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不提馬可‧波羅,仍舊是元朝貨幣經貿史的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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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表於《歷史人類學學刊》第13卷,第1期(2015年4月):第135-139頁。(THCI Core)(全文:https://www.academia.edu/14998806/0020)
Marco Polo Was in China: New Evidence from Currencies, Salts and Revenues. (Monies, Markets and Finance in East Asia, 1600-1900.) By Hans Ulrich VOGEL. Leiden and Boston: Brill, 2013. xxxii, 643pp.
如果要列舉世界史上最知名與最具有影響力的旅行家,威尼斯商人馬可‧波羅(Marco Polo, c. 1254-1324)無疑會名列前茅。他於1271年隨著其父親尼可洛(Niccolò)與叔叔馬費奧(Maffeo)自威尼斯出發前往汗八里(Cambaluc, Khanbaliq,即大都,今北京),並且充任忽必烈汗廷的官員,直到1295年才回到威尼斯。但是,他是否真的到過中國的問題一直是學界爭論的焦點。早在19世紀初期學界就已經出現質疑聲浪。而吳芳思(Frances Wood)於1996年出版的《馬可‧波羅到過中國嗎?》(Did Marco Polo Go to China? Boulder, CO.: Westview Press, 1996,漢譯版於1997年由新華出版社發行),則是過往質疑的當代代言人。基本上持懷疑論者主張在其遊記中並未述及長城、茶葉與纏足等中國事物,而其他切合歷史事實的記載則可能是抄襲其他波斯、阿拉伯與西方人的著作或言論而得。
吳芳思的懷疑論調很快就受到許多歐洲中古史家與蒙古學家異口同聲的反駁。其中又以傑克生(Peter Jackson)的論文〈馬可‧波羅及其「行紀」〉(“Marco Polo and His ‘Travels.’” Bulletin of the 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 University of London 61, no. 1 [1998], 82-101),以及羅依果(Igor de Rachewiltz)的長篇書評〈馬可‧波羅去過中國〉(“Marco Polo Went to China.” Zentralasiatische Studien 27 [1997], 34-92)為代表。近年來獨立學者郝史第(Stephen G. Haw)在2006年出版的專書《馬可‧波羅之中國:一位在忽必烈汗國中的威尼斯人》(Marco Polo's China: A Venetian in the Realm of Khubilai Khan. New York: Routledge, 2006)中,基本上也認為《馬可‧波羅行紀》相當可信。
