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原文摘录

  • 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提出著名的“私人语言“论证,主张不存在不参照公共世界的关于经验的知识。我能直接的、不受影响地认识我自己的经验,但这只是因为我把从公共用法中获得意义的概念应用到我的经验身上。公共用法描述了一个实在,除我之外,其他人也能观察到这个实在。我的语言的公共性保证了它的指称客观性。 (查看原文)
    以地之名 3赞 2016-01-03 23:28:08
    —— 引自章节:先验演绎
  • 康德的现象实际上指表现自身的东西,真正显露的东西,从日常用品到基本粒子、遥远天体,都是现象,现象才是科学的对象,而一切现象都是实在的,可知的。本体不是一个对象概念,而是一个否定性概念、限制性概念其职责是限制对象的范畴,约束感情的虚夸,提醒我们科学研究永远不会终止。它不是说存在第二个更高级的叫做本体的对象,科学不敢问津,唯靠启示才能把握。因此,康德没有给科学设置障碍。他说明的是,科学的合法领域是对象领域,而一切对象都是有条件的、现象的。如果是这样,康德关于“我觉得有必要否定知识,以便给信仰留下地盘”那个著名宣言就要重新评价了。事实上,海外学者早已提出,这里的知识是超出经验之外的知识,这里的信仰是“导向哲学洞见之理性中的信仰”,而非宗教信仰。 (查看原文)
    熊猫の大叔🌈 2023-02-15 11:19:18
    —— 引自章节:修订版序……………………………………………………………………
  •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的目的是什么呢?首先,与休谟相对,其目的是为了说明综合的先天知识是可能的,并且提供相关例子。其次,与莱布尼茨相对,证明如果不顾及经验所施加的限制因素来进行推演,单独的“纯粹理性”只能导致幻相,因此不存在关于“物自体”的先天知识。根据论题的分野,将第一部《批判》分为两部分是很正常的:第一部分是“分析性的”,第二部分是“辩证性的”。尽管这个划分和康德对章节的划分(极为复杂,充满了专门语汇)不完全对应,但却足够严密,不会误导读者。术语“分析性的”和“辩证性的”为康德所用,论证的两分法也一样。在第一部分,康德对客观性的辩护得以阐释;我将从对“分析性”的论证入手,因为只有把握了这一部分才可能理解康德形而上学的本质,理解他日后从中发展出来的道德、美学和政治理论的本质。 (查看原文)
    熊猫の大叔🌈 2023-02-15 12:01:14
    —— 引自章节:2 康德思想的背景………………………………………………………
  • 如果我们想真正拥有知识,我们的直觉就必须容许对范畴的应用。更直接地讲:在我们看来似乎是,我们面对着实体、原因和其他范畴。所以,我们能够先验地知道,每个可以理解的世界(每个可能包含自我意识的世界)也必然会有受范畴支配的表象。只有当它看来似乎遵守某些“原则”的时侯,它才能有那种表象。一个原则规定着一个范畴能应用的条件。所有原则结合起来界定了我们所要求的先天知识的范围。 范畴的“主观演绎”确立了什么?答案似乎是这样的:我们必须按照范畴来思考,因此也必须接受制约范畴之应用的那些原则为真。所以通常来说,世界必须以一种让我们能够接受这些原则的方式呈现给我们。自我意识要求世界必须看起来符合范畴。这个论断包含了康德所称的哲学上的“哥白尼式革命”的本质。以前的哲学家都把自然看做是最根本的,询问我们的认知能力怎样能理解自然。康德把认知能力当做最根本的,然后推演自然的先天界限。这是他回应休谟的第一个重要步骤。休谟曾经主张,我们的知识有着经验的基础。对此人们未觉不妥。但是经验不是休谟所认为的简单概念。经验包括智识的结构,它已经按照空间、时间、物质和因果关系这些概念组织过了。所以,不存在不指向自然世界的经验知识。我们的观点本质上是关于客观世界的观点。 (查看原文)
    熊猫の大叔🌈 2023-02-15 17:21:28
    —— 引自章节:3 先验演绎………………………………………………………………
