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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对康德道德学基础的批判
第1章 序言
康德对道德科学的伟大贡献是,他清除了这门科学中的一切幸福论。对古人来说,伦理学是关于幸福论的学说;对现代人来说,它的绝大部分一直是一种救世学说。前者想要证明德行与幸福是等同的;但这就好像有两个图形,不管怎样摆放,彼此永远不能重合。后者则曾设法把两者连结起来,不是用同一律,而是用因果律,从而使幸福成为德行的结果;但要做到这一点,他们不得不求助于诡辩,不然就假定一个任何感官都不能感觉到的世界的存在。
康德认为,道德学原则似乎是根本不依经验及其教训为转移的某种东西;它是先验的,或形而上的。他承认,人类行为具有超越经验的一切可能性的重要意义,所以实际上是引向他称之为悟知的世界,纯智所思的世界,自在之物的世界。
第2章 论康德道德学的命令
康德的第一个错误步骤在于他对道德学本身的概念。
康德未作任何事前研究,立即在前言中假设,纯粹道德的法则存在;而且自此以后这一假定一直保持不变,形成他的整个体系的真正基础。然而,我们宁愿首先考察由“法则”这词所指谓的概念……大自然的作用,部分由先天而知,部分由经验学得,而且恒常不变,我们称为自然的法则。这些自然法则中只有极少部分能先天地认知……只要人类属于自然,也还存在一种关于人类意志的法则;并且这一法则是绝对可证明的,不容有例外,是不可违反,像山一样不可动摇的,它不像定言命令那样,本来意指一种似-必然性,反而意味着一种完全的与绝对的必然性……道德法则,除人类规则、国家法令或宗教教条以外,被设想为不用证明即存在,这是错误的。所以,康德认为这样的法则是理所当然的,便犯了以假定为根据的错误,尤为冒失的是,他立刻又补充说,一项道德法则应该意含“绝对的必然性”。但是“绝对的必然性”的特性表现在任何地方都是不可避免地产生一连串后果……
这样被无条件地拿来使用的这一个概念,完全和法则、戒律、责任等类似概念一样,其来源在神学道德学,而且只要它未能提供从人的本性或从客观世界得出的充分可信凭据,它将一直是哲学道德学的局外之物。……人类行为道德意义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意义,换句话说,这种意义超越这个现象世界的实存而达到永恒,这固然是事实;但同样这也是真的,即使用命令与服从、法则与义务等措词对这个事实的陈述,根本不是它的本质部分。进一步说,这些概念脱离它们的渊源、神学的假设,便在现实中失去一切意义,而企图用与康德关于绝对的责任和无条件的义务的谈论,以代替前者的尝试,是用空话满足读者,不,更有甚者,是让他消化一个形容词与其形容物结合的矛盾。
一切责任和观念与意义,纯粹、完全来自于它对威胁性惩罚和允诺的奖赏的关系……(洛克)
一个命令的声音,不论它发自内部或来自外部,只可能被想象为一种威胁或指望。因此服从这种视情况不同而产生的聪明或愚蠢的命令,总还是受自私自利驱动的,所以道德上并无价值。
这种关于一个无条件的责任概念,是康德道德学的根基,其不可思议与谬误,以后在这体系本身,即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出现:像有机体内某种毒质,不可能永远隐藏不露一样,可是在背后却设定不只一个条件;它设定一位授奖者,一种报偿,以及受奖者个人的不朽。
叔本华认为康德所谓德行与幸福合一的最高善,本质上还是幸福论
叔本华先“揭穿”了康德所谓“无条件的绝对的责任“依然是有条件的责任,第二步又说“有条件的责任不能是任何伦理学的第一原则,因为凡是出于考虑奖惩的行为,必定是一种利己主义的交易,这种交易本身根本没有任何真正道德价值”。
这种对义务以及对一般责任的观点,无可否认地纯系来自神学的道德观念,主要来自十诫,所以它本质上、是牢固地建立在人之依存于另一个意志的假设之上,这一意志向他发布命令,宣布奖励或惩罚。
康德…是从神学道德学中借来这个道德学的命令形式。
康德的操作步骤抽象地加以描述是这样:他使那应该是他的第一原则或假定的东西(即神学)成为结论,而把那应该推演为杰伦的东西(即定言命令)当作他的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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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论康德道德学的基础 P151 他认为,为了给道德学奠基,这两部分中的后者(经验部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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