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路:姚治華《自證:意識的反身性》頁124-140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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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讀姚治華老師《自證:意識的反身性》(東方出版中心,2020年12月)頁124-140,記如下。
一、領納現量的「能領納」與「所領納」是什麼?
《自證》頁124:「②它領納益或損的受;③其對象即受一定在現在;④它與『了餘境識』的根現量同時生起;⑤但它不與第三種現量即覺了現量同時生起。」
能領納是「受」,所領納不是「受」,是「自所隨觸」。否則就有「受」領納自身的過失了。「其對象」也一樣,即「自所隨觸」。領納現量當然與識同時生起,但不一定與「依根現量」同時生起。有領納現量時不一定有依根現量。依根現量只在取「五外境界」時才生起,領納現量在不取五外境界時也可能生起。第五點說得不夠嚴謹,領納現量和覺了現量可以同時生起,只是領納現量不與緣它自身的覺了現量同時生起,並不排除與緣其他的覺了現量同時生起。
同樣,《自證》頁125:「領納現量的對象是內在的受,……而領納現量因其領納受的內在傾向……」
兩處「受」皆應作「自所隨觸」。
《自證》頁124:「我們發現眾賢在其領納現量的定義中,對這些點在一定程度上也不明確:受如何關聯於『了餘境識』?此受是一種境界受,還是一種對內在的觸的受,即自性受?眾賢似乎意識到了這些問題,因為他進一步澄清了他的定義:『(領納現量)即自性受……』」
眾賢說得很明確。受和「了餘境識」是相應關係。了餘境識是心,受是心所,俱時而轉。「謂了餘境識俱生受正現前時……」,「俱生」即表示其相應關係。此受是自性受,如前所引,《自證》列出第二個問題後,就發現眾賢對此給出了回答。
二、覺了現量是什麼意思?
《自證》頁125-126:「我們看到,眾賢以『我曾受如是……』之類的反身性表述來解釋覺了現量,而這類表述也被經量部和瑜伽行派用以論證自證的存在,……眾賢自己不用記憶來證明覺了現量的存在,相反,他將覺了現量定義為記憶。」
眾賢沒有把覺了現量定義為記憶,眾賢對「覺了現量」或者說「覺慧現量」的定義是「謂於諸法隨其所應證自共相」。
舉例來說,滅法智就是覺了現量,它不是記憶。
《正理》:「此中若就依根、領納說類智境非現見事,則滅法智理亦應無,滅非依根、領納境故。若就覺慧,則不應言類智所緣是比智境。是故一切如理所引、實義決擇皆現量智。」
同樣,《自證》頁126:「如果覺了現量是對現前的感知或經驗的記憶,它就不能與根現量或領納現量同時,並且其對象必須是在過去,如眾賢明確說:如苦受等,必為領納現量受已,方有緣彼現量覺生。如是色等,必為依根現量受已,方有緣彼現量覺生。」
覺了現量,並不是「對現前的感知或經驗的記憶」,它的對象也不一定必須在過去。眾賢舉的「苦受」「色等」的例子,是緣領納現量、依根現量的覺了現量。然而,覺了現量的所緣,並不僅限於領納現量、依根現量。不能拿覺了現量緣過去的例子來證明它的所緣必須在過去。
《自證》頁126:「眾賢的覺了現量或現量覺給出了一種反思模式的自知。」
「反思模式」和「自知」都把「覺了現量」理解得狹隘了。覺了現量既不限於反思,也不限於自知。
另外,《自證》頁126之圖2-2,將三種現量關係稱為「第一剎那」「第二剎那」,其實,覺了現量緣依根、領納,是不限於緣前一剎那的依根、領納的,兩剎那、百千剎那之前的依根、領納也可以緣。
三、自性受能「了知其自身」嗎?
《自證》頁127:「他們承認智或識能在隨後的剎那由反思了知其自身,自性受也能以同樣的方式發生。」
這是把自相續中前剎那的智或識看成後剎那的智或識「自身」了,即便按照這個「自身」的定義,此受在緣前受時,此受也不叫自性受,而叫境界受。領納隨觸的,才叫自性受。自性受不能領納其自身。
如果按照有部固有的定義,將「自性」看作「自身」的話,任何受都不能緣取或領納其自身,智和識也不能了知其自身。
四、室利邏多僅承認有部「十大地」中的前三是「心所」嗎?
《自證》頁134:「說一切有部……。在任何既定時刻,心必定與一個或多個心所同時生起。」
宜刪去「一個或」,有部正統見解認為,心不可能僅與一個心所同時生起。
《自證》頁136:「這十個是受、想、思、觸、欲、慧、念、勝解、作意和定。室利邏多僅承認前三個是心所。」
室利邏多不是「僅承認前三個是心所」,而是「僅承認前三個是『大地心所』」。像「慧」「念」,室利邏多也承認是心所,只是不承認是「大地心所」。
五、訶梨跋摩認為「自體自知」嗎?