除了歐美學者以外,中國歷史學者多半也反對吳芳思的說法。諸如楊志玖、蔡美彪、陳得芝、黃時鑒與黨寶海等學者都曾經從馬可‧波羅的旅行路線與年代以及行紀中有關中國的記載進行考察,並認為馬可‧波羅的記述可信度很高。近年來,獨立學者彭海更反駁了過去認為在漢文史料中缺乏關於馬可‧波羅的記載,認為《元史‧脫脫傳》與《元史‧世祖本紀》中提及的內臣孛羅即為馬可‧波羅(參見《馬可波羅來華史實》[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0],第71-96頁)。
在這些先行研究奠立的基礎上,德國圖賓根大學漢學教授傅漢思(Hans Ulrich Vogel)更進一步另闢蹊徑,從元代中國的貨幣、食鹽與稅收等方面,提出支持馬可‧波羅曾經來過中國的證據。其成果就是2012年新書《馬可‧波羅到過中國:貨幣、食鹽與稅收方面的新證據》(Marco Polo Was in China: New Evidence from Currencies, Salts and Revenues)。在本書中,他將數種《馬可‧波羅行紀》不同版本中關於中國紙鈔、貝幣、鹽幣、鹽業、與稅收制度的段落與其他記載相對比,發現馬可‧波羅的記載不僅在質量上都優於與其他同時期歐洲、波斯與阿拉伯旅行者,例如柏朗嘉賓(John Plano of Carpini)與伊本‧白圖泰(Ibn Battuta)的相關記載,同時也與中國的漢文史料記載若合符節。
本書結構共分為八章。首章為導論,說明全書的結構並進行文獻回顧。同時相當全面的整理了馬可‧波羅是否到過中國的正反意見。包括了《馬可‧波羅行紀》的作者、抄本流傳、該書的本質、風格與目的、其旅行紀錄與資料、還有關於書中以波斯語形式來記載中國地名、關於蒙古文化與漢文化的記載、忽必烈汗廷中的「拉丁人」、馬可‧波羅是否參加了襄陽之役、任官揚州、波羅受派到中國各地、波羅家族與漢文史料、回鄉之旅、以及大汗賞賜給波羅家族的金牌等爭議點,作者都做了很好的整理。
第二章的主題則是元代中國的紙鈔。作者將馬可‧波羅對元代紙鈔的描述與漢文記載與出土材料對照,認為他的記錄相當可靠。這包括他所提到的紙鈔之設計、共有13種面額、顏色為黑色,尺寸大小隨面額不同而改變、紙鈔破損換新的手續費為原面額的百分之三,且可以用來做為繳稅、交易與付款的媒介等。此外,作者認為馬可‧波羅沒有提到元代福建使用紙鈔一事並非巧合。當時在元朝紙幣的流通上確實存在著南少北多的不均衡情形。這肇因於中國南方仍有許多南宋銅錢流通,且蒙古人對新征服之南宋領地的統治不穩固,加上地方官員敷衍塞責推行不力,或是囤積紙鈔以待升值,另外紙幣本身的品質不佳與數量不足,這些因素都導致了元朝紙鈔當時在中國南方使用不廣的結果。
第三章討論的是在雲南與東南亞流通的貝幣。《馬可‧波羅行紀》中提及貝幣在雲南地區流通,且這些貝幣是從印度輸入的。這些記載對照漢文史料也都能夠得到印證。根據元代的材料說明,這些貝幣不只來自絲路南端,也來自廣西、貴州與四川等地,以及沿海的市舶司,如上海、杭州、泉州與廣州等地。其中馬爾地夫又是當時亞洲貝幣的主要產地。即便直到1305年,元朝紙鈔被引入雲南後,貝幣仍舊持續流通。此外,貝幣不僅用於小額支付,在公家與私人交易上,面額較高的貝索都用於支付巨額款項。馬可‧波羅也特別注意到雲南當地不同於其他元朝行省,因為當地居民並不被強迫使用紙鈔且允許金銀流通。另外在貝幣流通的區域上,《馬可‧波羅行紀》的記載與漢文史料也若合符節。除了《馬可‧波羅行紀》以外,目前並未發現任何非漢文史料提及雲南的貝幣。
