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論
Travis1997 (/人◕ ‿‿ ◕人\)
读过 越南阮氏王朝社会经济史
- 章节名:推論
頁17—19:
《大越史記全書》指出1490年全國有7950個村莊,同時規定了村社劃分的標準:某社備500戶,而其餘戶又得100戶以上,將成一小社。應投告類奏。拆為別社,以增廣版圖。 … 我們能否將這不斷增長的村數與人口增長聯繫起來呢?起初我認為這不可能,因為我們無法知道500戶的大村有多少,也不知道100戶甚至60戶的小村有多少。此後我在《大越史記全書》1419年條目中發現如下資料:「大率每110戶為一里。每年里長一人。甲首十人應役。周而復始。」 … 要從村數算出一個神袐數字,由於以下原因我選用了「里」(代表110戶)。里制雖然是明朝統治期間的規定,但是如上所引《大越史記全書》關於1490年村莊大小的敘述,表明每村平均110戶,是個合情合理的推測。其次是高羅1931年發現的:他所引出的6639個村莊裡,一般有500至2100名居民。雖然這些村莊平均居民數為910人,但由於這是19世紀末期人口增長的結果,這數字仍能反映出早期村莊規模的痕跡。 引自 推論 在這段論證中,《大越史記全書》1419年條目起着證明早期村莊規模人數為110人的作用,「里」和「村」是同義詞。不過這段考證是很有問題的。首先引《大越史記全書》1419年條目的整段記載:
明李彬奏請户部頒給交趾户帖,州縣修定賦役黄冊,里長、甲首周年圖樣。大率每一百一十户爲一里,每年里長一人,甲首十人,應役周而復始。當里甲者,鞭箠不勝其苦。(孫曉編:標點校勘本 大越史記全書,頁459-460) 引自 推論 里甲制的實行絕非基於對越南自然村莊或村社規模的觀察,而是自明太祖始放諸治下全境的規定。應該強調,里甲制在很大程度上是明太祖創制,不但在中國前無古人,在越南更是前所未有。引《明太祖實錄》(轉引自劉志偉《在國家與社會之間》2010版頁32):
以一百一十戶為里,一里之中,推丁糧多者十人為之長,餘百戶為一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十人,管攝一里之事…每里編為一冊,冊之首總為一圖。 引自 推論 因此不可把《大越史記全書》1419年條目作推斷越南自然村莊人口的論據。在引用不同類型的史料時,作者並沒有分清楚「(自然)村莊」、作為越南地區制度單位的「村社」和作為屬明時期地區制度單位的「里」,而這是非常危險的。順便一提,在中國語境「村莊」和「村社」相同,越南的「村社」則包括自然的「村社」和作為制度的「村社」。最後引用劉志偉《在國家與社會之間》以討論中國里甲組織和(自然)村社的關係:
從一開始,里甲組織就不必與既有的村落社區組織重合,里甲系統與村社組織有某種制度性的結構分離。(頁55) 引自 推論 越南也許同樣存在這種結構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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