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有权的历史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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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的秘密》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看待所有权制度的视野。作者赫尔南多从当今发展中国家模仿资本主义制度失败的角度出发,讲述了所有权的意义、价值,所有权的发展历史及其被确认的过程,更犀利地指出了发展中国家法律政治中存在的问题是所有权制度不完备。他认为资本主义制度真正的基础在于合法的所有权制度。发展中国家的出路在于改革所有权制度。
从书中可以看出,这位来自秘鲁的改革家对资本主义制度抱有极崇高的、甚至有些过头的热情,并且他看上去正孜孜不倦地推行资本主义制度。此书的成书时间在2000年,当时中国的改革开放效果并不明显,如果此书再推迟一些年月,赫尔南多大概会动摇他的想法。资本主义制度并不是最优秀的制度,社会主义制度也没有失败,所有权制度并不仅仅是资本主义的灵魂,同样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不可或缺的。其实完全可以抛开经济制度这个因素,单纯地聚焦于所有权制度,我们会发现所有权制度的意义并非仅仅指向某一个制度,而是指向更大范围的自由市场中的自由贸易。
而且,作者真的比较啰嗦,废话有点多。前后有不少重复的论点,总是把某一方面翻来覆去地讲。
在赫尔南多·德·索托的《资本的秘密》中,作者对资本主义进行了重新的认识。在冷战结束之后,大多前社会主义都在尝试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然而效果甚微。赫尔南多认为,第三世界国家和前共产主义国家并不缺少正确地市场定位,也不是文化原因,而是由于“他们缺少表述所有权和创造资本的过程”,即建立完善正规的、符合大众利益的所有权制度。而这正是资本主义制度得以在欧美国家取得成功的根本原因。
赫尔南多认为所有权的关键作用在于,它可以使人们的财产在法律层面得到确认,并借助法律的权威为这些财产担保。由此固定财产才可以转化为流动的资本,参与市场流通。诸如抵押贷款、证券、股票等,只有确认所有权之后才能被用来进行交易。
第三世界和前社会主义国家蕴藏着巨大的财富,所有这些国家的穷人们的财富之和相当于这些国家自1945年以来所接受的全部国际援助的40倍,然而穷人掌握这些资本的方式却存在很大的缺陷。由于人们对于其所拥有的财产的所有权没有恰当的文件证明,因此这些财产不能被方便地转换为货币,并在一个比较广阔的范围之内进行交易,同时也不能用作投资以创造更多的财富。
而在西方国家。每一件财产都在所有权文件中得到表述,因此把大量的具象的或抽象的财产转化为具体的文件表达,这种关系可以用数学中满射来体现,每一份财产都有与之对应的所有权表述文件,它们相互之间没有重复,也没有遗漏。这些文件可以作为资本代替财产参与交易,并创造出更多的财产。
赫尔南多将他的论述分为了五个章节,包括:
一、第三世界和前社会主义国家中僵化的资本(考虑到此书的成书时间,这里应为2000年之前的数据)。
二、所有权的产生极其效应。
三、穷人们为自身创造的“法律”。
四、所有权如何在美国得到确立。
五、法律为何无法生效。
一、第三世界和前社会主义国家中僵化的财富
城市化吸引了大量的移民,移民创造出资本。不健全的法律机制阻碍了资本的合法化或者得到所有权表述。
19950年到1998年,第三世界国家经历了一场经济革命,城市人口急剧上升,成百上千万的农民涌入城市。城市的敌意和对抗也日益增长,尤其是法律阻碍了这些移民“合法地开展社会和经济活动”,他们很难在城市中安家立业。
虽然这些国家拥有基本的相关法律,然而其流程却异常繁琐。在菲律宾,合法地盖起一幢住宅需要168道手续,“同53个公共和私有机构打交道——或者说要花13~25年时间”;而在埃及,合法登记一块土地“至少必须辗转经历31个公共和私有机构里的77道官僚程序,要用去5~14年的时间”,因此470万埃及人选择非法建造住宅。由于保持合法地位和取得法律地位一样艰难,于是移民选择放弃法律,在法律范围之外生活、工作,并制定出来一套非正规的“社会契约”来保护和利用他们的财产。在许多第三世界国家中,非正规的生产已经占据了生产总量接近半数的比例。