第四章的主題為雲南與西藏的鹽業與鹽幣。吳芳思認為馬可‧波羅在描寫中國西南的鹽業時,將雲南產鹽誤認為四川自貢。但實際上雲南鹽業有很長久的歷史。其次自貢一直要到十八世紀晚期才成為重要的鹽業中心。雲南鹽業與四川不同在於,前者在技術上較為落後,且從業者多半為當地的少數民族。馬可‧波羅正確指出雲南製鹽是從鹽井中汲出鹵水後火煮而得,並且鹽課是當地財政的重要收入,以及鹽作為雲南與西藏的貨幣。從成書於9世紀中葉的樊綽《雲南志》與元代的《雲南志略》等作品中可以看出,早自8世紀末至12世紀中,鹽在中國西南就已經被當作貨幣使用了。而且元代雲南其實同時有數種貨幣流通,包括貝幣、鹽幣、金、銀與紙鈔。作者也發現馬可‧波羅所提到鹽幣的重量、價值、在西昌與中國其他地區的鹽價,與鹽幣的流通和功能,都不至於與漢文材料相差太遠。馬可‧波羅也是第一個提到在雲南地區鹽作為貨幣的非中國人。
第五章討論長蘆與兩淮的食鹽生產、稅收與貿易。在這章中,作者認為馬可‧波羅評論淮河流域的鹽課為整個帝國帶來豐厚收入的說法並不誇張。因為根據作者的統計,在元代本地區的鹽課占了全國鹽課總額的三成以上。而馬可‧波羅沒有提及揚州鹽業的重要性,可能是因為直到元代統治中國南方初期,該地仍未設立管理鹽業的單位。另外,關於馬可‧波羅是否曾在揚州任官的問題,作者認為我們無法抹消這個可能性,但是他應該沒有擔任過鹽業的主管官員。因為馬可‧波羅如果曾經擔任過揚州鹽業的主管官員(例如兩淮鹽運使司),那麼他不可能會沒有認識到揚州鹽業的重要性。
第六章考察了杭州與其轄地的稅收,包括了鹽課與其他財政收入。作者延續了150年前頗節(Guillaume Pauthier)考察馬可‧波羅所言的杭州稅收之研究方向,並且提供了更為詳盡的研究。他根據元代1328年以紙鈔給付的課稅收據來說明,有大約八成的稅收是來自鹽課。這也印證了元人曹監之言「天下賦入,鹽利逾半」的說法。另外有關馬可‧波羅所言原本南宋的領土共分為九個王國一事,作者認為這裡的王國應指宋代的一級行政區──路。根據《元史》記載,1276年忽必烈汗所征服的南宋領地數目,包括了兩浙路、福建路、江東西路、湖南北路與二廣路與四川。馬可‧波羅曾言將四川劃出南宋領地之外(可能是由於當時四川早已落入元朝控制),因此可以得到九個路(王國)之數。而馬可‧波羅所給出的杭州鹽課收入數字,經過作者換算後,約等於當時金554,210至818,362兩,而對照漢文史料所統計出的數字,約為金469,799至906,040兩(第377頁)。因此馬可‧波羅提供的資訊也在合理範圍內。至於馬可‧波羅如何取得這些財政數字與鹽政資訊的問題,作者認為馬可‧波羅很可能是地方上的低層官員。由於元代地方行政採合議制,即便身為低層官員的馬可‧波羅也可能有機會能夠接觸到這些資訊與數字。
第七章討論元代中國的行政-地理區劃。馬可‧波羅在關於揚州的章節中,提到當時共有十二位男爵(baron)管理12個行省(sajes)。作者認為這完全符合元代十一個行中書省加上中書省的情況。另外關於馬可‧波羅提到忽必烈治下共有34大省(provences)的問題,作者也提出至少四種方式能夠得到合理的解釋。作者也認為馬可‧波羅在觀察中國城市時更像是一名蒙古官員而非旅行者。例如在其敘述行政-地理相關事務時,並不是根據各行省的行政區域單位,而是以城市為主來組織的。除了喀喇和林、大都與杭州等具有政治、歷史與行政重要性的城市以外,其餘的城市描寫都千篇一律或一筆帶過。但若是路或行省的首府時,他則會給予更多關注。
透過前述的種種分析與證據,作者在結論中認為通過比對《馬可‧波羅行紀》與元代文獻與出土文物,再綜合當代的歷史研究成果,可以看出《馬可‧波羅行紀》的記載基本上相當可靠。《馬可‧波羅行紀》不僅在元代鈔幣的記載上較其他歐洲、波斯與阿拉伯材料詳實以外,還是唯一記載了雲南與西藏貝幣、鹽幣與雲南鹽業的中世紀著作。如果說馬可‧波羅並未親自走訪這些地方,僅憑道聽塗說或抄襲而能取得這些精細的資訊,確實很難讓人信服。因此作者認為馬可‧波羅確實是曾經到訪過中國的。
