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reply to mondain
本文将对 mondain 师此文(http://book.douban.com/review/1119618/,以下简称为 M 文)进行回应。邢滔滔对普兰廷加WCB中护教学策略的批评(http://www.frchina.net/forumnew/thread-4402-1-1.html)是一篇有影响力的汉语论文,此文后来被扩充、改写为“Presupposition, Dependency and Contradiction. -- Understanding Plantinga's Apologetic Strategy in WCB”一文(http://www.phil.pku.edu.cn/cllc/archive/papers/philosophy/Dependency.doc)。
邢滔滔对普兰廷加论证的第一个解释的批评是说,由于蕴含或等价的逻辑关系与所谓“预先假设”的关系不是一回事,从前者不能得出后者,所以普氏的论证是失败的。邢文举例说:假设甲是乙的儿子(n)当(且仅当)甲是丙的兄弟(m),这里体现的仅仅是 m 蕴含(或等价于)n 的逻辑关系;而另一方面,由于事实上为了考察 n 不必先去考察 m,因此若进一步说非 n“预先假设”非 m 就是错误的。换言之,“预先假设”这个说法包含着对认识-推理路径的严格限定,即如果非 n 的确预先假设非 m,则为了判断 n 之真假,必须首先判断 m 之真假。由于普氏从 PT 中得出的论证前提——“基督教信念享有保证(q),当(且仅当)基督教信念为真(p)”——只表达了一个蕴含或等价的逻辑关系,则他从中就无法得出“基督教信念未被保证(非q)”预先假设“基督教信念为假(非p)”的最终结论。
M 文对这个批评的回应则是说,“预先假设”这个说法并不仅仅来自蕴含或等价的逻辑关系,而且也来自规范性主张与事实性主张在概念上的必然关联,比如,说一个信念是“被保证”的,这个规范性主张之意义与正误取决于对人之理性能力的描述;换言之,在说一个信念是否“被保证”或是否“合理”之前,必须先存在着某个关于“保证”以及合理性标准的定义;而这样一个定义首先应该是一个事实性主张,即它首先应该包括着对人之理性能力的描述。在这个意义上,规范性主张的确“预先假设”了特定的事实性主张。于是,回到基督教信念的论题上,说非q 预先假设了非p 就并无问题。综上所述,普兰廷加的论证并非只是一个简单的推演,即:
(一)从 p 推出 A/C 模型(阿奎那/加尔文模型)为真、再从 A/C 模型为真推出 q,于是有 p⇒q;(注意:PT 本身并不等价于 p⇒q,因为前者表达了 p 与 q 内容上的联系,而后者仅仅表达了 p 与 q 真值上的联系。虽然能够从 PT 推出 p⇒q,但反过来却不能成立。)
(二)p⇒q 等价于非q⇒非p;
(三)仅仅从非q⇒非p 推出非q“预先假设”非p。
邢滔滔的批评无非是说(三)不能成立,因为不能仅从 p 与 q 的逻辑关系中就得出认识-判断非p 与非q 的先后次序来。遗憾的是,虽然这个观点本身的确无误,但普氏所主张的并非是(三)。
邢滔滔对普兰廷加论证的第二个解释的批评似乎是有力的。按照这种解释,普兰廷加的论证仅仅指出规范性主张在逻辑上并不“独立于”事实性主张,亦即指出非q 并非独立于非p(与p)。邢文分析说:非q 是否独立于非p 是无足轻重的,因为即使非q 的确不能与p 同真,非q 本身也并非就是错误的,因为显然普氏无从证明 p。
M 文回应说,如果非q 不独立于非p,则非q 这个规范性主张就是乞题的:因为为了论证非q,必须在前提中拒斥 A/C 模型,而由于 A/C 模型与 p 有事实上的关联,则拒斥 A/C 模型就是拒斥 p。这意味着持非 p 观点的人是将一个未经证明的命题——非p——当成了前提。
但是这个回应还是在诉诸于第一个解释,亦即说非q“预先假设”了非p。前面已经提到,“预先假设”这个说法意味着对认识-推理路径的限定,即在判断非q 之前必须先行判断非p。而第二个解释中并无这样的意思:按照这种解释,普氏并未将非p 视为论证非q 之必要前提,而只是说非p 与非q 在逻辑上并不是独立的。所以邢文才要区分两种意义上的“独立性”:如果规范性批评是论证上不独立的,则它也是结论上不独立的,因为非q 这一结论被事实性主张所蕴涵;但如果该批评是结论上不独立的,则它依旧可以是论证上独立的。因此虽然非q 这一命题不独立于非p,但这只是结论上不独立,而非论证上不独立——若要说明论证上的不独立,就不得不回到第一个解释的语境之中。