  • 假设作为整体的世界对自身的存在有所解释,这也会导出类似的矛盾。从这个假设出发,我可以证明世界在因果性方面自我依赖,由一条把每一时刻与前一时刻连接起来的无限的因果之链组成。由于链条开端这一观念——“第一因”的观念——幻相的遥辑是荒谬的,于是自然引出了“是什么导致了开端”的问题,而这个问题没有连贯的答案。同样我也可以证明世界的原因依附于他物,其存在从某种自身就是“自我的使因”或自因的存在中派生。因为如果没有这样的存在,自然序列中就没有原因可以解释其作用的存在。在此情况下,自然中任何东西都没有解释,而且也不可能说任何东西为何存在。 这类二律背反的根源在于试图超越经验视角而达到绝对有利的一点,从这一点能概观事物的总体(进而概观“自在存在”的世界)。如果我们假设自然是物自体,即如果我们从自然的概念中排除自然借以被观察的任何可能经验的参照因素,二律背反的证明便有牢靠的根基。“然而,由如此得出的命题所引起的对立表明,这个假设中存在谬误,进而使我们发现了作为感宫对象之事物的真正组成。”(《纯粹理性批判》第1版,507;《纯粹理性批判》第2版,537)“绝对总体”的理念只适用于“物自体”(《纯粹理性批判》第1版,506;《纯粹理性批判》第2版,534),也就是说,不适用于任何可认识的事物。例如原因这一概念,它可以应用于经验对象的领域中来指明对象之间的关系,但是当它超出该领域应用于作为整体的世界时,就变得空洞了。于是,它便被应用于保证其正当性的经验条件之外,因而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矛盾。 虽然如此,康德认为这些二律背反不应一经发现即被抛弃,当做错误来轻易排除。生成二律背反的那个总体之假设对于科学中一切最严肃的内容来说,既是原因,也是结果。设想一下我们准备接受关于宇宙起源的“大爆炸”假设。只有鼠目寸光的人才会觉得我们就此回答了世界如何开始的问题。又是什么导致了大爆... (查看原文)
    熊猫の大叔🌈 2023-02-16 11:57:04
    —— 引自章节:4 幻相的逻辑……………………………………………………………
  • 发生在自然秩序中的每一个变化都有原因:这是分析论的既定原则”,而且“无一例外(《纯粹理性批判》第1版,536; 《纯粹理性批判》第2版,564)若果真如此,自然界中的每个事件就都受制于不可避免的必然性之链。与此同时,我视自己为我的行为的发起者,在不受外力约束的情况下,同时导致那些行为的发生。如果我的行为是自然的一部分,这似乎与自然中的每个事件都受制于因果必然性这一观点相悖。反之,如果不是自然的一部分,我的行为就处于因果联系之外,而我的意志也就不是自然世界任何事件的发起者。 如果我真的是自由的,那么这里只有一项矛盾。有时康德仅满足于声称,我必须设想自己是自由的。对于世界上所有的行为以至于理性的决定来说,一个先决条件是主体是自己行为的发起者。而且,康德还提出,如果摈弃这种理念,我就会丧失自己作为主体的感觉。认为世界受制于必然性之链,这种理性视角同样认为世界是拥有自由的。康德偶尔会更进一步,主张实践理性是“首要的”(《实践理性批判》,120一121),意思是所有的思想都是对自由的应用,所以,如果实践理性不可能,我们就无法连贯地思考。在此情况下,我的自由的确定性就与任何事物的确定性同样显著。(在萨特的作品中,这个论断也出现了,只是多了些修辞。萨特有关道德生活的存在主义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康德)。如果这是真的,自由的二律背反就会得尖锐起来。因为我们受实践理性所迫必须承认我们是自由的,但是出于理性我们必须否认这一点。 康德觉得这个二律背反必定存在解决之道,因为在实践领域,应用理性是合理的。实际上,正是实践理性告诉了我我是什么。纯粹理性走向自我矛盾的虚幻进程不应该阻止实践理性,二律背反必定能通过实践理性得到解决。纯粹理性对世界的解释似乎留有一个“空缺”,道德主体应该处于这个空缺中。“纯粹实践理性已经利用纯概念世界中一种明确的因果定律,即道德律... (查看原文)
    熊猫の大叔🌈 2023-02-18 10:11:23
    —— 引自章节:5 绝对律令………………………………………………………………
