市的时代。
前一个时代,拓荒者既要求明确的法律,又要求最低限度的管制,在这个时代各州最高法院的主要工作就是通过判例创建稳定详尽的法律体系。为建设法律体系,个案正义反而不那么重要,可以被牺牲。“那时候,我们最高法院的首要功能是通过司法判决发展判例法。那时候个别人因为公共利益而受害理所应当。往往公正裁决实现个案正义并没有为未来制定完善与合理的规则重要” 。
19世纪拓荒时代美国法律的发展在世纪之交达到了巅峰,这时的美国法律将符合拓荒者精神的自由放任与法律达尔文主义发挥到了极致。尤其是后者。1882年,“美国律师界王子”埃瓦茨赞颂赫伯特-斯宾塞“您胜过我们当中的任何人。”而1905年,著名异议者大法官霍姆斯断言的“第14修正案并没有赫伯特-斯宾塞先生的《社会静力学》产生法律效果”其实在当时听起来多么的有气无力 。
但当时已经是城市化的时代。城市化的美国需要立法保护雇员、保护妇女、保护童工、维护卫生环境、最低工资,这些都需要政府家长式的介入,甚至是政府中心主义。19世纪的法律,自由放任与法律达尔文主义,自然而然的遭遇城市的挑战。而先锋则是1906年的庞德,他的演讲“被看作20世纪开始时司法行政改革的催化剂——按照威格摩尔夸张的说法,它是‘点燃了进步烈焰的星星之火’。”
庞德反对极端的个人主义、反对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事实上,亨利-梅因爵士的信条仅仅是对罗马法律史的概括而已。它揭示的是罗马法的演变进程,而在英美法律史上却没有基础。除非我们真的在倒退,今天整个英美法的历程都在证明这一信条的落空。” )、反对法律达尔文主义。作为一个社会工程论者,或者说法律实用主义者,庞德反对当时的很多法律与法律理念。而如果说支持的话,他其实支持的只是社会立法、行政规制。他无法容忍用十九世纪的理念阻止20世纪的立法机构给予劳工、妇女、儿童保护,更无法容忍一个事故共和国。“他(庞德)问道,是什么东西促使我们在20世纪改变侵权行为法呢?‘是每年总数达900万的人身伤害的受害者。在这些受伤者、残废者、死亡者的总数之上还必须加上寡妇、孤儿以及靠这些人养活、但被剥夺了生机的人。’”
与其说庞德悲天悯人,不如说他更看得清普通法的精神之实质。普通法的生命力不在于推理逻辑,而在于个案正义。一个人的权利被侵害,要得到救济,在民法下,需要被推理出来,而在普通法下,则可以通过类推而被创制。而即使是普通法的类推创制,有无宪法也有区别。英国没有成文宪法,而美国有宪法,严格的释宪总会让对权利的救济落空,普通法善于实现个案争议的优势反而荡然无存。
1944年,罗斯福在国情咨文讲话中为他的第二个权利法案辩护,他引用英国大法官亨利的名言“贫困者无自由”来回应契约自由论者的指责。而亨利大法官的文字出处?1762年的判决 。在那个时代,他恐怕无论如何无法从美国宪法中推导中这个结论。但他可以创制。
其实类似的事情现在仍然发生。基于救济的目的,法院为堕胎者创制隐私权,而严格的宪法文本主义法官们则不断重申两百多年前的制宪者并没有将之写入宪法。
庞德是宪法文本主义者们的敌人,至今仍然遭受攻击。右翼电台节目主持人Glenn Beck攻击他是“美国宪法之敌”,乔治梅森法学院教授David Bernstein则攻击他“庞德主张,法官在应对个案时候,应该只受很少的约束,并将法律条文只当作一般的指南(general guide)”、“庞德指责洛克纳案多数方是达尔文主义者,但事实是庭上唯一的达尔文主义者是他的偶像,法官霍姆斯。”
