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瓣评分
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的创作者
· · · · · ·
-
黑格尔 作者
作者简介 · · · · · ·
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年8月27日—1831年11月14日),德国哲学家,出生于今天德国西南部符腾堡州首府斯图加特。18岁时,他进入图宾根大学(符腾堡州的一所新教神学院)学习,在那里,他与荷尔德林、谢林成为朋友,同时,为斯宾诺莎、康德、卢梭等人的著作和法国大革命深深吸引。1801年,30岁的黑格尔任教于耶拿大学,直到1829年,就任柏林大学校长。 1831年在德国柏林去世。
原文摘录 · · · · · · ( 全部 )
-
第142节 伦理是自由的理念。它是活的善,这活的善在自我意识中具有它的知识和意志,通过自我意识的行动而达到它的现实性;” 第143节 因为意志的概念和它的定在(即特殊意志)的这种统一就是知识” “第144节 (甲)代替抽象的善的那客观伦理,通过作为无限形式的主观性而成为具体的实体。具体的实体因而在自己内部设定了差别,从而这些差别都是由概念规定的,并且由于这些差别,伦理就有了固定的内容。这种内容是自为地必然的,并且超出主观意见和偏好而存在的。这些差别就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规章制度。 补充(实体性的伦理) 整个伦理既有客观环节,又有主观环节,但是两者都只是伦理的形式。这里,善就是实体,就是说在客观的东西中充满着主观性。如果我们从客观方面来观察伦理,那么可以说,人们在其中不自觉具察伦理,那么可以说,人们在其中不自觉具有伦理观念,安提戈涅就是从这一含义宣称,谁也不知道法律是从什么地方来的;法律是永恒的,这就是说,法律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它们是从事物本性中产生出来的规定。但是这个实体性的东西同样具有意识,尽管这种意识总是处在环节的地位的。 第146节 “伦理性的实体,它的法律和权力,一方面作为对象,对主体说来都是存在的,而且是独立地——从独立这一词的最高涵义来说——存在着,它们是绝对的权威和力量,要比自然界的存在无限巩固。” 第149节 “具有拘束力的义务,只是对没有规定性的主观性或抽象的自由、和对自然意志的冲动或道德意志(它任意规定没有规定性的善)的冲动,才是一种限制。” “补充:(作为向自由前进的义务) 义务仅仅限制主观性的任性,并且仅仅冲击主观性所死抱住的抽象的善。当人们说,我们要自由,这句话的意思最初只是:我们要抽象的自由,因此国家的一切规定和组织便都成了对这种自由的限制。所以,义务所限制的并不是自由,而只是自由的抽象,即不自由。义务就是达到本质、获得肯定的自由... (查看原文) —— 引自章节:第三篇 伦理 第142-360节 -
“第158节 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的家庭,以爱为其规定,而爱是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因此,在家庭中,人们的情绪就是意识到自己是在这种统一中、即在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实质中的个体性,从而使自己在其中不是一个独立的人,而成为一个成员。” “但爱是感觉,即具有自然形式的伦理。在国家中就不再有这种感觉了,在其中人们所意识到的统一是法律,又在其中内容必然是合乎理性的,而我也必须知道这种内容。爱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我不欲成为独立的、孤单的人,我如果是这样的人,就会觉得自己残缺不全。至于第二个环节是,我在别一个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即获得了他人对自己的承认,而别一个人反过来对我亦同。因此,爱是一种最不可思议的矛盾,决非理智所能解决的,因为没有一种东西能比被否定了的、而我却仍应作为肯定的东西而具有的这一种严格的自我意识更为顽强的了。爱制造矛盾并解决矛盾。作为矛盾的解决,爱就是伦理性的统一。 “第159节 个人根据家庭统一体所享有的权利,首先是他在这统一体中的生活,只有在家庭开始解体,而原来的家庭成员在情绪上和实际上开始成为独立的人的时候,才以权利(作为特定单一性的抽象环节)的形式出现;” “第160节 家庭是在以下三个方面完成起来的: (一)婚姻,即家庭的概念在其直接阶段中所采取的形态; (二)家庭的财产和地产,即外在的定在,以及对这些财产的照料; (三)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解体。” (查看原文) —— 引自章节:第一章 家庭 第158一18l节
> 全部原文摘录
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的书评 · · · · · · ( 全部 51 条 )