  • 理性律令是“自由的法则”:理性借以决定行为的原则。所以在“自然因果性”之外还存在着“自由因果性”,而自由无非是遵从前者,同时也许还背叛后者。康德将这种仅受理性激发的能力称做意志的自主性,并且他将此与受制于外在原因的主体的“他律”进行对比。康德所谓的外在原因是指任何属于“自然因果性”的原因,也就是任何不仅仅是从理性中找到的原因。因此一项缘自欲望、情感或利益的行为是“他律的”。 于是康德现在提出了能自律的主体的概念。这个主体可以克服所有来自他律的因素——例如自利和欲望——的驱使,如果它们与理性发生冲突的话。这样的存在者把自己假定为“先验存在”,因为他无视自然的因果性而总是将他的行为归因于“自由的因果性”。只有自律的存在者才拥有真正的行为目的(相对于纯粹的欲望对象而言),而且只有这样的存在者,作为理性选择的体现,才值得我们尊重。康德继续声称,意志的自律“是所有道德法则以及符合这些道德法则所依据的唯一原则。另一方面,意志的他律不仅不能成为任何义务的基础,而且与由此产生的原则相饽,与意志的道德相悖”(《实践理性批判》,43)。由于自律仅仅表现为遵从理性,又因为理性必须总是通过律令指导行动,所以自律被描述为“意志的一种特性,凭此特性意志成为它自身的法则”(《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440)。而且它是“人类本质以及所有理性本质的尊严的基础”(《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436)。 (查看原文)
    熊猫の大叔🌈 2023-02-18 10:47:08
    —— 引自章节:5 绝对律令………………………………………………………………
  • 正如康德所承认的,我必须作为自然领域中的“经验自我”存在,同时作为自然领域之外的先验自我存在。但是,既然原因的范畴只能应用于自然,那么先验自我就仍然是一直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它的自由为什么如此宝贵?康德诉诸的观点是,原因的范畴指示时间(即前后)的联系,而理性与从理性中产生的行为的联系完全不是时间上的(《实践理性批判》,94-95)。在第一部《批判》(第1版538-541,第2版566-569)中,康德关于这一点的迁回讨论并没有清楚解释,提供给先验自我的理性如何能够激起(进而解释)经验世界中的事件。 关于这些难点,康德偏爱的立场可以用以下的断言来归纳:作为无法应用范畴的纯“理智”领域的成员,我们自己的观念“对于理性信念来说总是有用且合理的,虽然所有的知识都止步于这个领域的门槛”(《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462)。与此同时,康德继续认为人类自由的悖论是不可避免的:我们永远不能通过理论理性解决这个问题,尽管实践理性向我们保证它有解决之道。然而,我们必须承认“纯粹理性有权扩充自己的实践运用,这种扩充的程度在思辨运用中是不可能的”(《实践理性批判》,50)。所以我们可以放心地接受实践理性的裁断。当然,我们可以一直重新提出自由的问题:于是变成“实践理性是如何可能的?”我们知道它的确可能,因为如果没有它,我们观察世界的视角将会消失。但是“纯粹理性如何成为实践的——要解释这个问题已经超出了人类理性能力的范围”(《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461)。 (查看原文)
    熊猫の大叔🌈 2023-02-18 10:57:50
    —— 引自章节:5 绝对律令………………………………………………………………
  • 绝对律令一般不包含“如果”。它们告诉你绝对要做什么。不过,它们可能受到理性的辩护。如果我说“关门!”,那么我的命令是任意的,除非我可以回答“为什么?”如果我给出了满意的答复,那么律令便约束了你。然而,如果答案涉及了你的某种独立利益,这个律令就不再是绝对律令,比如“如果你不想受到惩罚,关门。“仅当答案将行为本身表现为目的时,我们才能拥有非任意的绝对律令。它的标志是出现了“应该”,例如“你应该关门。”在绝对的“应该”中,我们拥有理性的绝对律令。 跟随康德,将假设律令和绝对律令之间的这种常见的区别,与根据手段推断和根据目的推断之间的区别对应起来,这样做并非没有道理。于是实践理性的问题变成了“绝对律令如何可能?”此外,康德认为,道德只能通过绝对律令来表述。“义务这个概念要想有意义,要想对我们的行为有真正的律法权威,就只能通过绝对律令而丝毫不能通过假设律令来表述”(《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425)。遵从假设律令就意味着总是遵从前项所描述的条件。因此它总是涉及意志的他律。然而,遵从绝对律令,由于它仅源自理性,所以必须总是自主的。