前一个时代,拓荒者既要求明确的法律,又要求最低限度的管制,在这个时代各州最高法院的主要工作就是通过判例创建稳定详尽的法律体系。为建设法律体系,个案正义反而不那么重要,可以被牺牲。“那时候,我们最高法院的首要功能是通过司法判决发展判例法。那时候个别人因为公共利益而受害理所应当。往往公正裁决实现个案正义并没有为未来制定完善与合理的规则重要” 。
19世纪拓荒时代美国法律的发展在世纪之交达到了巅峰,这时的美国法律将符合拓荒者精神的自由放任与法律达尔文主义发挥到了极致。尤其是后者。1882年,“美国律师界王子”埃瓦茨赞颂赫伯特-斯宾塞“您胜过我们当中的任何人。”而1905年,著名异议者大法官霍姆斯断言的“第14修正案并没有赫伯特-斯宾塞先生的《社会静力学》产生法律效果”其实在当时听起来多么的有气无力 。
但当时已经是城市化的时代。城市化的美国需要立法保护雇员、保护妇女、保护童工、维护卫生环境、最低工资,这些都需要政府家长式的介入,甚至是政府中心主义。19世纪的法律,自由放任与法律达尔文主义,自然而然的遭遇城市的挑战。而先锋则是1906年的庞德,他的演讲“被看作20世纪开始时司法行政改革的催化剂——按照威格摩尔夸张的说法,它是‘点燃了进步烈焰的星星之火’。”
庞德反对极端的个人主义、反对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事实上,亨利-梅因爵士的信条仅仅是对罗马法律史的概括而已。它揭示的是罗马法的演变进程,而在英美法律史上却没有基础。除非我们真的在倒退,今天整个英美法的历程都在证明这一信条的落空。” )、反对法律达尔文主义。作为一个社会工程论者,或者说法律实用主义者,庞德反对当时的很多法律与法律理念。而如果说支持的话,他其实支持的只是社会立法、行政规制。他无法容忍用十九世纪的理念阻止20世纪的立法机构给予劳工、妇女、儿童保护,更无法容忍一个事故共和国。“他(庞德)问道,是什么东西促使我们在20世纪改变侵权行为法呢?‘是每年总数达900万的人身伤害的受害者。在这些受伤者、残废者、死亡者的总数之上还必须加上寡妇、孤儿以及靠这些人养活、但被剥夺了生机的人。’”
与其说庞德悲天悯人,不如说他更看得清普通法的精神之实质。普通法的生命力不在于推理逻辑,而在于个案正义。一个人的权利被侵害,要得到救济,在民法下,需要被推理出来,而在普通法下,则可以通过类推而被创制。而即使是普通法的类推创制,有无宪法也有区别。英国没有成文宪法,而美国有宪法,严格的释宪总会让对权利的救济落空,普通法善于实现个案争议的优势反而荡然无存。
1944年,罗斯福在国情咨文讲话中为他的第二个权利法案辩护,他引用英国大法官亨利的名言“贫困者无自由”来回应契约自由论者的指责。而亨利大法官的文字出处?1762年的判决 。在那个时代,他恐怕无论如何无法从美国宪法中推导中这个结论。但他可以创制。
其实类似的事情现在仍然发生。基于救济的目的,法院为堕胎者创制隐私权,而严格的宪法文本主义法官们则不断重申两百多年前的制宪者并没有将之写入宪法。
庞德是宪法文本主义者们的敌人,至今仍然遭受攻击。右翼电台节目主持人Glenn Beck攻击他是“美国宪法之敌”,乔治梅森法学院教授David Bernstein则攻击他“庞德主张,法官在应对个案时候,应该只受很少的约束,并将法律条文只当作一般的指南(general guide)”、“庞德指责洛克纳案多数方是达尔文主义者,但事实是庭上唯一的达尔文主义者是他的偶像,法官霍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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