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和恋爱的本质(一些段落摘抄)
一、恋爱
1、斯宾塞在《心理学原理》一书里,他认为恋爱是九个不同的因素合并而成的,各个彼此分明,每个都很重要:一是生理上的性冲动;二是美的感觉;三是亲爱;四是钦佩与尊敬;五是喜欢受人称许的心理;六是自尊;七是所有权的感觉;八是因人我间隔阂的消除而取得的一种扩大的行动的自由;九是各种情绪作用的高涨与兴奋。
2、假若恋爱是个幻觉,那生命本身也就是个幻觉,我们若不能否定生命,也便不能否定恋爱。
3、恋爱的基本条件,是“从对象身上所取得的快乐的感觉。”
4、于两人之外,恋爱一定要有更远大的目的,要照顾到两人以外的世界,要想象到数十年生命以后的未来,要超脱到现实以外的理想的境界,也许这理想永无实现的一日,但我们笃信,爱的力量加一分,这理想的现实化也就近一分。“一定要把恋爱和这一类无穷极的远大的目的联系起来,它才可以充分表现它可能有的最大的庄严与最深的意义。”
二、性:
1、性冲动力量的发挥大抵遵循三条大路,第一条是避免一切性行为上的公开表现,让冲动的力量随时随地消散;第二条是,我们但需有短期的或偶然偶合的性关系;第三条路是加入婚姻生活,这第三条是最可以引人入胜,最可以扩充与加醇人生的经验。
2、要使性结合真正成为一种人生的乐趣,成为性爱小说里所称的“真个销魂”的乐趣,根据物以稀为贵的原则,次数总以稀疏为宜。
3、生命中本能的成分实在就是这下意识部分的核心。弗氏说,抑制的作用就教我们退回到这一本能的阶段,所以我们的文化越高,我们的创获越富,我们的代价,就是抑制的需求越大,而神经病态的机会也越多。
4、法国外科医学界先辈大师帕雷教夫妇的交接以前,应当有多量的性爱戏耍,作为一个准备功夫。
5、从优生学的立场,男子婚年应为25岁,而女子则在25岁以前。
三、婚姻观点
1、我们对于“婚姻”可以有许多看法。如果就它的不加粉饰而抽象的基本情况看,并下一界说的话,婚姻是“合法的同居关系”。
2、克里斯欣认为:“婚姻之所以为一种契约,不止是为了性关系的运用与维持,并且是为了经营一个真正的共同生活。所谓真正。指的是一方面既有经济与精神的条件为基础,而另一方面更有道德的(也就是社会的)责任与义务做堂构。”
3、婚姻关系最重要的一部分当然是性的关系。
4、最好在结婚以前,双方就能有长期住在一起的机会,这同住的环境必须能供给种种寻常必须解决的问题,以及特别不容易解决的难题,让双方共同设法应付。
5、从心理的立场来看婚姻,把婚姻当做一个富有创造性的人格关系来看,它根本是一个造诣的过程。
6、这种变迁把注意点集中在种种浮面的条件或格式上,叫大家以为只要条件合适,格式允当,婚姻的幸福就有了保障似的。这种变迁把婚姻最紧要的一层搁过了一边,就是婚姻关系绝非寻常的人事关系可比,其深刻处,可以穿透两个人的人格,教他们发生最密切的精神上的接触。
7、离婚而再婚的人,在再婚以后并不享受更大的幸福,这种人是我们时常遇见的。可见这其间的错误的不是婚姻,而是他们自己。
8、一夫一妻制是个理想,我们赶得太快了。我们想一蹴而就,并且以为真的赶上了,殊不知过于匆忙地把一个理想演为事实,无论理想多么可爱,终究是个大错。
9、表面上与名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好像是防杜了不少淫逸行为,实际上所唤起的淫逸行为比多婚制所能唤起的还要多。
10、在一个真正“理想的”婚姻里,我们所能发现的,不止是一个性爱的和谐,而是一个多方面的而且与年俱进的感情调谐,一个趣味与兴会的结合,一个共同生活的协力发展,一个生育子女的可能的合作场合。并且往往也是一个经济生活的单位集团。
