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登伍德论律师
我从没读过从政治史角度写律师的书,但发现戈登伍德在书中贯穿了大量对于律师的社会职能变迁的评论,有些还颇为精妙。感觉如果有人能写一本有关历史上律师和离开律师行业的人的书,应该会很有意思。
这不是书评,是个摘抄:
1. 君主制时期:律师之为“士绅消费者,而不是食品的生产者”
留在城市里的人“更加见多识广,更有教养,同外面的人有更广泛的交流,无形中取得了比乡村的农民更优越的地位。这些城市里富有的商人同牧师、律师、医生以及偶尔驻扎在那些地方的英国海军军官一起都被看作是士绅”。
亨利·菲尔丁在1751年写道:“生来就是为了消耗地球上的成果,这是极少数人的特权(如果真能称作特权的话)。人类的绝大部分必须不辞劳苦地进行生产,否则社会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著名的植物学家约瑟夫·班克斯爵士说,他甚至担心农民手中的钱越来越多,足可以送他们的子女上大学,成为“律师、牧师、医生等”,并由此变成“士绅消费者,而不是食品的生产者”。
在18世纪初期,丹尼尔·笛福给“士绅”下的定义是,“依靠自己的地产等生活,不受他人的雇用,他们其中包括有学问的人,如,牧师、律师和医生等”。
布丰说,“博物学家、夜晚持火炬的引路人、修牙的人等”是“靠劳动谋生的人,是与绅士身份不相称的”。神职人员、医生、律师尚不是现代的职业工作者,并不需要像普通的工匠一样披星戴月地为生活操劳。他们的士绅地位不太依靠他们的职业技能,更多是依靠他们的门第、财产和所接受的大学的人文教育。缺乏这些东西的医生、律师和神职人员因此就成了非绅士的庸医、讼棍或骗子。*
*把律师当作绅士的前提是他们的收入必须和他们的工作没有直接的联系。见Gawalt: The Promise of Power: The Legal Profession in Massachusetts, 1760—1840
2. 美国革命前夕的争论:律师是否是从事着“卑躬屈膝、唯利是图的职业”
人们认为,工匠和其他靠手艺吃饭的人缺乏独立精神,目光短浅,只局限在自己的工作里,因此不能胜任要求公正无私的公职。实际上,除了上流社会的绅士,人人都从事着某项职业,“职业”(occupation)这个词本身就意味着要去工作,终日不得闲暇为公众服务。就连从事法律和神学等专业的人士,如果把其工作当成主要的经济收入的来源的话,也会被认为不具备做高尚的领导工作的资格。在美国革命前夕,弗吉尼亚人在报刊上辩论,争论律师是否是从事着“卑躬屈膝、唯利是图的职业”。尽管一位批评者承认,律师这一行是“三种高雅的职业”之一,但是他争辩说,与医生和神职人员相比,律师必然会为犯有更多的“轻微盗窃罪”而感到羞愧不安。詹姆斯·麦迪逊的大学同学威廉·布雷德福为他要当律师的决定据理力争。他明白大多数律师的行为是“可耻的”,但是他辩白说,他们至少同商人有所不同。商人唯一的追求就是利润,因此他们“比律师更有可能见钱眼开,贪得无厌,而律师则是既追求财富也渴望名扬天下”。麦迪逊不愿从事某种专业,麦迪逊并未被他的朋友说服,但是他确实承认,从事法律这一专业至少可以使布雷德福用上他们两人在普林斯顿大学学到的法律知识。他说,大学的人文教育“是一种大众情人,他追求所有司职文学和艺术、高雅和美德的女神”。
这个费城有钱的大律师告诉他的读者们,他是一个农民,“自得其乐”,“不受纷繁的世事干扰”,他要他们相信他的绅士般的公正无私。忙忙碌碌的城市律师们参与市场的机会太多,无法成为理想的共和领导人。他们不断地“争争吵吵”,他们对“任何出得起钱的事情”的支持“抹去了所有是非的界限……即使不受金钱影响的人也是一样”。据说“正直和诚实的品格”“在专业人士中如凤毛麟角”。因此,人们总是强烈地要求律师们证明自己是有道德和公正的。
3. 制宪:“律师担任政治领袖”成为一个流传至今的观点
要决定哪些人是这些仁人志士是制定宪法时辩论的关键问题之一。许多士绅同迪金森学院的校长查尔斯·尼斯贝特一样,都确信:“有学识、有闲,而且生活条件舒适的人……如果他们既德才兼备,又仁义忠厚的话,比普通阶层的人要更适合从事各项政府工作。”可是谁会是这些出类拔萃之人呢?汉密尔顿自信,他是既有聪明才智又品德高尚的精英分子中的一员,然而,他欠缺“舒适的生活条件”去过有闲的生活,去完全摆脱锱铢必较的市场活动。不止一位朋友告诉他,他就像许多其他为生计所迫的绅士一样,不得不依靠“干法律赚辛苦钱”来生活。但是,汉密尔顿能自圆其说。他说,满足生活所需并没有使律师变成商人或者匠人;律师不是一个行业,它有别于其他牟取利润的经营活动。他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三十五篇中写到,技工、商人和农民都深深地卷入了市场活动,因而有各自的利益要发展,这也许是对的。但是需要学问的职业并不是这样。“他们丝毫没有在社会形成独自的利益集团”,因此最适合担任政治领袖。他们“会在不同行业的纷争面前不偏不倚”,同时也最有可能在社会庞杂的利益集团和行业中充当“公道的仲裁者”。由此,强化了一个流传至今的观点:律师和其他从事需要学识的职业的人不知怎么就与市场无涉,而且更少自私自利之心,所以,比起大商人和小商贩,他们更加适合担当政治领袖和承担公正决策的任务。