所以,我们无法从邢文的批评中看到任何乞题的论证。前面提到 M 文认为“为了论证非q,必须在前提中拒斥 A/C 模型”,亦即必须拒斥 p,实际上并非如此。再一次,我们必须注意区分命题的逻辑关系与事实上的认识-推理关系,亦即命题之真值的关系与命题之内容的关系:说非q 逻辑等价于非p,与说非q“依赖于”非p(或非p“能够推出”非q)是两回事。再以前面提到的儿子与兄弟的假设为例,“甲是乙的儿子”这一命题逻辑等价于“甲是丙的兄弟”,这并不意味着“甲是乙的儿子”的前提是“甲是丙的兄弟”(亦即并非只有当甲是丙的兄弟时,甲才能够是乙的儿子)。这就是第二个解释所表达的意思。
于是我们看到,按照第二个解释,普氏的护教学策略是失败的,其错误与邢文对第一个解释的批评的错误正好相同。这意味着普氏论证的核心就是如何来理解非q 与非p 的关系。显然,如果仅仅根据 PT 本身,那么也顶多只能证明非q 逻辑等价于非p,但无法证明非q 与非p 之间有什么内容上的关联,亦即无法证明对非q 的论证必然预设了非p。我们认识到,如果想要说明非q 与非p 之间的联系与 PT 所表达的 p 与 q 之间的那种联系相似,那么就需要一些更加基础的论证。
让我们回想 PT 是如何被证明的。普兰廷加在 p 与 q 之间添加了一个中介即 A/C 模型,该模型为人之理性能力提供了一种特定描述,而这种描述并非逻辑上不能成立的。于是得出下述论证:(一)p 推出 A/C 模型为真,(二)A/C 模型为真推出 q。而与之相似,非q 与非p 之间是否也有可能存在某个中介?例如,我们可否论证(一)非q 可以推出 A/C 模型为假,而(二)A/C 模型为假可推出非p?根据书中第六章第二节以及普氏本人的知识论论旨,论证这两点为很有可能为真并非难事。
于是就可以说,非q“预先假设”非p 之观点的真正根源是一种强化了的 PT,亦即邢文中提到的“强 PT”。强 PT 认为在事实上 p 与 A/C 模型为真(很有可能)是一回事,而 A/C 模型为真与 q(很有可能)又是一回事;这是两个强有力的论断,而再一次地,我们发现它们只不过是普氏知识论的直接运用而已。如果这一知识论方案是可以接受的,那么正如非q“预先假设”非p 的结论所言,基督教信念与无神论信念至少是同等可取的,而最关键的问题依然停留在本体论领域之中。
邢滔滔对普兰廷加论证的第一个解释的批评是说,由于蕴含或等价的逻辑关系与所谓“预先假设”的关系不是一回事,从前者不能得出后者,所以普氏的论证是失败的。邢文举例说:假设甲是乙的儿子(n)当(且仅当)甲是丙的兄弟(m),这里体现的仅仅是 m 蕴含(或等价于)n 的逻辑关系;而另一方面,由于事实上为了考察 n 不必先去考察 m,因此若进一步说非 n“预先假设”非 m 就是错误的。换言之,“预先假设”这个说法包含着对认识-推理路径的严格限定,即如果非 n 的确预先假设非 m,则为了判断 n 之真假,必须首先判断 m 之真假。由于普氏从 PT 中得出的论证前提——“基督教信念享有保证(q),当(且仅当)基督教信念为真(p)”——只表达了一个蕴含或等价的逻辑关系,则他从中就无法得出“基督教信念未被保证(非q)”预先假设“基督教信念为假(非p)”的最终结论。
M 文对这个批评的回应则是说,“预先假设”这个说法并不仅仅来自蕴含或等价的逻辑关系,而且也来自规范性主张与事实性主张在概念上的必然关联,比如,说一个信念是“被保证”的,这个规范性主张之意义与正误取决于对人之理性能力的描述;换言之,在说一个信念是否“被保证”或是否“合理”之前,必须先存在着某个关于“保证”以及合理性标准的定义;而这样一个定义首先应该是一个事实性主张,即它首先应该包括着对人之理性能力的描述。在这个意义上,规范性主张的确“预先假设”了特定的事实性主张。于是,回到基督教信念的论题上,说非q 预先假设了非p 就并无问题。综上所述,普兰廷加的论证并非只是一个简单的推演,即:
(一)从 p 推出 A/C 模型(阿奎那/加尔文模型)为真、再从 A/C 模型为真推出 q,于是有 p⇒q;(注意:PT 本身并不等价于 p⇒q,因为前者表达了 p 与 q 内容上的联系,而后者仅仅表达了 p 与 q 真值上的联系。虽然能够从 PT 推出 p⇒q,但反过来却不能成立。)