据赫尔南多的统计,在第三世界国家和前共产主义国家,穷人所掌握的不合法的“僵化的”房地产总值至少有9.3亿美元(由于抽象分析和汇率、技术、开发成本等其它因素,我个人认为这个数据某种程度上仅仅可以作为数据存在,真正想要开发这些资本不太现实)。
二、所有权的转换极其效应
资产具有创造剩余价值的潜能,这个创造资本的过程隐藏在西方国家的正规所有权制度里。
在日常交易中,交易者必须确定交换物的所属,而正规的所有权制度“提供了使我们可以把资产体现为活跃的资本的所需的过程、形式和法律”。西方国家的所有权制度会选择资产在经济和社会中最有利用价值的方面(这也是为何我认为对穷人的财富的总结有些夸大了),使这些资产的部分在记录系统中得到确认,并进行卓有成效组织。在所有权制度中,生产中的每一点增加、每一幢新建筑物、每一件产品或者每一个具有商业价值的事物都是某人的正式财产。
而这正是穷人所缺乏的:他们积累了巨额财产,但是缺少一种“可以合法地处理和确认他们资产中的潜能”的机制,从而使资产的潜能得到发挥,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
所有权的效应之一:确认资产的经济潜能
首先资本通过书面表述产生(考虑到2000年左右IT并未全面应用,现如今资本的确认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也可以在线上进行),这些对资产的表述包括所有权凭证、证券、合同以及其他类似的记录。这些表述描述的是资产在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价值,而非其物理特性。其次,所有权表述的是我们赋予资产的社会和经济价值。最后正规的所有权表述和它所代表的资产是分离的,例如在交易房屋时,房屋本身除了所有人发生改变之外,其它没有变化。发生转移的是代表房屋的所有权凭证。正是通过这一过程:所有权确认了资产的潜能,并能够创造出剩余价值。
所有权效应之二:把分散的信息综合融入一个制度
前几章作者论述到,无论发展中国家和前共产主义国家的很多人多么努力,他们都无法进入合法的所有权制度。而所有权制度很大一个作用在于,将分散的资产“综合融入一套正规的表述制度”。建立起这样的一套综合制度之后,资产的潜能变得更加容易评估和交流,得以成功地转化为资本,并产生剩余价值。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前共产主义国家中,法律并不只有一条。这些多达几十甚至几百的“法律”分别由各种各样的、合法或者不合法的机构进行管理。于是人们使用财产的方式也受到了限制。而在西方国家则能够受益于综合的制度,更为充分发挥资产的效益。
所有权效应之三:建立责任制度
在交易市场或者任何活动中,权责对等是一个很重要的命题(此处非政治意义上的权利与责任,而是经济生活中的信誉问题)。所有权制度能够使“资产的拥有者的合法权利从地方性团体的政治范围内延伸到非个人化的法律范围之内”,只要人们进入了正规的所有权制度,资产的拥有者便对其资产负有无法逃脱的责任。如果人们不根据契约履行责任,那么他们就会被找到并处以处罚。因此正规所有权的意义不仅在于保护所有权,还保护了交易的安全,鼓励国民尊重所有权凭证、兑现合同和遵守法律(可以参考银行的信用机制)。
所有权效应之四:是资产能够互换
对资产的表述使资产本身的自然状态和资产的经济特征区分开来,是资产更加容易互换,能够在实际操作中以符合任何交易的形式出现。综合的正规所有权制度用标准的分类方法描述资产,使得人们可以在宏观上比较具有相似经济或者社会用途的商品,并且以低廉快速的方式比较这些商品在细节上的不同。
所有权可以在不改变商品或者事物的物理属性的情况下,对资产进行分割。使每一份资产发挥不同的作用(股票)。
所有权效应之五:建立人际关系网络
发达国家的所有权制度实际上是一个错综复杂的人际网络的中心,它把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联系在一起,避免了权利和责任的不对等。合法的所有权制度是西方世界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它把西方国家的全体国民转化为一个由可以单独识别和履行责任的商业代理人组成的网络,提高了资产和资产潜能的交流,同时还巩固了资产所有者的地位,是资产所有者能够在更广泛的人际网络内转化资产,以代理人的身份发挥新的作用。
