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懂的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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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永远忘不了,自己第一次翻开《刑法》时对刑法精神的领悟—保障正当的法益。相较与厚厚司考书目,陈瑞华老师的《看不见的正义》,则更像对法律花园的一日旅行,字字珠玑,短暂清新却又发人深省,令人悠然难忘。 陈瑞华老师的《看得见的正义》给我这个法盲清扫掉了很多误区,却也有了更多的疑惑。现实显然比书本了复杂的多。这里称不上书评,当成自己一点肤浅的感悟吧。 法治是很有趣的词。英文是, "Rule of Law"。 英文对中国法治的对应翻译是 "Rule by Law"。个中内涵不表。 想谈一谈自己在看书时这本书给自己带来的一些关于对中国法治的启迪。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山东王怀忠一案中,最高法院在刑事裁定书中对王怀忠进行了如下宣判:“在一审期间,王怀忠拒不认罪;二审期间,王怀忠对其所犯大部分罪行予以供认,但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的其他犯罪事实仍予以否认,不足以从轻处罚。” 在王怀忠案件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以王怀忠“认罪态度不好”为由,从重判处其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判决理由予以确认。这显示了中国法院系统的一种内在裁判逻辑。 陈瑞华老师是这样表述的:“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作出无罪辩护的行为,其实是一种抗拒国家刑事追究的表现;对于这种”抗拒“行为,法院通过采取从重处罚措施”。 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从事无罪辩护时,竟被视为”认罪态度不好“,法院并以此为依据,对被告人作出从重处罚。这多么令人困惑啊。要知道,中国宪法明文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个例子好像在告诉我们,千万别把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当一回事。”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是在中国法院的高大院墙上书写的最大的字,也是中国刑事诉讼的大环境。 在罗马法中,有两个法律格言表达了跟中国法律文化完全不同的意思:”任何人无义务指控自己“;”不得强迫任何人作出对其不利的证词“。根据这些格言,被告人没有供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义务。而中国政府曾经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后,”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开始得倒中国学者和法律界从业人员的重视。 两种刑事诉讼模式和两种法律文化所赖以建立的政治哲学基础是不一样的。罗马法的”权利本位主义“的形势诉讼模式建立在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之上。这种政治哲学包含三个构成要素:社会契约理论、”天赋人权“学说、以及公平游戏规则。 中国”抗拒从严,坦白从宽“的”义务本位主义“,则是立足于威权主义的政治哲学之上的。政府是政治权力的行使者,拥有不可抗拒的权威。政府扮演了”慈父“和”家长“的角色。威权主义也强调”事实真相“,但是这属于一种”哲学认识论上的完美主义“,掩盖了国家刑事追诉权的恣意行使。这表现为,为了发掘”事实真相“,法律要求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而这种法律文化确践踏了中国宪法和法律本身所确立的辩护权。 陈老师法律随笔集里还有更多章节讨论了她对中西法律差异的认识。所选案例细致入微,所表意蕴可谓宏大。在此讲目录以及章节名称记录如下,以供随时拿来思考学习。 如下: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听取另一方的陈述; 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正义根植于信赖; 即听取隆著者也听取卑微者; 一事不再理; 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 无救济则无权利; 如果原告就是法官,那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 疑义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任何人不得不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得收益; 谁主张,谁举证; 不能证明的事实等于不存在的; 任何人均无义务指控自己; 行使其权力的人,得视为不损害任何人; 任何人在自己的案件中都不被视为可靠的证人; 谁来监督监督者; 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 公平游戏; 刑事诉讼法是被告人权利的大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