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概念组整理
![](https://img9.doubanio.com/icon/u57201137-44.jpg)
这次对照原文着重看了康吉莱姆60年代新增的部分。译者虽然意识到了以规范(译者译作标准)为代表的核心概念群的重要性,但是在译词的选择上比较含混,经常不作区分(例如normalisation和normativité都译作标准化)因此很容易让读者造成误解或者忽略了概念的重要性。故而在此简单做一些整理。
规范norme
应该是本文最核心的概念。康在1943年部分讨论的是生命的或者生物的规范(vital和biologique在康的行文中往往可以互相置换)。规范指的是生物在与内外环境的互动中形成的某种活形式(forme vivante),是一种可能性的领域。其内在于生命,或者说每一个具体的生命就是某一种规范。生物总是在某一规范=生命中活着,规范乃是生物的自由的条件,对于生物总是意味着某种价值。
而60年代新增部分则强调讨论了社会的规范。认为社会能够有其内在规范这一思路,乃是认为社会是一种有机体或者生物。康拒绝了这一思路,因为社会各组成部分和生物的器官不同,它们首先是一些能够独立运作的个体,每一个体都有其自身行为的目的或者价值,这与器官只有在生命整体之中才能运作不同。社会是这些各不相同的个体的机械式的组成,因此,它无法像生命那样“自然地”形成规范。但是,这种机械式的组成并不意味着社会没有规范,社会通过模仿生命的有机活动(同样也是康的一个重要概念,模仿并非是复制,而是试图中重新发现生产或者创作的意义,例如,康认为科学认识论者的实践乃是对科学家们产生知识时的一种模仿,通过重述这些已被说出的话语,重新展现这些话语的可能性条件,参“当代科学史编纂中认识论的作用”,《生命科学历史中的意识形态与理性》。而社会内部的这种机械式的关系并不是一种贬损,因为其作为一种技术,被康认为是一种器官的延伸,也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才可能模仿生命),从而发明出了规范。这种规范对于社会的每个个体而言都是外在的,不过,对于社会而言虽然不是内在的,如弗朗索瓦.埃瓦尔德所言,因其是由社会根据其构成员而发明的,故而对社会而言是内部的(intérieur)。虽然社会规范同样是人的社会活动的可能性领域或者自由条件,但是无论如何,社会的规范仍旧难以等同于生命的规范。
而也正是在可能性的领域这一意义上,我们会发现福柯为什么会认为规训权力这样一种将某种规范嵌入身体的权力可以被视为具有生产性的,并与压抑型的法权力不同。因为规训权力虽然伴随着惩罚,但是通过纪律、训练等技术,人的身体的可能性实际上是得到了拓展(虽然这种拓展可能可以被认为是值的批判的)。也许因为人的生命总是一种社会生命,又或者是因为福柯那里没有康所拥有的对于生命一种近乎本体论式的规定(可谓是一种生机论,也许也正因如此他无法遵照德勒兹的建议),所以福柯最初并没有特意去区分社会的规范和生命的规范。但是,在70年代中后期,随着福柯对生命政治的分析的展开,当他认为生物生命本身越来越成为了治理的对象时,这种区分逐渐被他意识到了。而且当社会的规范越是以一种肯定的且具有生产性的方式无限重合于生命的规范时,政治和生命之间的区分就越明显。一方面,这种借由生物生命这一人类学装置所产生的肯定和生产性使得抵抗在理论上越来越无从谈起,而另一方面,或许是伊朗革命使福柯意识到,生物生命或者生命力本身是无法构成抵抗的基础。所以福柯无法像康那样,能够诉诸于社会的规范的外部性特征从而为某种纯然内在的生命保留空间(当然,相对而言,康的社会批判旨趣并不如福柯那么剧烈)。因此,他需要重新找到某种能够再次整合起生命与政治这一对越来越互为外部的概念的方法(并不是没有生命,而是不该是生物生命)。在这个意义上,埃斯波西托敏锐地指出了生命政治这一概念在福柯那里的困境。
正常的normal
指的是生物遵照规范进行活动而带来的一种感觉,需要有规范作为参照系。而从生命一般的角度来看,因为疾病和病态也是一种生命规范,因此疾病或者病态也是“正常的”。但是这种正常却并不是在具体生命的意义上说的,因为具体生命得病时,总是从一种原先的规范过渡到另一种,这种过程中会产生不正常(anormal)的感觉,而疾病或病态恰恰是与这种不正常的感觉紧密相连的。但是恰恰是因为这种不正常的感觉,才使得正常能够被生物所意识到——关于负面经验的价值也是康在此文中所着重处理的问题,正是为了捍卫负面经验的价值,他才会选择以批判实证主义者们(他们消解了生理状态与病态之间的差异)作为这本书的起点。
规范性的normatif
指的是具有规范性。
正常化normalisation
指的是当生物感到不正常时,亦即脱离了原先的规范时,重建原先的正常的感觉的过程,但是,康认为,这种正常的感觉即使得到了重建,也并不意味着生命回到了原先的规范,相反,其在新的内外环境之中成为了一种新的规范。而新规范可能是更负面的,但同时也可能是更正面的。
正常状态normalité
康虽然更强调其“处于正常‘感觉’中”的状态这一层含义,但是也并不完全排斥其统计学意义,但更多认为这种统计学意义上的正常状态只具有工具意义,而认为我们无法基于统计学意义得到一种与实际上与生命体验息息相关的对于正常的定义。福柯则主要是在后一层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
规范性normativité
另一个核心概念,其实更直白地说,在康的作品中,规范性指的是“形成规范的能力”。如果说具体的生命总是一种规范,那么生命一般则表现为一种规范性,一种形成规范的能力。这是基于康对于生命最明确和核心的定义:生命的动态极性(polarité dynamique),即生命在不同条件下所显示的不同性质而得出的结论。一种生理状态的生命或者健康的生命,总是意味着一种能够在不同环境中形成出新的规范的生命,因此,一种健康的生命乃是具有良好规范性的生命,而也正是因为病态乃是一种生命规范,故而健康的生命本身就包含着疾病的可能性。不过,考虑到需要从病态这一规范进入到下一个规范才是规范性的含义,长期处于病态这一消极的规范中而无法脱离的生物,是难以称为健康的,具有规范性的。
另外,福柯自己暗搓搓地在STP中为这个概念组添加了一个新成员:规范订立normation。因为康这里没有这个概念,所以在此不赘述。