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思想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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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其人其书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是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政治经济学家、行政学家和政策分析学家,也是美国公共选择学派的创始人之一。她在政治学、政治经济学、行政学、公共政策、发展研究等领域都享受很高的学术声誉,2009年,她还因“对经济治理的分析”荣获诺贝尔经济学奖。
奥斯特罗姆教授一生著作等身,注重结合广泛的实证研究对公共选择与制度分析的理论和方法进行研究。《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这样的一本典型著作,在本书中,奥斯特罗姆教授结合了维尔塔的灌溉制度、菲律宾桑德拉的灌溉社群、瑞士托拜尔的社群财产等案例展开分析,提出了公共池塘资源环境下人们所面临的问题与一些可行的制度安排。贯穿本书的是一种依靠自主治理来解决集体行动、公共池塘资源分配的一种思想,下文将从自主治理的提出、自主治理的制度研究思路与方法对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思想进行探究。
二、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思想
(一)自主治理的提出
在本书的开头,奥斯特罗姆教授首先陈述了分析公共事务的三个传统理论模型,这三个模型所得到结果往往悲观的,反映了一种“集体行动的困境”。第一个模型是公地悲剧,只要公共池塘资源对一批人开放,资源单位的总提取量就会大于经济上的最优提取水平,最坏的情况下甚至可能会摧毁公共池塘资源本身,典型的例子就是过度放牧、过度捕捞现象;第二个模型是囚徒困境博弈,每个人都想选择对个人最优的策略,但最终反而得到了一种帕累托最差的结果,反映了一种个人理性的策略导致集体非理性的现象;第三个模型是奥丁森的集体行动逻辑,理性的、寻求自身利益的个人将不会为实现他们共同的或群体的利益而采取行动。
目前用来解决这些困扰的政策方案有以下几种。一,以“利维坦”为唯一方案。“利维坦”在公共治理上的内涵指通过公共机构、政府或国际权威施行外部管制的集中控制。禁渔期就能算是一种公共治理上的利维坦,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及国际渔业协定等形式,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禁止捕捞。这种外在强制力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公地悲剧的出现,但是也存在缺点,其建立在信息准确、监督能力强、制裁可靠有效的基础上,除此之外,奥斯特罗姆在原文中还提到了一个前提“行政费用为零”,我将其理解为,如果要长时间施行利维坦式的治理,并且保持信息准确等三个条件的支持,必然需要耗费很高的成本,所以利维坦不是解决公共池塘资源的灵丹妙药。二,以“私有化”为唯一方案。一部分人秉持“凡在资源属于公共所有的地方,强制实施私有财产制度”的观点。我曾听说过这样一个案例,浙江省温州市的永嘉县从1998年起开始的“包江”,让一家公司承包水域。但是我们可以想象,村民世代生活在水域边,“靠水吃水”,早就将水域视为大家所共有的,由一家公司承包的行为必然会引起村民的不满。所以,本意是通过“规模经营”获得良好的资源保护效果的包江反而引发了不好的后果。村民与公司发生几次冲突后,毒鱼、炸鱼等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时有发生,“包江”合同也陷入无法履行的困境。因此从实践上来说,公共池塘资源私有化是很难施行的。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成功施行的公共池塘资源案例找到替代方案。这里她举了一个例子,阿兰亚近海渔场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由于无限制捕捞,面临捕捞成本增加、渔民之间产生冲突的问题。但是在70年代之后,对所有渔民进行了登记,并通过抽签将渔民分配到不同的捕捞点,期间,渔民通过自主监督等方式维持了秩序。这便为自主治理理论的提出提供了实践上的支持。
(二)自主治理的制度研究思路与方法
1. 公共池塘资源的特点分析——了解自主治理的前提
在自主治理公共池塘资源的问题中有三个要素,公共池塘资源本身、人以及采取的行动,所以分析也将围绕这三个要素出发。
首先,奥斯特罗姆对公共池塘资源做出了界定。公共池塘资源是一个自然的或人造的资源系统,这个系统大得足以使排斥因使用资源而获取收益的潜在收益者的成本很高(但并不是不可能排除),即同时具有竞争性与排他性。从这两个特点来说,公共池塘资源与纯粹的公益物品(不可排他,共同享用)、私益物品(可以排他,个人享用)、收费物品或俱乐部物品(可以排他,共同享用)都存在区别。要将公共池塘资源或资源系统的共同占用者排斥在之外需要耗费较高的成本,这与公益物品中的排斥是类似的,所以在涉及到公共池塘资源与公益物品时会存在搭便车的现象。但是,由于公共池塘资源中可存在可分的资源单位,这与不可分的公益物品又存在区别,故公共池塘资源需要一套独属的、公平的、秩序的分配方法。