4. 民主化任职:古典壁垒的灰飞烟灭
在他们不同凡响的讲演和文章的字里行间,手工业者、劳动者和各种各样新生的商人们向那些贵族发泄着他们压抑许久的争取平等的激愤。他们相互鼓励,“坚定不渝地大声疾呼,反对法官、律师、将校和其他诡计多端的人,未来将会是我们的天下”。他们要求人民“在选举中尽全力阻止一切才子、律师和富人们当选”。在美国革命后的半个世纪里,这些普通平民层层剥去了北方贵族的虚伪矫饰的伪装,说这些人装腔作势,并且毫不留情地诋毁他们的统治能力。普通平民最后在美国改变了什么是绅士和政治领导人的含义。在对贵族统治,包括对杰斐逊的“天然贵族”的毁灭性打击中蕴含了真正的美国革命,它是对美国社会性质激进的变革,时至今日我们仍能感受到它的影响。
然而,律师们也接着发现他们自己也面临着同样的批评:他们是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寄生虫,是靠他人的担心和忧虑谋饭吃的。
现在人们在“游手好闲、一无是处的”绅士与“进行生产劳动的阶级”之间、在“有学识和钱财的人”与“努力在世上有些作为,并使孩子受到教育的自由劳动者”之间习惯地划出了分水岭,那些想要在政界谋求发展的绅士们发现,用传统的士绅的措辞来为赋闲生活辩护几近枉费心机。难怪像爱德华·埃弗雷特这样的准贵族恳求所谓的劳动者各方相信以前的赋闲的绅士们也都是劳动者。甚至狄摩西尼、凯撒、培根、牛顿、富兰克林、华盛顿和拿破仑通通都是“吃苦耐劳的人”。埃弗雷特连篇累牍地宣讲,一切价值尽在劳动之中。人是一种劳动的生物。“劳动是他的宿命,是他的天性。”埃弗雷特写到,“幸福诀窍”并不是像英国的一个文学人物“德鲁兹”曾说的那样,是优哉游哉;相反,幸福的奥秘在于勤劳,把自己投身到事业中去,即便是做赚钱牟利的生意也好。因此,埃弗雷特说,在19世纪20年代组建的各种新的劳动者组织不像其他的人为的、昙花一现似的发明,他们注定要“永无尽期”地存在下去,因为他们的“首要准则就存在于我们的天性之中。”至少是在美国,这些劳动者组织不得不包括社会上任何一位诚实工作的人。这里的任何一位人既是指绅士、专业技术人士,也指工匠和普通劳动者。“就拿一位专职的杰出律师例子来说吧。”埃弗雷特说,“他整天都在事务所里,为顾客提供咨询,常常是有关私人事务最枯燥乏味的鸡毛蒜皮的琐事,或者是在法庭上就千篇一律的案子进行辩论。”他并不比技工有更多的闲暇时间,事实上,“律师、医生、牧师以及公职人员、有钱的资本家、商人等”全都“承担着生活的各种重任”。从这一方面讲,“从事体力劳动的最卑微的劳动者”与富兰克林、牛顿或莎士比亚这样聪慧的天才们之间实际上没有什么不同。一切劳动者,不论是体力劳动者还是绅士,“尽管他们的职业各异”,都是用自己的头脑和自己的双手进行着劳动,这一点因而把他们团结成为“一个利益集团”。
埃弗雷特在他那些讲演和文章中大胆轻松地抹掉了世代相传的差别,至少说这也是个惊人之举。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区别、文学与理工的区别、赋闲的少数人与劳苦大众的区别、为公众工作与为牟利工作的区别——所有这些古典的壁垒现在不经意间灰飞烟灭,转化成了一个阵营。
他们很快就断定:“爱国主义这一行与开业律师这一职业格格不入。”马里兰州的托马斯·斯通在1778年从国会退出,因为他“认识到如果不放弃挂牌做律师的工作的话,我就无法像每位代表应做的那样自始至终地出席国会会议”。北卡罗来纳州的詹姆斯·艾尔德尔担心,他怎样既能辞掉没有报酬的职务,又不损害自己名声,最后在1776年,由于“可恶的贫困”,他不得不拒绝再次入选国会。北卡罗来纳州的詹姆斯·艾尔德尔担心,他怎样既能辞掉没有报酬的职务,又不损害自己名声,最后在1776年,由于“可恶的贫困”,他不得不拒绝再次入选国会。为了避难或休养从国家的公职上暂时脱离政务和避开社会混乱是可以被接受的传统做法。但是美国的政界领导人们,特别是在北方的领导人们,不得不接连不断地隐退。他们不是为了在乡村幽静的地方消遣放松,而是在城市里从事繁忙又繁重的律师工作来赚钱。
“职业”根本就不是什么标准:这些是律师,那些也律师。如果我们感觉不到的话,他们同时代的人是可以感到他们之间的差别的,受过哈佛教育的律师同从没有上过大学的见习律师之间横亘着巨大的社会鸿沟。
5. 现代开业律师:律师的职业化道途
具有人民党主张的激进分子们抵制这种说法,尽力区分“律师的法律和立法机关的法律”,并且要求清除所有的审判中的“职业神秘性”。但是,他们的这种做法无济于事:即使是在联邦党人从政治领域被完全清除之后,为推进这些平民式的激进措施而做出的每一次努力都在杰斐逊的共和党内部制造了保守的对立面。人们对民主政治怀有绵绵不断又日益更新的恐惧,这些恐惧培育了人们对建立一个独立的、由专门人才组成的司法制度的渴望之情。
