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记
以清晰而简洁的文笔将物权法体系化的写作出来,并非易事,然而作者做到了。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陆青书评认为:“刘版《物权法论》之所以显得精炼,我想主要体现在:一、体例结构。全书共七章,分别为绪论、物、物权通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而未如很多教科书那样,采用十以上章节的安排。这种结构,基本依照了《物权法》的内容体例,但也必须有所取舍。二、脚注安排。刘版脚注的功能,似乎更多是援引补充必要的法条内容。至于学说的整理和介绍,基本没有涉及,三、规范面相。刘版未采用目前通行的附加现实案例的教科书编写方式,也未对学界不同的理论一一加以梳理分析,而其在引导学生思考层面,主要集中在对规范本身的解读和理解上。这样的笔墨集中,使得规范解读的亮点比比皆是。四、简化争议。”
陆老师基本上将该书的特点说清楚了,然而全本书只引用四五处王泽鉴谢在全这几个人的书,对于大陆内的学者只简述其观点,每一章也没有推荐阅读文献,其实并不利于初学者的进阶。当然书中有诸多启发之处,如以建筑物和其它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自登记时设立。但是抵押合同本身在成立时即发生效力。这就意味着,根据抵押合同,债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协助其完成抵押登记,从而使其取得抵押权。作者因此比较了95《担保法》第41条,《担保法解释》第56条第2款以及《物权法》第187条和15条,简明扼要的指出《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实际上承认了抵押合同具有债的效力,187条所体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抵押权设立效力之间的区分恰恰是该法35条之规则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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