公共池塘资源占有者与使用者也是一大关注的对象。这一对象有两个特征:一,处于一种复杂而不确定情境之中;二,本身是理性的。理性人所面临的同时来自外部与内部的不确定性会对其行为产生影响,不同行为又产生不同的后果。所以在研究自主治理的制度时,我们需要清楚,有哪些造成不确定的内部因素或外部因素,占有者的行为如何影响资源系统、资源单位的产出和各占用者的所得。通过分析,奥斯特罗姆得出了这样一个影响机制,具体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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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文中,她又得出了影响制度选择的所有变量、影响制度选择收益评价的环境变量、影响内在规范和贴现率的环节变量等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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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池塘资源的复杂性还体现在每个人在进行个人选择是还必须考虑其他人的选择,因为如前所述,只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独立行动可能会造成许多不良后果,轻者是无法达到集体利益的最大化,严重的则会直接损毁资源。那么,如何把占有者独立行动的情形转化为占有者采用协调策略就成了一个问题。在这里,奥斯特罗姆教授提到了已有的用来解决这个问题的理论,其一为企业理论,通过协商合同来达到目的,其二为国家理论,通过统治者的强制性来保证。无论是企业理论还是国家理论,都是由一个局外人来维护合作活动所必须的制度规则并对违规行为做出处罚。但是奥斯特罗姆教授也指出,虽然企业理论和国家理论都讨论了制度的设计问题,但是解决得不够完备,不够充分的,对于一个自主治理的组织来说,必须系统性地来阐明面临集体行动问题的委托人如何解决这其中的三个难题:新制度供给问题、可信承诺问题与互相监督问题。
2. 自主治理中需要解决的三个难题——自主组织的制度设计
首先是新制度的供给问题。新制度的供给等同于提供一组公益物品,所以人们同样面临着一种集体困境。即使新制度的引进会使所有人的境况都变得更好,但是在制度施行过程中所出现的搭便车等现象会让理性人有所顾忌,那就仍然会存在制度供给的失败。好比某个村打算修沼气池来代替传统的柴火,原先是每家人负责每家的柴火,但是如果要修沼气池,势必有一部分人出力多、一部分人出力少,会引起部分人的心态不平衡,造成新制度推行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需要建立信任和建立社群观念,这就涉及到了第二个难题。
第二个难题为可信承诺问题。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在制度施行一段时间后,人们很有可能为了唾手可得的利益而打破最初所遵守的规则。外部强制常常被用来作为解决承诺问题的方案,但是在自主治理的群体必须在没有外部强制的情况下去解决承诺问题,这就对监督提出了要求。
相互监督问题影响可信承诺问题,所以是非常重要的。奥斯特罗姆教授在分析后续案例时提到,“由于所使用的规则的作用,在许多长期存续的公共池塘资源中,监督成本是较低的”,人们仅仅是将监督作为强烈愿望的副产品,而不是没有投入附加的资源。前面所提到的阿兰亚近海渔场中渔民的互相监督也能反映这一点。
3. 现有分析的集体行动困境——对比得出新的研究思路
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现有分析集体行动之所以陷入困境,得出悲观的结果,原因在于专家往往只将囚徒困境作为分析的基本结构,分析层次单一,且一般只着眼于操作层次的分析。所以她据此提出了新的思路,我将其归纳为以下四点。
第一,公共池塘资源中个人所面临的并非是单一的结构。除了囚徒困境所涉及的占有问题(能得到什么)外,人们还会牵扯到提供(制度的设计、施行与监督等)这一问题。所以不能仅将囚徒困境作为基本分析结构。
第二,不能仅专注于操作层次的分析,除涉及到占用、提供、监督、实施的操作规则外,人们还需要考虑到集体选择规则(政策决策的制定、管理和评判)、宪法选择规则(规划、治理、评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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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需要看到“论坛”与规则选择和执行之间的关系。“论坛”指自主治理的决策发生的场所,并不指一个正式的场所,但是也可以是,正式的论坛往往出现在公共池塘资源占有者无法改变规则的情况下,这个时候就会让外部正式论坛的力量进行干涉,如官僚体制中的政府官员、当地或国家立法机构的代表抑或是司法论坛中的法官。“论坛”往往会影响到公共池塘资源的操作规则。
第四,除法律上的规则外,还要考虑将非正式规则纳入制度分析的范围。
4. 自主治理的八项原则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奥斯特罗姆最终总结了八项自主治理的具体规则。一,清晰界定边界。需要确定那些人可以使用这些公共池塘资源,这样才能更好地限制外来者的进入,减少过度使用公共池塘资源现象出现的可能性。二,占用和供应规则与当地条件保持一致。占用所规定的时间、地点、技术,要与当地的劳动条件、物资和资金供应规则相一致。这样才能保证占用和供应规则更好地存续下去。三,集体选择的安排。绝大多数受操作规则影响的人能够参加操作规则的修改,这体现了一种民主化的治理原则。四,积极检查公共资源状况和占用者行为的监督人,或者是对占有者负有责任的人,或者就是占有者本人。例如前面的渔场案例,可以由当地的渔业局进行监管,也可以由渔民相互之间进行监督。五,违反操作规则的占有者很可能要受到其他占有者、有关官员或者来自他们二者的分级制裁。分级制裁与第四条的监督是连续而配套的。六,占有者和他们的官员能够能够以低成本的公共论坛迅速解决冲突,不论是占有者之间的,还是占有者与官员之间的。七,占有者自己设计的制度不受外部政府权威的挑战,不然制度的施行必然举步维艰,维持不了多久。八,在一个多层次的分权制企业中,对占用、供应、监督、强制执行、冲突解决和治理活动加以组织。如果只有一个层级制定了相关规则,其他层级没有,那么势必会产生冲突与矛盾。
三、结语
奥斯特罗姆教授提出自主治理理论的社会背景与时代背景与今天的中国有较大的差异,过去中国的一些基层自治结构往往是靠血缘和宗族所维系的,例如《乡土中国》中所提到的长老制,但是她的理论仍能带给我们启发。我在前面提到了永嘉县“包江”受挫的案例,而后其改变了承包策略,将由一家公司承包改为了“分段包江”,获得分段承包权的30多个承包组的成员,都是住在水域附近的村民。根据相关的新闻采访,村民说,“一旦发现有人毒鱼,邻居会来告诉我们,我们再去报告渔政。”共同监督破坏水环境的不良现象,渐渐成了深固村村民的共识,这与奥斯特罗姆教授所提出自主治理八项原则中的某几条何其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