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蛰存先生讲过一件有趣的事情:香港中文大学出版一本《戴望舒研究》,作者用了三章篇幅把戴诗中法国源流全部找出来了,哪句诗是来自哪位诗人的,一一厘清。施蛰存先生认为这是影响,不是抄袭。我们在感叹研究者用功之深的同时,又不能不笑其迂阔了。古人早就说过,做诗有三偷:偷意,偷句法,偷形象。王维、杜甫都曾偷别人的,只是看你脱胎换骨的能力了,是妙手还是蠢才在这里便可看出分晓。 文学发展的历史充分显示出这样一条规律:前辈作家的成果往往只是后辈作家的基石,是他们打地基的材料。或者说被人取其所需,任意宰割了。爱默生曾说:“一个人一旦显示出他有独创的才能,他就有资格从别人那里任意剽窃,实际上已经成了文学上的一条规矩了。”但事实上,这种规矩并非一视同仁,它只是对少数天才适用,否则看人家“窃国者为诸侯”,便蠢蠢欲动,结果只能导致“窃钩者诛”。这正如吾乡谚语,没长那弯弯肚子就别吃弯钩镰。大盗无形只是做得巧妙,但有时也难免遭人讥谤。现代文学史上有个复杂的人物周作人,对其人是非的评价莫衷一是,但对其文的评价大致趋向一致,认为他写有一手好文章。金圣叹批《西厢》有文这样说:“行文乃如落水神妃,乘月凌波,欲行又住,欲住又行,何其如意自在。”用这样的话评价周氏之文不算为过。但关于他晚年的“文抄体”,却引来了很多非议,讥者称其为“文抄公”,褒者称为散文最高境界。不管怎么说,周氏钩沉古今,化人为己的本领在现代文学史上还无出其右者。关于“文抄体”,他晚年(1965)在写给鲍耀明的信中说:“语堂系是旧友,但他的眼光也只是皮毛,他说后来专抄古书,此与说我是‘文抄公’者正是一样的看法,没有意见怎么抄法?如关于‘游山日记’或‘傅青主’都是褒贬显然,不过我不愿直说。”像他这样“百中得一,又于其中百中抄一”而成的文章,一瓶不满半瓶晃的人真不配说东道西。 张岱《琅環文集》卷一《冰雪文后序》最末一节有云:“昔张公凤翼刻《文选纂注》,一士夫诘之曰:‘既云《文选》,何故有诗?’张曰:‘昭明太子所集,与仆何与?’曰:‘昭明太子安在?’张曰:‘已死’。曰:‘既死不必究也。’张曰:‘便不死亦难究也。’曰:‘何故?’张曰:‘他读的书多。’”他读的书多,若真想究个水落石出,我建议这样的学者去向施蛰存先生提到的那个香港学者去学习吧,如果苦功夫下得没有周作人深,恐怕只能是盲人摸象,再高瞻远瞩也未必说到点子上。 古今中外任何成果都可借用,但如果不能把它化成自己的,这种“拿来主义”即是危险的。如果拿鸦片不是用来治病而是当饭吃,岂不是最大的危险?当代文艺学术上这类例子屡见不鲜,许多有识者也大声疾呼过了,效果不佳是肯定的,原因是许多人太聪明了,正如俗语所说,聪明反被聪明误,弥尔顿的话对他们也许是一针清醒剂:“作家间的相互借用,如借用者不能运用得更好,那就成了剽窃。”这里须说明一下,爱默生的“剽窃”含有借鉴创新的含义,弥尔顿所说的“剽窃”,便是地道的抄袭了。汤姆生也说:“在文法上,斯巴达的法律一样有效,在这里偷窃是体面的事情,只要做得巧妙好看,因此麦加利是偷儿与诗人两者最好的祖师。”古今中外一对比,人类认识规律的一致性就昭然若揭了。在此,我们也不必为尊者讳,文学史上哪个大师没有剽窃行为,并且是双重含义的剽窃?不管是否有荷马这样一个人,“荷马史诗”都不会是一个人的功业,莎士比亚也如此。莎士比亚研究家马隆说,《亨利六世》上中下三篇,共有6043行,其中1771行是莎士比亚之前某个作家写的,2373行是莎士比亚在前辈打的基础上写的,只有1899行完全是他自己写的。可以说,莎士比亚的全部剧本,几乎很难说明哪一个纯粹是他自己的创作。《坎特伯雷故事集》的作者伟大的乔叟也是一个大借鉴家,他有时利用起朋友的作品来就好像那是一个砖窑或石场一样,从中任意搬取他自己建造房屋的原材料。博尔赫斯也热衷于模仿一些二三流作家的作品,令人惊奇的是,那些原作几乎被淹没了,而他那一系列短篇杰作却放射出灿烂的光彩。所以,我们提出这样一个结论:荷马不是一个荷马,莎士比亚也不是一个莎士比亚,一个人只能是众人,因为个人无法构成历史。正如七贤人时代,人们并不注重箴言是谁说的,而是他说了什么。墨西哥诗人帕斯说过:“我不是我,也没有我,永远是我们。”他的出发点也许并不在此,但挪移过来说明这一问题还是恰到好处的。 独创,这个斯芬克斯之谜,已不知吞下了多少英才;只有认识到独创的相对性的人才算接近了谜底,但距离最终的破译还有着遥远的距离。任何伟大作家,其独创性都是建立在模仿借鉴甚至是点石成金的“剽窃”之上。没有格林兄弟,也就没有他们的《儿童和家庭童话集》;《圣经》更是一系列典籍的集合。是不是可以这样说,一切创新都以“剽窃”为出发点呢?或者说,“剽窃”使一些本来并无夺目光彩的作家显得高大无比才华盖世呢?
真棒!“大盗无形!”
靠 收藏
> 我来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