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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位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杂忆》
这本书的作者是约翰•保罗•斯蒂文斯,在其求学期间,曾因优异的成绩在最高法院担任法官助理,后历任律师、上诉法院法官,最终由福特总统提名成为最高法院的联席大法官之一,担任了长达35年大法官的职务(1975-2010),见证了最高法院的变迁。
本书共分为八章,第一章作者简要回顾了建国以来的十二位首席大法官。美国建国至今,最高法院有过17位首席大法官,历史学家依据这17位首席大法官划分了17个阶段,本书中将详细介绍自弗雷德•文森起的5位大法官,在此之前,作者先对这12位大法官的事迹、任期内的重要贡献进行了概括。在此值得一提的是约翰•马歇尔大法官,不仅是因为他参与审理了大量案件,更重要的是他在任期内做出的几个判决,深刻地影响了美国宪政的发展,同时也深深影响了美国宪政史的发展(个人看法)。作者在文中提到了如下三个判决: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917年的“麦卡洛诉马里兰州案”、1824年的“吉本斯诉奥格登案”。马伯里案耳熟能详,对宪政史稍有了解的人都会知道在这个案件里,马歇尔宣布国会通过的立法违宪,由此确立起了司法审查立法权的制度。在美国早期,三权分立的内涵并不如今天一样完整,彼时司法分支并不能约束司法机关,经由马伯里一案,改变了司法积弱的地位。但是作者在文中也一针见血地指出:“对我而言,这起案件常令我陷入困惑,因为我对马歇尔关于那部法律为什么违宪的解释,从来没有满意过”。原因在于马歇尔并未依据宪法第三条规定的对任何涉及“公使”,将美国国务卿排除在外,而是以本案为非上诉案件,最高法院无权发布执行职务令为由,并由此推导出国会的立法违宪。作者显然对这样的推理持怀疑态度。在其他两案中,马歇尔法官重申了“联邦至上”的原则。从作者的论述中不难看出,他对案件的认识有清晰的判断和独立的见解,正是这一点,可以使我们在后面阅读到几位首席大法官的章节时有更客观的认识。
第二章“平等者之首”主要是介绍首席大法官在履行与其他联席大法官一样的审判职务时,还有其他作为首席应履行的礼仪性职务。但是无论如何,作者多次强调,九位大法官在对案件的审理上——是完全平等的。
第三章开始顺次介绍作者所经历的五位大法官,第一位是弗雷德•文森,彼时作者在最高法院任助理,与他一起作为西北大学的毕业生担任学生助理的阿特•赛德刚好被分配到文森大法官手下,因此也就得以知道文森大法官的很多佚事。作者显然对文森大法官的审判能力持怀疑态度——“与1947年开庭期服务于最高法院的其他法官助理分享观感后,我已不那么佩服首席大法官。我的老板经常是四位异议者之一。”但是作者仍然赞扬了文森大法官在其服务于最高法院的一年内主笔的两起案件,这两起案件都与“限制性协议”有关。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 ,第一起案件通过引用这一条规定,禁止“各州”盛行的一项臭名昭著的种族歧视规定,第二起案件中华盛顿是特区,对于正当程序条款是否适用于特区,文森大法官找到了一部适用于华盛顿特区的联邦法律确立了与第十四条修正案相同的政策。其次,通过联邦法院确立的一项规则:不得履行任何与美国公共政策相抵触的私人契约而废除了禁止将财产转让给非洲裔美国人的限制性协议。
第四章介绍的是继任文森大法官的厄尔•沃伦大法官,由于作者当时已是一名律师,因此没有过多着墨于沃伦时代最高法院内部的行政事项,而是叙述了自己在代理某案件时到最高法院参加言词辩论时的情形。该案是一起与反垄断有关的案件,作者与最高法院的法官在反垄断方面观点相左,作者认为,销售者在类似商品向不同消费者收取不同价格以及搭售商品,这些做法是竞争者在自由市场中做出的让利行为,能使消费者受益。对此沃伦法院均持否定态度。
