跛足的正义不能不要
这篇书评可能有关键情节透露
选冯象的《木腿正义》来读完全是歪打误撞的结果。之前读他在《万象》上关于宗教的文章,惊叹竟能把耶和华的事写出八卦的意味。后来朋友拿着他翻译的《圣经》赞不决口。于是在三联看到他的这本增订本就毫不犹豫地买下来,谁知内容关于法律和文学。
因为不是法律专业,读上编关于法律的16篇有些困难。但细细读下来,竟发现法的文化妙趣和理论渊源远非归为“律”的条文和解释所能诠释。文章讲法,很多问题涉及我所关心的言论自由,新闻侵权等问题,下面就其中几篇谈一下,算是读后感。
第一篇当然是序,这也是整本书最艰涩的文章。讲《法律与文学》,作者从美国一个激进的法理学派“法律与文学”讲起,提出其核心问题是文学中的法律和作为文学的法律。文学中的法律指文学作品中的法律故事,这些故事对法律工作者的帮助并不亚于法律本身。甚至说一个不读经典的法官会成为法律匠。而作为文学的法律指法之依靠文本体现和解释的特点。所以“法律文本说的是故事,而不是科学真理。”
作者在解释“法律和文学”理论后,提出这些论点面临的困境是:资本主义法治的意识形态。这样的意识形态“无法公开认可文学的教化之功而要求读者拒绝或接受教化”。因此,文学相对法是边缘化的,要依靠法律才能存在,传播和产生影响。意见的自由市场需要拥有权利的大众传媒管理操纵。换成通俗的话说就是没有法就没有言论自由。这也正是大家认为新闻法或称传播法所迫切需求的原因。但作者的思路并不只限于此,他提出文学——广义的文学,特别是广播电视,网络这类和消费文化密切相关的大众传播对法的教化。辛普森案等媒体法律事件中可以看到“法治的胜利不过是胜利了的电视屏幕化法治的重播。”
如此论述,对还局限在法律应该保护言论自由,或新闻妨碍司法公正的浅层次讨论应该大有启发。而且也对想将法治变为意识形态的人敲了警钟。看似这样的讨论于中国还有些为时尚早,在很多人不“习惯”法律的情况下,呼唤法治,加强立法是理所应当之事。但既然法治的西方有人开始反思,我们也不应该充耳不闻。至少,这样的探讨让我对新闻法老师那句“不是有了新闻法就没问题”提供了又一思维方向。
不知巧合还是作者有意安排,在法律部分上编的最末一篇《临盆的是大山,产下的却是耗子——答汪庆华》中,作者以问答的形式再次对涉及言论自由的宪政建设和条文法展开讨论。汪庆华首先提出名誉权官司越来越多,以“陈永贵亲属诉吴思案”肯定了冯象对这个官司的分析,即被告的败诉是因为无法援引宪法上言论自由的规定来作抗辩。在网上查了吴思案,经过大致是:吴思的书《陈永贵——毛泽东的农民》中提到曾任国务院副总理的农民陈永贵年轻时参加过日伪组织,这本书在《北京青年报》连载。陈永贵的家属陈明亮起诉吴思和《北京青年报》侵害陈永贵名誉权。最后吴思和报纸败诉。
文章对比美国有转折点意义的萨利文案,提出“公众人物”这一概念引入中国民法的核心问题在于“言论,特别是批评言论的政治地位和宪法待遇,批评者和被批评对象双方的政治责任的重建”。作者提到“政治责任”,这似乎也是本案的一个关键词。陈永贵作为党在一个历史时期的代表人物,显而易见是公众人物,但其政治敏感性对判决结果的影响却是讨论此案时不可回避的问题。其实是否“公众人物”甚至都不在讨论范围之内。学界的对吴思的声援也只能限于吴思做学问的方法是严谨的,类似于新闻界常常用以抗辩的理由——新闻操作是规范的。
这就让我想到中国将“公众人物”引入判决书的第一案,足球明星范志毅诉名誉权案,因为范无法证明自己的名誉权收到损害,同时被认定为公众人物,因此败诉。反观吴案,也就不难得出作者所说:“法律是政治的晚礼服”这一说法了。于是想到一些学者经常提的“让政治的归政治,法律的归法律”。在冯象看来应该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吧。
吴思案的另一个特点是原名誉权受损的人已经去世了,汪庆华引用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死者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他同时置疑了近亲属的这一权利。在他看来如此权利其实是家族权利。这种家族权利体现了中国人固有的祖先崇拜观念。冯象赞成汪的看法,同时加以延伸提出中国的这些传统决定了立法要照搬外国法律是不可能的。“人家没有这个传统。抄来也是具文,执行不了;一执行就打架,反而助长了私力救济。”