另外本書還附上了各種版本的《馬可‧波羅行紀》對於紙鈔、鹽幣等事物的記載,還有當時在威尼斯、波斯與中國的各種貨幣重量與比率。這些對其他研究者來說,也都是相當好的工具。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雖然作者贊同馬可‧波羅來過中國的說法,但他對於其他支持者的論調仍然是保持著批判性且有選擇的認同。例如他對於彭海所謂《元史》記載了馬可‧波羅來華的詮釋就採取比較保守的態度。他認為彭海的論點相當大膽,但是他仍然對其抱持懷疑(第80頁),而且彭海可能也誤讀了關於馬可‧波羅在揚州任官的記載(第362頁)。
如果將反駁馬可‧波羅不曾來過中國的段落拿掉,本書便成了一部傑出的元代中國經貿金融史研究,而且修正了許多前人的說法與錯誤。例如作者修正了市丸智子(Ichimaru Tomoko)在元代銀、鈔與銅錢的相互關係之研究中的統計錯誤(第197頁,註204)。另外作者認為彭信威在《中國貨幣史》中認為元代鈔幣每年5%的報銷率估計過低,而大幅上修至93%(第217頁)。作者認為玉爾(Henry Yule)對於威尼斯貨幣重量單位saggio重4.8克的估計過高,而下修至4.3克(第237頁,註237)。另外他也批評了玉爾認為元代紙鈔一錠等於十兩銀的說法忽略了元代紙鈔兌換金銀的比率不僅不同,同時也忽略了兌換比率隨時間浮動的問題(第368頁)。
簡言之,本書運用了近年出土的新材料與漢文記載,澄清了不少《馬可‧波羅行紀》中的歷史問題,同時也是一部探索中國經貿金融史的最新著作。推薦給經濟史、中世紀史與中國史的研究者與學生閱讀。
最後針對本書校訂未盡之處作一補充。例如個舊應作箇舊(第244頁)、騰川應為騰衝(第248頁)、賽典赤瞻思定一般譯為賽典赤瞻思丁(第251、262頁)、釘應作錠(第112、263、488頁)、frustrum-shaped salt應為frustum-shaped salt(第286頁)、toman為突厥語和蒙語同源詞tümän,書中誤作tüman(第368頁)。
蔡偉傑
美國印第安納大學內陸歐亞學系
Marco Polo Was in China: New Evidence from Currencies, Salts and Revenues. (Monies, Markets and Finance in East Asia, 1600-1900.) By Hans Ulrich VOGEL. Leiden and Boston: Brill, 2013. xxxii, 643pp.
如果要列舉世界史上最知名與最具有影響力的旅行家,威尼斯商人馬可‧波羅(Marco Polo, c. 1254-1324)無疑會名列前茅。他於1271年隨著其父親尼可洛(Niccolò)與叔叔馬費奧(Maffeo)自威尼斯出發前往汗八里(Cambaluc, Khanbaliq,即大都,今北京),並且充任忽必烈汗廷的官員,直到1295年才回到威尼斯。但是,他是否真的到過中國的問題一直是學界爭論的焦點。早在19世紀初期學界就已經出現質疑聲浪。而吳芳思(Frances Wood)於1996年出版的《馬可‧波羅到過中國嗎?》(Did Marco Polo Go to China? Boulder, CO.: Westview Press, 1996,漢譯版於1997年由新華出版社發行),則是過往質疑的當代代言人。基本上持懷疑論者主張在其遊記中並未述及長城、茶葉與纏足等中國事物,而其他切合歷史事實的記載則可能是抄襲其他波斯、阿拉伯與西方人的著作或言論而得。