厄尔•沃伦擅长于阐释宪法,做出了三起享有盛誉的判决:“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废除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措施,作者认为在程序、判决上略有瑕疵,应当立即向被告发布一项禁令,无须等待冗长的诉讼程序。“雷诺兹诉西姆斯案”确立了“一人一票”原则,由于不了解美国的选举程序,此案的具体内容不赘述。最后一项是众所周知的“米兰达案”,尽管该案确立了警察执法中的一项重要程序,但是这一判决在美国国内也是争议颇多。
在正当程序条款中,对其中所保护的自由该做狭义理解,仅指“权利法案”的内容还是指广义的自由,一段时间内存在争议,但在之后的判例中,最高法院摒弃了狭义解释。
自第五章的沃伦•伯格时代开始,作者担任最高法院的联席大法官之一,因此作者也对最高法院内部行政及自己被提名、获得参议院确认的事项有所提及。伯格在行政事务方面的能力值得称赞。此外,作者还提到,在任上诉法官时,撰写了一份异议方意见,本以为凭这份意见,担任大法官无望的作者,其异议却获得了最高法院的支持。作者提到,作为由民选法官组成的州法院与由终身任职的法官组成的最高法院会因法官产生方式不同在一个案件上产生不同看法。作者以下的一段论述让我印象深刻:“‘格罗皮案’始终提醒着我,法官工作和其他公务员工作存在的关键区别。在我们的民主制度下,政策问题是由多数人投票决定的;顺从公众意愿,是立法者和行政部门的事情。而在诉讼中,法官的职责,在于不偏不倚,超脱民意。”作者随后引用英国法官马修•黑尔爵士的一段话:
无论民众抑或王室,其赞美或方案,都不会干扰到我的司法工作。
只要依循司法规则行事,无须迎合外界如何评说。
进入最高法院后,作者处理的第一个案件是与选举有关的案件。在对是否应当限制选举中资助这个问题发表意见时,大法官们出现了分析,怀特大法官认为应当“消除关于选举结果主要由金钱主导的认识”,多数方意见则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第一修正案,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作者的观点是,公平地限制在特定时间或地点,或以某种方式进行宣传的数量,没有一点不公平之处。如果我们将选举看做两个对手之间的某种辩论,要求双方花费同等的时间(或金钱)说服选民,完全符合第一修正案的要求。
堕胎问题近几年在美国国内引起了广泛关注。对于“罗伊诉韦德案”,作者却没有过多描述,只是写到布莱克门大法官就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人”一词不包含未出生的胎儿终止了该案的讨论感到不无遗憾。斯图尔特大法官在另一岸的论证显然更合作者心意,“保护个人(无论婚否)在基本问题上(无论是否生育)免受非正当的政府干涉的情况,必然包括女性自主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
伯格对最高法院内部的一些变动得到了作者的肯定,譬如将马伯里案两位当事人的头像置于二楼小餐厅,举办大法官的庆生会,通过电子设备、以颜色分类文书封面等方式改进工作效率、主持庭审会议(主持内部会议却没有得到称赞),改革强制管辖权大大减少了最高法院受理案件申请等。伯格任内的一些案件涉及到了最高法院诉讼程序,其中一起案件中,首席大法官表示,任何当事人想通过法官毫无必要地列为案件一方,迫使这位公正无私的法官回避,都不应得到批准。还有一起最高法院与州法院之间在诉讼程序上的问题,在此不赘述。
综上来看,斯蒂文斯法官对沃伦•伯格大法官着墨颇多,除了因为共事时间较长,且这是作者进入最高法院的第一位首席法官,印象颇深之外,还有一个原因在于作者对伯格首席大法官总体而言持肯定态度,尤其是在行政方面进行的改革。
第六章讲述的是威廉•伦奎斯特大法官的任职。不过从作者叙述的语气可以感知,对于威廉大法官的某些行为,他显然不能认同。例如,首席大法官在他的法官袍上绣了几道金边,以显示自己地位的特殊。但是在一些案件中,作者与威廉大法官还是达成了一致的意见。除此之外,作者还重点写到了瑟古德•马歇尔法官的接任者克拉伦斯•托马斯。作者显然与他的观点颇多相左之处,尤其是在枪支管制方面。克拉伦斯•托马斯在三起涉枪案件中,都透出了关键性的一票,使结果最终不利于作者一方,而这背后支撑多数方意见的通常是历史分析的方法。这显然不能说服作者。在州服从联邦法律义务这一方面,威廉•伦奎斯特大法官认为州享有豁免权。作者引用托马斯•麦考利的经典英国历史著作说明为何不应豁免州的主权:在这样的国度里,不管法律有多完美,都不可能永久限制国王的权利。为了确保我们的自由权利,剥掉王权神秘的 外衣,必须确立如下原则:国王既受选举郡选议员的地主的制约,也受有权批准人身保护令状的法官的制约。
