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理论导引》的原文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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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上面展示了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一种形态,而这一形态至少要遇到两个最明显的困难:一是在背景条件的假设中,选择各方的面前还没有落下对自己的情况一无所知的帷幕,而如果他们知道得太多,他们就可能都想使原则适应自己的特殊情况,从而不能达成协议另外一个困难是,当谈到不平等只在对所有人有利才是可允许时,实际上存在好些个对所有人有利的方案,这样仅仅说对所有人有利就不能排定它们的次序,从而不能在它们中选择一个最合适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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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发表的《分配的正义》一文表明罗尔斯正视了这些困难。在这篇文章中,作者进一步批评了功利主义,并表明了自已的契约论观点。他认为,功利原则只关心最大利益总额的获得而不关心怎样在个人中分配这些利益,功利原则也不能保证公民的平等自由和基本权利,因此,对功利主义的最自然的替换对象就是它传统的对手社会契约论。契约论的目标正是要解释正义的严格性,它通过假定正义原则来自原初平等状态中的自由和独立的人们之间的某种协议,从面反映了作为订约者的理性人的完整性和同等尊严。在此他提出了“无知之幕”的概念,并认为这样能使日常生活中拥有种种特殊知识的交易问题不影响到原则的选择。他肯定了契约论中的理性原则,并认为“按照契约论观点,正义论乃至伦理学本身,就是合理选择理论的部分,这是一个在其康德公式中十分明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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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一种社会正义论,包括了通常所说的政治正义论(与第一原则的应用范围大致相合)和经济正义论(与第二原则的应用范围大致相合)。至于传统的、亚里土多德式的行为和行为者的正义,罗尔斯认为并不与他的社会正义论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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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认为,可从契约论演绎出来的一种完善的正当理论(或者说“公平的正当”),包括对制度的原则,也要包括对个人的原则以及国际法原则等。但在此有一种选择的先后次序,即对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要首先达成协议,然后是对个人的原则,再次是国际法的原则。对制度的正义原则
有两个,大致相应于社会基本结构或社会主要制度的两大部分,第一个原则即有关人们的基本权利、基本自由的原则,涉及到有关国家性质的根本大法一宪法,旨在实现政治的正义;第二个原则即有关人们利益分配的原则,涉及到社会和经济方面的立法,旨在实现经济的正义或分配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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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样一种关系和次序:对有关制度的道德原则的选择,优先于对有关个人的道德原则的选择,因为有关个人职责和义务的解释都明显地要涉及到制度的道德,要以制度的正义为前提或包括对正义制度的支持。契约论的这一结构确实是富于启发性的。在这种次序中隐含着这样的合理思想:必须首先通过人们的社会存在去理解人,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去研究人和观察人,对个人的道德改造有赖于社会制度的改造,新人的成长有赖于社会环境的改造和更新。在问人们的个人联系和私人交往是否合乎道德之前,首先要问我们的社会联系和制度安排是否合乎正义。对制度的道德评价应当优先于对个人的道德评价,相应地,有关制度正义的道德选择比有关个人义务的道德选择也应占有更优先的地位。这就是制度原则对个人原则的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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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自己的《忏梅录)中写道:“我已看出一切都归结于政治,而且,无论我们怎么解释,一个民族的面貌完全是由它的政府的性质决定的,因此,什么政府是最好的政府这个大问题,可...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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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制度本身的伦理与个人的道德还有一个重要意义是,制度的伦理原则并非个人伦理原则的简单延伸和扩大。罗尔斯批评功利主义的一个论据就是:功利主义把个人的合理选择原则扩大到社会,应用于制度本身了。而我们知道,这两种原则的主体和对象并不一样,个人可以为长远利益牲自己的眼前利益,而社会若要求一部分人为另一部分人牺牲自己的利益,这就对他们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即使这真有必要,这种要求也应是建立在个人自觉的基础上的,而不能用制度手段强制推行。所以,功利主义虽提出仁爱和同情,向个人发出这方面的呼吁,而且并非没有效果,但我们还是可以说,功利主义没有明确划分开制度伦理与个人道德,混滑了两种原则,它所提出的功利原则是涵盖一切领域的最高道德原则,自然也包括制度的领域,因此,在原则上它就容许制度以功利之名侵犯个人权利。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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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与“善”这两个概念可以说是伦理学的两个基本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就成为伦理学的一个主要问题,西方伦理思想史上目的论与义务论两大流派的分野就与此有关。目的论认为善是独立于正当的,是更优先的,是我们据以判断事物正当与否的根本标准(一种目的性标准);正当则依赖于善,是最大限度增加善或符合善的东西,而依对善的解释不同,就有各种各样的目的论,如功利主义、快乐主义、自我实现论、完善论等等。义务论则与目的论相反,认为正当是独立于善的,是更优先的,康德就是义务论的一个突出代表。罗尔斯认为他的“公平的正义”理论也是一种非目的论意义上的义务论,同样强调正当对善的独立性和优先性,这在两个优先规则中已经表现得很明显了,譬如他强调自由的优先性,强调由正义所保障的自由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和社会利益的权衡,不管这种有损于自由的交易多么有利或将带来的社会利益多么大,自由只能为了自由本身的缘故而被限制。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