这样,康德同样将两种律令之间的区别与他律和自主之间的区别对应起来,从而将绝对律令的问题与先验自由的问题联系起来:“绝对律令之所以可能,是因为自由观念将我变成理智世界的一员。”(《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454) 但是,绝对律令要想成为可能,它们也需要一条说明理性如何发现它们的至高原则。所以,实践理性与理论理性所面临的问题同样宽泛,要求同样的答案。我们必须表明,综合的先天实践知识如何可能。正如我们所见,假设律令的至高原则是分析的。所以,假设律令对主体没有任何真正的要求,而仅仅是将主体的目的与达到目的的手段联系起来。然而,绝对律令提出的是真正的、绝对的要求:在这种意义上,它们是综合的。 (查看原文)
    熊猫の大叔🌈 2023-02-18 11:07:31
    —— 引自章节:5 绝对律令………………………………………………………………
  • 康德将绝对律令的第一公式,当做那个著名的黄金法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哲学基础。它基于仅仅从理性中就能推出的东西,所以它是先天的。这解释了它有权利成为“普遍”形式,有权利成为体现在绝对的“应该”中的必然性。 绝对律令发现行为的目的,靠的是从除理性主体的身份这一事实以外的一切事物中进行抽象。所以,理性主体必须提供自己的目的。自主的存在者是所有价值的主体和贮藏所,且正如康德所说,“以自己为目的”而存在。如果想要有价值,我们必须重视(尊重)理性存在者的存在和努力。这样一来,自主性便规定了自己的限度。对我们自由的限制就在于,我们必须尊重所有人的自由:否则我们的自由如何能生成普遍的法则?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我们永远不能不顾他人的自主性而利用他人,我们永远不能把他人当做手段。这就把我们带入了第二个主要的绝对律令公式,即如下法则:我必须“在行动时总是将人当做目标,永不把人仅当做手段,不论是对自已还是对他人”(笔者根据《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第429页进行的意译)。这里的“人”包括所有理性存在者,而那些能被仅仅当做手段的存在者和不能被仅仅当做手段的存在者之间的区别,正是我们对事物和人的区分。这个区别是“权利”概念的基础。如果某人问起动 物或小孩或无生命的物体是否拥有权利,他其实是在问绝对律令在这第二种最有力的形式上是否适用于它。 于是,我们不能把理性主体仅当做外部力量借以发挥作用的手段:这样便否定了他们的自主性,从而违反了他们从我们这里得到尊重的要求。在向着道德法则进行抽象时,我总是遵重理性的主导权。所以,尽管我的法则的形式是普遍的(第一个律令),它的内容却必须来自它在以自己为目的的理性存在者(第二个律令)身上的应用。所以,我必须总是将道德法则作为一条普遍的规则来对待,它同样地约束理性存在者。由此我被带入了以下观念:“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 (查看原文)
    熊猫の大叔🌈 2023-02-18 11:20:53
    —— 引自章节:5 绝对律令………………………………………………………………
  • 康德将感官愉悦和思辨愉悦区分开来。因美产生的愉悦,尽管“直接”(未经过概念思维),却涉及对对象的反思思辨。纯粹鉴赏判断“把愉快或不悦直接与对对象的纯然思辨结合起来…”(《审美判断力批判》,242)。因此,必须将审美愉悦同吃喝带来的纯粹感观愉悦区别开。只有通过那些同时允许进行思辨的感官(即通过视觉和听觉),才能获得审美愉悦。 这种思辨行为要求专注于对象,但并非将对象视为普遍事物(或概念)的一个具体示例,而是视为如其所是的特定事物。在审美判断中,个体对象被孤立并且“只出于它自己的原因”而被考虑。但是,除孤立行为之外,思辨还进行一个抽象化的过程,同实践理性达到绝对律令的过程精确对应。审美判断抽象掉观察者的每种“利害关系”,观察者并不将对象作为达到目的的工具,而是将对象本身视为目的(尽管不是道德目的)。观察者的欲望、目标和理想在思辨行为中被搁置,对象则被视为“无涉任何利益”(《审美判断力批判》,211)。这种抽象行为是在“单称判断”聚焦于个体对象时进行的(《审美判断力批判》,215)。因此,同产生绝对律令的抽象不同,这个抽象不会形成普遍规则。