发展中国家和前共产主义国家的许多契约制度无法产生资本,是因为人们无法领会到所有权的抽象意义:对资产的确认和投影。他们仅仅把所有权制度看做代表资产的文书和地图的总和,而没有完善建立人际网络所需的额外机制——而只有在这个所有权网络里,资产才能转化为资本。
所有权效应之六:保护交易
在公共记录系统和私营部门的工作中,西方国家的所有权制度能够保护全部的所有权记录,并保证资产以合适的形式得到恰当、准确的表达,能够随时更新,便于查找。同时人们也能够方便地确认、变更和追踪资产的表述,随时更新和查找资产。而发展中国家仅仅做到了资产文件的累积。
三、穷人们为自身创造的“法律”
我们总以为法律能够保障人民的利益,在西方国家中的确如此,可是在发展中国家和前社会主义国家中,法律却成为移民的最大的障碍。(移民问题到现在还存在在,可以联系美国当下的对待移民的态度)随着移民数量的增加,法律不得不开始保护原住民的利益。于是新来的人发现自己被排除在合法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之外,他们很难得到住房,也无法进入正轨的商业领域或找到合法的工作。原因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制度多年的发展只是为了满足和支持某些城市团体的需要。
由于合法化需要付出大量的代价,于是移民们选择待在不合法领域。由于他们的财产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于是他们创造了属于自己具有社会契约性质的“法律”。在某些地区,不合法现象出不多已经成为了主流。这些不合法契约的不利之处在于,它们没有融入正轨的所有权制度中,因此无法互相替换,无法适用于大多数交易;这些协议也没有同金融和投资体制挂钩,而其成员对自己所属的社会契约之外的权威部门或权威人士不负任何责任。
在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之后,穷人们实际上已经控制了大量的房地产和有创造力的经济单位。这时,如果政府一再坚持原有的法律,势必会与目前大多数国民们赖以维持生计、掌握财产得契约相冲突。唯一的解决办法是将所有的不合法的社会契约融入到一个有秩序的、前后一致的法律框架,使法律能够满足大多数人的需求。也就是调整官方法律,使之适应大量的不合法的现象向全面的综合的所有权制度发展这一现实。
四、所有权如何在美国得到确立
所有权在美国历史上被确认的过程,就是一个调整法律,使法律适应大多数人的社会和经济需求的过程。
五、法律为何无法生效
一方面,法律能够良好保护所有权的前提是,将穷人们制定的各种不合法的,非书面形式的社会契约纳入其本身。
这其中的挑战性在于,尽管政府为建立完善的所有权制度做出了不少努力,可是当地人得到的仅仅是法律条文,这些法律条文承认他们的资产为他们所有,然而却得不到使他们能通过受法律保护的表述来确认资产中的经济权利的制度。
因此这些人唯一的办法就是创造出属于他们自己的不合法的协议来保护他们的资产,并让他们的资产以不合法的方式转化为资本。
另一方面,完成法律上的融合必须要得到政治上的配合。原因在于,首先在发展中国家和前共产主义国家,法律的真正任务并非要保护现存的所有权制度,而是要让每个人都有权得到所有权。简言之,就是让所有权制度被穷人所接受所认可。其次,考虑金字塔顶端的少数人,他们为了为维护自身原先的利益,可能会阻挠改革,这就需要政治力量来说服他们配合改革。
总结一下,如果穷人认为现存的法律制度不符合他们的利益,他们就会背弃这些法律,转而创造自己的社会契约。在这种社会契约下,穷人却创造了数量巨大的财富。然而这些财富由于缺乏法律效应,很难在市场中流动,也就无法参与创造剩余价值,于是国家的经济也不能得到发展。所以国家必须要开展改革,以这些不合法的社会契约为中心,建立新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所有权制度。
至此,我产生了一些迷惑。穷人创造了属于自己的社会契约,他们的资产可以在他们社会契约所约定的范围内流动,那么他们仍然可以创造剩余价值,只不过有范围限制。现实中,穷人不可能只居住在一个地方,因此就会有许多个甚至是无数个社会契约。可是这些社会契约之间仍然是可以相互交易的,甚至创造了巨大的价值,尽管它们并不为法律所承认。这样看来,似乎并不是国家抛弃了穷人,而是穷人抛弃了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