传统上,人们任命法官的依据是他们的社会身份与政治地位,而不是根据他们的法律专长,许多法官甚至没有经过法律培训。他们曾行使一种适合他们自己的社会地位的官吏权威,而这种权威所覆盖的面很广,其性质也是规定不当的。法官们被看作是政府的成员,而且仍然同政治保持密切的关系。例如,虽然托马斯·哈钦森并不是律师,但是他曾身兼数职,同时担任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副总督、参事会的成员和马萨诸塞州萨福克县的遗嘱检验法庭的法官。在18世纪90年代,约翰·杰伊和奥利弗·埃尔斯沃斯在担任最高法院的法官的同时,还执行着外交使命。1789年杰斐逊访问法国,事实上,在等待杰斐逊回国期间,杰伊既担任国务卿又担任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最高法院法官塞缪尔·蔡斯为了代表联邦党的事业进行拉选票等政治活动,而他自己觉得这样做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
19世纪头10年波士顿最知名的文人约翰·西尔维斯特·约翰·加德纳抱怨道:“我们的律师仅仅就是律师,我们的医生也就是医生,我们的牧师只是牧师。所有的东西都带店铺味,只要交谈不出几分钟,你就能察觉一个人的职业。”
可是,像汉密尔顿和伯尔那样的绅士不得不依靠工作来赚钱,他们对此总是觉得左右为难。因为他们两人都没有独立的财源,两个人都不得不经常被迫中断公务活动,暂时回到他们设在纽约的律师事务所,照看自己的私人业务。但是他们却都不把自己当成碰巧身为绅士的现代律师。相反,他们尽量把自己看作是传统的绅士,偶尔做些法律业务。对于他们来说,与其说法律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专门职业,不如说是学识渊博的人应该懂得的一门知识,按约翰·昆西·亚当斯的话说,这种素质是“对人类最有益的素质”。詹姆斯·肯特同意他的观点,他引用吉本的话说,“从事法律研究需要的只是地位与教养”,即,做一位绅士。人们要求这种绅士律师既要读贺拉斯的书,也要读布莱克斯通的书;既要读西塞罗的书,也要读柯克的书;要读历史和诗歌,也要读普通法。毫无疑问,杰斐逊是律师,但是他几乎完全不像现代的开业律师。他坚信,法律同所有学问一样,之所以重要是基于多重原因的,“它使人对自己有用,对周围的人有用,也对社会有用。它是在政治上飞黄腾达的最可靠的进身之阶。”
但是到19世纪早期,许多律师不得不用各种不同的言辞来向人们解释他们的工作。懂得法律不再是作为有学识的绅士的一种素质了,法律已经变成一种技术性的和专门的职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必须集中精力才能胜任它。有些人拼命反对这些变化,抱怨道:“就像你无法同时身处两地那样,你不可能在做律师的同时,又做其他工作。”
然而,这种职业最终还是被改变了。戴维·达德利·菲尔德在1844年写道:“现在法庭上塞满了忙乱和不安分的人……上一代人镇定自若、举止得体、庄重和博学的风范,现在则极少能同时看得到。新的一代已经崛起,并且取代了上一代人的位置。”律师们已经无心去学习古代经典。他们变成了与其他人相同的劳动者。事实上,在1824年,费城的富兰克林协会进行了首次展览,它向所有的劳动者表示祝贺,这些劳动者就包括医生、律师以及商贩、制桶工、面包工和制砖工等。如果律师们本身不是一个利益集团的话,那么他们至少已经变成了其他相互竞争的经济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他们为自己作为政治上的代表这一不寻常的角色进行辩护,他们的理由同汉密尔顿曾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三十五篇中提出的理由相同:他们不与任何专门的经济利益集团的利益相联系,因此他们可以更好地协调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
顺便一说,当年戈登伍德这本书引起学界激烈争论,WMQ有一期完整出版了这场辩论,包括作者本人的回应:https://www.jstor.org/stable/i348499;PDF带书签: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y0Gv20pHwJmTjS70fz96nZ8Nw0qX1Zsm/view?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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