换个角度想,如果法律条文没有成为具文。吴思胜诉,而其原因是死人没有名誉权。那对家族名誉极其看重的中国人是否觉得获得了公正?这不禁又让我想到台湾的一个案子死人名誉侵权案,上世纪70年代,台湾有一个刊物发表了一篇文章,说著名的作家韩愈是死于花柳病。接着,法院就受理了一个起诉,一个姓韩的先生做原告,说是侵犯了我得爷爷的爷爷的爷爷的爷爷的爷爷……的名誉权,这就是著名的“诽韩案”,结果法院判决侵权成立。由此而知立法保护媒体权利之具体和繁复,考虑的问题远非法理和法律条文所能囊括。也远非一个部门法的颁布就可解决的。法律有时处境尴尬。对于法律的尴尬,冯象在书中还有探讨,觉得比较有意思的是《秋菊的诱惑和织女星的文明》这篇文章。
电影《秋菊打官司》讲了一个讲死理的农村女人秋菊因为村长踢了她男人那里一脚,进城去告状,一次次,一级级地告。但村民不理解她,认为她一心讨“说法”有些过分,她也不理解她的这个说法怎么就这么难讨。最后秋菊难产,村长救了她们母子,但却被带警察带走了。害得秋菊输了理。
作者由此引述学者苏立的话提问:国家制度,实施法律为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为什么反倒让秋菊输了理?以这样的法律为基础的现代的法治,能否在中国农村运行?其代价又是什么?问题很尖锐,不是用一句要在农村实施普法教育就能解决的。最近帮老师翻译的一本书里也提到,对权利的诉求并不是人们生而有之的,而是在具体案件中获益而慢慢培养起来的。久而久之,这些权利获得了“作为传统”而拥有的力量。但在秋菊案中,没有人觉得获利,秋菊甚至自觉理亏。她要的说法不是法律给她的那个。这么一来,又如何培养她或者村民的权利意识。
这就回到了作者之后讨论的问题上,我们力图学习或者移植的西方法治究竟对谁或对什么服务?作者认为显然不是秋菊,秋菊是被改造的对象。法治是要秋菊们相信法律能给予她们公正。但到具体的法律上“不一定非要解决实际问题,与传统价值和风俗习惯和谐,达到逻辑上的统一。”有些时候,因为形式上的、技术上的差错(例如取证的一些细节问题),就会牺牲掉合情合理的权利主张。
作者题目中还提到“织女星的命运”,这又是另一部片。看似与法律无关,但主人公的经历很好说明了秋菊的困境。美国一名女性宇航员在一次太空旅行中到了织女座系的一个星球看到了自己已逝的父亲。回来后却被告知那次旅行是一次事故,她的航行仓没有离开地球而是掉进了大海。她和指挥中心的联络只断了4秒钟。她的录音机里是18个小时的噪音。
最后,作者的总结很发人深省。“秋菊的那一次‘事故’,在法治的记录里,大概也就是几页纸的‘噪音’吧。”所幸,作者的讨论让我这个想成为法治教育成功范例的“秋菊”,对法治本身有了更多的思考。
也许正如本书题目的出处,“木腿正义”总是偶然的。被冒名顶替的丈夫如果不是有人证明他在战争中受伤,用了义肢(冒名顶替者身体健全)恐怕再也难夺回属于自己的东西了。法律一心想要避免的偶然性总会时不时撞一下它的腰。
书中还讨论了很多法律问题,包括广告法,法学的兵家传统,香港的知识产权等等。同时这本增订本所用的插图可谓精妙。仅举一例:在木腿案结尾,作者选用了名为《正义的太阳》的素描画,骑在狮子身上,手持宝剑和天平,光环笼罩的神人一副威严神情,下边的话却是雅典战神山上发老的经典名言:“本庭不懂此案,过一百年再审。”对木腿案的讽喻意味不言自明。
最后列出几条,也是我觉得本书最有趣的文献,讲美国历史上一些过时的地方法律:
缅因州:警察不得逮捕死人。
俄亥俄州牛津市:女子不得在男子画像前更衣。
伊利诺伊州奥布朗市:结婚当天打猎或钓鱼时禁止性交。
田纳西州孟菲斯市:禁止青蛙在夜晚十点以后鸣叫。
很难想象如果有一天我们的法律“健全”到如此地步会是怎样一种可怕境地。我不是专家,不能评说作者的观点正确与否,但却觉得可以套用一句滥俗的话来总结全书——法律不是万能的,没有法律却是万万不能的。本书的中文译名将Wooden-legged Justice(正义跛足)改为《木腿正义》不知能否理解为冯象对“没有法律却是万万不能”的一种认同。
