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以致用
这一本读完了,笔记抄了狂多,还没写过书评。索性活学活用一下,照着书里的框架,代入分析一个现实的案例好了。
(以下内容为有待进一步整理的草稿,随时仍会编辑、修改、补充。除了案例内容之外其他部分都是一字不动照抄原文)
p. 257
《识别复杂的论证》
并不是所以的论证都可以由两个前提和一个结论来表述。许多论证是复杂的,由一系列前提和结论组成。此外,有些前提和结论可能像我们之前探讨的隐藏前提一样,没有表达明确。例如下面这个论证:
醉驾都他妹的入刑了,伤医为啥不能也好好整治一下?http://www.douban.com/note/363885970/
乍一看,这个论证似乎只缺少一个前提。事实上,这是一个复杂的论证,它缺少的成分更多。如果没有省略,该论证的表达应该如下所示:
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暴力伤医是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制裁的严厉程度应当与行为危害的恶劣程度相匹配。醉酒驾车是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法律规定醉酒驾车的人受到刑法的制裁。暴力伤医是比醉酒驾车更为恶劣的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然而目前的法律对暴力伤医的惩罚力度与这种违法行为的恶劣程度远远不相称,多数情况下只能以治安管理法予以区区有限程度的管制。因此,有必要将暴力伤医像醉酒驾车一样纳入刑法,制定专项条文。
接下来是另外两个复杂论证的例子。在每个例子中,论证先用日常对话中经常使用的省略形式表述,之后用完整的逻辑形式表述。
(1) 省略形式:http://www.douban.com/people/mujun_soc/status/1426869761/
我当时的观点是,如果要定一个新的罪名,必须从法理上说明打医生这件事是更为普通的法律无法规制的行为,而原文只说明,现在打医生判得不够重。因为判得不够重,所以要有个新罪名。这于理不通。- Lebenswelt
如果不能从法理上说明,为什么在医院打医生这种行为,是已经存在的各种更为普通的法律所不能规范和制裁的,呼吁修法,就是不对的。- Lebenswelt
完整形式:
立法基本原则要求不同的法条之间应当互相协调并补充,而不应冲突,抵触或重复。现行法律中已经规定了关于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惩罚方式以及相应的合理量刑。既然目前已经有法律能够合理有效地惩罚暴力伤医的违法者,就不应当再立法。
(2) 省略形式:http://www.douban.com/people/feiyamaomao/status/1426644031/
那也没见专门立个法说不能打公务员啊。给医生立了法,要不要再给教师立法,要不要再给公交车售票员立法?照这么立下去,法律成什么了。
完整形式:
刑法是对严重侵害公民权利和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一般性规范。刑法保护每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到侵犯。殴打他人及造成身体伤害是侵犯人身权利的一种违法行为,因此将受到刑法的制裁。对每个公民,刑法对其个人权利的保护力度一视同仁,不因其所属职业而有所偏废。无论公民的职业是公务员、医生、教师还是公交车售票员,其所依法享有的个人权利是等同的。因此,专门为医生设立法条为其创立特权不受殴打(或受到殴打之后从重惩罚违法者)是没有道理的。
能够识别复杂论证,并在需要时通过更加完整的形式来表述它,是分析论证过程中的必要步骤。但这样的识别和表述并不是分析过程的全部。换句话说,在我们的这些例子中,我们虽然已经知道完整的论证是什么样子,但是我们并不知道它是否合理。也就是说,我们并不知道它的前提是否正确,由前提到结论的推理是否有效。
===== 2014/8/14 补 ====
昨天又出现了更神奇的精彩逻辑,来源如下:
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58608790/
http://www.douban.com/people/3640317/status/1467041951/
省略形式:每逢医疗纠纷,总会口诛笔伐媒体,仿佛媒体实事求是报道了,问题就解决了。
完整形式:因为仅仅依靠媒体进行如实报道是不足以解决医疗纠纷问题的,所以媒体不对医疗纠纷如实报道不应当受到谴责或追责。
======
P.248
《影响真实性的错误》
通过检验单独陈述中前提和结论的准确性,可以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错误。这类错误中的第一种也是最常见的错误是单纯的事实偏差。如果我们恰当地对问题进行调查,尽可能地检验我们的证据,这样的错误应该就不会出现。因此,我们将仅关注那些更加细微和普遍的错误:
- “不是/就是”思维
- 回避争议
- 过度泛化
- 过度简化
- 双重标准
- 转移证明的负担
- 非理性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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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ouban.com/people/darcher/status/1436357877/
其实如果目的只是在两个对立的观点之间取舍,要解决很简单,只要双方都同意讨论的目的是要尽力为自己的观点辩护(当然也至少在口头上承认有可能是自己的观点是错的),那就只要在开始时各自陈述自己的观点会在怎样的事实下会被推翻就行了。辩论没结果通常是这个问题在不停地改变。
(以下内容为有待进一步整理的草稿,随时仍会编辑、修改、补充。除了案例内容之外其他部分都是一字不动照抄原文)
p. 257
《识别复杂的论证》
