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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原书啃不动,所以在知网上看了些文章,和滕尼斯的思想可能已经隔了两层,但好歹花了些时间···
滕尼斯生活时代的德意志处在一个“民族—国家化”和“民主—社会化”的进程中,这意味着君主加强了对地方的管理,地方的独立性大大减弱,国家各个部分的联系加强;另一方面公民权利发展,平等制和个人自由有了长足进步。另外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推动了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化,科学主义,理性精神持续发展。但这些社会变迁与滕尼斯少年所经历的在共同体中的宁静优美、质朴舒适,充满温暖人情的生活有着巨大的差别,滕尼斯敏锐地注意到了变化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经过深刻的思考,滕尼斯写成了《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他将人类生活两分,用一对理想型概括为“传统的共同体”与“现代的社会”,并提出这两种不同生活形式源于人类的两种不同意志,即“本质意志”与“选择意志”,作为分析和衡量现实的工具和尺度。这两种意志都存在于人的意识之中,任何一种具体的人类群体生活也都包含共同体的因素,又包含社会的因素。
在书中,滕尼斯展现了最为世人熟知的怀旧主义者的形象,表现了对共同体时代的怀念;而对现代文明则失望和悲观,对国家与社会时代充满无奈。这一方面针对的是工业革命后的陌生人社会,他反思工业化、城市化、市场经济和消费主义带来的享乐主义方式破坏了传统的理想的社区,理性的现代人脱离自然,得到了物质的感官的满足,却因疏离而孤独、紧张和压抑。另一方面,生于自治乡村、长于自治小城的滕尼斯对国家侵夺地方自治的行为天然警惕,可现实政治却是德意志的“普鲁士”化,由共同体向全能国家转变。但在共同体中,人们是一种相互信任的亲密的关系,人们考虑问题主要基于情感动机,又或者是整体的影响,因而社区的整合十分容易。人们在共同体中找到了归属感、认同感并培养出了责任意识。
但其实共同体也有局限,由于共同体通过血缘、情感、习惯、习俗、信仰等将人们联系起来,人们行动的出发点是整体本位,所以自我及自由是有限的,共同行动的要求限制了个性的释放。个人对共同体中的权威者容易形成从属关系,整个共同体也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传统性,缺乏新思想新事物的刺激往往使共同体发展缓慢。社会则也有其自身的一套逻辑。社会由每个个体平等加入,个人为了更彻底地保护自身权利而让渡自身权利给国家与社会,形成公共权力和各式各样的刚性的契约关系,构建了一个法治的社会,对社会稳定有着巨大作用。另外将社会的人群联系起来的公众舆论也往往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秩序下,个人能够自由表达,社会朝着多元化快速发展。
事实上滕尼斯通过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在后来,他的学术也转向积极。在他的《新时代的精神》中包含着对科学、进步、理性观念的礼赞,尽管仍然推崇共同体,但已由反对社会变为用“共同体”指导和改良社会。他暗示新的文明里,在社会中存在重建“共同体”的可能,一个最高、无限的共同体使人类通过共同生活统一在一起。
滕尼斯梦想建立的人类共同体,我想那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不同国家、地区、种族、宗教、民族的人群长期地互相真诚交往,以求增进互相理解。随着日益扩大和深入的经济、政治、生态环境、科技教育等各领域的合作,还有网络、交通、通讯的发展,人类成为一个联系紧密的整体是可以期待的,但在心理层面上的休戚与共则更为遥远。而文化是社会的粘合剂,人类的不同群体有各自不同的文化,但人类的情感,历史经验,思想追求有其相通之处,只有真正实现不同而和,人类共同体才是可能的。
尽管滕尼斯有此梦想,但鉴于罗马以后传统欧洲小的政治实体林立的历史和共同体建设具有的现实限制性,滕尼斯理论中的,不是在社会上重建的意义上的共同体主要是小范围的,小群体。秦晖教授把滕尼斯的观点概括为“小共同体”理论,并认为与罗马以后的传统欧洲人们主要生活在众多不同的小共同体中不同,传统中国是一个专制国家对编户齐民实行强控制的“大共同体本位”结构。这种“大共同体”与滕尼斯的共同体一样压抑个性一样具有传统性,但却比滕尼斯的共同体大得多;与滕尼斯的社会一样具有非自然的建构性,而且对自然形成的共同体造成破坏, 但却绝无社会的个人主义基础,不能形成公民的公共生活空间。在“大共同体”之下,滕尼斯的“共同体”与“社会”的发展都受到抑制,秦晖教授进而提出,如果在西方,从小共同体本位的传统社会向个体本位的公民社会演进需要经过一个“市民与王权的联盟”(本质上即公民个人权利与大共同体权力的联盟)的话,那么在中国,从大共同体本位的传统社会向公民社会的演进可能要以“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作为中介。
依照这种看法,对于中国的实际来说,在形成公民社会的过程中,需要小共同体的发展,也就是在小共同体中培养个人的权利意识。而鉴于公民社会的一些弊端,理想的状况是在个人自由之下增进相互的情感交流,拥有充实的精神世界,小共同体则具有这样的功能。另外公民社会中的公民除了享有充分的个人权利之外,同样重要的是也要承担相应义务,小共同体内的成员在个人需要的到满足的同时也要满足群体的需要,在明确或默认的规范中,公民的责任意识得到培养,这样有利于社会的整合,建设共同价值,解决社会问题,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具体来讲,这需要政府划清自身与社会的边界,区分政府职能与社区的职能,对城市社区和村委会等共同体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让更多样的真正的社区建立和发展,在共同体中培养自治和民主,以此来推动市场关系与人的个性发展,并补充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
