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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过 二十世纪美国法律史
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充斥在纽约。1931年沙利文与克伦威尔律师事务所(Sullivan&Cromwell)有26个“合伙人和主要助理律师”,号称其业务跨及纽约、巴黎和布宜诺斯艾利斯。6当律师事务所的规模逐渐壮大的时候,便面临如何去组织运作的问题。他们采用的对策通常被称为“凯威制”(Cravath system),它是由一间华尔街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保罗·凯威创设,并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在他的事务所里推行。在凯威之前,律师事务所几乎毫无组织性,每位合伙人都是独立执业,通过助理或者法律系学生无偿劳务来协助执业。凯威让这个系统变得稳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被分成两个阶层,合伙人和助理律师。助理律师通常是从法律系的应届毕业生中选择,他们依赖薪酬工作。凯威只雇用那些他认为最优秀的人。他认为,在哈佛法学院平均成绩低于B的学生,“要么是其心智不适合走法律这一行,要么就是缺乏决心和野心”。那些怀有极大的决心和野心的人,才能够符合凯威的标准。律所的律师就像教授和军官一样,采取的是“或者升迁或者出局”的体制。他们若无法在一段时间(按照惯例,5年或6年)后成为合伙人,便必须走人,不得不去其他地方另谋发迹的出路。”这套制度逐渐流行并成为典范。毫无疑问它适应了发展中的律师事务所的需求。它从纽约开始扩散出去。例如,在1906年成立于密尔沃基的米勒、麦克和费尔柴尔德律师事务所(Miller,Mack,amd31 Fairchild),几乎刚成立就立即开始仿用凯威制,并且“招募法学院中的依位者成为助理律师”。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詹姆斯-B.布莱克(James B.Blake),是最先被招募的人中的一员;他在1907以助理律师的身份加入该律师事务所,并于1915年路身成为合伙人。引自 第二章 20世纪前期的法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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