《自證》頁138-139:「訶梨跋摩以下文反駁大眾部:『又可取法異,故能取亦異。如人或自知心。云何自體自知?如眼不自見、刀不自割、指不自觸,故心不一。』這段文字令人困惑,因為如果我們只注意眼、刀、指等譬喻,它似乎是在反對自知。……我認為,它們是用於解釋這個問題:『心云何自體自知?』這意味著,雙方不是在論辯心是否知其自體,相反他們僅僅是在心如何知其自體上有分歧。……訶梨跋摩則堅持,一個心不可能有兩個對象,不同的對象需要有不同的心來了知。因此,以外在對象為對象的心,必定與以此心自身為對象的心有所區別。」
這是誤解了訶梨跋摩的反問語氣。引文宜斷句為:「又可取法異故,能取亦異。如『人或自知』——心云何自體自知?如眼不自見、刀不自割、指不自觸——故心不一。」
訶梨跋摩的邏輯是:假如心只有一個,「人或自知」的說法就不能成立了,一個心怎麼可能自體知自體?可見,一個人,必有多個心。這樣,每個心都可以被此人的其他某些心知。「人或自知」就成立了。如訶梨跋摩隨後說:「又云何當以此心即念此心?無有一智能知自體,故非一心。」這裡的云何仍然是反問語氣,不是設問,和前面的引文邏輯是一樣的。
《成實論》:「以燈破闇,眼識得生,眼識生已亦能見燈及瓶等物。」
《自證》頁139解釋為:「此分析的有趣之處在於,眼識參與到燈之中。如果我們將此分析應用於心自身,那麼照明他物的心是燈,而知其自身的心則是眼識。正如眼識與燈不同,這兩個心也應該是不同的。據此分析,眼識是在燈點亮之後生起的,這似乎暗示自知是在認知其他對象之後生起的。」
既然說「這兩個心也應該是不同的」,就應該明白這不是「自知」,正如訶梨跋摩沒有說「眼識見眼識」,「眼識生已」也只是「能見燈及瓶等物」,「等物」是不包括眼識自身的。這是在表示「不能自知」。
六、《成實論》「算數人」的比喻是在說什麼?
訶梨跋摩用心不能自知來反對唯有一心,對方舉例反駁,有個例子是「算數人」:「如算數人亦能自算亦算他人,如是心一能知自體亦能知他。」
對此,訶梨跋摩表示:「又算數人能知自色亦知他色,故名相知。」
關於這個譬喻的論辯,《自證》頁139-140解釋為:「上文中提道的大眾部的另一個譬喻與古印度的算命實踐有關。據訶梨跋摩的觀點,算命是獲得了知他心的神通力的三種方式之一。另外兩種方式是,像鬼神那樣生得此能力,以及像佛教修行者……,算命者與之不同,他通過識讀他人身體之相,或通過使用這些相的魔法咒語,來認知他心。……據訶梨跋摩的分析,此譬喻與自知無關,因為算命者之心並不以此自身為對象。相反,他通過識讀自己身體之相來了解自己的命運,這與識讀他人身體之相沒有什麼不同。」
《自證》把「算數人」理解為「算命者」,並引用《成實論》「知他心三種:一相知、二報得、三修得」等來解釋這裡的邏輯。實際上,這個譬喻和算命沒有關係。
算數,就是數數。比如,一個房間裡,其他人有五個,加上我自己,共六個人。一個人在數人頭的時候,不僅能數其他人,也能把自己算進去,對方用這來證明:自知是可以的。這裡的關鍵不是「知他」,不在能把他人算進去,而在能把自己算進去。對方舉算數人的例子是要表示,「汝言取可取異,是事不然,心法能知自體」——你說能取和可取必然不同,能取不能把自己作為可取,不是這樣的,心法能知自體,比如一個人在算人數的時候,就可以把自己也算進去。
訶梨跋摩意思是:算數人的例子中,能算的是心,我們是在討論心法能否知自體的問題,而所算的呢?是色。自色、他色,都是色,色當然和心不同,這怎麼能證明「心法能知自體」呢?
這和「算命」沒有關係,說的是心是否自知的問題。
《自證》頁140:「總之,訶梨跋摩沒有與大眾部就心是否能了知自身進行論辯。相反,他是在心如何了知自身方面與大眾部有分歧。」
如上已述,訶梨跋摩就心「是否自知」與對方進行了反復論辯,並堅持心「不能了知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