吳芳思的懷疑論調很快就受到許多歐洲中古史家與蒙古學家異口同聲的反駁。其中又以傑克生(Peter Jackson)的論文〈馬可‧波羅及其「行紀」〉(“Marco Polo and His ‘Travels.’” Bulletin of the 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 University of London 61, no. 1 [1998], 82-101),以及羅依果(Igor de Rachewiltz)的長篇書評〈馬可‧波羅去過中國〉(“Marco Polo Went to China.” Zentralasiatische Studien 27 [1997], 34-92)為代表。近年來獨立學者郝史第(Stephen G. Haw)在2006年出版的專書《馬可‧波羅之中國:一位在忽必烈汗國中的威尼斯人》(Marco Polo's China: A Venetian in the Realm of Khubilai Khan. New York: Routledge, 2006)中,基本上也認為《馬可‧波羅行紀》相當可信。
除了歐美學者以外,中國歷史學者多半也反對吳芳思的說法。諸如楊志玖、蔡美彪、陳得芝、黃時鑒與黨寶海等學者都曾經從馬可‧波羅的旅行路線與年代以及行紀中有關中國的記載進行考察,並認為馬可‧波羅的記述可信度很高。近年來,獨立學者彭海更反駁了過去認為在漢文史料中缺乏關於馬可‧波羅的記載,認為《元史‧脫脫傳》與《元史‧世祖本紀》中提及的內臣孛羅即為馬可‧波羅(參見《馬可波羅來華史實》[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0],第71-96頁)。
在這些先行研究奠立的基礎上,德國圖賓根大學漢學教授傅漢思(Hans Ulrich Vogel)更進一步另闢蹊徑,從元代中國的貨幣、食鹽與稅收等方面,提出支持馬可‧波羅曾經來過中國的證據。其成果就是2012年新書《馬可‧波羅到過中國:貨幣、食鹽與稅收方面的新證據》(Marco Polo Was in China: New Evidence from Currencies, Salts and Revenues)。在本書中,他將數種《馬可‧波羅行紀》不同版本中關於中國紙鈔、貝幣、鹽幣、鹽業、與稅收制度的段落與其他記載相對比,發現馬可‧波羅的記載不僅在質量上都優於與其他同時期歐洲、波斯與阿拉伯旅行者,例如柏朗嘉賓(John Plano of Carpini)與伊本‧白圖泰(Ibn Battuta)的相關記載,同時也與中國的漢文史料記載若合符節。
本書結構共分為八章。首章為導論,說明全書的結構並進行文獻回顧。同時相當全面的整理了馬可‧波羅是否到過中國的正反意見。包括了《馬可‧波羅行紀》的作者、抄本流傳、該書的本質、風格與目的、其旅行紀錄與資料、還有關於書中以波斯語形式來記載中國地名、關於蒙古文化與漢文化的記載、忽必烈汗廷中的「拉丁人」、馬可‧波羅是否參加了襄陽之役、任官揚州、波羅受派到中國各地、波羅家族與漢文史料、回鄉之旅、以及大汗賞賜給波羅家族的金牌等爭議點,作者都做了很好的整理。
第二章的主題則是元代中國的紙鈔。作者將馬可‧波羅對元代紙鈔的描述與漢文記載與出土材料對照,認為他的記錄相當可靠。這包括他所提到的紙鈔之設計、共有13種面額、顏色為黑色,尺寸大小隨面額不同而改變、紙鈔破損換新的手續費為原面額的百分之三,且可以用來做為繳稅、交易與付款的媒介等。此外,作者認為馬可‧波羅沒有提到元代福建使用紙鈔一事並非巧合。當時在元朝紙幣的流通上確實存在著南少北多的不均衡情形。這肇因於中國南方仍有許多南宋銅錢流通,且蒙古人對新征服之南宋領地的統治不穩固,加上地方官員敷衍塞責推行不力,或是囤積紙鈔以待升值,另外紙幣本身的品質不佳與數量不足,這些因素都導致了元朝紙鈔當時在中國南方使用不廣的結果。