然而,它成为后续判断之“普遍性”的基础。正是这一点使我得以“在鉴赏中扮演裁决者”(《审美判断力批判》,205),抽象掉我所有的利益和欲望后,我实际上从判断中移除了使我成为我的所有“经验条件”,并将我的经验仅仅归于理性,正如我实施道德行为时将行为目的归于它一样。“既然愉快并非基于主体的任何爱好(或其他利害考虑)…他就无法为自己的愉快找到仅和他的主体有关的个人条件作为根据。”(《审美判断力批判》,212)在这样的情形不,审美判断的主体似乎必然感到他不得不并且有权利,为了所有理性存在者给自己的愉快立法。 利益无涉是“理性利益”的标志,每当理性主体将他们自己的欲望置放一边,努力像上帝一样以判断的态度审视世界时,利益无... (查看原文)
    熊猫の大叔🌈 2023-02-18 18:27:11
    —— 引自章节:第六章 美与设计
  • 康德关于崇高的表述不太清楚,但却强调了他将美学阐释为神学的一种“预兆”。他对崇高的定义是:“表明心灵有一种超越任何鉴赏尺度的能力的东西,仅仅因为心灵能够思考它。”(《审美判断力批判》,250)正是崇高判断与我们的道德天性最为相关。它表明在要求一致同意时,我们是在要求道德情感上的一种共通性,以此它指出了对鉴赏之“普遍性”的另一论证(《审美判断力批判》,265)。在判断崇高时,我们要求对于超感觉领域的内在性必须有一致的认识。一个既不能感受到自然的庄严也不觉得自然可畏的人,在我们眼里,也缺少对于他自身局限的必要感知。他没有采取那个关于他自己的“先验”视角,而这种视角正是所有真正道德的源泉。 康德似乎正是通过预知崇高,引出了对于最高存在者的信仰。《判断力批判》的第二部分专门论述“目的论”,即对事物目的的理解。在此,康德以一种为许多评论家所不满的方式,表达了他对神学观点的终极同情。我们对于崇高和美的感觉结合起来,不可避免地呈现了一幅神创自然的图景。在美中,我们发现自然的合目的性;在崇高中,我们获得了关于自然的先验根源的暗示。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都无法将自己的情感用理性论据表达出来:我们仅仅知道自己对先验之物一无所知。但这不是我们感觉到的全部。设计论证并不是一种理论证据,而是一种道德的提示,通过我们对自然的情感变得生动起来,又在我们的理性行为中得到实现。说它被实现,是指创造的真正目的通过我们的道德行为被提示出来:但是,这种提示是属于理想的而非现实的世界。因此,我们在自己的一切道德行为中证明了神圣的目的论,却无法表明这种目的论在我们行动的现实世 界中也是真实的。我们从实践上,而非理论上,知晓了自然的最终目的。它存在于对“单为自我立法”的纯粹实践理性的尊敬中。当我们把这种尊敬和我们对崇高的经验联系起来时,我们就会对先验界有了感觉,无论这种感觉有多短暂(《目的论判断... (查看原文)
    熊猫の大叔🌈 2023-02-19 22:45:31
    —— 引自章节:6 美与设计………………………………………………………………
  • 批判哲学考察的是思维结构,并且告诉我们通过这种结构什么能被证实,什么不能被证实。它判断所有哲学,它的原理不是普通的证据,而是有关可证实事物的证据。简而言之,这是一种元哲学,一种有关哲学的哲学。它预示了元逻辑和数学,在塔斯基和哥德尔手中,元逻辑和元数学改变了我们有关数学推理的概念,削弱了那些对于康德将数学视为一种先天综合真理的批评。 这并不意味着康德哲学没有结果或无力挑战流行的正统观点。恰恰相反,康德认为,在实践领域,批判的方法与道德判断直接联系,能够得出人们不得不接受的结论,即使否认这种结论会对他们有利。道德是实践推理的核心,却不是全部。康德在其晚年转而关注政治学,希望通过使用批判方法来解决某些关于合法性和权利的难题。 由卢梭提出的关于人类社会和制度的观点,使自由个体的自我立法成为了合法政治秩序的基础。对于康德及其同时代人,这些观点的重要性日益增加。它鼓励人们愈加质疑权威;它将个体良知放在教会和国家命令之前;它使人们相信进步,视进步为人性从迷信的服从下解脱的天然条件。康德的道德哲学从自我立法的观念中发展出一整套关于义务的完整体系,它给予政治学新观点以最终的哲学认可:启蒙(Aufkarung),后人都知与康德密切相关,康德是其最清晰、最明确的阐释者。实际上,正是康德第一个尝试将“启蒙”定义为人类摆脱自我强加的不成熟状态而获得解放”,并补充说这种不成熟状态“不在于缺少理解力,而是缺少在没有其他人帮助下利用理解力的决心和勇气”(《什么是启蒙?》,《康德:政治学论述》,54)。 康德对共和的同情在他那个时代即众所周知,尽管他明确反对革命,将革命视做向自然状态的倒退——这种倒退无法用理性证明其合理性,因为它使理性规则成为不可能。法国大命中的暴力使康德坚定了对革命的怀疑,但并末削弱他对卢梭的仰慕,也没有削弱他对启蒙前景的信心,... (查看原文)
