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财产—数字内容产业的法律基础》拟讨论信息依其本源成为权利客体的可能性。
《信息财产—数字内容产业的法律基础》使用信息财产这样的概念,着重于对信息财产化的探讨。
《信息财产—数字内容产业的法律基础》从检讨知识产权与信息的关系人手,在信息财产概念下对不受版权法保护的信息产品赋权问题作出了探索,旨在解决非版权信息产品交易的合法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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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笔者2001年上海市曙光计划项目“信息产品法律制度研究”的课题研究成果。在申请该项目课题的时候,笔者只是朦胧地感觉信息正在成为产品、成为交易的标的物,信息交易正在成为一种产业,但是,笔者对此并没有清晰的考虑,也无法对此新兴的产业的交易对象——信息产品做出清晰的定位。因此,该项课题研究一直处于构思阶段。
2002 年,笔者有机会作为富布赖特学者到美国进行为期一年的访学,于是,该课题成为美国之行的主要任务。在美国期间,笔者专心于研究专门规范信息交易的《统一计算机交易法》(LICITA)。但是,出乎意料的是,对该法的反对声音远远超过赞成声音,甚至也只有两个州采纳该法。这相当于宣布该法流产。这促使笔者对该法背后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0 有用 Costi 2010-06-26 01:06:47
基本清晰
0 有用 时雨 2011-01-17 17:59:09
还不错,主要是读财产权这一部分,估计我论文里面可以用到。
0 有用 空想家 2015-06-14 18:20:02
精读两次,高富平老师的“玩票之作”。如果再多一些中国语境的商业与法律问题就好了。可以说,至今数据商业的法律问题不出此限。
0 有用 Saber 2021-10-06 18:54:41
内容挺扎实的,但是编织的手法差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