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世纪文艺复兴》试读:博洛尼亚法学院的诸位教师

博洛尼亚的注释学者通常都是教师,要研究他们的著作,就必须牢记这一点。首先,虽然他们的教学是以整部《民法大全》为基础,但在讲授次序和内容分类上则与古典或现代时期大相径庭。可能是由于《学说汇纂》较早就逐步为人们接受,因此中世纪的法律学习不以《法学阶梯》这本初级法律教科书为起点,而以《学说汇纂》为开端。该书分为三卷:《旧法编》(Old Digest)(books i-xxiv, 2)、《基本法》(Digestum Infortiatum, xxiv, 3- xxxviii)和《新法编》(New Digest)(xxxix-l)。《法典》的前9卷被归整为第四卷,而《法典》的后面3卷即记载罗马帝国后期公法的部分,内容相对次要,因此同《新律》和《法学阶梯》合成第五卷,称作《小卷》(Volumen Parvum)。课程讲述依循如下顺序:《旧法编》和《法典》被安排在"常规" (ordinary)课程或晨课上讲授,其余内容则被安排到下午的"辅修"(extraordinary)课上讲授。迄今为止,除了13世纪初雨果利努斯的授课记载外,我们现在还没有发现任何其它具体介绍博洛尼亚注释学者讲课的文献资料;他们授课时有提问、讨论和些许轻松的幽默,但授课方法是传统的;我们可以确信,奥多弗雷德斯在1250年更为详细描述的授课方式在他们当中具有代表性: 就教学方法而言,无论是古代还是现在的教师,特别是我的导师,也包括我自己在内,一般都遵循以下教学步骤:首先,在讲授正文前,我会对文中标题一一概述;其次,我将尽可能清晰、明确地阐述(标题中包含的)每一个法律条文的涵义;接着,带着纠正文中错误的观念阅读文献;然后,简要重复相关的法律内容;最后,我将利用神明赐予的力量尽一切可能解决文献中存在的明显矛盾,并补充介绍(从文中提炼出的)通常被称为'简短法规'的一般性法律原则,同时指出法律条文间存在的区别,或是提出由这些法律所产生的一些疑难但有益的问题及其解决方式。对于那些著名的或难以理解的法律条文,如果我认为有必要给予重复讲授,那么会留在晚课上再次进行讲解。此外,如果你们愿意的话,每年我会至少安排两次讨论课程,一次是在圣诞节前,一次是在复活节前。 我总是首先讲授《旧法编》,授课时间大约从米迦勒节(Michaelmas)后的第8天(10月6日)开始,凭借上帝的保佑,到次年8月中旬全部完成该课程的教学,包括所有常规课程和辅修课程。《法典》的讲授大约从米迦勒节后的第三周开始,凭借上帝的保佑,大约次年8月1日可完成该著作的全部教学,包括所有常规课程和辅修课程。和此前并不讲解辅修部分的教师不同,我会按照这里曾经形成的惯例,毫无遗漏地向学生们讲解有关法律著作的全部内容,[204]以便使所有学生,包括那些资质较差和新来的学生都能从中受益。因为,资质较差的学生可以得益于案例和法律文本的讲解,而更为优秀的学生则会因此变得更加善于分析细致的法律问题和矛盾的法律观点。此外,我还会向学生朗读全部注释内容,这一做法此前并不多见。 然后,我会针对怎样选择导师和研究法律等问题给学生提出一些带有普遍性的建议,接着再对《学说汇纂》进行综合性的评述。最后,我通过以下发言来结束课程: 各位同学,你们班上的每一个人都知道,现在我们已经完成这本书的学习,为此,我们要感谢上帝、感谢圣母玛丽亚,感谢所有圣徒。这个城市有一个古老的习俗:每当人们完成一本书的学习,都应为圣灵吟唱弥撒曲。这是一个很好的传统,我们应当遵守。同时,根据惯例,老师完成一本书的教学后就要谈谈今后的打算,所以,我也会说说我的打算。我的话不多,就是希望明年能够像以往一样依法上好规定的常规课程,不过,我不再开设辅修课程,因为学生不是一个良好守信的支付群体,希望学习知识可又不愿支付报酬,就像常说的:人人都想获得知识,就是无人愿意付钱。离别之际,我没有更多的话要说了,愿上帝保佑你们,愿你们关爱他人。 博洛尼亚注释学者们的工作不仅构成了12世纪知识文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据着其中十分重要的地位,而且在欧洲的整个知识发展史上也占有一席之地。