(二)p⇒q 等价于非q⇒非p;
(三)仅仅从非q⇒非p 推出非q“预先假设”非p。
邢滔滔的批评无非是说(三)不能成立,因为不能仅从 p 与 q 的逻辑关系中就得出认识-判断非p 与非q 的先后次序来。遗憾的是,虽然这个观点本身的确无误,但普氏所主张的并非是(三)。
邢滔滔对普兰廷加论证的第二个解释的批评似乎是有力的。按照这种解释,普兰廷加的论证仅仅指出规范性主张在逻辑上并不“独立于”事实性主张,亦即指出非q 并非独立于非p(与p)。邢文分析说:非q 是否独立于非p 是无足轻重的,因为即使非q 的确不能与p 同真,非q 本身也并非就是错误的,因为显然普氏无从证明 p。
M 文回应说,如果非q 不独立于非p,则非q 这个规范性主张就是乞题的:因为为了论证非q,必须在前提中拒斥 A/C 模型,而由于 A/C 模型与 p 有事实上的关联,则拒斥 A/C 模型就是拒斥 p。这意味着持非 p 观点的人是将一个未经证明的命题——非p——当成了前提。
但是这个回应还是在诉诸于第一个解释,亦即说非q“预先假设”了非p。前面已经提到,“预先假设”这个说法意味着对认识-推理路径的限定,即在判断非q 之前必须先行判断非p。而第二个解释中并无这样的意思:按照这种解释,普氏并未将非p 视为论证非q 之必要前提,而只是说非p 与非q 在逻辑上并不是独立的。所以邢文才要区分两种意义上的“独立性”:如果规范性批评是论证上不独立的,则它也是结论上不独立的,因为非q 这一结论被事实性主张所蕴涵;但如果该批评是结论上不独立的,则它依旧可以是论证上独立的。因此虽然非q 这一命题不独立于非p,但这只是结论上不独立,而非论证上不独立——若要说明论证上的不独立,就不得不回到第一个解释的语境之中。
所以,我们无法从邢文的批评中看到任何乞题的论证。前面提到 M 文认为“为了论证非q,必须在前提中拒斥 A/C 模型”,亦即必须拒斥 p,实际上并非如此。再一次,我们必须注意区分命题的逻辑关系与事实上的认识-推理关系,亦即命题之真值的关系与命题之内容的关系:说非q 逻辑等价于非p,与说非q“依赖于”非p(或非p“能够推出”非q)是两回事。再以前面提到的儿子与兄弟的假设为例,“甲是乙的儿子”这一命题逻辑等价于“甲是丙的兄弟”,这并不意味着“甲是乙的儿子”的前提是“甲是丙的兄弟”(亦即并非只有当甲是丙的兄弟时,甲才能够是乙的儿子)。这就是第二个解释所表达的意思。
于是我们看到,按照第二个解释,普氏的护教学策略是失败的,其错误与邢文对第一个解释的批评的错误正好相同。这意味着普氏论证的核心就是如何来理解非q 与非p 的关系。显然,如果仅仅根据 PT 本身,那么也顶多只能证明非q 逻辑等价于非p,但无法证明非q 与非p 之间有什么内容上的关联,亦即无法证明对非q 的论证必然预设了非p。我们认识到,如果想要说明非q 与非p 之间的联系与 PT 所表达的 p 与 q 之间的那种联系相似,那么就需要一些更加基础的论证。
让我们回想 PT 是如何被证明的。普兰廷加在 p 与 q 之间添加了一个中介即 A/C 模型,该模型为人之理性能力提供了一种特定描述,而这种描述并非逻辑上不能成立的。于是得出下述论证:(一)p 推出 A/C 模型为真,(二)A/C 模型为真推出 q。而与之相似,非q 与非p 之间是否也有可能存在某个中介?例如,我们可否论证(一)非q 可以推出 A/C 模型为假,而(二)A/C 模型为假可推出非p?根据书中第六章第二节以及普氏本人的知识论论旨,论证这两点为很有可能为真并非难事。
于是就可以说,非q“预先假设”非p 之观点的真正根源是一种强化了的 PT,亦即邢文中提到的“强 PT”。强 PT 认为在事实上 p 与 A/C 模型为真(很有可能)是一回事,而 A/C 模型为真与 q(很有可能)又是一回事;这是两个强有力的论断,而再一次地,我们发现它们只不过是普氏知识论的直接运用而已。如果这一知识论方案是可以接受的,那么正如非q“预先假设”非p 的结论所言,基督教信念与无神论信念至少是同等可取的,而最关键的问题依然停留在本体论领域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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