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礼治”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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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与商、韩是分别地代表了两个极端:前者本于政统、亲统和道统三位一体的“礼治”秩序,后者所追求的却是一种立足政统、独尊吏道的专制官僚政治秩序;因而儒家趋向复古,而法家却主张变革。
形式规程VS道义理想
官僚制度的基本精神,表现为有明确目的的、可计算的、可控制的、合乎逻辑的、普遍主义的和系统化的达到目的的手段。这种合理化精神要求排除与政治行政无关的任何考虑,把千变万化的具体个案的处理化为充分形式化的程序和规程;运用这些程序和规程的,则是专家。这种精神,就决定了科层体制、成文法规和专业雇员的必要性。法家的“法治”,就是在这样一种精神指导之下的合理化行政。
在儒家看来,行政本身就应该成为发掘人之善性之过程;道义理想不仅表现于行政的结果,而且在行政过程中就要得到充分的贯彻。……《滕文公上》从分工的角度论述了君子阶级的存在理由。……他一方面强调了分工与分化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其所推崇的,却是一种奇特的角色:他们即是已分化的,有极具弥散性质。……“君子”决不仅仅是处理兵刑钱谷、唯务奉法行令的行政工具,“举贤措诸枉”,也决不仅仅是为某一官位觅得了胜任其事的能吏而已。甚至不妨说,培养和选拔这种“君子”并使之居于上位,这本身就是政治成就,本身就是社会已臻至境的标志与内容。……君子正是以其极富于整体性的人格,而成为儒家心目中最高政治角色的。以工具性职能视“君子”是一种降格,那必将破坏其人格的整体完美性,并使之丧失精神感召力。
缺乏自我调节能力VS无所不包
秦政代表了一种更“纯粹”的“法治”。秦代政治体制业已奠定了中华帝国的坚实基础。前无古人的统一事业,显示了秦国的军事官僚体制的巨大效能。秦始皇“振长策而御宇内”“履至尊而制六合”,庞大政府中的各级训练有素的吏员,有效地担负起了兵刑钱谷、考课铨选等等事务,管理着数千万计的小农。在当时的科技和通讯水平之下,这是一个巨大的历史成就。诸如驰道、长城、阿旁宫、骊山墓等等的修建,以及对匈奴、南越的打击等,无不反映了帝国的巨大社会动员和资源组织能力,它代表了古代世界行政体制的最高发展水平。法家所涉及与追求的“法治”和“霸业”,至此而达顶峰。……这个体制是个缺乏自我调节能力的系统。……官僚制式的控制可以直达社会基层,并使巨大人力物力的调动及其滥用成为可能。……君主个人的权势欲和享乐欲的无度扩展倾向,却可能在新的体制下成为新的危机根源。……进一步说,官僚体制自身也有一种把一切社会要素纳入行政式统制之下的天然倾向,只要存在着可能,它就要施展其无所不在的控制,以及一种通过追求“宏大事业”、显示其调动资源的巨大能力以实现其存在价值的天然倾向。这与君主之权势一拍即合,并且经常构成对社会之沉重压迫,进而成为社会的异化物和对立物。
儒家思想就大不相同了,尤其是董仲舒的天地人庞大体系,不仅满足了社会通过无所不包的体系把握人、社会、自然和宇宙的内在需求,也满足了社会维系基本道义价值的需求;并且,它还充分地动员了文化、文明的力量,将其理想贯注于高度精致化了的“诗书”“礼乐”形态之中,并且是通过“诗书”“礼乐”之教来有效实现的。……道、法、墨基于不同角度都有否定文化的倾向,可是在这个文明古国中,文化、特别是高级文化的生产、传播和消费,已经成了民族生活的最基本内容之一。儒家作为“师儒”,已成为社会公认的基本教育角色,“诗书”“礼乐”皆其所以教人者。……对于那个社会的政权来说,它需要充分利用结晶于“诗书”“礼乐”之中的高级文化来强化其合法性和整合社会,把它们转化为其政治象征;对于社会来说,也需要这种能够体现其基本道义的高级文化来自我维护,通过它们来形成政治期待,促使国家保障那些价值,并仅仅赋予这样的政权以合法性。于是我们就看到,儒家的“礼治”相对能够更全面地满足那个社会对意识形态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