    熊猫の大叔🌈 2023-02-21 11:41:27
    —— 引自章节:7 启蒙与律法……………………………………………………………
  • 康德是“启蒙普遍主义”的先知。他相信唯一而普遍的人性,在考察局部制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时,我们应该诉诸这种人性。既然实践理性对于任可地方的人都有效,就不该存在以权威之名提出的特殊辩护,这些权威要求服从的唯一主张仅仅是历史将他们放到了现在的位置。另一方面,从人类事务中荡涤一切历史遗迹是不可能的——并且有退回自然状态、重归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危险。因此,康德认为,诉诸普遍人性时必须采取规定性而非构成性观念的形式。我们不该谋求为全人类建立单一法律,而应该根据某些先天制约因素来判断每种权限,与这些先天制约相符正是权力合法性的标志。 此外,既然人类事务中的所有权威都源自理性,而理性是每一个人都具有的,我们就必须承认,每个人都平等地承担政治秩序的利益和负担。在此基础上,奴隶制明显要被排除;专制也是如此,它的唯一目的就是赋予某一人凌驾于他人之上的权力,或赋予某一阶层特权,使其他阶层无法共享其利益。所以,在其政治著作中,康德的行文似乎表明,种族和阶层的区别不存在固有的政治意义,公民权利应该是全人类的追求。 事实上,康德比大多数同时代人都走得更远。在《永久和平》(1795)中,他提出了对普遍政府形式的初步系统论证——这种政府形式超越国家界限,清除对人群的任意划分,这种划分在康德看来正是人类互怀敌意的真正原因。正是因为康德,才有了“联盟”或“各国联邦”的观念;跨国立法的现代制度正体现了他的理论。 (查看原文)
    熊猫の大叔🌈 2023-02-21 11:57:19
    —— 引自章节:7 启蒙与律法……………………………………………………………
  • 如我们所料,既然康德的伦理学说具有法条化的形式,他的政治思想也带有法学的特征。对于康德来说,政治体制首先而且最重要的,应是一个法律系统。同时,他追随霍布斯、洛克和卢梭,提出将社会契约作为政治合法性的最终检验标准。一个政治体制只有获得了那些从属于它的人们的赞同,才能声称拥有客观权威。社会契约因此是“这样一种契约,只有以它为基础,一种保障民权因而完全合法的宪法才有根据,一个社会共同体才能建立”(《惯常说法》,《康德:政治学论述》,79)。然而,康德与其前人有一个关键的不同之处。社会契约对于康德来说是一种规定性而非构成性的原则。我们不该假定,在合法的社会秩序中真存在一个契约,不管是明确的还是暗示的。社会是以其他方式产生的,并且总是背负着历史遗迹的重担,要抹去这个遗迹,就必然会引起不公正或暴力。因此,我们应该将社会契约仅看做一种限制性理性观念——任何现实法律秩序要获得正当性,都必须通过它的检验。所以,社会契约采取下面的形式:“如果制定的一项法律,整个民族的人都没有可能给予同意…这项法律就是非正义的;但如果一个民族完全可能同意它,这个民族的义务就是将这项法律视为正义的,甚至假定他们目前的思维方式是,若被询问,他们很可能会拒绝同意。”(《惯常说法》,《康德:政治学论述》,79) 这个定义极其模糊,在“整个民族”、“一个民族”和“这个民族”之间意义含糊地来回转换。在我看来,最好的组织方式似应是这样的:每个公民对于每项法律都拥有绝对的否决权,但是他只有在能够不同意这项法律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否决权。 (查看原文)
    熊猫の大叔🌈 2023-02-21 12:09:03
    —— 引自章节:7 启蒙与律法……………………………………………………………