一方面,这些注释学者立足于掌握整部《民法大全》,清晰阐释文本和界定其中文字的含义,这为后人的研读扫除了障碍;另一方面,[205]他们开创了辩证分析的先河,这种方法尤其适用于文献材料极为匮乏的逻辑分析时代。如果说这些注释学者还欠缺现代学者所具有的历史学和语言学知识,那也不是他们的错。在那个时代,他们已经竭尽所能了。正如当前的法律中总包含有大量经院式的特征,他们为那个经院哲学时代留下了许多可供他人使用的大量注释作品。即便在最坏的情况下,他们采用的研究方法也只会产生文字注释而非虚构的寓言。这种方法的不足之处是,注释过细且内容乏味。培根勋爵认为,这些注释学者所构建的知识体系"针线活般精美,让人羡慕,但是空洞无用" 。不过,这种缺点在像法律这样的具体学科中、在任何学科发展的早期阶段、在12世纪的注释法学派时代都相应要比在形而上学中、比在所有学科发展的后期阶段、比在"后注释法学派"时代更为少见。另一方面,即便罗马法后来未能及时调整而难以适应当时的历史条件,但早在伊尔内留斯时期,它就从不缺乏实用的法律技巧和对法律的现实理解,因为罗马法不仅具有逻辑性,而且还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正是12世纪注释法学家们思想中的这种法律技巧和应用法律的纯熟技能一直深得现代法学家敬佩。拉什达尔(Rashdall)对此有如下总结: 从许多方面来看,博洛尼亚法律学校的工作代表了中世纪欧洲知识领域中最杰出的成就。实际上,中世纪知识界对研究和发展已有的法律体系具有某种天然的偏好。虽然当时的人们对以往的法律知识和物质世界的了解有限,但这并未严重阻碍他们掌握法学,因为它本身涉及的仅仅是商业往来和日常生活事务。尽管法学家们大可以将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视为原始的法律文献,但是他们仍然视之为权威,就如同神学家将天主教法规和教皇著述、哲学家将亚里士多德的著作奉为权威一样。他们仅需要对这部著作加以理解、解释、发展和应用。正是使人们迷失于神学、哲学特别是自然科学等领域而无法有效施展巨大才华的那些倾向,为解释被奉为权威的法律典籍指明了正确的方向。对成文法(littera scripta)近乎迷信的尊崇;依据某一原则推导出其最终的逻辑结果以及竭力将这一原则和另一看似与它矛盾的原则进行协调的强烈倾向;对法律加以分类、解释和细致区分的热忱;以及敏锐的天赋--所有这些如果再加上良好的判断能力和一般性的知识储备,至少构成了一个杰出法学家所应具备的某些特征。此外,一些在其它知识体系中未必有用的实践训练也能形成为一门优秀的法律教育课程。例如,不断的辩论练习能够培养学生提出证据和辩驳证据的敏锐头脑以及熟练应用所学知识的能力,虽然相比之下这类训练对于历史或物理专业的学生来说没有多少实际用处,但对于那些立志成为律师乃至法官的学生来说却是必不可少的。虽然它会使学生漠视那些对于神学或哲学至关重要的事情的真相,但却能培养律师所必备的一种才能,即通过充分的证据来支持于己不利的案子,并为于己有利的案子尽可能提供最好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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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世纪文艺复兴

十二世纪文艺复兴
作者: [美] 查尔斯·霍默·哈斯金斯
原作名: The Renaissance of the twelfth century
isbn: 7542626671
书名: 十二世纪文艺复兴
页数: 383页
译者: 张澜, 刘疆
定价: 42.00元
出版社: 上海三联书店
出版年: 2008年3月
装帧: 平装16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