因为不是法律专业,读上编关于法律的16篇有些困难。但细细读下来,竟发现法的文化妙趣和理论渊源远非归为“律”的条文和解释所能诠释。文章讲法,很多问题涉及我所关心的言论自由,新闻侵权等问题,下面就其中几篇谈一下,算是读后感。
第一篇当然是序,这也是整本书最艰涩的文章。讲《法律与文学》,作者从美国一个激进的法理学派“法律与文学”讲起,提出其核心问题是文学中的法律和作为文学的法律。文学中的法律指文学作品中的法律故事,这些故事对法律工作者的帮助并不亚于法律本身。甚至说一个不读经典的法官会成为法律匠。而作为文学的法律指法之依靠文本体现和解释的特点。所以“法律文本说的是故事,而不是科学真理。”
作者在解释“法律和文学”理论后,提出这些论点面临的困境是:资本主义法治的意识形态。这样的意识形态“无法公开认可文学的教化之功而要求读者拒绝或接受教化”。因此,文学相对法是边缘化的,要依靠法律才能存在,传播和产生影响。意见的自由市场需要拥有权利的大众传媒管理操纵。换成通俗的话说就是没有法就没有言论自由。这也正是大家认为新闻法或称传播法所迫切需求的原因。但作者的思路并不只限于此,他提出文学——广义的文学,特别是广播电视,网络这类和消费文化密切相关的大众传播对法的教化。辛普森案等媒体法律事件中可以看到“法治的胜利不过是胜利了的电视屏幕化法治的重播。”
如此论述,对还局限在法律应该保护言论自由,或新闻妨碍司法公正的浅层次讨论应该大有启发。而且也对想将法治变为意识形态的人敲了警钟。看似这样的讨论于中国还有些为时尚早,在很多人不“习惯”法律的情况下,呼唤法治,加强立法是理所应当之事。但既然法治的西方有人开始反思,我们也不应该充耳不闻。至少,这样的探讨让我对新闻法老师那句“不是有了新闻法就没问题”提供了又一思维方向。
不知巧合还是作者有意安排,在法律部分上编的最末一篇《临盆的是大山,产下的却是耗子——答汪庆华》中,作者以问答的形式再次对涉及言论自由的宪政建设和条文法展开讨论。汪庆华首先提出名誉权官司越来越多,以“陈永贵亲属诉吴思案”肯定了冯象对这个官司的分析,即被告的败诉是因为无法援引宪法上言论自由的规定来作抗辩。在网上查了吴思案,经过大致是:吴思的书《陈永贵——毛泽东的农民》中提到曾任国务院副总理的农民陈永贵年轻时参加过日伪组织,这本书在《北京青年报》连载。陈永贵的家属陈明亮起诉吴思和《北京青年报》侵害陈永贵名誉权。最后吴思和报纸败诉。
文章对比美国有转折点意义的萨利文案,提出“公众人物”这一概念引入中国民法的核心问题在于“言论,特别是批评言论的政治地位和宪法待遇,批评者和被批评对象双方的政治责任的重建”。作者提到“政治责任”,这似乎也是本案的一个关键词。陈永贵作为党在一个历史时期的代表人物,显而易见是公众人物,但其政治敏感性对判决结果的影响却是讨论此案时不可回避的问题。其实是否“公众人物”甚至都不在讨论范围之内。学界的对吴思的声援也只能限于吴思做学问的方法是严谨的,类似于新闻界常常用以抗辩的理由——新闻操作是规范的。
这就让我想到中国将“公众人物”引入判决书的第一案,足球明星范志毅诉名誉权案,因为范无法证明自己的名誉权收到损害,同时被认定为公众人物,因此败诉。反观吴案,也就不难得出作者所说:“法律是政治的晚礼服”这一说法了。于是想到一些学者经常提的“让政治的归政治,法律的归法律”。在冯象看来应该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吧。
吴思案的另一个特点是原名誉权受损的人已经去世了,汪庆华引用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死者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他同时置疑了近亲属的这一权利。在他看来如此权利其实是家族权利。这种家族权利体现了中国人固有的祖先崇拜观念。冯象赞成汪的看法,同时加以延伸提出中国的这些传统决定了立法要照搬外国法律是不可能的。“人家没有这个传统。抄来也是具文,执行不了;一执行就打架,反而助长了私力救济。”