滕尼斯生活时代的德意志处在一个“民族—国家化”和“民主—社会化”的进程中,这意味着君主加强了对地方的管理,地方的独立性大大减弱,国家各个部分的联系加强;另一方面公民权利发展,平等制和个人自由有了长足进步。另外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推动了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化,科学主义,理性精神持续发展。但这些社会变迁与滕尼斯少年所经历的在共同体中的宁静优美、质朴舒适,充满温暖人情的生活有着巨大的差别,滕尼斯敏锐地注意到了变化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经过深刻的思考,滕尼斯写成了《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他将人类生活两分,用一对理想型概括为“传统的共同体”与“现代的社会”,并提出这两种不同生活形式源于人类的两种不同意志,即“本质意志”与“选择意志”,作为分析和衡量现实的工具和尺度。这两种意志都存在于人的意识之中,任何一种具体的人类群体生活也都包含共同体的因素,又包含社会的因素。
在书中,滕尼斯展现了最为世人熟知的怀旧主义者的形象,表现了对共同体时代的怀念;而对现代文明则失望和悲观,对国家与社会时代充满无奈。这一方面针对的是工业革命后的陌生人社会,他反思工业化、城市化、市场经济和消费主义带来的享乐主义方式破坏了传统的理想的社区,理性的现代人脱离自然,得到了物质的感官的满足,却因疏离而孤独、紧张和压抑。另一方面,生于自治乡村、长于自治小城的滕尼斯对国家侵夺地方自治的行为天然警惕,可现实政治却是德意志的“普鲁士”化,由共同体向全能国家转变。但在共同体中,人们是一种相互信任的亲密的关系,人们考虑问题主要基于情感动机,又或者是整体的影响,因而社区的整合十分容易。人们在共同体中找到了归属感、认同感并培养出了责任意识。
但其实共同体也有局限,由于共同体通过血缘、情感、习惯、习俗、信仰等将人们联系起来,人们行动的出发点是整体本位,所以自我及自由是有限的,共同行动的要求限制了个性的释放。个人对共同体中的权威者容易形成从属关系,整个共同体也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传统性,缺乏新思想新事物的刺激往往使共同体发展缓慢。社会则也有其自身的一套逻辑。社会由每个个体平等加入,个人为了更彻底地保护自身权利而让渡自身权利给国家与社会,形成公共权力和各式各样的刚性的契约关系,构建了一个法治的社会,对社会稳定有着巨大作用。另外将社会的人群联系起来的公众舆论也往往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秩序下,个人能够自由表达,社会朝着多元化快速发展。
事实上滕尼斯通过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在后来,他的学术也转向积极。在他的《新时代的精神》中包含着对科学、进步、理性观念的礼赞,尽管仍然推崇共同体,但已由反对社会变为用“共同体”指导和改良社会。他暗示新的文明里,在社会中存在重建“共同体”的可能,一个最高、无限的共同体使人类通过共同生活统一在一起。
滕尼斯梦想建立的人类共同体,我想那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不同国家、地区、种族、宗教、民族的人群长期地互相真诚交往,以求增进互相理解。随着日益扩大和深入的经济、政治、生态环境、科技教育等各领域的合作,还有网络、交通、通讯的发展,人类成为一个联系紧密的整体是可以期待的,但在心理层面上的休戚与共则更为遥远。而文化是社会的粘合剂,人类的不同群体有各自不同的文化,但人类的情感,历史经验,思想追求有其相通之处,只有真正实现不同而和,人类共同体才是可能的。
尽管滕尼斯有此梦想,但鉴于罗马以后传统欧洲小的政治实体林立的历史和共同体建设具有的现实限制性,滕尼斯理论中的,不是在社会上重建的意义上的共同体主要是小范围的,小群体。秦晖教授把滕尼斯的观点概括为“小共同体”理论,并认为与罗马以后的传统欧洲人们主要生活在众多不同的小共同体中不同,传统中国是一个专制国家对编户齐民实行强控制的“大共同体本位”结构。这种“大共同体”与滕尼斯的共同体一样压抑个性一样具有传统性,但却比滕尼斯的共同体大得多;与滕尼斯的社会一样具有非自然的建构性,而且对自然形成的共同体造成破坏, 但却绝无社会的个人主义基础,不能形成公民的公共生活空间。在“大共同体”之下,滕尼斯的“共同体”与“社会”的发展都受到抑制,秦晖教授进而提出,如果在西方,从小共同体本位的传统社会向个体本位的公民社会演进需要经过一个“市民与王权的联盟”(本质上即公民个人权利与大共同体权力的联盟)的话,那么在中国,从大共同体本位的传统社会向公民社会的演进可能要以“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作为中介。
依照这种看法,对于中国的实际来说,在形成公民社会的过程中,需要小共同体的发展,也就是在小共同体中培养个人的权利意识。而鉴于公民社会的一些弊端,理想的状况是在个人自由之下增进相互的情感交流,拥有充实的精神世界,小共同体则具有这样的功能。另外公民社会中的公民除了享有充分的个人权利之外,同样重要的是也要承担相应义务,小共同体内的成员在个人需要的到满足的同时也要满足群体的需要,在明确或默认的规范中,公民的责任意识得到培养,这样有利于社会的整合,建设共同价值,解决社会问题,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具体来讲,这需要政府划清自身与社会的边界,区分政府职能与社区的职能,对城市社区和村委会等共同体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让更多样的真正的社区建立和发展,在共同体中培养自治和民主,以此来推动市场关系与人的个性发展,并补充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