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解的偏差 史景迁(Jonathan D. Spence)所著《王氏之死》中引用《郯城县志》的一则史料,出现了因断句错误或汉字识读错误而导致的理解偏差,且该书两个版本的中文译本并未核对史料以发现并改正这一错误。
不少引用史景迁相关段落或引用《郯城县志》相关段落的论文因而产生了误解。 以李孝恺翻译的《王氏之死》(2011年,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为例,
其译文为:(2001年麦田出版社,《妇人王氏之死》,与该版译者相同) 他们用谚语的格式将绝望合理化:“兄食其弟,夫食其妻,辄相谓曰:与其为人食,不如吾自食,稍延旦夕之命。”或者:“与其父子兄弟夫妻俱毙,不如食父食兄食夫,自延其命也天理。”《县志》上写道:在乡下,连最亲近的朋友也不敢再一起走进田野。
作者史景迁意图运用这一则史料来描述崇祯十四年(即1641年)发生在山东郯城的一场饥荒。据县志记载,当时情况已经恶化到了“人相食”的地步。
对于其中的一句, 李孝恺的译文为:“与其父子兄弟夫妻俱毙,不如食父食兄食夫,自延其命也天理。” 对于相同的段落,在李璧玉翻译的《王氏之死》(2005年,上海远东出版社)中,其译文为:“与其全家人人都死,不如食父食兄食夫,才好保吾命。” 我又核对了Jonathan D.Spence(史景迁)的英文版原文, “It makes moresenseto eat one's father,elder brother,or husband so as to preserve one's own life,rather than have the whole family die.” ——The Death Of Woman Wang;penguin books;1998. 直译过来应为: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吃掉自己的父亲、哥哥或丈夫比让全家都死去更合理/有意义。 史景迁给出了自己引文的出处,通过核对《郯城县志》,可以看到原文实际上是(参见下图): “又曰与其父子兄弟夫妻俱毙不如食父食兄食夫以自延其命也天理民彝至此殆哉”(未加句读) “又曰:与其父子、兄弟、夫妻俱毙,不如食父、食兄、食夫,以自延其命也。天理民彝至此殆哉!”(句读为骆同学所加) 县志的编写者并不认为跟“全家人饿死”相比,主动吃掉自己的亲人更有意义,恰恰相反,县志的编写者用“天理民彝至此殆哉!”来表达自己的看法。
天理民彝即天理人伦(朱熹:“盖三纲五常,天理民彝之大节,而治道之本根也”),当地上演“亲食其亲”的惨剧,让县志的编写者萌生出了当地天理人伦“岌岌可危”的感受。 “天理民彝”是一个词,不宜从中断开。
史景迁可能将县志原文断句为“不如食父食兄食夫,自延其命也天理”,认为县志编写者认为“亲食其亲”是“天理”,比“全家饿死”更有意义。
从这个角度上看,李孝恺的翻译是贴合史景迁原意的。而且他肯定核对了《郯城县志》的原文,但译文仍相较县志脱“以”字。
县志原文:“不如食父食兄食夫以自延其命也”, 李孝恺译文:“不如食父食兄食夫,自延其命也天理。”
而李璧玉的译文:“与其全家人人都死,不如食父食兄食夫,才好保吾命。” 我认为是更符合县志原文,因为县志中这句话强调的是“食人者”自己为了“自延其命”而“食人”,但译文并不符合史景迁的原文含义。
二、问题的原因 为什么会出现断句错误呢? 我认为主要是因为“天理民彝”的“彝”字不易识读所导致的。 《郯城县志》中所写的是“彝”的异体字(俗体字)。 这个字实际上是“彝”的异体字,详参“教育部《異體字字典》(中国台湾地区)”。

详参:https://mp.weixin.qq.com/s/drAZsr9Io9swUjBDn_Hg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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