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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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实质,在于节制公权,保障民权,而不是与政治一分为二。正如一位法学家所说:“评价法治的标准从来不是完美,不是没有阴影和错误,远离卑下和怯懦、消灭权谋和猥琐,而是就整体而言,在特定历史时空中,它是否合乎情理地没有更好的替代。任何法治都不可能是一块玲珑剔透、洁白无瑕的羊脂玉雕,而可能如同龙门石窟的卢舍那佛,尽管水迹、霉斑、风蚀,甚或有残缺,但在它面前,仍令人肃然起敬。” 引自 译者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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