换个角度想,如果法律条文没有成为具文。吴思胜诉,而其原因是死人没有名誉权。那对家族名誉极其看重的中国人是否觉得获得了公正?这不禁又让我想到台湾的一个案子死人名誉侵权案,上世纪70年代,台湾有一个刊物发表了一篇文章,说著名的作家韩愈是死于花柳病。接着,法院就受理了一个起诉,一个姓韩的先生做原告,说是侵犯了我得爷爷的爷爷的爷爷的爷爷的爷爷……的名誉权,这就是著名的“诽韩案”,结果法院判决侵权成立。由此而知立法保护媒体权利之具体和繁复,考虑的问题远非法理和法律条文所能囊括。也远非一个部门法的颁布就可解决的。法律有时处境尴尬。对于法律的尴尬,冯象在书中还有探讨,觉得比较有意思的是《秋菊的诱惑和织女星的文明》这篇文章。
电影《秋菊打官司》讲了一个讲死理的农村女人秋菊因为村长踢了她男人那里一脚,进城去告状,一次次,一级级地告。但村民不理解她,认为她一心讨“说法”有些过分,她也不理解她的这个说法怎么就这么难讨。最后秋菊难产,村长救了她们母子,但却被带警察带走了。害得秋菊输了理。
作者由此引述学者苏立的话提问:国家制度,实施法律为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为什么反倒让秋菊输了理?以这样的法律为基础的现代的法治,能否在中国农村运行?其代价又是什么?问题很尖锐,不是用一句要在农村实施普法教育就能解决的。最近帮老师翻译的一本书里也提到,对权利的诉求并不是人们生而有之的,而是在具体案件中获益而慢慢培养起来的。久而久之,这些权利获得了“作为传统”而拥有的力量。但在秋菊案中,没有人觉得获利,秋菊甚至自觉理亏。她要的说法不是法律给她的那个。这么一来,又如何培养她或者村民的权利意识。
这就回到了作者之后讨论的问题上,我们力图学习或者移植的西方法治究竟对谁或对什么服务?作者认为显然不是秋菊,秋菊是被改造的对象。法治是要秋菊们相信法律能给予她们公正。但到具体的法律上“不一定非要解决实际问题,与传统价值和风俗习惯和谐,达到逻辑上的统一。”有些时候,因为形式上的、技术上的差错(例如取证的一些细节问题),就会牺牲掉合情合理的权利主张。
作者题目中还提到“织女星的命运”,这又是另一部片。看似与法律无关,但主人公的经历很好说明了秋菊的困境。美国一名女性宇航员在一次太空旅行中到了织女座系的一个星球看到了自己已逝的父亲。回来后却被告知那次旅行是一次事故,她的航行仓没有离开地球而是掉进了大海。她和指挥中心的联络只断了4秒钟。她的录音机里是18个小时的噪音。
最后,作者的总结很发人深省。“秋菊的那一次‘事故’,在法治的记录里,大概也就是几页纸的‘噪音’吧。”所幸,作者的讨论让我这个想成为法治教育成功范例的“秋菊”,对法治本身有了更多的思考。
也许正如本书题目的出处,“木腿正义”总是偶然的。被冒名顶替的丈夫如果不是有人证明他在战争中受伤,用了义肢(冒名顶替者身体健全)恐怕再也难夺回属于自己的东西了。法律一心想要避免的偶然性总会时不时撞一下它的腰。
书中还讨论了很多法律问题,包括广告法,法学的兵家传统,香港的知识产权等等。同时这本增订本所用的插图可谓精妙。仅举一例:在木腿案结尾,作者选用了名为《正义的太阳》的素描画,骑在狮子身上,手持宝剑和天平,光环笼罩的神人一副威严神情,下边的话却是雅典战神山上发老的经典名言:“本庭不懂此案,过一百年再审。”对木腿案的讽喻意味不言自明。
最后列出几条,也是我觉得本书最有趣的文献,讲美国历史上一些过时的地方法律:
缅因州:警察不得逮捕死人。
俄亥俄州牛津市:女子不得在男子画像前更衣。
伊利诺伊州奥布朗市:结婚当天打猎或钓鱼时禁止性交。
田纳西州孟菲斯市:禁止青蛙在夜晚十点以后鸣叫。
很难想象如果有一天我们的法律“健全”到如此地步会是怎样一种可怕境地。我不是专家,不能评说作者的观点正确与否,但却觉得可以套用一句滥俗的话来总结全书——法律不是万能的,没有法律却是万万不能的。本书的中文译名将Wooden-legged Justice(正义跛足)改为《木腿正义》不知能否理解为冯象对“没有法律却是万万不能”的一种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