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很好的例子是T. H. 格林(T. H. Green)于1880年发表
的广为流传的演讲《自由立法和契约自由》(“ Liberal Legislation
and Freedom of Contract”)。格林曾在德国学习哲学和神学,在牛津大学担任道德哲学教授。他的演讲在当时很有影响力,从那以后一直被认为是英国新自由主义的精髓。
格林声称,每个人都有道义上的义务去尽力而为。尽力为意味着对同胞履行某些义务。无论贫富,每个人都有这样义务。但他问道,鉴于穷人和患病者的痛苦状况,他们能够行对社会的义务吗?格林认为,个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使大多数穷人无法履行他们的道德义务。这种推理促使他提倡卫生、工厂检査和公共教育等一系列措施。其他自由派则会添加更多的改革措施。
实际上,不从倡导者对道德的极度重视入手,就无法理新自由主义。驱使新自由主义者前进的是一种改善人类的热忱之心。新自由主义者经常谈到个人需要发展自身“更高的能力”。伊利认为,为他人的利益而进行自我发展是社会伦理的目标。格林在牛津大学贝利奥学院的一场世俗布道中敦促人们努力使自己变得更好。他说,为此,人们应该树立自我牺牲的精神。一位德国自由主义者说,自由主义最重要的任务是帮助工人过上道德的生活。其他人则称其为“人道的生活”或者“最佳的生活”。
政府可以为人们提供过上道德生活的机会,方式之一是公共教育。我们已经看到,自由主义者为此付出了多大的努力。根据法国团结主义者菜昂布尔茹瓦的说法,应当由公立学校
系统“提升人们接受社会责任的理念”。引自 第七章 两种自由主义——旧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