11、无论在什么年龄结婚,男女双方,为未来夫妇关系和子女的生育设想,都应当有一度周密的医学检查。
四、婚后:
1、夫夫妇妇之间,应当彼此承认个人的自由;生活的理想尽管大致相似,其间脾气的不同、兴趣的互异,也应当彼此优容;彼此应当不断的体贴,应当坦白地承认自己的弱点与错误,同时也接受对方的错误与弱点,而不以为仵。
2、婚姻以内以及以外的性关系必然要更见复杂,必须人人有比较开放的胸襟,宽阔的度量,能彼此谅解,彼此体贴,必须人人有持平的恕道,能把原始的嫉妒心理的遗蜕充分地加以克制,这种调整适应的功夫才有希望。
3、婚姻生活在其他方面越来越融洽之后,性爱的成分反而越来越不显著。性爱的成分甚至于会退居背景以至于完全消散,而建筑在相互信赖与相互效忠的基础之上的婚姻,还是一样的坚定而震撼不得。
4、对于无数的妇女,绝经是成就事业的一个黄金时代的开始。
5、在绝经这个时期里,女子不但在体格方面表现一些男性的特征,并且在“习惯和思路方面也表现很可以教人惊怪的近乎男性的种种品性,如条理清楚、见地客观、对公道与正义一类的抽象概念的了解容忍态度、经济的能力、一般社会与政治的兴趣等等。”
五、性教育
1、缺乏性知识如同:”把我们的青年送到大城市里去,在种种诱惑和刺激中间滔生活,同时所给他们的准1备,却等同于零,好像他们此去,是进天国一般——真可以说是一件作孽的事了。“
2、关于性教育,母亲应该知道这是她的义务,也是她的权利,来做这一件事。也应该知道这种教育的性质是一种私人的与亲密的启发,而不是一种正式的指导。
3、自然历史的过程,从植物到低等动物,再从低等动物引到人类的解剖与生理,是很单纯也很自然的。
4、一个四岁的小孩也许会很自然的提出些问题来,这种问题一经提出,尤其是在再三提过以后,我们便应立刻答复,答复的态度要同样的自然与单纯,并且还要真实,不应有一句哄骗的话,至于答复的内容,应周密到何种程度,那便须看儿童的智力与成熟程度而定。
5、做母亲的应该在这方面有充分的准备,对于儿童随时要提到或问到的那些身体的部分与其生理作用,应该都有正确的名词,而废弃模糊暗射的名词不用。
6、初期的性教育,早则四岁,迟则六岁,不应迟于六岁之后。因为十岁甚至十岁以后,便发生一种困难,就是,讲解的时候一定不及早年那样自然,也不能再用简单的语义。
7、只要她对于母子之间生物关系的纯洁与尊严,有绝对的信仰,谈话的时候,能温存,能坦白,不做忸怩之态,不说哄骗的话,就行。只要这些条件都具备,任何母亲都可以说已经有了充分的准备,不怕不能应付她儿女的需要了。
8、荷兰名作家墨尔达陀利,有一次也提到隐晦的危害,认为隐晦反足以增加儿童的好奇心,并且指出因遮掩而造成的知识的缺乏不但不能保全儿童的纯洁,反足以促进他们的胡思乱想,使愈益的畸形化。
9、他发现凡属失足的女子,不论失足以后是否日趋下流或自能振拔,十个里有九个可以推原到父母的大意与放任上去。
四、引论
1、婚姻之所以为娼业,不但比较时髦,并且是早就受了宗教与法律的封诰,它究竟合乎道德与否,也久已在不论不议之列。只要有了法律与宗教的保障,无论一桩怎样不道德的婚姻也可以不受人家指摘。
2、经济独立为依据的自由才是更真实的自由。
3、假若没有生育的关系,那么性交的行为,便和别的私人的生理行为一样,当然和社会不生关系。但是孩子的产生却是一件社会的事情。社会要管的是,不是进子宫的是什么,乃是出子宫的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