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社会与国家》的原文摘录

  • “社会制造”指这么一种进程:人们通过结构网络彼此互相影响,并且以他们的社会地位可获得的有效资源为基础来创造他们社会生活环境。“这些资源包括政府权力、经济资本、技术专长以及高远的理想或者暗含着这些理想的各种言论。”国家可以去或者尝试去影响的,是这些资源如何才能有效以及合法的使用,但是,国家介入并以此形成等级、职位的实际的作用方式,却又取决于其在当下日常生活中的实际运作,而跟国家的自身合法性以及官方怎么说没有关系。我援用“社会制造”的目的,不是要边缘化国家的作用,而是要保持与熟悉的“国家制造”概念在分析方法上的区别。当国家动用资源来构筑其行政能力以及保障其安全时,我们会使用“国家制造”这个术语。昂格尔的目的,不过是想发起支持激进的权力重组的言论,以便使市民构建一个不再为国家所奴役的民主社会,也就是要让“社会”比“国家”更重要。他谈到这至少可追溯至18世纪以来的欧洲宪政传统。在这一传统中,政治生活规则保证着人身安全和社会关系不受国家干预。像威廉·布莱克斯通这样的18世纪的宪政理论家们,最基础的假定就是:个人的安全与自由要通过法律来保证不受国家侵害,任何国家的代表人没有权力来中断这种自由,除非“国家处于真正的危险之中”——强硬的附带条件是“什么时候国家有很大危险的决定权不得交由执政者,以免使这一标准服务于私人利益”。这些言论在1765年出版,而布莱克斯通也在庆祝英国人借此而创造出宪政体制的成功。他视之为绝无仅有的历史性贡献(这也使他不必将这种恩赐送到遥远的时机尚未成熟的其他国家,例如中国,而只需要送给许多距离更近的国家,如法国)。 (查看原文)
    Zophiel 2022-06-24 14:07:00
    —— 引自第13页
  • 虽然被推到了国家权威运作的边缘,然而若是宽泛的理解,佛教在明代国家体制中还是占有一席之地的。关于明代是否有宪政体制的问题,并不是我们经常谈论的。因为,这样的概念通常只适用于欧美政治话语体系。在那里,宪政被用以阐述一种由君主统治向责任政府转化的意识形态。黑格尔作为一个习惯于这种思维方式的人,就曾宣称:“论及中国,我们就无法谈论宪政”,“因为宪政意味着个人和集体具有独立的权利——部分是就其特殊的利益而言,部分就整个国家利益而言。”黑格尔关于个人与国家的理论,不认同欧洲人——更准确的说是北部德国人——以外的任何人还会享有这样的一种社会-政治空间。在这种社会政治空间中,法律习惯和共有的理解保护个人不受专制侵害;权力并不需要通过立法来确认,而存在于实践之中。当然,黑格尔最不能想象中国人会有这样的一种空间。在他想来,中国人生活的国家缺少这种欧洲独享的宪政体制。我们且不去管黑格尔的议论,再来看看其他的历史记录和历史诠释吧。孔飞力在《中国近代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曾强调过19世纪中国的国家与精英间关系变化的重要性,并以精英们对“公共生活立法的关注”而称那种情况为“宪政的”。然而,合法秩序并非就是限制国家特权,也不是说要授予个人以欧洲方式来采取政治行动的权利。范德则走得更远。针对明代,他特别发表了一番议论说:“法律和皇帝的裁决相结合,就构成了宪法的主体。”每一个政治体系,都会以皇帝的裁决或先例来规范现行的国家/统治者及体制中的个体之间的权力运作。在中国,这些条例更被法制化,并且以同等效力为地方长官及诉讼人使用。每一种政治文化都崇尚“合法秩序”,而“合法秩序”的意义可能会被阐释成自由、道德、效率等话语,因为每一种文化都会从自己的意识形态基础中寻找其所需要的稳定性。但是,那种阐释往往是根据它所表达的政治现实得出的,但却很少是在政治现实发生之前做出。像许多别的具有稳定法律的政治王国一样... (查看原文)
    Zophiel 2022-06-24 14:16:02
    —— 引自第236页
  • 欧洲政治思想与社会思想的传统,一般认为差异性值得探讨。习惯使用分析的方法,根源于希腊人对于世界的想象。希腊人认为世界分成希腊人和土耳其人,进而言之就是亚洲人和欧洲人的区别。专制主义是此类区分的一个共同话语。例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就说,“亚洲人比欧洲人更有奴性,因此他们能忍受专制统治而不加以反抗”;同意,希波克拉底也认为,亚洲人“不能独立主宰自己,而愿意受专制君主的统治”。后来,专制主义一词用的越来越少。14世纪,“专制主义”一词在中世纪哲学家们重新发现了亚里士多德后又一次活跃起来。在16、17世纪,“专制君主”几乎是一个专用词汇,用来指奥斯曼帝国皇帝的继承人或其直系下属。只是到17世纪,“专制君主”这一词汇才获得概念化的内涵。例如,托马斯·霍布斯就提出了“专制统治”(通过武力征服)与“君主统治”(君主的统治)的区别。约翰·洛克相似的区分为“政治权力”和,而“专制权力”乃是“某一个人对他人所拥有的一种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他只要高兴,就可以剥夺别人的生命”。但是,更老的那些概念依旧保存了下来,因而塞缪尔·约翰逊在其《英文词典》给“专制君主”做了个一般性的解释,即“具有无限权威的统治者”,并且指出“这一词汇并不常用,除了用来指一些达契亚君主,例如说塞尔维亚专制君主”。另一方面,《钱伯斯百科全书》(1728)则给“专制主义”单独设一条目,从而将这一概念推向更一般化的层面,并且像洛克那样将“专制主义”定义为“专制统治”。只是到18世纪后半期,专制主义才开始摆脱那些早期的特性,尽管它仍然是一个由其对立面来定义的概念。当托马斯·杰斐瑞斯在其1760年关于法国在美洲殖民地的书籍中描写非洲奴隶的生活状况时,他将黑奴们在没有文化的非洲统治者的“专制权杖”下的悲惨生活与在美洲奴隶主下过的“平民”生活做了对比。在我们看来,这是一种非常不幸的对比,但是它却满足作者对欧洲国家体... (查看原文)
    Zophiel 2022-06-24 14:25:19
    —— 引自第2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