《法哲学原理》的扼要重述
这篇书评可能有关键情节透露
摘要:法哲学是客观精神的哲学,法的理念和基础是自由。黑格尔对法哲学的探讨依然遵循从抽象到具体的顺序,先从抽象法谈起,依次介绍人格与所有权、契约权和不法与诉讼权。接着他谈到了自为的自我意识,即道德,道德的终极目的是至善,至善的动机是良心。最后他谈到了道德的客... (展开)
【转】邓安庆:黑格尔《法哲学》版本考
【摘要】《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在柏林大学上讲座课而印刷的教材,1821年出了第一版。从1818年到1831年,在上法哲学课的过程中,黑格尔对相应的内容做了一些“口头补充”和“页边注释”,在他去世后,就留下了非常多关于法哲学的“遗著”。甘斯(Eduard Gans)在主编第一版《黑格...
(展开)

【转】罗伯特·B.皮平:在什么意义上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以《逻辑学》为“基础”的
在什么意义上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以《逻辑学》为“基础”的① 作者简介:罗伯特·B.皮平(Robert B.Pippin),男,美国芝加哥大学(University of Chicago)教授,从事德国哲学研究。 人大复印:《外国哲学》2017 年 05 期 原发期刊:《求是学刊》2017 年第 20171 期 第 1-11 ...
(展开)

【转】庄振华:黑格尔法权概念的现代意义——以《法哲学原理》“导论”为例
【作者简介】庄振华,1981年生,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是德国古典哲学。著有《黑格尔的历史观》 、《<精神现象学>讲读》、《<精神现象学>义解》等。译有:谢林《布鲁诺》《论世界灵魂》、海德格尔《德国观念论与当前哲学的困境》、...
(展开)

伊尔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结构
姚远译 本文原刊于2018年十月出版的《经典与解释50:斯宾格勒与西方的没落》一书 令人奇怪,对黑格尔政治哲学的讨论素来集中于追问:我们是推荐黑格尔的观点呢,还是应当提醒当代人对其观点保持警觉? 显然,作为政治思想家的黑格尔,主要致力于发展和表述一套现代国家理论。因...
(展开)

Notes on Introduction of Hegel's Rechtsphilosophie
这篇书评可能有关键情节透露
Elements of Philosophy of Right Introduction Sec.1~21. Sec. 1~2: The Speculative Method In Section 1 Hegel says the subject-matter of philosophical science of right is the Idea of right (Idee des Rechtes). Idea here means the concept and its actualization. ... (展开)
《法哲学原理》这本书到底讲了什么?
王在《政治的人生》一书中对这本书十分看重,因此对本书多有留意,奈何看不懂,豆瓣的书评也大多没有讲清,百度发现此回答清晰易懂,故转之: ———————————————————————————— 黑格尔站在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上,认为法的出发点是意志,而意志是自由...
(展开)
> 更多书评 51篇
论坛 · · · · · ·
在这本书的论坛里发言这本书的其他版本 · · · · · · ( 全部21 )
-
商务印书馆 (1961)9.0分 1542人读过
-
人民出版社 (2017)8.3分 241人读过
-
北京出版社 (2007)7.9分 108人读过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9.5分 116人读过
以下书单推荐 · · · · · · ( 全部 )
- 书单|黑格尔 (Tsui lingjun)
谁读这本书? · · · · · ·
二手市场
· · · · · ·
- 在豆瓣转让 有4人想读,手里有一本闲着?
订阅关于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的评论:
feed: rss 2.0
还没人写过短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