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标准的确认
法律应该抛弃“不等于是”这种男权主义的哲学,赋予女性说不的权利。 “不等于不”标准其实是对行为人施加的一种特殊义务,要求行为人尊重对方语言上拒绝权。如果行为人没有履行这种义务,比如错误地认为被害人语言上的拒绝是半推半就,那么他必须为这种错误认识付出代价。 行为人应当把对方视为有理性的人,在进行性行为之前,应当有义务睁开自己的眼睛和使用自己的大脑,不要试图读懂对方的心,而是要给她说出自己意愿的权利。和一个没有意图表示的人发生性行为完全是把对方当成了客体,如果还无视对方语言上的拒绝,那行为人显然是在已有的伤害上又添侮蔑。这种非人性的行为加深了对对方人格和自治权的否定,因此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法律不能激进地改变社会习俗,但是法律至少要在最低限度上推进男女平等的理念,实践对基本人权的保障。法律应当倡导男性对女性的尊重,不要把女性视为纯粹泄欲的工具,要把她们看成有理性有尊严的人。要求行为人尊重对方语言上的反抗权并非是对男性施加过多的义务,如果法律的本意真是为了保护女性的性自治权,那么没有理由认为:为什么简单而清楚地说“不”不足以表示女方的不同意;如果认为妇女有性自治权,那么她应当知道自己想要什么和知道自己在说什么。妇女想要性的时刻会说“是”,不想要时会说“不”,这些语言上的表示应当被尊重。 任何人都不应该从自己不当行为中获益,否则就是对法律的污蔑,要求行为人尊重对方的语言并非过分要求,这不过是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时遵守人类交往的一般规则。 一直以来,司法部门对于性侵犯的被害人都表现出了一种深深的不信任,他们害怕女性撒谎、报复而使男性受到冤枉。 引自 三、标准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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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问题的历史回顾与发展趋势 / 不同意是性侵犯罪的本质特征 / 不同意问题的处理模式及我国的选择 /
在普通法国家,直到20世纪上半期,法律中仍然要求女性通过最大限度的身体反抗来表明自己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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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意的概念
1.同意必须是当事人自己做出的,他人不能替代做出。 2.同意的可认识性。同意不能仅仅是一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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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准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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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标准或客观标准 / 反抗规则
笔者并不指望,当前法律会把被害人的沉默看成拒绝,但至少被害人语言上的明确拒绝或者哭泣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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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制不明显与同意
刑法的惩罚不是无度的,它只能惩罚那些最值得惩罚的行为,幻想用刑法来禁止一切性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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