第三章討論的是在雲南與東南亞流通的貝幣。《馬可‧波羅行紀》中提及貝幣在雲南地區流通,且這些貝幣是從印度輸入的。這些記載對照漢文史料也都能夠得到印證。根據元代的材料說明,這些貝幣不只來自絲路南端,也來自廣西、貴州與四川等地,以及沿海的市舶司,如上海、杭州、泉州與廣州等地。其中馬爾地夫又是當時亞洲貝幣的主要產地。即便直到1305年,元朝紙鈔被引入雲南後,貝幣仍舊持續流通。此外,貝幣不僅用於小額支付,在公家與私人交易上,面額較高的貝索都用於支付巨額款項。馬可‧波羅也特別注意到雲南當地不同於其他元朝行省,因為當地居民並不被強迫使用紙鈔且允許金銀流通。另外在貝幣流通的區域上,《馬可‧波羅行紀》的記載與漢文史料也若合符節。除了《馬可‧波羅行紀》以外,目前並未發現任何非漢文史料提及雲南的貝幣。
第四章的主題為雲南與西藏的鹽業與鹽幣。吳芳思認為馬可‧波羅在描寫中國西南的鹽業時,將雲南產鹽誤認為四川自貢。但實際上雲南鹽業有很長久的歷史。其次自貢一直要到十八世紀晚期才成為重要的鹽業中心。雲南鹽業與四川不同在於,前者在技術上較為落後,且從業者多半為當地的少數民族。馬可‧波羅正確指出雲南製鹽是從鹽井中汲出鹵水後火煮而得,並且鹽課是當地財政的重要收入,以及鹽作為雲南與西藏的貨幣。從成書於9世紀中葉的樊綽《雲南志》與元代的《雲南志略》等作品中可以看出,早自8世紀末至12世紀中,鹽在中國西南就已經被當作貨幣使用了。而且元代雲南其實同時有數種貨幣流通,包括貝幣、鹽幣、金、銀與紙鈔。作者也發現馬可‧波羅所提到鹽幣的重量、價值、在西昌與中國其他地區的鹽價,與鹽幣的流通和功能,都不至於與漢文材料相差太遠。馬可‧波羅也是第一個提到在雲南地區鹽作為貨幣的非中國人。
第五章討論長蘆與兩淮的食鹽生產、稅收與貿易。在這章中,作者認為馬可‧波羅評論淮河流域的鹽課為整個帝國帶來豐厚收入的說法並不誇張。因為根據作者的統計,在元代本地區的鹽課占了全國鹽課總額的三成以上。而馬可‧波羅沒有提及揚州鹽業的重要性,可能是因為直到元代統治中國南方初期,該地仍未設立管理鹽業的單位。另外,關於馬可‧波羅是否曾在揚州任官的問題,作者認為我們無法抹消這個可能性,但是他應該沒有擔任過鹽業的主管官員。因為馬可‧波羅如果曾經擔任過揚州鹽業的主管官員(例如兩淮鹽運使司),那麼他不可能會沒有認識到揚州鹽業的重要性。
第六章考察了杭州與其轄地的稅收,包括了鹽課與其他財政收入。作者延續了150年前頗節(Guillaume Pauthier)考察馬可‧波羅所言的杭州稅收之研究方向,並且提供了更為詳盡的研究。他根據元代1328年以紙鈔給付的課稅收據來說明,有大約八成的稅收是來自鹽課。這也印證了元人曹監之言「天下賦入,鹽利逾半」的說法。另外有關馬可‧波羅所言原本南宋的領土共分為九個王國一事,作者認為這裡的王國應指宋代的一級行政區──路。根據《元史》記載,1276年忽必烈汗所征服的南宋領地數目,包括了兩浙路、福建路、江東西路、湖南北路與二廣路與四川。馬可‧波羅曾言將四川劃出南宋領地之外(可能是由於當時四川早已落入元朝控制),因此可以得到九個路(王國)之數。而馬可‧波羅所給出的杭州鹽課收入數字,經過作者換算後,約等於當時金554,210至818,362兩,而對照漢文史料所統計出的數字,約為金469,799至906,040兩(第377頁)。因此馬可‧波羅提供的資訊也在合理範圍內。至於馬可‧波羅如何取得這些財政數字與鹽政資訊的問題,作者認為馬可‧波羅很可能是地方上的低層官員。由於元代地方行政採合議制,即便身為低層官員的馬可‧波羅也可能有機會能夠接觸到這些資訊與數字。