最后一章小约翰•罗伯茨,时间有限,仅记述重要的一些内容:
在焚烧国旗案中,布伦南大法官推定,被告不仅反对里根总统,也反对将国旗视为受人尊重的象征。但是,法律并不禁止被告表达这种思想,而是因为他表达的方式是法律所禁止的。——区分“言论表达自由”、“表达内容”、“表达方式”,前两者并未受限,后者受限。
第八修正案禁止残酷和异常刑罚的规定。分歧在于,是否禁止特定刑罚还是包括量刑适当的要求。罗伯茨大法官认为,判断量刑是否违反第八修正案时,应结合个案情形。斯卡利亚大法官依循历史分析,认为不应当包括量刑适当的要求。作者引用麦卡纳大法官的一段话:的确,包括法律和宪法在内的立法,在制定之时,都吸纳了关于恶的体验,但是,立法的语言不能仅限于约束过去已经发生的恶。时代变迁,目标和形势都在不断更新。因此,法律原则必须具备比它被创制时更广泛的适用范围,这点至关重要。对于宪法来说,尤其应当如此。
作者最后的一句总结,我认为很中肯:历史分析通常有一定关联性,而且饶有趣味,但它只是众多得出正确判决结论的路径之一。
对于若干起案件,以历史分析作为出发点得出最终判决结果,作者显然是不满意的。
最后一章,平等者的次席,讲述作者作为最资深大法官的经历。在此不赘述。
一些有趣的细节:在对案件发表评议时,由资历最浅的法官说起,以免受比自己资历深的法官影响不敢发表言论;资历较浅的法官需要在内部会议时起身给敲门的人开门;入场时根据法官的资深程度不同分三次入场,顺序分别是:首一二、三五七、四六八。由此说明,在最高法院内部,也是有资历排辈,这无可厚非,只要在案件审理时,能够独立发表自己的看法,这才是最重要的。一些法官在投票时经常犹疑不定,有时甚至会左右案件的最终结果。如果法官表现出了支持一边的倾向,该方的律师最好不要因巩固自己的论点提出更多论据,这可能会提醒到法官一些他没有注意的内容,从而改变他的倾向。首席大法官负责大法官会议上的茶歇组织,每隔几个礼拜,首席还要督促每位大法官拿出十美元购买茶歇的点心;开庭前各位大法官需要握手致意。这些做法都是为了促进大法官内部共事的融洽氛围。
这本书的作者是约翰•保罗•斯蒂文斯,在其求学期间,曾因优异的成绩在最高法院担任法官助理,后历任律师、上诉法院法官,最终由福特总统提名成为最高法院的联席大法官之一,担任了长达35年大法官的职务(1975-2010),见证了最高法院的变迁。
本书共分为八章,第一章作者简要回顾了建国以来的十二位首席大法官。美国建国至今,最高法院有过17位首席大法官,历史学家依据这17位首席大法官划分了17个阶段,本书中将详细介绍自弗雷德•文森起的5位大法官,在此之前,作者先对这12位大法官的事迹、任期内的重要贡献进行了概括。在此值得一提的是约翰•马歇尔大法官,不仅是因为他参与审理了大量案件,更重要的是他在任期内做出的几个判决,深刻地影响了美国宪政的发展,同时也深深影响了美国宪政史的发展(个人看法)。作者在文中提到了如下三个判决: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917年的“麦卡洛诉马里兰州案”、1824年的“吉本斯诉奥格登案”。马伯里案耳熟能详,对宪政史稍有了解的人都会知道在这个案件里,马歇尔宣布国会通过的立法违宪,由此确立起了司法审查立法权的制度。在美国早期,三权分立的内涵并不如今天一样完整,彼时司法分支并不能约束司法机关,经由马伯里一案,改变了司法积弱的地位。但是作者在文中也一针见血地指出:“对我而言,这起案件常令我陷入困惑,因为我对马歇尔关于那部法律为什么违宪的解释,从来没有满意过”。原因在于马歇尔并未依据宪法第三条规定的对任何涉及“公使”,将美国国务卿排除在外,而是以本案为非上诉案件,最高法院无权发布执行职务令为由,并由此推导出国会的立法违宪。作者显然对这样的推理持怀疑态度。在其他两案中,马歇尔法官重申了“联邦至上”的原则。从作者的论述中不难看出,他对案件的认识有清晰的判断和独立的见解,正是这一点,可以使我们在后面阅读到几位首席大法官的章节时有更客观的认识。
第二章“平等者之首”主要是介绍首席大法官在履行与其他联席大法官一样的审判职务时,还有其他作为首席应履行的礼仪性职务。但是无论如何,作者多次强调,九位大法官在对案件的审理上——是完全平等的。
