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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民主与法律的故事(书摘) 在允许自由或者平等受到侵害之前,要求进行广泛的民主讨论,并且得到立法的明确许可。 仅由行政部门进行纯内部的审议不足以保障人们免受压迫和权力滥用之苦。 宪法的核心目标是为了一个运转良好的民主秩序创造前提,在这个民主秩序中,公民能够真正实现自我管理(self-government)。 我认为,一部宪法应当能够促进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意思是,将政治的可信度(political accountability)跟高度的反思(high degree of reflectiveness)以及说理的一般承诺(general commitment of reason-giving)结合起来。我的主要目的是要将宪政事业跟协商民主概念联系起来,而不是对该概念本身进行阐述。 相信协商民主的人认为,一个民主政府是建立在说理和辩论的基础上,而不仅仅是建立在投票和权力的基础上。民主来自于其内部道德——民主的内部道德。这种内部道德要求对许多个人权利提供宪法保护。 值得强调的是,协商民主人士拒绝接受政府应当在全民公决基础上运行的观点。他们寻求的是一些能够创造真正共和而非直接民主的宪政结构。他们希望创设制度,确保人们了解许多主体和观点,包括他们拒绝接受的观点以及他们已经表示没有多少兴趣的主题。 自我管理的公民认为,现有的偏好和信仰并非天生或者“神授”,因而也不是无法改变的。在私有和公共领域中,有关协商的一个核心观点就是确定偏好和信仰,并且通过对他们进行说理辩论,从而不断地改变它们。基于相同的原因,协商民主人士对形成偏好(尤其是小孩偏好)的社会行为表示怀疑,认为这种社会行为灌输的是有害于自由和平等的公民身份的思想。而民主宪法创造的这种结构则能促进偏好形成过程中的自由,而不仅仅是实现人们偶然形成的任何偏好。 在尊重自由的任何民主社会中,协商过程都面临一个共同的问题,即普遍存在且持续不断的不同意见(disagreement)。宪政制度的一个核心目标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一部分是将不同意见转换成创造力,一部分是在不可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时使其成为没有必要。 群体两极分化(group polarization)是指持相同观点的人群彼此朝着越来越极端方向发展。这个问题在异质或者多元化社会中尤其容易,特别是如果群体的成员具有明确的道德、宗教或政治信仰的话,那么他们很可能只在彼此之间沟通。道德、宗教以及种族冲突通常是群体两级分化的产物。 未完全理论化协议(incompletely theorized agreement),是指尽管彼此对根本性问题存在分歧或者不确定性,但对具体行为或者后果却达成一致意见。 民主宪法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要解决长期存在的意见不一致的问题。 在协商民主社会中,宪法的主要目标之一不是要保护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而是要保护协商民主的内在道德(internal morality)。 跟那些相信政府只要以种族和性别为区别对待人便违背了平等原则的人不同,我认为最好将民主宪法理解为反映某种反等级制度原则(anticaste principle),也就是说,政府有时确实可能根据种族和性别区别对待,但也意味着政府致力于平等的核心义务是要消除当代社会中的等级制度特征。 引自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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