第七章討論元代中國的行政-地理區劃。馬可‧波羅在關於揚州的章節中,提到當時共有十二位男爵(baron)管理12個行省(sajes)。作者認為這完全符合元代十一個行中書省加上中書省的情況。另外關於馬可‧波羅提到忽必烈治下共有34大省(provences)的問題,作者也提出至少四種方式能夠得到合理的解釋。作者也認為馬可‧波羅在觀察中國城市時更像是一名蒙古官員而非旅行者。例如在其敘述行政-地理相關事務時,並不是根據各行省的行政區域單位,而是以城市為主來組織的。除了喀喇和林、大都與杭州等具有政治、歷史與行政重要性的城市以外,其餘的城市描寫都千篇一律或一筆帶過。但若是路或行省的首府時,他則會給予更多關注。
透過前述的種種分析與證據,作者在結論中認為通過比對《馬可‧波羅行紀》與元代文獻與出土文物,再綜合當代的歷史研究成果,可以看出《馬可‧波羅行紀》的記載基本上相當可靠。《馬可‧波羅行紀》不僅在元代鈔幣的記載上較其他歐洲、波斯與阿拉伯材料詳實以外,還是唯一記載了雲南與西藏貝幣、鹽幣與雲南鹽業的中世紀著作。如果說馬可‧波羅並未親自走訪這些地方,僅憑道聽塗說或抄襲而能取得這些精細的資訊,確實很難讓人信服。因此作者認為馬可‧波羅確實是曾經到訪過中國的。
另外本書還附上了各種版本的《馬可‧波羅行紀》對於紙鈔、鹽幣等事物的記載,還有當時在威尼斯、波斯與中國的各種貨幣重量與比率。這些對其他研究者來說,也都是相當好的工具。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雖然作者贊同馬可‧波羅來過中國的說法,但他對於其他支持者的論調仍然是保持著批判性且有選擇的認同。例如他對於彭海所謂《元史》記載了馬可‧波羅來華的詮釋就採取比較保守的態度。他認為彭海的論點相當大膽,但是他仍然對其抱持懷疑(第80頁),而且彭海可能也誤讀了關於馬可‧波羅在揚州任官的記載(第362頁)。
如果將反駁馬可‧波羅不曾來過中國的段落拿掉,本書便成了一部傑出的元代中國經貿金融史研究,而且修正了許多前人的說法與錯誤。例如作者修正了市丸智子(Ichimaru Tomoko)在元代銀、鈔與銅錢的相互關係之研究中的統計錯誤(第197頁,註204)。另外作者認為彭信威在《中國貨幣史》中認為元代鈔幣每年5%的報銷率估計過低,而大幅上修至93%(第217頁)。作者認為玉爾(Henry Yule)對於威尼斯貨幣重量單位saggio重4.8克的估計過高,而下修至4.3克(第237頁,註237)。另外他也批評了玉爾認為元代紙鈔一錠等於十兩銀的說法忽略了元代紙鈔兌換金銀的比率不僅不同,同時也忽略了兌換比率隨時間浮動的問題(第368頁)。
簡言之,本書運用了近年出土的新材料與漢文記載,澄清了不少《馬可‧波羅行紀》中的歷史問題,同時也是一部探索中國經貿金融史的最新著作。推薦給經濟史、中世紀史與中國史的研究者與學生閱讀。
最後針對本書校訂未盡之處作一補充。例如個舊應作箇舊(第244頁)、騰川應為騰衝(第248頁)、賽典赤瞻思定一般譯為賽典赤瞻思丁(第251、262頁)、釘應作錠(第112、263、488頁)、frustrum-shaped salt應為frustum-shaped salt(第286頁)、toman為突厥語和蒙語同源詞tümän,書中誤作tüman(第368頁)。
蔡偉傑
美國印第安納大學內陸歐亞學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