第三章开始顺次介绍作者所经历的五位大法官,第一位是弗雷德•文森,彼时作者在最高法院任助理,与他一起作为西北大学的毕业生担任学生助理的阿特•赛德刚好被分配到文森大法官手下,因此也就得以知道文森大法官的很多佚事。作者显然对文森大法官的审判能力持怀疑态度——“与1947年开庭期服务于最高法院的其他法官助理分享观感后,我已不那么佩服首席大法官。我的老板经常是四位异议者之一。”但是作者仍然赞扬了文森大法官在其服务于最高法院的一年内主笔的两起案件,这两起案件都与“限制性协议”有关。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 ,第一起案件通过引用这一条规定,禁止“各州”盛行的一项臭名昭著的种族歧视规定,第二起案件中华盛顿是特区,对于正当程序条款是否适用于特区,文森大法官找到了一部适用于华盛顿特区的联邦法律确立了与第十四条修正案相同的政策。其次,通过联邦法院确立的一项规则:不得履行任何与美国公共政策相抵触的私人契约而废除了禁止将财产转让给非洲裔美国人的限制性协议。
第四章介绍的是继任文森大法官的厄尔•沃伦大法官,由于作者当时已是一名律师,因此没有过多着墨于沃伦时代最高法院内部的行政事项,而是叙述了自己在代理某案件时到最高法院参加言词辩论时的情形。该案是一起与反垄断有关的案件,作者与最高法院的法官在反垄断方面观点相左,作者认为,销售者在类似商品向不同消费者收取不同价格以及搭售商品,这些做法是竞争者在自由市场中做出的让利行为,能使消费者受益。对此沃伦法院均持否定态度。
厄尔•沃伦擅长于阐释宪法,做出了三起享有盛誉的判决:“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废除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措施,作者认为在程序、判决上略有瑕疵,应当立即向被告发布一项禁令,无须等待冗长的诉讼程序。“雷诺兹诉西姆斯案”确立了“一人一票”原则,由于不了解美国的选举程序,此案的具体内容不赘述。最后一项是众所周知的“米兰达案”,尽管该案确立了警察执法中的一项重要程序,但是这一判决在美国国内也是争议颇多。
在正当程序条款中,对其中所保护的自由该做狭义理解,仅指“权利法案”的内容还是指广义的自由,一段时间内存在争议,但在之后的判例中,最高法院摒弃了狭义解释。
自第五章的沃伦•伯格时代开始,作者担任最高法院的联席大法官之一,因此作者也对最高法院内部行政及自己被提名、获得参议院确认的事项有所提及。伯格在行政事务方面的能力值得称赞。此外,作者还提到,在任上诉法官时,撰写了一份异议方意见,本以为凭这份意见,担任大法官无望的作者,其异议却获得了最高法院的支持。作者提到,作为由民选法官组成的州法院与由终身任职的法官组成的最高法院会因法官产生方式不同在一个案件上产生不同看法。作者以下的一段论述让我印象深刻:“‘格罗皮案’始终提醒着我,法官工作和其他公务员工作存在的关键区别。在我们的民主制度下,政策问题是由多数人投票决定的;顺从公众意愿,是立法者和行政部门的事情。而在诉讼中,法官的职责,在于不偏不倚,超脱民意。”作者随后引用英国法官马修•黑尔爵士的一段话:
无论民众抑或王室,其赞美或方案,都不会干扰到我的司法工作。
只要依循司法规则行事,无须迎合外界如何评说。
进入最高法院后,作者处理的第一个案件是与选举有关的案件。在对是否应当限制选举中资助这个问题发表意见时,大法官们出现了分析,怀特大法官认为应当“消除关于选举结果主要由金钱主导的认识”,多数方意见则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第一修正案,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作者的观点是,公平地限制在特定时间或地点,或以某种方式进行宣传的数量,没有一点不公平之处。如果我们将选举看做两个对手之间的某种辩论,要求双方花费同等的时间(或金钱)说服选民,完全符合第一修正案的要求。
