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的笔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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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佛系蚂蚁。

    就作者所见之《巴县档案选编》(乾隆朝)来说,绝大部分案件并无正式的判词,但大部分案件都有批。而晚清南部档案有判词之案比例要高的多,占到了案件总数的50%。推知晚清州县并不注重审断程序的完整性,而是以如何解决纠纷为审断目标。 邓建鹏通过对清代黄岩诉讼档案的研究,认为黄岩知县针对“民事案件”甚至“刑事重案”“很少引用法律为裁判依据”,黄岩知县的大部分裁判来自知县对诉状直观感觉的断认。 就作者所掌握的南部...

    2019-07-21 14:45:13   1人喜欢

  • 佛系蚂蚁。

    无论是案件的分类还是处理方法,州县所依据的都是案件本身的轻重而不是现代法律所谓的民刑。重情和细故的判断存在着模糊性,当事人和州县也往往利用其中的模糊性“小事闹大”或“大事化小”。 对于“告诉”,清律的原则是“有告必理”。“理”是指州县衙门对告诉人词状的接受,而州县接受词状后通过批词决定是否进入下一步审断则为“准”。

    2019-07-17 20:05:07   1人喜欢

  • 佛系蚂蚁。

    作者总结南部县档案所反映出的社会力量在州县审断中的参与情况: 第一,知县审断的案件往往由乡保禀报。 第二,知县将乡保会首等处理结果作为准理审断的前提。 第三,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协助稽查案件事实。 第四,借助乡保宗族等息讼结案。 第五,知县审断后的一些案件直接交由乡保宗族执行。 另外,乡保家族的恳请,也会影响知县对纠纷的处断。 但是作者又指出,在清代川省地方社会,虽然以乡保为代表的社...

    2019-07-21 19:57:10

  • 佛系蚂蚁。

    全文的核心主题: 从父母官的全权角色出发,明确州县的审断不是现代意义的司法活动,而更多是政务行为。 州县审断的依据并不唯一,而是以解决纠纷为目标综合运用情理律。 州县审断并未有一套得到严格遵循的制度规范,因此在州县的审断过程中充满着灵活性。

    2019-07-21 19:45:42

  • 佛系蚂蚁。

    判词不一定是案件审断终结的标志。 判词的格式并无一定的形式要求。 判词未必都是针对实体性问题,少数案件中有关于程序问题的判词。 判词中的“惯常用语”往往具有特定的意义。判词中大量使用“例外施恩”,“姑免从宽处断”等语。 判词的内容多注意裁断理由的阐明。

    2019-07-21 17:11:36

  • 佛系蚂蚁。

    批词,即知县在审断过程中对人或对事的批示。(P157 作者对批词的定义) 批词使用的阶段:从南部档案反映的情况来看,批词作为州县表达对纠纷问题态度或意见的一种方式,会针对审断中的不同问题在纠纷解决的各个阶段随时作出。既可以在案件审断前 ,也可以在审断后。 批词表达的内容:既可以针对程序问题,也可以针对实体问题。大量息讼内容的存在,是清代州县审断批词内容上的特色之一。批词在内容上具有灵活多样的特点。 批词...

    2019-07-21 16:29:26

  • 佛系蚂蚁。

    “转房”类案件,转房即兄弟之间若有身故,则生者可娶兄嫂或弟媳为妻,此习惯在明清时期的川陕两省极盛,对此行为,《大清律例》明文禁止(定为“亲属相奸”,罪行重者可至绞刑),参见马建石等:《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56-957页。南部知县对转犯贱进行了从轻处理。 南部知县的判词中大量使用“本应”、“姑念”、“免究”、“宽免”等词语,表现出其爱民、怜民、宽民的态度。 对于晚清四川的州...   (1回应)

    2019-07-21 15:30:04

  • 佛系蚂蚁。

    州县的职掌:靡所不综,首在狱讼。州县的职掌很多,比如对公共工程、社会福利、教育、邮驿等都负有责任,但处理狱讼是州县职掌中最为庞杂的事务。审断职掌包括查勘检验、缉捕人犯、管押或监禁人犯、审理词讼、执行判决等。 清代州县的审断大略分为四个阶段:理、准、审、判。 每年四月到七月农忙时节不受理一切户婚田土以及斗殴等细事。不知民国还有此情形吗?

    2019-07-17 19:32:18

  • 佛系蚂蚁。

    作者认为,滋贺和黄宗智的研究方法和立场存在问题,他们均落入了以西方或现代立场解释历史问题的窠臼。他们是先有以西方或现代的理论形成的“前见”预设,再组织材料并据以得到所希望的结论。 作者指出,按清代体制,州县是地方之首长,而不是今日所谓的“法官”,既有争论将州县的审断单纯看作一个“司法”问题而去探究是有问题的。作者将州县审断视为地方官治理地方活动的一个部分,州县审断是以化解纠纷、维护地方稳定与和谐...

    2019-07-17 19:11:01

  • 佛系蚂蚁。

    作者首先从以滋贺秀三为代表的日本学者与以黄宗智为代表的美国学者关于中国清代州县及其法律问题的争论谈起。 滋贺秀三将清代州县官的案件审理定义为“父母官诉讼”,认为案件审断大多依情理而非法律。 滋贺继承了韦伯对中国司法的类型化区分,将中国传统的诉讼定义为“父母官诉讼”,滋贺分析了清代州县审断中所依据的法律渊源,即情、理、法,大多数案件的审断并不直接引用国法或严格受到法律条文的约束,根据情理,融通无碍...

    2019-07-17 18: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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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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