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传统的部门法学是根据研究对象而划分的,一般而言,有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就会有相对应的部门法学。而部门法独立的标准,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独立的调整对象。在思维方式上,人们首先对法律的调整对象分门别类,并根据调整对象的特点划分部门法,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刑法调整犯罪和刑关系等。在此基础上人们确信:任何社会关系从辺辑上都可以归入上述调整对象的分类体系。如果一种社会关系不能被归入民法或商法调整,那么它也许可以被归人经济法调整;如果它不能归入经济法调整,那么它也许可以被归入行政法调整。总而言之,一般不会出现法律不能调整的社会关系。不看出,这种方式是对古代諸法合体的反动,它不仗满足了工业化时代社会关系分化的现实需要,而且还使法律在不同的领域里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因此,在法律史上这是一次巨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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