堕胎问题近几年在美国国内引起了广泛关注。对于“罗伊诉韦德案”,作者却没有过多描述,只是写到布莱克门大法官就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人”一词不包含未出生的胎儿终止了该案的讨论感到不无遗憾。斯图尔特大法官在另一岸的论证显然更合作者心意,“保护个人(无论婚否)在基本问题上(无论是否生育)免受非正当的政府干涉的情况,必然包括女性自主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
伯格对最高法院内部的一些变动得到了作者的肯定,譬如将马伯里案两位当事人的头像置于二楼小餐厅,举办大法官的庆生会,通过电子设备、以颜色分类文书封面等方式改进工作效率、主持庭审会议(主持内部会议却没有得到称赞),改革强制管辖权大大减少了最高法院受理案件申请等。伯格任内的一些案件涉及到了最高法院诉讼程序,其中一起案件中,首席大法官表示,任何当事人想通过法官毫无必要地列为案件一方,迫使这位公正无私的法官回避,都不应得到批准。还有一起最高法院与州法院之间在诉讼程序上的问题,在此不赘述。
综上来看,斯蒂文斯法官对沃伦•伯格大法官着墨颇多,除了因为共事时间较长,且这是作者进入最高法院的第一位首席法官,印象颇深之外,还有一个原因在于作者对伯格首席大法官总体而言持肯定态度,尤其是在行政方面进行的改革。
第六章讲述的是威廉•伦奎斯特大法官的任职。不过从作者叙述的语气可以感知,对于威廉大法官的某些行为,他显然不能认同。例如,首席大法官在他的法官袍上绣了几道金边,以显示自己地位的特殊。但是在一些案件中,作者与威廉大法官还是达成了一致的意见。除此之外,作者还重点写到了瑟古德•马歇尔法官的接任者克拉伦斯•托马斯。作者显然与他的观点颇多相左之处,尤其是在枪支管制方面。克拉伦斯•托马斯在三起涉枪案件中,都透出了关键性的一票,使结果最终不利于作者一方,而这背后支撑多数方意见的通常是历史分析的方法。这显然不能说服作者。在州服从联邦法律义务这一方面,威廉•伦奎斯特大法官认为州享有豁免权。作者引用托马斯•麦考利的经典英国历史著作说明为何不应豁免州的主权:在这样的国度里,不管法律有多完美,都不可能永久限制国王的权利。为了确保我们的自由权利,剥掉王权神秘的 外衣,必须确立如下原则:国王既受选举郡选议员的地主的制约,也受有权批准人身保护令状的法官的制约。
最后一章小约翰•罗伯茨,时间有限,仅记述重要的一些内容:
在焚烧国旗案中,布伦南大法官推定,被告不仅反对里根总统,也反对将国旗视为受人尊重的象征。但是,法律并不禁止被告表达这种思想,而是因为他表达的方式是法律所禁止的。——区分“言论表达自由”、“表达内容”、“表达方式”,前两者并未受限,后者受限。
第八修正案禁止残酷和异常刑罚的规定。分歧在于,是否禁止特定刑罚还是包括量刑适当的要求。罗伯茨大法官认为,判断量刑是否违反第八修正案时,应结合个案情形。斯卡利亚大法官依循历史分析,认为不应当包括量刑适当的要求。作者引用麦卡纳大法官的一段话:的确,包括法律和宪法在内的立法,在制定之时,都吸纳了关于恶的体验,但是,立法的语言不能仅限于约束过去已经发生的恶。时代变迁,目标和形势都在不断更新。因此,法律原则必须具备比它被创制时更广泛的适用范围,这点至关重要。对于宪法来说,尤其应当如此。
作者最后的一句总结,我认为很中肯:历史分析通常有一定关联性,而且饶有趣味,但它只是众多得出正确判决结论的路径之一。
对于若干起案件,以历史分析作为出发点得出最终判决结果,作者显然是不满意的。
最后一章,平等者的次席,讲述作者作为最资深大法官的经历。在此不赘述。
一些有趣的细节:在对案件发表评议时,由资历最浅的法官说起,以免受比自己资历深的法官影响不敢发表言论;资历较浅的法官需要在内部会议时起身给敲门的人开门;入场时根据法官的资深程度不同分三次入场,顺序分别是:首一二、三五七、四六八。由此说明,在最高法院内部,也是有资历排辈,这无可厚非,只要在案件审理时,能够独立发表自己的看法,这才是最重要的。一些法官在投票时经常犹疑不定,有时甚至会左右案件的最终结果。如果法官表现出了支持一边的倾向,该方的律师最好不要因巩固自己的论点提出更多论据,这可能会提醒到法官一些他没有注意的内容,从而改变他的倾向。首席大法官负责大法官会议上的茶歇组织,每隔几个礼拜,首席还要督促每位大法官拿出十美元购买茶歇的点心;开庭前各位大法官需要握手致意。这些做法都是为了促进大法官内部共事的融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