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4页 卢梭的爱国主义
政府可以为了众人的安全而牺牲一个无辜的人,我认为这条格言是僭政所发明的最可憎的一条,所提出的最错误的一条,最危险的一条,可能会被接受的最危险的一条,最直接地反对社会的基本法律的一条。(PE,220;参见 OC IV:1126; Frags., 511) 卢梭如此厉声反对的是基于有机理由或其他理由的旧观点,即国家的崇高尊严意味着或包含了个人的完全从属。卢梭提出的新观点是,国家——作为一种整体——确实具有内在的尊严,并且构成了个人的“目的”(与霍布斯相反),但是——作为一个水平整体——国家的尊严恰恰在于创造和保护每个个体公民的不可侵犯的价值(与传统观点相反)。“与其说一个人应该为了所有人而毁灭,不如说所有人都应当献出自己的财富和生命来保卫每一个人”(PE,220)。 对于被如此设想的政治整体来说,公民们确实会献身于一个目的。“献出他们的财富和生命”——但同样,他们会以一种新的、“水平的”奉献或爱国主义精神来这样做。公民只有通过自己的公民身份才知道自己是自己,并且这是他献身国家的基础。但这种公民身份在于什么呢?并不在于他在更大的秩序中知道自己的位置或做自己的工作,也不在于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而在于特殊与普遍的关系:他是他自己,一位不可侵犯的公民,因为他是普遍化(generalization)的一个例子,所有人都愿意将这种普遍化适用于每个人。因此,他的忠诚和奉献的具标不是“更大的秩序”,而是“普遍性”(generality)——法律以及由法律水平地结合在一起的公民们,所有人对每个人。这就是他在热爱“祖国”时所热爱的东西。 同样的,他的爱国主义,虽然需要超脱自我,却不涉及垂直的超脱。通过这种垂直的超脱,人们可以感受到自己单纯个体性的渺小和无足轻重,从而全身心投入到在他之上的更大整体中去。这是一种水平的超脱,通过这种超脱,人们可以感觉到自己作为一个个体的重要性和神圣性,从而认识到将自己从作为这一个个体的特殊性中超脱出来的必要性,以及投身于作为这样的个体所具有的神圣性的必要性。简言之,公民的爱国主义所采取的形式,并不是努力在包罗万象的总体中失去自我,而是在每一个成员身上找到并肯定他自己。 引自第2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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