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与规训——《规训革命》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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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在图书馆里花了一天读完,不是想追求速度,而是作者写得实在太流畅和清晰了,忍不住想一口气看完,当然这么读也可能浪费了本书。因本人也不是历史学专业,所以只能在这里写一篇四不像,权当抛砖引玉,希望有更多书友来看这本书,最后再说一句,这本书写得真的很好!
一.关于序言
全书看过来,最难的部分居然是作者写的中译本代序,因为这篇文章涉及了很多近代哲学认识论上的问题。不过就我个人看过来发现一件有意思的事情,即很多在欧陆已经得到解决或者很早就引起广泛关注的哲学事件会在二战后的美国进行重演,但这些所谓的“重演”往往并不是以纯哲学的形式出现。
像是德雷福斯对人工智能设计的批评其实就是现代哲学(胡塞尔、海德格尔、梅洛-庞蒂)对近代哲学主体性的批判的一种重复,虽然这种批评是发生在人工智能领域,但说的其实还差不多是一回事。
本书的中译本代序中提到对战后美国社会科学当中盛行的实证主义的批判也是类似,实证主义其实还秉承着近代的认识论传统,作者将其追溯到密尔,其实我个人认为追溯到培根的三表法也并没有太大问题,而近代经验论者的根本要害还是休谟曾经提出的归纳问题,虽然实证主义因为自己理论的缺陷对自己的论断做出了很多限制,但其实很显然近代英国经验论的那一套方法或者说观念是很难成立的。
当然这种反复不单出现在美国,从德国历史学派的兴衰中也可以看到类似的趋势。早期历史学派和美国实证主义一样,都力图从历史当中找寻出某种普遍的规律定则,且他们都受到了自然科学方法的影响,但很显然施莱尔马赫与狄尔泰的想法是很难实现的,甚至很快历史学派就走向了它自身的反面,以至于后来出现了施特劳斯意义上的激进历史主义与相对主义。
在代序的这篇文章里作者还提到了批判实在论对社会科学领域当中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的批判,以及其对韦伯价值理论的批判。对个体主义的批判其实也与现代哲学的路径类似,无论是所谓的“涌生”或者胡塞尔现象学意义上的“意向对象”,都指出了事件或整体的某种无法还原的特性,这种特性也就使得实证主义者很难坚持自己的个体主义方法,因为所谓的向下还原很可能是无法成立的。
而对韦伯价值理论的批判则是从对韦伯的辩护开始的,施特劳斯很早就指出韦伯在研究问题的选择上并没有秉承价值中立的原则,而作者则认为韦伯的价值中立本身就不包含研究问题的选择,这可以说是对韦伯的价值理论做出了澄清。但是韦伯的新康德主义背景导致他将价值完全看作是主观化的结果,也将价值抛弃在了理性的范畴之外。事实上康德的范畴理论会有可能造成一些啼笑皆非的结果,就比如说卡普托在《真理》当中举的例子,即在面对那些想做他们该做的事情的人。康德会说这些人做的事情很美,但美属于另一个范畴,另一个水桶,而不属于义务。
而在作者眼中,价值和理性是很难彻底区分开来的。如果想要做到区分,那也就必须萎缩价值的内涵,很显然韦伯就是这么做的,韦伯将价值仅仅看作是某种“终极目标”,一种个人完全主观化选择才可以达成的目标,只有这么做,价值才能作为某种私人的产物和理性区分开来。
二.关于正文
正文要比序言好读很多,因为作者很少涉及什么超出历史社会学范畴的理论,且作者的论证非常清晰,材料使用的也很到位,最重要的是,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出作者极具读者意识,他已经考虑到了很多读者或者论辩对象会对他提出的可能的质疑,也相应的在书中给出了回答。读完之后只觉的整本书真的是一环扣一环,反正我这个外行是没看出什么明显的纰漏。
全书的创新点或者说作者想要论述的重点在正文一开始对画作《利维坦》的解读中就可看出。作者指出过往解读《利维坦》的方式往往是从上到下,从右到左,即往往从王权(上层)和世俗(右手)来解读这幅画,这种解读方式同样发生在历史社会学的研究之中,即研究者往往只注意“国家行政的内部组织以及国家行动者的工具性动机”(57)而作者想要做的就是利用相反的方式来解读《利维坦》,也就是作者重新挖掘了宗教(尤其是加尔文宗),以及相对于大共同体而言的小共同体在早期国家建立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作者尤其指出了国家、宗教与规训三者之间的动态关系。
根据作者的介绍,过往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主的分析模型(序言当中也提到过,美国历史历史社会学的兴起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有着很大的关系)很难解释欧洲一些国家的兴起(尤其是荷兰与普鲁士),这也就使得作者开始重新认识国家兴起中宗教,尤其是加尔文宗起到的巨大作用。
在这里作者超越了过往两位大家的研究,一个就是指出加尔文宗的内在精神与现代工商精神具有天生亲和性的韦伯,但作者并不仅仅局限于加尔文宗和现代工商精神的亲缘关系,而是指出加尔文宗所包含的另一个重要力量,即规训的力量,重要的是,加尔文宗的教义中不仅包含着自我规训的要素,还包含着推己及人的集体规训的因子,这也对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极大的作用。而福柯其实是较早关注到宗教的规训和早期国家兴起的关系,但他没有特别考察“宗教改革时期君主权力和牧灵权力之间的嫁接”(40),这其中一大原因可能是福柯在一定意义上认为规训是无主体,所以他也不会写一本有关于国家(国家作为行动主体)的书,当然作者还认为如果福柯进一步研究规训的起源问题会发现规训在被创造的早期确有其主体,这也会对福柯的理论造成根本的颠覆。
关于正文当中的两个例子,即低地国家荷兰与高低国家普鲁士的兴起,作者已经叙述的够清楚了,甚至没有什么解释和说明的必要。总的来说,本书可以说是从宏观研究转向微观研究,从可见领域转向不可见领域研究的典范。施特劳斯在《自然权利与历史》当中讲到过一个关于“政治”(Politeia)的概念史问题,认为古希腊意义上的“政治”(Politeia)被翻译成为宪法以至于法律是不合适的,因为“政治”(Politeia)等于这个社会中人的总的生活方式,而宪法或者法律很显然畏缩了“政治”(Politeia)的含义。而在本书中作者的理念其实和施特劳斯的观点类似,以往的历史社会学家往往可能只关注可见的律法或者明显的政治事件,而真正的政治不单单要观察以上的这些,还要观察日常社会中人们总的行为与生活方式,以及那些制定法律和遵循法律的人是如何被塑造和规训的。
最后,摘录一些作者在全书最后做的结论。
第一,国家不仅仅是治理、管辖和军事组织。它们也是教育、矫正和意识形态组织。(254)
第二,国家权力不仅仅是建立在强制手段之上,甚至不主要依靠强制。它还建立在对人心的笼络上。(255)
第三,国家权力不(永远只)取决于国家结构、物质资源和组织自主性。国家权力(有时也)受到国家架构、人力资源和组织渗透的影响。(255-256)
第四,国际创建并不(永远只)是被物质利益驱动的自上而下的过程。它(有时)也是受理念利益影响的自下而上的过程。(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