  • 根据康德的正义观,只存在一种内在的或“自然的”权利,那就是自由本身:“自由(独立于他人意志的约束),只要它根据某种普遍法则而与其他所有人享有的自由共存,它就是每个人因生而为人所享有的唯一而最初的权利。”(《道德形而上学》,237)限制条件在此非常重要:我没有随意行事的自然权利;相反,我拥有不限制他人自由而运用自己的自由的权利。这个原则是“古典自由主义”的基础,现在仍然是许多西方宪法的不成文条款。 从先天原则到普遍约束着政府的人权观念,只迈出了一小步。用“人”权而非“民”权,我们援引了自然法,以及对所有地点和时间的立法作出约束的普遍原理。不仅如此,康德将人本身视做目的的强有力观念,为这些普遍权利提示了基本形式:在其拥有者手中,它们就是否决权。未经我的同意,有些事你就不能对我做出,并且这个事实使我对自己的生活拥有一种主导权,他人如果侵犯或贬损是不正当的。这种个体主权在法律上体现为一系列的权利:生命权、身体权和财产权,和平达成自己目的的权利,同他人产生法律关系的权利,等等。 尽管这样看来,康德称得上是现代人权理论的最伟大先驱,他却并未低能到认为(现在许多人以为)可以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事实上,康德的权利概念在重要性方面次于义务概念。只有遵守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我的权利才能得到实现:正是义务动机在所有涉及市民权利的内容中被间接提及(《道德形而上学》,239)。只有在准备好付出代价时,我才能够主张权利;代价就是接受通过我的主张而施加给你的相同的义务。我尤其有义务支持正义的普遍原则,这意味着我必须接受并赞同惩罚系统;没有怎罚系统,就不会有法律和共同体的延续(《道德形而上学),331一332)。 (查看原文)
    熊猫の大叔🌈 2023-02-21 12:26:00
    —— 引自章节:7 启蒙与律法……………………………………………………………
  • 康德对于代议制的描述不够完善,这个缺憾在某种程度上被他关于分权的精妙辩护所弥补;分权观念由洛克引入政治哲学,随后被孟德斯鸠深化。和孟德斯鸠一样,康德将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改权区分开,认为每种权力都应被视做一个“道德的人”(即拥有权利和义务的负责的行为主体),同时又承认,它们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互相依赖、互相从属(《道德形而上学》,316)。政府的要务就在于维持这些力之间的平衡,使得人民的“公意”能够在立法会议中得到表达。康德明确地认为多数人的投票本身不能产生正当法律。需要的是这样一个立法程序,通过它,人民的不同利益能够保持平衡且服从于司法审查。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并避免专制的威胁。 这部分地解释了康德对于民主的敌意。他以为,在一个纯粹的民主政体中,政府与被管理者合为一体。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人的专制欲念会直接转化为法律,不管每个人的权利与自由是否能以此得到尊重。要尊重自由,对权力的急切运行就要有制动装置。由此,法律必须由一方制定,另一方实施,第三方裁决,而绝不是由大多数人制定和实施。 康德的共和政体同君主立宪制并无矛盾,尽管他在许多地方表达了对于权力世袭,尤其是贵族特权世袭的敌意。最终,康德没能给出民主政体的替代品,这让他的读者仍不明白,共和政体的立法机构应该如何产生,以及要想成为人民这个总体的代表,必须达到什么样的条件。看来,康德似乎将代议制共利政体视做一个理性理想,我们可以接近却永难实现。他强烈反对所有形式的突变,并在总体上支持,对不违反绝对律令的任何形式的统治权采取服从态度。不久前的恐怖事件更使康德反对革命,尤其是弑君,而他对于民主政体的态度可以用甘地描述西方文明的语言来总结,即“这个观念不错”;但对于康德来说,观念总是“理性观念”,即总是指导实践,而非描述可能的实在性。 (查看原文)
    熊猫の大叔🌈 2023-02-21 12:45:22
    —— 引自章节:7 启蒙与律法……………………………………………………………
