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 · · · · ·
《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田文昌、陈瑞华对话录》记录的是一名资深律师与一名法学教授就刑事辩护问题所进行的对话。对话的目的主要是对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进行一次系统的总结和整理。当然,任何律师都不能说自己的辩护经验就等于"中国律师的经验",任何学者也不能说自己的研究就"完全总结了中国刑事辩护的经验",他们所说的"中国经验"主要是对中国现阶段的特定历史条件即"中国特色"而言。他们两人通过对话希望尽量展示中国刑事辩护的一般经验,并使这些经验上升为概念和理论。
作者简介 · · · · · ·
田文昌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1983年—1995年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1985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1995年创办京都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学院名誉院长,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高校客座教授。1996年被评为北京市首届十佳律师。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等栏目先后对其进行过多次专访报道。2002年被美国刑事辩护律师协会授予“终身荣誉会员”。曾出版著作:《刑罚目的论》、《刑事辩护学》、《控辩审三人谈》、《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律师制度教程》、《律师与法治》、《中国名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田文昌专辑》(共两辑)。
陈瑞华 北京大学法学院著名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在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任兼职教授。研究领域主要有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法学、司法制度、程序法基础理论等。独立出...
田文昌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1983年—1995年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1985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1995年创办京都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学院名誉院长,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高校客座教授。1996年被评为北京市首届十佳律师。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等栏目先后对其进行过多次专访报道。2002年被美国刑事辩护律师协会授予“终身荣誉会员”。曾出版著作:《刑罚目的论》、《刑事辩护学》、《控辩审三人谈》、《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律师制度教程》、《律师与法治》、《中国名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田文昌专辑》(共两辑)。
陈瑞华 北京大学法学院著名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在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任兼职教授。研究领域主要有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法学、司法制度、程序法基础理论等。独立出版的著作有:《刑事审判原理论》(1997,2004);《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2000,2006);《看得见的正义》(2000);《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2003);《程序性制裁理论》(2005);《法律人的思维方式》(2007);《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2007);《论法学研究方法》(2009);《量刑程序中的理论问题》(2010)。
目录 · · · · · ·
话
一中国刑辩三十年的发展脉络
辩护的概念与要素
法庭辩护与审判前辩护的并存
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的分离
实体辩护的分化
罪轻辩护与量刑辩护的关系
对
话
二证据辩护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法定化?0
证据信息真实性的推定规则0
证明责任的分配0
证明标准0
对
话
三程序辩护
程序性辩护的困境
程序性辩护的技巧
对
话
四无罪辩护
实体上的无罪辩护0
证据上的无罪辩护
程序辩护向无罪辩护的转化
对
话
五量刑辩护
量刑辩护的技巧
消极的辩护与积极的辩护
罪轻辩护
对
话
六辩护思路的形成
开庭前辩护思路的形成
开庭前与被告人的沟通与协商
一审中辩护思路的调整
辩护思路的再次调整
对
话
七庭审前的辩护准备
会见的注意事项
阅卷权问题
阅卷的技巧
调查取证的困境与技巧
对
话
八第一审程序中的辩护(上)
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关系
对控方言词证据的质证
对控方鉴定结论的质证
对控方实物证据的质证
法庭举证技巧
对
话
九第一审程序中的辩护(中)
辩方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对
话
十第一审程序中的辩护(下)
法庭辩论技巧
法庭辩论的语言艺术
法庭应变
法庭辩论的风格
指导性案例的运用
第二轮辩论的技巧
对
话
十
一二审和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
二审程序中的辩护
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
对
话
十
二律师职业风险防范
律师职业风险的表现
《刑法》第306条问题
职业风险的防范
对
话
十
三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刑事辩护带来的新空间与新挑战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地位的确立
律师辩护范围的扩大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权的保障
律师阅卷权的保障
法律援助范围的扩大
证人、鉴定人出庭与律师辩护
二审审判开庭审理范围的扩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程序辩护
· · · · · · (收起)
原文摘录 · · · · · ·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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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我们的很多司法人员一直都奉行着传统的证据观念——”虽然程序违法,只要所获得的证据是真实的,仍然可以采纳。“ (陈瑞华)所以,律师们要做的就不仅是证明程序违法,而且还要证明由于程序违法导致证据内容本身也可能是虚假的,或者证明由于程序的违法,导致证据不可靠,这样才有可能取得辩护的成功,辩护意见才有可能被法庭采纳。换句话说,纯粹意义上的程序辩护很难独立存在,而必须向其他实体辩护形态进行有效转化,这是在中国的司法环境中程序辩护的特殊经验,与其他国家很不相同。 (查看原文) —— 引自第116页 -
(陈瑞华)这个问题我可以稍微引申一下,我觉得这是我们讨论的一个重要亮点。原初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考虑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只考虑由此获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的问题,因此,根据这种原初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进行的程序辩护必然是”就程序谈程序“,要求法院宣告诉讼行为违法和无效,并进而宣告由此取得的控方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将其排除于法庭之外。这种程序性制裁的逻辑思路是:手段违法导致由此所得的证据受到了污染,如果采纳了这种受污染的证据,等于在某种意义上认可了这种违法取证的行为,这对违法取证行为构成了一种怂恿、鼓励和默认,会直接损害程序法的有效实施。还有人这样加以论证:如果不排除非法证据,就等于法官、检察官和侦查人员构成了程序违法的共犯和帮凶,司法的公平正义将荡然无存。如果不排除这种司法证据,被告人的权利就无法得到救济。但是,通过田老师刚才举的案例和我对中国刑事辩护的观察发现,在中国,这样一种纯而又纯的司法证据排除规则,乃至一种以程序为中心的思维方式的建立,会面临一系列的困难。目前,要想进行成功的程序辩护,就必须与证据辩护进行有效的结合,也就是说,中国辩护律师在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上,一方面要证明本案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或通过主动搜集新的证据线索来进行积极辩护,或从控方的案卷笔录和证据材料中找到刑讯逼供的蛛丝马迹进行所谓的消极辩护,但是仅仅如此还是不够的,必须往前再走一步,我们必须论证由这种非法取证行为得到的证据,可能是虚假的、不真实的,这样就可以把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延伸到了关键证据不真实、不可靠的问题上,从而削弱乃至推翻控方证据锁链。所以,程序辩护的独立性,从中国目前的情况看来,似乎很难得到保障,单纯的程序辩护在中国目前没有实现的空间,但是程序辩护可以转化成司法证明的辩护,促使法院作出无罪宣告。 (查看原文) —— 引自第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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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阅关于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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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有用 清规 2022-08-19 15:57:09 四川
学习了很多。笔记在备忘录和GN里
13 有用 柏林灰 2014-10-20 15:22:05
过来人看的更深,岸边散步看到的都是风光旖旎,潜入海水深处看到的往往是黑暗无边。
0 有用 hasudrone 2023-06-16 10:15:10 广东
刑诉法深度解读及评价
0 有用 驽马 2023-08-15 14:17:13 北京
一位法学家、一位资深律师,一方是理论、一方是实践,以对话方式,沿着刑事诉讼程序轨迹,提出问题、讨论方法、给出建议,较全面地展现出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面貌,特别是介绍了中国刑事诉讼辩护律师执业的艰险。 虽然成书已十多年,刑事诉讼领域有了一定变化,但是本书读来,感觉其中论及的问题,当前好像依然存在,依然没有很好解决。
2 有用 2koo 2014-12-10 01:41:54
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