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5页 第七章 论公众舆论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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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尔斯(C.W.Mills)在比较“公众”与“大众”之后,为公众舆论的定义提供了经验标准: 在公众当中,(1)事实上有许多人在表达意见和接受意见。(2)公众交往 有严密的组织,其结果是公众所表达的任何一种意见能立即得到有效的回应。(3)由这种讨论所形成的意见在有效的行动中,甚至是在反对(如果必要的话)主导性的权威体制中,随时可以找到一条发泄途径。(4)权威机构并不对公众进行渗透,因此公众在其行动之中或多或少是自主的。 相反,当意见陷入“大众”交往之中时,意见就不再是公众舆论了: 在大众当中,(1)表达意见的人比接受意见的人要少得多;因为公从群体成了受大众传播影响的个人的抽象集合。(2)主要的交往有了严密的组织,其结果是个人很难或者不可能马上或者有效地回应。(3)运转中的意见能否实现,掌握在那些组织并且控制这一运转渠道的权威人士手中。(4)大众无法从机构中获得自主性;相反,权威机构的代理人渗透到大众当中,从而削减了大众通过讨论形成意见时任何自主性。 相对而言,社会福利国家大众民主前提下的公众交往能否建立,仅仅取决于准公众舆论的封闭性循环与迄今为止非公众舆论的非正式领域之间是否以组织内部公共领域的批判的公共性为中介。 引自 第七章 论公众舆论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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