  • 财产权的基础不仅仅是先天的:它们牵涉到先天综合律令,如道德法则律令。说一个对象是我的,就是在我作为自由存在者的主权上增加肯定性的系西——某种不仅包含在自由概念里的东西。哲学家们徒劳地努力使增加的东西合法化,却未发现只有通过某种先验论证才能做到,这种先验论证会表明所有权有可能成为实践理性的先决条件。康德并未成功地提出这个论证:但他正确地指出,财产权的本质显现于这种权利被滥用时所遭遇的侵犯。这种侵犯拒绝认可另一方的存在以自身为目的,因此也不假定他是个自由、理性的主体。 黑格尔随后采纳了康德的论点,认为私有财产是理性主体的自主性和自我身份在客观世界中得到实现的工具。通过黑格尔,康德的财产概念成为19世纪知识界重要政治辩论的焦点,辩论双方分别为社会主义者及其反对者。 (查看原文)
    熊猫の大叔🌈 2023-02-21 12:52:41
    —— 引自章节:7 启蒙与律法……………………………………………………………
  • 康德支持共和理想——自由和平等公民权的理想,法律在此由人民作为整体自我立法——基于以下两个理由。第一,他将共和理想视做绝对律令的先天结论。第二,他认为共和制政府是国际和平的先决条件。当个体利益凌驾于正义的要求之上,当专制权力将其意志以暴力强加于他人而获得益处时,战争就开始了。如果世界国家是以共和政体织的,只有获得公民整体的同意才能通过一个次定,那么实践理性的先天法则在政治决策中就会发出自己的声音。战争将被排除在外,不仅因为它是一种实现集体目的的非正义手段,而且因为它是违悖公共利益的愚蠢之举。也就是说,它既和道德的绝对律令又和生存的假言律令相冲突。 然而,“永久和平”状态不可能立即实现或通过法令实现。因为,即使是共和政体,这些国家之间仍处于一种面对面的自然状态,因此各国对于邻国是个“长期的威胁”(《永久和平》,《康德:政治学论述》,102)。必须迈出积极的步伐来扫除世界各民族之间的障碍。正如对于个人来说,废止自然状态以进入市民社会、享受权利带来的自由,这符合他们的利益;同样,对于国家来说,服从于一个共同的法律体系并超越折磨人类历史的不成熟的好战状态,也是有益的。我们应该追随“世界共和”的观念(《永久和平》,《康德:政治学论述》,105)这个条件在现实中无法达到,却能够调节各个国家之间的交往,在不知不觉间将它门转化为联盟,这个共和国的联盟,联合于国际法,能够保证国家之间的和平。每个共和国都将支持保护他们不受侵略的法律,每个国家都将赞同一个统一的权利规则以保证他们之间的公平交往。 如其他许多散布于其政治思想中的知性结构一样,康德的“世界共和”是一个“理性理想”。这种理想学说是明显反乌托邦的。乌托邦主义者认为理想可以实现,并由此着手摧毁挡在路上的一切障碍。而康德派认为理想无法实现,因为我们活在个不完美的世界中,受到经验环境的阻碍。理想必须... (查看原文)
    熊猫の大叔🌈 2023-02-21 13:03:41
    —— 引自章节:7 启蒙与律法……………………………………………………………
  • 康德应该不会承认自己的观点回归到了莱布尼茨。“轻盈的鹆子”,他写道,在空中自由前进的同时感受到阻力,也许会以为在真空中翔要容易得多。”(《纯粹理性批判》第1版,5;《纯粹理性批判》第2版,8)因此,他将任何对绝对形式的知识的掩饰都斥为非实在的,因为这种绝对形式的知识意在翱翔于有阻力的经验媒介之上。如果认为先验对象指一个实物,那这个概念就被误解了。这个概念只能被设定为一种“观点”(《纯粹理性批判》第1版,681;《纯粹理性批判》第2版,710),以便看清纯粹知性原理只能应用于感觉对象…而不可能应用于一般事物,这些一般事物与我们能够理解它们的方式无甚关联”(《纯粹理性批判》第1版,246;《纯粹理性批判》第2版,303)。没有任何关于世界的描述可以不提到经验。尽管我们所知的世界不是我们的创造物,也不是我们视角的提纲,但它却不得不根据我们的观点被认知。所有要打破经验束缚的努力,最终都会走向自相矛盾,而且,尽管我们可能有“先验”知识的提示,这种知识却永不可能属于我们。这些提示仅限于道德生活和审美经验;它们能够在某种意义上告诉我们自己到底是谁,但当它们转化成话语时,却难以理解。哲学,一方面猫述了知识的限度,一方面又总是想超越这些限度。对于这一点,康德的最终建议可以用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的最后一句话来表达:对于那些无法说出的,我们必须保持缄默。 (查看原文)
    熊猫の大叔🌈 2023-02-21 13:24:48
    —— 引自章节:8 先验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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