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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过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关于南京大屠杀死难人数认定 远东国际法庭的判决书上写道:“在日军占领最初的六个星期内,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达二十万人以上。这种估计并不夸张,这由掩埋队及其它团体所埋尸体达十五万五千人的事实就可以证明了。”(精确地说来,由红 卍字会掩埋的是四万三千零七十一人,由崇善堂收埋的是十一万二千二百六十六人,这些数字是由这两个团休的负责人各自根据该团体当时的记录和档案向远东法庭郑重提出的。) 远东国际法庭这个估计无疑地又是慎重、保守的。但是,注意到日军灭迹伎俩的狡黠和多样化,法庭判决书中遂又郑重声明:“这个数字还没有将被日军所烧毁了的尸体,以及投入到长江或以其它方法处分的人们计算在内。”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在我们前面所举的三个事例之中,便有六万五千多具尸体被消灭了。(计在汉中门外被枪毙的被俘军警三千余人的尸体均被焚化;在中山码头被射杀死的平民五万七千四百余人的尸体亦均被焚化;在下关草鞋峡被密集扫射杀死的平民五万七千四百余人的尸体亦均被焚化。)其它无迹可寻,或发现稍迟、来不及向法庭提出证据的,亦必不在少数。说这一类被害者必在十万人以上,是非常保守的。中国方面常说被灭迹的牺牲者达十九万人,也决非故意夸大。(在对谷寿夫案的判决书便有这样的认定。) 此外,还须注意的是:远东国际法庭认定被杀者为“二十万人以上”不但未包括尸体被日军消灭了的大量被害者在内,而且这个数字仅仅是“在日军占领后六个星期内”的被杀者的数字。这六个星期虽是日军的杀人高潮,但是在这六个星期以后,他们的杀人勾当并没有完全停止,只是大规模的、不分青红皂白的屠杀减少了,而个别的、零星的或小规模的屠杀却仍在经常地进行着,这一类的被屠杀的数字并没有被包括在远东法庭所认定的那个数字之内。 把以上所举的种种因素考虑在内,我们可以很肯定地估计:在日军占领时期,我南京无辜同胞被杀害的人数必定是在三十万至四十万之间,即三十五万左右。这个估计决非主观臆测,而是符合客观实际的,虽然谁也没有过也不可能有绝对精确的计算。同时,可以说,我们的这个估计同远东国际法庭的估计是丝毫没有矛盾或抵触之处的。引自第313页
关于南京大屠杀死难人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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