并不是所以的论证都可以由两个前提和一个结论来表述。许多论证是复杂的,由一系列前提和结论组成。此外,有些前提和结论可能像我们之前探讨的隐藏前提一样,没有表达明确。例如下面这个论证:
醉驾都他妹的入刑了,伤医为啥不能也好好整治一下?http://www.douban.com/note/363885970/
乍一看,这个论证似乎只缺少一个前提。事实上,这是一个复杂的论证,它缺少的成分更多。如果没有省略,该论证的表达应该如下所示:
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暴力伤医是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制裁的严厉程度应当与行为危害的恶劣程度相匹配。醉酒驾车是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法律规定醉酒驾车的人受到刑法的制裁。暴力伤医是比醉酒驾车更为恶劣的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然而目前的法律对暴力伤医的惩罚力度与这种违法行为的恶劣程度远远不相称,多数情况下只能以治安管理法予以区区有限程度的管制。因此,有必要将暴力伤医像醉酒驾车一样纳入刑法,制定专项条文。
接下来是另外两个复杂论证的例子。在每个例子中,论证先用日常对话中经常使用的省略形式表述,之后用完整的逻辑形式表述。
(1) 省略形式:http://www.douban.com/people/mujun_soc/status/1426869761/
我当时的观点是,如果要定一个新的罪名,必须从法理上说明打医生这件事是更为普通的法律无法规制的行为,而原文只说明,现在打医生判得不够重。因为判得不够重,所以要有个新罪名。这于理不通。- Lebenswelt
如果不能从法理上说明,为什么在医院打医生这种行为,是已经存在的各种更为普通的法律所不能规范和制裁的,呼吁修法,就是不对的。- Lebenswelt
完整形式:
立法基本原则要求不同的法条之间应当互相协调并补充,而不应冲突,抵触或重复。现行法律中已经规定了关于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惩罚方式以及相应的合理量刑。既然目前已经有法律能够合理有效地惩罚暴力伤医的违法者,就不应当再立法。
(2) 省略形式:http://www.douban.com/people/feiyamaomao/status/1426644031/
那也没见专门立个法说不能打公务员啊。给医生立了法,要不要再给教师立法,要不要再给公交车售票员立法?照这么立下去,法律成什么了。
完整形式:
刑法是对严重侵害公民权利和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一般性规范。刑法保护每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到侵犯。殴打他人及造成身体伤害是侵犯人身权利的一种违法行为,因此将受到刑法的制裁。对每个公民,刑法对其个人权利的保护力度一视同仁,不因其所属职业而有所偏废。无论公民的职业是公务员、医生、教师还是公交车售票员,其所依法享有的个人权利是等同的。因此,专门为医生设立法条为其创立特权不受殴打(或受到殴打之后从重惩罚违法者)是没有道理的。
能够识别复杂论证,并在需要时通过更加完整的形式来表述它,是分析论证过程中的必要步骤。但这样的识别和表述并不是分析过程的全部。换句话说,在我们的这些例子中,我们虽然已经知道完整的论证是什么样子,但是我们并不知道它是否合理。也就是说,我们并不知道它的前提是否正确,由前提到结论的推理是否有效。
===== 2014/8/14 补 ====
昨天又出现了更神奇的精彩逻辑,来源如下:
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58608790/
http://www.douban.com/people/3640317/status/1467041951/
省略形式:每逢医疗纠纷,总会口诛笔伐媒体,仿佛媒体实事求是报道了,问题就解决了。
完整形式:因为仅仅依靠媒体进行如实报道是不足以解决医疗纠纷问题的,所以媒体不对医疗纠纷如实报道不应当受到谴责或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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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48
《影响真实性的错误》
通过检验单独陈述中前提和结论的准确性,可以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错误。这类错误中的第一种也是最常见的错误是单纯的事实偏差。如果我们恰当地对问题进行调查,尽可能地检验我们的证据,这样的错误应该就不会出现。因此,我们将仅关注那些更加细微和普遍的错误:
- “不是/就是”思维
- 回避争议
- 过度泛化
- 过度简化
- 双重标准
- 转移证明的负担
- 非理性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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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ouban.com/people/darcher/status/1436357877/
其实如果目的只是在两个对立的观点之间取舍,要解决很简单,只要双方都同意讨论的目的是要尽力为自己的观点辩护(当然也至少在口头上承认有可能是自己的观点是错的),那就只要在开始时各自陈述自己的观点会在怎样的事实下会被推翻就行了。辩论没结果通常是这个问题在不停地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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